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它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兼具行政监督等特点。
二、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8篇)
随着社会在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通用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1
申请人:____,男,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家住____县____镇____村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第____号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9月4日22时15分,申请人________驾驶着牌号为____________重型自卸货车途径____镇梨江大道和青园路交叉口,被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交警拦下检查。被申请人执行交警以申请人驾驶车辆的后车牌有污泥遮挡为由,认定申请人故意污损车牌,向申请人出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当即就向执勤交警解释情况,申请人并不是有意污损车牌,申请人当晚正在拖运渣土,刚把土方卸到________镇卫生院旁边准备返回取土场。在卸土过程中泥水污损的车牌,申请人并不是有意而为之。执勤交警表示不接受解释,不接受申辩,认定申请人故意污损车牌依法驾驶证计12分,要求申请人到交警队接受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号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申请人并无污损车牌的故意。申请人驾驶的牌号为__________重型自卸货车主要从事的渣土运输工作。当晚,申请人正是驾驶着车辆在从事渣土运输作业,被交警查处之时,申请人在________镇刚卸完渣土在返回取土场的途中。申请人驾驶车辆被查处时,申请人车辆的前车牌是清晰的,车辆后号牌确实有一定的污泥附着。这是因为申请人刚卸完渣土,车辆后车牌沾有泥水,且由于申请人车辆从事渣土作业多年对车辆号牌有一定的磨损,再加上号牌本身是黄色车牌,所以加重了申请人车辆后号牌不清晰的情况。但是,申请人并无主观上污损车辆号牌的故意。相反,申请人深知交通法规关于车辆号牌不能遮挡污损的法律规定,每天出门作业时都清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整洁号牌的清晰。申请人车辆被查处时后车牌不清晰是有诸多客观原因的,这些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由申请人主观故意造成的。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主观臆断认定申请人故意污损车辆号牌认定申请人有污损车牌的故意是错误的,是认定违法事实错误。
二、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当。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对申请人的驾驶行为进行处罚,申请人驾驶证记12分。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____年下发的公交管(20___)128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以及处理指导意见》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5、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
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驾驶证记12分处罚的是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用以逃避交通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行为。申请人并不存在此目的,申请人车辆的前车牌并未遮挡污损,申请人车辆后车牌的污损也不能让申请人车辆达到逃避交通处罚的目的。申请人也是第一次因车辆号牌污损被查处,之前并未被查处过。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车辆仅车辆后面号牌污损的情况应属于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污泥遮挡的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责令申请人当场予以改正或者责令申请换领号牌。被申请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突破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故意污损号牌并驾驶证记12分明显处罚不当。
除此之外,申请人也深刻认识到了,泥水污损车辆号牌的危害性,也愿意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罚,但是,若被处以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申请人将面临驾驶证降级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一家生计将无着落。申请人历史驾驶行为良好,至今未有因交通违法行为的扣分记录。请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原处罚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此致
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2
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大队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编号____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未按规定停车,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不清。
一是2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路暴风城路停放的车辆较为拥护,已无多余的停车位置,即便是在绿化带周围非停车位也停满了车辆。为不妨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经仔细观察后在____________路暴风城正面紧接着一辆多出一半停车位的车辆后停车,车辆前身在规定的停车位内,由于划定的人行道不规范,车辆后身距人行道1米外,但未占用人行道位置,车身后部周围遗留空间较大,并不存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可能。故被申请人认定的违章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二是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立法精神和相应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认定存在影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事实成立,那么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及时通知车主将车辆立即移开,或在无法联系到车主情形下可依法决定将车辆拖至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位置。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停车后,仅仅以简单的行政罚款了事,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通知车主纠正违法行为,放任违法状态持续,该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及时纠正”和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只处罚不纠正的”之规定。且申请人在违章当日未收到处理通知书,在____月____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通知后才知晓____月____日10点因违章要求去接受处罚。
三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显失公平,缺乏公正性,随意性过大。____月____日,在暴风城门前即人行道上,一辆车停放位置占据了整个人行道,在附近的绿化带周围非指定的停车位上也停满了车辆,被申请人在取证违章停车时,仅仅对申请人的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而未对其它违章车辆进行处罚,存在主观选择性执法行为,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况且,这些位置的违章停车问题长期(每天)存在(证据附后),对此,被申请人是否因出于选择性不进行执法检查,还是仅注重罚款而出于不作为不去纠正违法行为,让违法长期存在。
二、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
一是被申请人依法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发现违法行为时,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也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接受处理,而是申请人在____月____日收到短信通知后,主动到被申请人办公地点被处以了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仅有在违法行为现场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故被申请人适用的处罚程序违法。即便是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时,未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经执法人员当场签字或盖章,未将处罚处罚决定当场宣告后送达申请人。在违法处理办事窗口,仅有两名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辅警员,根据申请人的告知的内容,将处罚决定书打印后交给申请人签字。
二是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在6月21日获悉违章情况后到其办公地点,在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便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去缴纳罚款。
三、本案所依据的的证据不充分。
一是处罚决定书称,违法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所列举证据不完整、不明确,比如是照片还是录像,或是其它证据,致使申请人无法知道被查获的违法行为到底是依据什么证据来认定。
