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奖惩制度

2022-03-14 11:36:21 疫情期间奖惩制度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疫情期间奖惩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疫情期间奖惩制度1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使我院传染病疫情控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我院传染病报告工作质量及疫情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现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医院有分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迟报、谎报、瞒报出现漏报一例扣50元、迟报一例扣10元、谎报、瞒报者一例扣100元。

  三、各科室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门诊有门诊日志各种登记本记录及时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地址详细未建立登记本记录不完整每次扣10元、对传染病报告卡填写不完整字迹不清晰每例扣5元。

  四、凡未参加传染病知识及疫情管理制度培训者每次扣50元、以上罚款从每季奖金中扣除。

  五、对传染病报告卡疫情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瞒报、漏报、谎报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及责任。

  六、对传染病防治法及疫情控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年终给予奖励、个人200元、科室500元。

  疫情期间奖惩制度2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 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

  2、 全年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500元年终奖励,科主任300元奖励。

  3、 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年终300元奖励。

  4、 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院部指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⑴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爆发、流行者给予1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⑵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传染病管理科室)及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处理。 ⑶对月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并通报全院,科主任负连带责任。

  ⑷对全院医生进行传染报告质量管理给予评分定级。(详见附表) ⑸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责任医生年终奖金,给予警告处分。

  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爆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疫情期间奖惩制度3

  (一)考核对象

  所有员工及在从事相关作业的外来、外协人员。

  (二)奖励行为

  1、积极检举防控不力行为,经核实无误者,给予奖励200-500元。

  2、提出疫情防控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取得良好效果者,给予奖励200-500元。

  3、疫情防控措施得力,受到上级部门嘉奖者,给予奖励1000元。

  4、对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有突出贡献,有积极促进作用或正面宣传的其它情况,奖励金额由公司防控办讨论决定。

  5、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挺身而出担当作为、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表扬表彰,推荐评优评先等事项。

  6、各部门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并积极报告处理,防止问题扩大的,奖励提出问题的个人200-500元,当事人出现一般违章,主动上报承认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奖励。

  (二)处罚行为

  对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玩忽职守、渎职、违反防疫规定者,视情节严重,分为“一般违规”、“严重违规”、“特别严重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追究责任。具体如下:

  1、有以下行为的,属“一般违规”,给予警告通报或处罚200-500元。被上级通报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处罚。

  (1)进出闸口、办公生产区域不按规定穿戴防护装备,不配合测量体温、不出示健康码或扫张贴码、不出示核酸报告等违反各有关层级最新疫情防控文件要求的行为。

  (2)窗口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门岗、闸口、商务、仓库、采购员、巡查员等)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对进外协人员进行防疫告知、检查的。

  (3)未按照上级文件频次要求,按期主动进行核酸检测的.。

  (4)未及时接种新冠疫苗(及加强针)的(收到接种通知14天后)。

  (5)未按规定做好办公作业场所环境消杀,消杀环节存在纰漏的。

  (6)根据现场情况,被要求按规范穿戴防疫装备而未落实、未监督的。

  (7)相关资料整理不及时,疫情防控工作档案不实不细。

  (8)落实中央、省市和公司有关疫情防控处置文件、通知精神等不及时、不严格、不落地的。

  (9)当事人出现一般违章,主动上报承认错误的,不予处罚。

  (10)公司安委会认定的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2、有以下行为的,属“严重违规”,给予处罚500-1000元。被上级通报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加倍进行处罚。

  (1)登轮人员未在防疫箱内规范脱卸防护用品。

  (2)未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环节实时监控,外贸船舶在港期间,监控未对准梯口区域或防疫箱内的监控视频缺失等不符合疫情防控监控要求的。

  (3)违反集中管理相关规定的,在“N+7+7”集中管理期间发生违规行为的。

  (4)未提前做好船舶疫情防控风险评估、研判导致可能发生涉疫事件的。

  (5)对部门员工健康状况及隔离观察等情况了解掌握不及时、不精确、不全面的;

  (6)对居家隔离人员督导落实不到位,体温检测发热和异常情况报告不及时,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会客、聚餐、娱乐的;

  (7)在疫情防控行动中,不认真执行各有关上级和公司有关疫情防控处置文件、通知精神要求,造成公司疫情防控措施不严。

  (8)传达学习上级决策指示不及时,贯彻执行态度不端正、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疫情防控紧急事项和重大情况反应迟缓、机械执行、处置应对不当,工作中推诿扯皮、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甚至消极对待、弄虚作假的。

  (9)公司安委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3、有以下行为的,属“特别严重违规”,给予处罚1000-2000元,情节严重的,可加倍处罚。

  (1)重大疫情突发情况报告不及时、擅作主张、擅自行动的;

  (2)部门或个人发生违反疫情防控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问题的;

  (3)船岸界面管控不严,集中管理点管控不严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疏漏。

  (4)存在疫情防控执行排查、报告制度不严格,存在漏报、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

  (5)其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情况。

  (6)公司安委会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违规行为。

  4、本部门员工三人以上发生上述情况的,对管理人员进行连带考核,处罚标准为当事人处罚金额的50%,涉及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部门现场管理人员连带接受处理,处罚标准为当事人处罚金额的50%。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并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与当事人相同。各部门自查问题上报的,原则上不予连带考核。

  5、情节轻微、经过纠正立即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警告通报处理,由各部门负责培训教育。同一人出现两次以上问题的,不予警告,直接处罚。

  6、被公司领导、上级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直接处罚,处罚标准为原标准的200%,公司疫情防控办抽查发现的问题,处罚标准为原标准的150%,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倍处罚。

  疫情期间奖惩制度4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发挥“精密智控+网格管控+群防群控”作用,动员全民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一、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贸市场、大型商超、住宅小区、项目工地、交通场站、“四小店铺”(含小餐饮、小商店、小宾馆、小娱乐场所)等各行业领域和所有人员密集场所,要从严落实亮“温州防疫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

  二、对亮码中发现黄码、红码的情况,经核实,纳入集中隔离管理及居家健康管理的对象给予奖励(奖励仅限于首位发现人,对发现“黄码”并纳入管控的人员奖励人民币200元,对发现“红码”并纳入管控的人员奖励人民币300元)。由发现人负责以拍照或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核实无误的由属地乡镇兑现奖金(网格员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红黄码的,给予相同标准奖励)。

  三、各乡镇、各行业监管部门对各行业领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第一次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发现的予以发书面整改通知单,第三次发现的立即责令关停整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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