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

2022-03-04 10:37:49 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1

  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检查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讲效益必须讲安全”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把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和研究露天矿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矿场进行整改。

  (三)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所在地区的露天矿场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露天矿场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帮助露天矿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六)对违章开采的露天矿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矿(场)长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

  (一)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劳动场所,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工人的安全健康。

  (二)根据生产岗位的特点,确定每个工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每月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建立帮坡、爆破、危石等检查制度,并及时落实和整改。

  (四)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从事本职工作。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法对露天矿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权。

  第七条 露天矿场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地的政府和露天矿场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国家规定报告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事故报告书和处理意见,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延期。

  第八条 露天矿场必须建立下列规章制度:采剥工作面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等制度。

  第九条 矿(场)长安全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

  (一)矿(场)长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雇用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

  (二)劳动部门对矿(场)长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 露天矿场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负有责任。

  第十一条 露天矿场应具备矿场所在地县级以上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上述两证颁发的《营业执照》,才准进行采矿采石作业。

  第十二条 申请颁发《安全准采证》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床的水文、地质和矿体情况。

  (二)安全设施和技术力量情况。

  (三)办矿负责人或矿(场)长持有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反映矿山开拓、生产基本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和开拓系统图等图纸资料。

  (五)矿场的地理位置、矿石类型、品位、工业储量、年产量、服务年限,以及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物、交通干线的距离。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露天矿场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审查《安全准采证》的申请报告,按照一矿一证的原则核发,不得违章滥发证照。

  《安全准采证》由省劳动部门统一印制,每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可申请换发新证。

  露天矿场开采完毕,应将《安全准采证》上缴发证机关,并办理注销手续。

  《安全准采证》不准买卖、租赁、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露天矿场采剥作业必须遵守“由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开采”的原则,并且做到“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严禁由下而上不分台阶的掏采或峒采。

  第十五条 采场构成要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械化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不得超过15米,在特殊情况下可按装载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确定,人工开采的矿场,台阶高度为:土砂岩不得超过1.8米,松软岩石不得超过3米,坚硬岩石不得超过6米。

  (二)台阶坡面角:松软岩石不得大于45度,较稳固岩石不得大于55度,坚固岩石不得大于75度。

  (三)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以保证采矿的安全为原则,机械化开采的最小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最小不得小于30米,人工开采的最小不得小于5米。

  第十六条 深凹型露天矿场的帮坡角按设计规定执行,在开采深度不超过50米时,松软岩石不超过40度,较稳固岩石不超过50度,坚硬岩石不超过60度。

  第十七条 露天矿场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和噪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时,不得超过2毫克/立方米,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小于10%时,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

  (二)噪声(A级)不得超过85分贝,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95分贝。

  第十八条 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第十九条 露天矿场必须建立工作面和帮坡检查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当发现有危石、裂隙或滑坡危险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到安全地带。

  露天矿场的安全技术条件和重要技术参数每年由矿山安全监测站进行1~2次的测定,其测定的项目和办法由省劳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矿场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二)使用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如果采用单个点火,必须使用计时导火索点火,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点火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

  (三)一人一次点炮个数不得超过10个。

  (四)在任何情况下,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米。

  (五)爆破地点与居民区、工业区、重要建筑物或交通干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0米,复杂地形条件下不得小于300米。

  露天矿场爆破作业的具体规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第二十一条 露天矿场应参照国家有关产业部(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的规定,从吨矿中提取不少于2至3元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维简费),其中用于安全措施的费用(简称安措费)应占维简费的20%至25%。

  安措费由市或县矿场主管部门统一提取和审批,其中70%返回矿场作为安全卫生工作治理,30%留给矿场主管部门作为安全奖励和抢险救灾之用。

  维简费和安措费的提取和使用要单立帐册,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对在露天矿场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劳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露天矿场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对未尽职尽责的`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及该矿场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劳动部门提请上级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无《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人担任矿(场)长职务者,责令其停止任职并根据条件另行补办手续。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无《安全准采证》而擅自开采的矿场,除责令其停产,并限期办理《安全准采证》外,同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四)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超过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条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对违章矿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五)对无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除责令停止作业和补办操作证外,对矿场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六)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事故发生矿场,每重伤一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每死亡一人,处以5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年产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露天矿场,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其安全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设计和竣工投产需经劳动部门审查、验收同意后方能施工、投产。违者应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1‰至5‰的罚款,对施工、设计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省属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部队驻粤单位开办的小型或集体性质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劳动部门处罚。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劳动部门处罚。

  (三)县属企事业单位及乡镇、集体、个人开办的矿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劳动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安全准采证》的露天矿场,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领证手续,不符合领证条件的,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者,发给《安全准采证》,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条 本规定对露天矿场其他作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有关矿山安全规程执行。

  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2

  在露天矿山中,安全检查是整个矿山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矿山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大多露天矿山都已进入了生产非常时期,特别是进入深凹露天生产的矿山。所以说露天矿山安全检查志在必行。

  在露天矿山的开采过程中,穿爆、铲装、运输、排土、供电、给排水、选矿系统、外部运输等主要生产工艺的工作管理和采矿综合成本反映出一个矿山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管理的质量也同样反映出一个矿山生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安全检查。总的来说,露天矿山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查思想

