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4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通用11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1
根据慈溪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证、卡、人。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实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医生如实在规定病历上,记录病史和治疗经过,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住院时,要提供医保卡,住院期间医保卡交给收费室保管。
三、严格执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控制抗菌药物和自费药使用
八、严格掌握医疗保险病人的入、出院标准。严禁分解门诊处方开药、人为分解住院人次;禁止挂床住院或把门诊治疗、检查的病人作住院处理,住院病历内容必须规范完整,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住院部实行每日清单制,每日清单应交给患者签名确认,要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各种费用记帐必须与病历医嘱相符合。由于乱收费、多收费、重复收费产生的医保拒付款全额由相关责任医生、护士负责。
十、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医院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十一、医保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安全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担医保拒付款。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2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
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
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
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
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3
一、建立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二、制定医保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医保办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健全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
三、建立医保管理网络,贯彻落实相关的医保规章制度。负责定期对医保业务和医疗行为进行规范、协调、考核、监督,对门诊处方量、出院病历、出入院标准掌握以及出院带药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抽查、考核、监测和分析。
四、规范医疗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按时与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五、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病案管理和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采取措施杜绝如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落实为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费告知制度。
七、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控制标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控制并降低住院药品占比、自费率占比,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将医疗保险各项考核指标纳入医院整体考核管理体系之中。
八、做好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公示,公开医疗价格收费标准。规范药品库、费用库的'对照管理,规范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管理。
九、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传送和网络的正常通畅运行。
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医院医保、信息、财务、物价部门与社保中心相关部门的对口联系和沟通。
十一、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正确理解、及时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医疗规范指导检查各部门医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4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5
一、政策宣传制度
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二、医保培训制度
医保办负责全院性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医保政策法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办应及时组织全院有关人员学习培训。
1、对医保窗口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及对医保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养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医保规章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流程知识,医保收费操作技能,基本的`医疗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医保收费工作。
2、医保医务人员在职培训的主要内空容是从实际出发,更新医保专业知识,学习医保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3、医保工作人员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医保业务知识和医保政策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质量。
4、本院其它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医保知识培训。
(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2)每月一次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
(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6
1、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医保工作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
2、努力学习、宣传医保政策规定,提高业务素质。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和协调医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认真遵守《医疗定点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负责全院医保管理工作。协调好医保管理中心,参保职工、医院等多方面的`关系,为医保患者营造一个通畅的绿色就医通道。
4、每天做到登录市医保管理中心QQ群,及时准确掌握医保信息,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5、设专人负责计算机医保局域网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系统的正常运行。坚持数据备份制度,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6、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对医保月终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
7、每日一次进入《宁波医保中心——内网首页》、《慈溪市医疗申报审核登陆界面》掌握医保新政策、本院医保管理信誉、医保定额结算、医保结算剔除通知等,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7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8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
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
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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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资料是改进医院工作,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依据,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认真负责汇总和收集报表资料,按期分析、统计、上报。
2.各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质量登记、统计,并按时上报。
3.统计人员对医疗质量的量化指标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月终、季终、年终分别做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院领导或相关科室。
4.各种医疗登记、统计资料,应当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妥善保管,卫生统计报表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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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 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职能主管部门,市医学信息中心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业务指导部门,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区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化管理,及时按规定与各区卫生局建立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医院的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1、300张床位以下2-3人;
2、300-500张床位3-4人;
3、500-800张床位4-5人;
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
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要求,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十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统计信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X市卫生局印发的《X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公布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信息年鉴。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市医学信息中心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卫生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发行。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局批准颁发,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当地卫生局批准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十五条 由市、区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六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区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和各区卫生局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每月15日前须报送上月如下报表:
1.医院工作报表(门诊部分);
2.医院工作报表(医技科室);
3.医院工作报表(住院部分);
4.医院各科(区)经济收入报表;
5.医院收支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表;
6.广东省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报表;
7.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
8.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合计);
9.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男);
10.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女);
11.单病种报表;
12.医院住院病人手术分类报表。
13.病案首页原始数据。
(二)季报、半年报与末月报一起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每年1月20前还须报送如下报表:
1. 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统1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卫统4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表(卫统6表,由区卫生局报送);
4. XX县基本情况(卫统6表附表,由区卫生局报送)
(三)3月20日前须报送如下报表:
1. 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
2. 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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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保信息系统由院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须遵照网络中心的统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统。
二、网络中心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及管理。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三、 系统管理员、前台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医保信息系统管理、操作的.培训。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医保设施,访问医保信息系统或本机数据库。
四、 网络中心由专人负责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包括对操作系统杀毒,对数据进行日常备份。
五、医保系统电脑为专机专用,与医保无关的软件一律不得在医保信息系统电脑上安装、使用。
六、医保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访问数据库。不得对医保系统数据库信息(包括中心数据库,本地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删除。不得将医保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外传。
七、医保线路为专线专用,任何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网络。
八、 系统出现故障时,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决,及时通知医保中心,请医保中心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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