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可根据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总则:说明编制预案的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事故发生、报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理处置等环节的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障机构为支线,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预警支持系统,预警级别及发布(建议分为四级预警)。
(4)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原则上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信息共享和处理,通讯,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事故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报道,应急结束等11个要素。
(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技术储备与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7)附则:包括有关术语、定义,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8)附录:包括相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等。
二、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通用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措施,措施是针对情况采取的处理办法。那么措施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1
为明确医疗事故发生时,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我中心特制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建立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管理职能
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职能科室为医疗康复部。主要职责:
1、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2、受理医疗投诉及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协调有关事项;
4、提出处理方案;
5、反馈处理意见;
6、按规定上报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
二、建立中心内部报告制度
1、当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疗康复部报告,同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2、医疗康复部在接到科室报告并指导科室采取有关措施后,应立即组织对事件发生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患者目前情况报告中心主任;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内容和时间向区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三、做好患者及家属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中心在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做好患方的接待安抚工作,如实向患者陈述在院期间的医疗抢救以及院方对该事件的初步调查分析结果,并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同时应向患方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医疗事故及其争议处理程序,动员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2、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产生原因、事件性质意见一致,并愿意协商解决的,医患双方应制定医疗事件终结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性质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在规定时间向区卫生局报告。
3、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产生的原因、事件性质意见不一致,并导致医疗纠纷或产生重大医疗纠纷时,按下列程序处理:
(1)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或引发医疗纠纷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现场实物资料进行封存,由中心负责保管。
(2)中心应在医疗事件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态度,主动与患方进行沟通,必要时应和患方单位取得联系,或在区卫生局、街道有关领导的调解下,共同协商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3)医疗事故争议如能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应制定医疗事件终结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生局报告。
(4)如医患双方对医疗事件的性质意见不一致,且患方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性质时,中心应主动向区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5)当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纠纷引起矛盾激化并影响医疗正常工作秩序时,中心应立即同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向卫生局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心工作秩序正常,财务不受损害,人员不受损伤。
(6)当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纠纷引起矛盾激化并影响医疗正常工作秩序时,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重大医疗纠纷发生后中心将病历(复印件)及时送区卫生局医政科。
(8)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重大医疗纠纷等事件处理终结后,中心应组织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认真分析,并将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处理的结果、对当事人及当事科室的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区卫生局医政科。
(9)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应及时向医疗保险部门汇报及联系,处理基本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好有关书面材料上报保险部门,积极争取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减少经济损失。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医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避免发生医疗事故。
第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时,应当按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本预案由院部及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处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医疗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及处理。
第六条 医院新设医疗事务接待办公室。接待办公室的职责:
(一) 接待患者的投诉,向患者提供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等咨询服务,及时调解医疗纠纷;
(二) 协助医院及相关科室制定预防和处置医疗事故预案,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
(三) 负责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四) 配合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要求的各种相关材料,协助完成调查取证、陈述及答辩等程序;
(五) 负责处理由本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事宜,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六) 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意见;
(七) 及时总结医疗争议的情况,向医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提出有关的合理化建议。
(八) 院领导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患者知情权的告知
第一节 告知原则
第七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请患者签署《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严重告知不法而导致医疗纠纷。
第二节 被告知对象
第九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第十条 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
第十一条 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但必须有患者本人签署的《病员告知委托书》,医院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 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与亲属无法联系的,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节 告知方式
第十五条 告知方式有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见证告知三种。
第十六条 口头告知适用于医院诊疗程序等一般性情况的告知。
第十七条 书面告知包括门诊告洋、急诊告示、留观须知、住院须知、病历记录等医院单方面出据的书面告知内容及有患者及其亲属签字的各种医疗法律文书。对医疗诊治措施及其风险以书面告知为主。
第十八条 见证告知是指第三人在场见证的告知方式,当医院有告知义务但患者及其亲属拒绝在书面告知文书上签字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适用。
第四节 病情告知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如实告知患者。
第二十条 对于患者不知情的恶性肿瘤等严重病情的告知,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适的告知方式,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患者或其它被告知对象对告知过程中的医疗疑问及咨询,医务人员应当给予及时解答,解答过程应当耐心细致,态度友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问题或对患者及其亲属态度粗暴。
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重要病情的告知情况在病历中作记录;危重病情的告知必须有被告知对象的签字。
第五节 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二十三条 手术诊治措施是指以非药物治疗为主的各种有创的诊断及治疗措施,包括外科的急诊、门诊及住院手术,各种组织器官的穿刺及活检,各种内窥镜的诊治,需要穿刺的各种血管内诊治等。
第二十四条 手术过程中可能有手术和麻醉方式变更、术中及术后均有手术风险发生的可能,故医院推行患者授权告知的知情权告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将疾病的诊断、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和麻醉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充分告知被告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告知后,患者或具法律效力的被告知对象应当在《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上签字;