二是据知情的群众发映,____月____日对申请人车辆拍照取
证的主体是辅警员,并不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故本案所依据的证据形成过程、来源和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四、适用法律错误。
一是根据申请人当时车辆停放位置和现场路况环境,部分车身已在规定的停车位内,并不会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后果,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挪动车辆或拖开也足以证明。无论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对违章停车处以罚款的前提条件是违章行为现场无法及时纠正,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得以采取。申请人向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在两年内未发生一例交通违章行为,此次由于一时疏忽出现不规范行为,且又未产生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等规定。在对违法行为处罚上,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应处罚措施的,应首先适用法律,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应采取警告或提醒警示等措施来实现执法目的,而为了罚款不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简单的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来实现罚款目的,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实施罚款后又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其执法动机也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被申请人执法行为,降低凭个人主观臆断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实现交通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保障我县道路畅通有序,本人在承认自身行为存在不当的前提下,特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事实)。
2、浙江省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3、违章发生地现场照片三张(申请人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拍摄的照片,证明申请人未在人行道上停车,当时停车位置不影响其它车辆或行人通行;事发地长期以来每天存在违章停车现象,被申请人对此违法行为均未作处罚等事实)。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3
申请人情况:
姓名:_____________
职业: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20____年_____月____日(星期____)下午_____时____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______________小客车停放在____________处违章停车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20_____年____月____日(星期____)下午_____时_____分,本人将车牌为__________小客车停放在_____路_____街_____东门门口处,前往家中拿取钱包,15时50分,回到车上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白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为__________,见附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
1.人驾驶的小客车停放的位置特殊,紧靠小区景观护栏顺向依次停放,未停放于道路上,也未压盲道与人行道,且不影响其他道路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2.放位置位于小区硬化水泥地面处,位置紧靠防护栏,未阻挡或影响其他车辆及行人出入小区;此处无标示,故该位置存在歧义,容易让人误以为该处可以临时停放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例”)第三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若交管部门认为该地方不可停车,应设立禁停标示或划线,若小区物业不允许停车,应由物业进行检查并提醒。
根据“道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法”)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就对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有要求。
3.《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的违法停车地点仅记载为“________路”,据我所知,________路南起________街,北至________街,全长________公里,本次记录违法地点过于不精确,本人停放的位置为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东门,该执法人员存在执法潦草现象;若该《违法停车告知单》在本人为到来前丢失,将造成本人的错误猜测,虽存在违法照片,但要尽量消除执法误会。“道法”第一百零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本人郑重建议:交管部门处理事故时,务必本着对公民负责,对国家负责,严格执法的态度,详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重要违法要素,避免产生歧义。“道例”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案件要点:
申请人驶离后的下午,此处又有车辆停放,此后每天不同时段均有车辆在此停放(见附件一)。在本案发生后第4天早晨6点30分,即____月________号早晨,一辆白色的丰田小轿车被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见附件二),由此可见:交管部门不允许该地点停车,那么,群众及小区居民为何全然不知呢?根据国家事件“四不放过”原则,案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案件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案件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案件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具体对照而言:
(1)案件原因,此处无禁停标示和提醒标志,人员对地点如何定义不清楚;详细而言,每个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均接受过道路标示及道路相关规定,也接受理论考试,完全可以识别交通标示,然而却导致多数人员不清楚该处的定义,难道要所有在此停过车的人均处罚一次,达到法律宣贯的效果?那我是否可以认为交管部门依托这样含糊不清的位置,不提醒,不设标,好有利于“钓鱼执法”?我相信这种做法严重我国立法的本意,国家应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合法利益,而不是以损害群众的利益来执行法律,这与文明执法严重背道而驰,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秉公执法、执法严正,立法为公、执法为民是执法机关、执法者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免受侵害的根本。
(2)案件责任人:停车司机和停放车辆。
(3)案件教育:事故责任人必须接受教育,周围群众也必须受到教育;详细而言:若该处不允许停车,那么停车司机是必须要接受教育,同时要求周围的人都要知道该处不允许停车,若没有达到教育效果,那么案件的处理是徒劳的,城市人口众多,一个一个接受教育的话,交管部门的劳动量岂不很多?因此案件需要进行宣贯并提醒周围群众。
(4)案件措施:事故频繁发生,制定有效措施;详细而言:若不制定有效措施,问题依旧重复发生,达不到整改的效果;交管部门应对案件频发地点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减少公民违法现象,方能体现执政为民。该案件可借鉴________市高新交警大队治理车辆办法,提升文明治理的效果;该篇报道标题为:《________高新交警巧用“提示单”提醒轻微违法停车行为》“提示单”用于提醒车辆停放方向不对或存在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此种方式先是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车辆停放方向不对、占用部分人行横道或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会以“提示单”方式进行教育、提示,而不进行处罚;若长时间还未整改,将进行处罚。但占压盲道等妨碍行人通行的'明显违法停车行为,依法张贴罚单进行处罚,将车辆进行拖离,维护公共秩序。提醒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将车开走,逾期不整改再予以处罚。________高新交警的这一做法特别人性化,受到市民的高度认同。彰显了________市“文明执法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案件处理:
鉴于本次案件未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未造成交通法规,建议处理从轻处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批评为主,取消罚款处罚,并务必在停车处设置相关标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的民警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星期____)
下午________时________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____________小客车停放在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门口处的违章停车事件因标示不清,执法填写不明,事件轻微,处罚过重,且事件发生后不予设标,处理不合理性,望能执法为民,而不是情绪执法、思维定式执法,以免造成错误处罚决定。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致