  即检查露天矿山的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

  2、查管理

  即检查露天矿山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伤亡事故管理的实施情况。

  3、查隐患

  通过检查露天矿山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职工在生产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等,发现事故隐患。

  4、查整改

  即检查对已经发现的隐患,是否已经采取了措施,效果如何。

  总的来说,我国的各大露夭矿山都应注意生产安全工作。一方面保证正常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则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领导带班入坑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令)、领导现场带班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

  第三条本制度中带班领导范围为: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

  第二章领导带班

  第四条带班规定:

  (一)经理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带班领导每人每月带班不得少于8次。

  (二)每月对带班领导的姓名和班次在项目部会议室公示,并接受员工对其带班情况的监督。

  (三)领导带班按照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员工倒班方式,执行三个班次(一班06:30—12:00;二班12:00—18:30;三班18:30—06:30)带班,做到班班见领导。

  (四)带班领导因公出差、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带班时,须提前联系其他带班领导换班,并汇报项目部,带班领导需在交接班记录中详细载明换班原因。

  (五)凡带一班的领导,在带班结束后,可酌情休息。

  (六)每月28日前,由项目部办公室编制下月领导带班表,由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报送项目部备案。

  第五条带班领导职责

  (一)带班领导必须掌握当班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责任,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并要对生产现场中的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巡视、督查。

  (二)熟知前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本班应该注意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并在《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接班栏里签字。当班领导带班结束时,应对采坑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记录。

  (三)三班和一班的带班领导每班需参加一个队的班前会,督查当班职工的出勤情况和班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布置情况。

  (四)深入生产现场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待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五)发生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领导带班档案管理:

  (一)带班领导及时将带班的时间、巡视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相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细地登记在《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中。

  (二)项目部查看上班领导带班记录,对记录中尚未处理的问题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带班记录和处理结果进行梳理,摘录于《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领导带班档案》中。

  (三)调度指挥中心设专人管理《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兰家塔露天煤矿采剥项目部领导带班档案》,存档。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七条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对领导带班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安委会在每月安全例会中通报。

  第八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带班领导进行奖惩:

  (一)未按规定带班、缺班者,处5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履行好带班职责,带班记录填写不规范者,处以3000元罚款。

  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4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工程,是实现神宝公司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露天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委员会,负责对矿所属单位及考核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奖罚。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协调评比各单位质量标准化工作,日常业务由具体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安排。

  2、露天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小组。专业组组长负责组织本专业质量标准化检查。

  3、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执行《新疆露天矿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的有关标准。

  4、各单位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正职负责人担任,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5、矿对生产单位每月不少于三次动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生产单位包括:各段、调度室);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每月不少于三次。

  6、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检查组检查评分办法是:生产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得分以三次检查平均分为月得分。

  7、考核形式采用日常管理(每班考核)为主,矿考核领导小组与各考核职能部门采用平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月底汇总并落实到责任人。各专业检查组每月检查的基础表及得分,于当月26日前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各专业检查组留一份存档),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在调度会上通报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

  8、矿对质量标准化工作采用奖罚办法,奖励分物质奖励、表扬,处罚分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两种。

  9、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

  主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

  成员: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科长、生产科长、综合科科长及主管机电、采矿、水文地质、测量、工程管理技术员和煤场主任。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处罚

  10.1月评比得分没有达到考核基准分90分的,取消该单位当月业绩工资。

  10.2对检查组检查态度消极、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被检查单位罚款1000元。

  10.3检查组检查时,被检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陪检,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0.4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没有按期整改的,对其单位罚款1000元,仍没整改的加倍处罚。

  10.5被检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自检。罚单位负责人1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10.6检查组在检查中对特殊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现场考核不合格,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对被检单位罚款500元,并勒令被检单位当事人进行培训。

  10.7检查组对现场检查存在下列问题除按检查标准进行扣分外,并进行追加处罚。

  10.7.1办公场所脏乱差处罚单位500元

  10.7.2物品、材料摆放无序,处罚单位200元

  10.7.3涉及到安全生产的其它情形,按照安全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检查组进行处罚

  11.1没有按规定次数进行检查,对检查组组长罚款200元,对检查组成员每人罚款100元。

  11.2检查中不认真负责,应付了事或打人情分的,罚检查组组长200元,检查组成员每人100元。

  11.3检查结果没有按规定时间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每迟报一天罚专业检查组组长50元。

  11.4对本专业检查内业没有建立档案或档案不规范的,对其检查组组长罚款100元,对其检查组成员每人罚款50元。

  11.5各专业检查组每次检查的评分结果和检查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月终检查结果不得超过当月26日。

  11.6矿对质量标准化达到奖励条件的单位年终给予物质奖励。

  11.6.1完成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11.6.2安全质量标准化年平均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

  12、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新疆标准和矿自定标准。

  露天矿安全检查制度5

  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维护草原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区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年度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三、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矿环保部门与有关单位协作,做好综合规划与治理工作。

  1、合理规划矿绿化、美化设施,建设清洁优美的现代化露天矿。

  2、垃圾定点排放,严禁在工业广场内随意排弃垃圾。禁止焚烧废弃的橡胶、沥青、废纸等。

  四、奖罚

  第十二条在矿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矿环保部门在请示矿领导后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倍处罚。

  1、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矿领导通报的给予加倍处罚;

  2、对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工业广场内焚烧废弃的垃圾、沥青、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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