属于第十三条情况的,无被告知对象签字的,医务人员应当在病历上对请示答复的情况作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手术过程中因为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手术方案、麻醉方式或切除未告知组织器官等,医务人员必须将新的情况向被告知对象进行告知并取得其签字后才能进行手术;
但当出现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新情况,必须紧急采取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的,在告知的同时不应当停止新的抢救性手术治疗措施。
第二十八条 手术告知由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总负责,手术告知的内容应当经主持该手术的第一主持医师的审查同意;
第一主持医师可以亲自或委派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进行手术告知并签字;
该手术组的第一助手医师在该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的签字,视为第一主持医师对手术告的内容已经知晓,并由第一主持医师对告知的内容承担责任;
非该手术组的医师一律不得在手术告知的医疗文书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病种疾病及手术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麻醉知情同意书》和《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重大手术实行报告制度,各手术科室在实施重大手术前应填写《重大手术申请报告表》。
第三十条 医务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请示医院医务处对手术签字进行律师见证,是否同意由医院医务处决定。
第六节 非手术诊治措施的风险告知
第三十一条 非手术诊治措施是指对人体组织器官无直接器械创伤为主的各种诊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及各种物理治疗等。
第三十二条 药物不良反应的告知
(一)对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在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程录中作记载。
(二)对于药典规定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物,医务人员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并在病历中做记录。
(三)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化疗方案及输血方案的告知。
化疗方案应当预告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在《化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实施化疗方案。
对患者实施输血治疗,因对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说明情况,在患者或委托被告知人在有关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下列物理诊治措施应当预先对患者进行告知:
(一)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牵引措施;
(二) 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手法推拿按摩措施;
(三) 其它可能引起不良后果的各种物理诊治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费用昂贵的自费的治疗措施、药物及医疗用品等应当告知患者。
第三十六条 各科室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非手术诊治的医疗措施及风险告知书,在获得被告知对象同意并签字确认后采取诊治措施。
第四章 诊疗过程中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三十七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的值班及交接班制度;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第三十八条 医院及各科室建立健全的危急重病人抢救制度;
涉及多科室协作的危急重病人抢救的,由相关医疗职能部门组织指挥,各科室医务人员必须服从医疗职能部门的安排。
第三十九条 各科室应当必备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
各科室可以在参考权威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基础上,综合本科室的业务特点及临床实践,分步骤的制定本科主要疾病的诊疗护理流程,该诊疗护理流程实施前应当报医院医务处审查,在医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在科室中推行,以此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过程。
第四十条 医院将建立健全急会诊制度、复杂疑难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遇到非本科室疾病或复杂疑难病例时,应当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举行复杂疑难病例讨论会;
会诊及复杂疑难病例讨论应当及时,不得延误患者的诊疗时机。
第四十一条 对患者实施的诊疗护理措施应当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原则;制定了诊疗护理流程的,还应当符合诊疗护理流程的原则;
当对诊疗措施存在分歧时,主管医师应当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组织讨论。
第四十二条 对患者实施的重要诊疗措施,主管医师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或临床经验;
严禁在医院实习的医护人员在无上级医师或护师(士)指导的情况下单独为患者采取诊疗及护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科室必须使用医院统一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擅自使用非医院供应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
对于必须使用但医院没有的药物和医疗用品用具,科室应当请示医务处,由医务处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病历书写。
(一)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书写病历;
(二) 严禁用涂改液、刮刀等用品涂改病历;严禁伪造病历;严禁销毁病历;
(三) 病历中涉及诊疗措施、不良反应的描述、医疗风险告知等客观事实部分出现笔误的,应当及时重新书写;不能重新书写的,应当在保持笔误部分字迹清晰的情况下用红笔修改并写明更正日期;
(四) 病历中涉及病情分析、会诊意见、讨论意见等主观意见部分出现错误,上级医师可以在病历上直接作错误更正;
(五)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五章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第一节 处理原则
第四十五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十六条 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二节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其等级的初步判断
第四十七条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3
一、防范措施
1.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执行医疗护理行为,质量监控。
2.责任到人,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3.规范医疗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各种诊疗常规,操作常规。
5.严格执行告知制度,向患者本人或家属说明患者诊疗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结果,必要时履行签字手续。
6.病重、病危患者应由科主任主持诊疗工作,并向医务科报告,必要时有医务科负责协调工作,包括外请会诊或转院。
7.发现医疗差错或事故倾向,应及时有效地制止事态的扩展,做好善后补救工作,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医务科会同科主任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8.对医疗纠纷,先由主治医师负责接待,及时化解矛盾,并向科主任书面报告。如协调有难度,应逐级调查处理,程序为主治医师→科主任→医务科→院务委员会。
9.院办室或医务科接待投诉、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调查、协调、处理、解释、咨询工作。
二、处理预案
1.执行部门:医务科或院务委员会。
2.要求相关科室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3.事件发生(接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阻止损害后果扩大,协助接待家属,妥善做好处理工作。
4.进行调查、核实,召集相关人员分析、讨论,明确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5.指导家属按照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鉴定、调解、法院),参与调查工作。
6.制定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疗事故发生。
7.在医务人员中举一反三,展开讨论,吸取教训,强化环节教育,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8.根据医疗事故(事件)的性质、轻重,对相关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9.对隐瞒不报,造成后果或补救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负责人,责任人提出加重处罚意见,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4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成立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使之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确保无医疗事故发生,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各科室成员的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督导落实情况,排查医疗工作的事故隐患,妥善处理医疗事故。
二. 医疗事故的报告
各科室任何职工发生医疗事故立即上报副院长、院长,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将医疗事故立即上报院内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小组立即上报卫生局,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抢救病人,力求把损失降到最底程度。
三. 医疗事故的预防
认真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陪训,依法行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责任翁和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改进服务和工作方法。
四. 医疗事故的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与保险公司配合,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五. 责任追究
全院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院长负总责,各科室成员为具体责任人,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工司认定,理赔结束后,因个人责任原因造成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因技术原因造成的,个人责任20%,单位负担80%,并同时给予必要的处理,违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 具体措施
