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规定不难看出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应该基于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所形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管是不是公平,法律都是认可的。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遵照合同的书写规则来完成,并且当事人双方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签署了离婚能协议,那么协议就成立了,只是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其本身的生效要件是依乃于离婚行为的,也就是说基于自愿平等原则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其效力是待定的,加入当事人离婚了,那就生效了,如果当事人反悔了,那么就这份协议就会无效了。
但是无论离婚协议是不是生效,其协议本身的内容都是受到法律的许可的。所以离婚财产分协议的书写只需要基于自愿平等原则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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