1.全院职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
2.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三基”、“三严”培训和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培训率、知晓率100%,凡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给予待岗处理。
3.加强日常工作督导,各科室成员认真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处理,凡不及时发现处理者,每次罚款10元,三次以上者免职。
4. 任何人发生医疗事故,凡瞒报、漏报、迟报者,给予待岗处理。
5.发生医疗事故后,凡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危害者,给予待岗处理。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处理预案5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的各科室及服务站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
(一)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
1.组 成
组 长:胡正方
副组长:郑 冲
组 员:孙玉良、杜万丽、王卫金、俞国联、胡国芬、袁劲红
2.职 责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对全中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8)负责向上级各部门报告工作。
(二)科室医患关系协调小组(可由质量管理小组兼任)
1.组 成
组长:科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
组员:科室成员
2.职 责
(1)组织本科室的员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依法执业。学习情况做记录。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尊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各种告知、知情同意。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参加医院举办的医疗纠纷处理及医患沟通技能培训或讲座,并加以应用。
(3)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4)接待科室内部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投诉,协调医患关系。
(5)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配合医务科妥善解决。
(6)配合医务科做好科内纠纷在医学会的鉴定和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四、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定期自查医疗隐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全科门诊科检查日常工作,汇总发现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主任报告。
(3)分管主任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中心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自查隐患、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5)检查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管。
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医患关系协调小组成员每月进行医疗安全自查,将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
(2)全科门诊科及时将当月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隐患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汇总,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效果进行总结,向分管主任汇报。对高风险科室(外科系统、介入科)作为医疗安全工作检查的重点,对纠纷高发科室加大监管力度。
(3)当事科室接到医务科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后,按要求在3天内完成整改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和落实
每年组织1次对医务人员进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与考核。
(三)开展医务人员三基训练
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与提高医疗质量和加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相结合,每年开展1次对所有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与考核,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行风建设
配合纪检监查和服务督导部门,进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 认真执行《医疗服务中维护患者权益的制度》
1.尊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各种权益,针对生理-心理-社会的差异性,在医疗服务中必须实施个性化服务。
2.在医患交流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待人,维护病人的人格、情感和隐私。
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清楚,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4.尊重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选择权。患者拥有选择医生和选择诊疗方案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医疗服务也属于消费领域,是特殊的消费,因此患者拥有自主选择权。
5.尊重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权利。患者有权利就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满意事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六)及时披露医疗安全信息
每月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公布医疗隐患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医疗赔偿责任人处罚有关信息,让全体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并积极行动。
(七)加强医患沟通
1.每年开展至少1次医患沟通技能及医疗纠纷处理技巧的培训或大型讲座。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疗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医患沟通,不定期收集患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加以整改。
五、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事件,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下在医院内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者非正常死亡,家属对医疗过程质疑,经解释无效,停尸在病房,影响其他病人诊疗。
一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上在医院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伤害;
3)新闻媒体介入(记者采访、录音录像),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2.应急处理
1)立即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不管属于几级风险,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科室应立即报告分管主任或主任。
2)到达时限
工作时间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主任、护士应立即到位,主管部门应在1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的科室。休息日发生医疗纠纷,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相关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一、二级风险事件,除相关科室人员外,保安人员应立即到场,另外,根据纠纷的起因,再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3)与患方沟通协调
(1)三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以科主任和护士长为首小组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2)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医务科人员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采取的紧急措
(1)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对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统一指挥下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原因质疑的情况,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准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院方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院方讨说法,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协商、鉴定、司法诉讼。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1)发生医疗纠纷后,经院内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医学会鉴定中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建议协商解决,医务科代表院方与患者或家属签协议,最后赔偿了结。
2)医患双方不能就赔偿款额度达成一致时,建议患方走鉴定或司法程序。
3.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
1)无法通过解释、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当事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准备鉴定所须提交的病历资料和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医学会。
3)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医院不向患予以赔偿。
4)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汇报中心领导,经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鉴定结论基本准确,按等级进行赔偿;如果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中心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审理医疗纠纷
1)医患关系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当事科室与当事人准备应诉材料,配合律师出庭。
2)法院审判结论或调节书中表述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判定赔偿的,按额度予以赔偿;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诉。
3)法院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院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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