________市公安局
________市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4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____市_____县______镇_______街道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______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____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驾车从天台去往三门,驶经珠岙路段时,行使过程中看见限速标志(50码)随即减速,且对道路情况不熟悉,路况也不好(请核实是不是实情),故不可能超速行使。此时,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一名执勤交警示意靠边停车,未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测速仪器有效检定证书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____________驾车驾车超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当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____________前往信用社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第________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执法违规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程序违规。
当时只有一名执勤交警在场,在申请人提出执法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根据《交通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
二、认定事实错误。
在处罚过程中申请人要求当值警察出示测速仪器的检定证书(合法使用应当携带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计量衡器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提供最近的仪器测试报告及检定证书,当值警察未能提供质量技术鉴定证书,在此情况下使用未经证实合格的仪器,岂能以此作为执法的依据?
三、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会制定的法律,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的效力大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及扣分三分的当场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当认定无效。即使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B510007358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市交通指挥中心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无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____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
1、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与事实不符。经《痕检鉴定书》的确认,申请人的出租车_______据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许当时出事现场的事实部分,申请人的车辆顺着东____条路直行,由于天冷路滑,申请人行驶缓慢,这时,准备自西向东横穿东____条路,由于____年事已高,申请人特别注意与______保持一定的距离,待申请人从身边驶过,发现____不见了,然后下车查看。申请人马上就将扶起,______便侧卧在申请人车辆的后側右部,这就是《痕检》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检》的尘土刮擦,并不能确认就是申请人的车辆撞击______所致。尘土刮擦的部位在车辆的后部,根据申请人与的行走方向而论,就是申请人刮撞到的话,也应该是在车辆的右侧,而不是在车辆的后部,只有在追尾的情况下才能出现这样的后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申请人与______受伤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对申请人应负全责的认定不能成立。
3、______摔倒,是自己所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据现场目击者称,______在______年____月时,也发生了同样的撞车事件,并且结合本案的案情,______的行为就是恶意“碰瓷”,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之间不属交通事故,申请人无责。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省交通厅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____________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____月____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________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____月____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________,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的民警于____月____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____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________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3、在此次事件中,申请人是在道路上正常行使情况下被警官拦下处罚的。申请人认为这种处罚方式欠妥,并且有违道法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证据不足,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______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申请书8
申请人:____,男,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街道。
被申请人: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____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____路第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次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路第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1、事故发生现场位于____一级公路8KM+120M处,道路是南北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机动车道款15米,两侧硬路肩宽3米,机动车道中间设有绿化隔离设施,道路行政等级为省道。________一级公路是收费公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并且是全封闭,没有岔口,并且事故发生地点有明显的100码的限速标志,申请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这条公路就是高等级公路,不可能出现行人与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时,能见度是夜间两三百米以上,视线良好,申请人时速控制在60KM/H左右,明显低于100码的速度,也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行驶时关于雨天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的最高时速限制,并行驶在主车道上,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而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地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的讲法是不正确的。
2、受害者________带着长柄雨伞驾驶无反光装置的自行车,并驾驶到主车道以内,这些都是驾驶在高等级公路上的申请人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以外的情况,根本无法预料,也就是说申请人根本无法预料到这次事故的发生,也正是受害者的上述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申请人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
3、按照规定,________一级公路是汽车行驶的专用车道,明令禁止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以及行人在该路段行驶,不知何原因受害者________竟能驾驶自行车违法进入设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一级公路,并且驶入主车道内,该自行车没有反光装置,并且材料吸光,并且与夜色同色,导致被车辆碰撞,其行为明显故意,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另查明,受害者________的户籍明显造假,有理由相信其行为是“碰瓷”,并且事故认定书中也提到了受害者________驾驶自行车居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因此,受害者________应承担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关于受害者的户籍问题,申请人向多个机关反映,均未得到重视,并且经办警官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书面咨询函发送到当地派出所,而只是通过简单的电话咨询来确定受害者的户籍为非农,根据________省公安厅20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关于印发《________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20____年____月前,户口簿全部换成打印版,已经废除手写版,户口簿上的“户号”应该是国家统一格式的编号,而受害者家属提供的“户口簿”上的“户号”却是门牌号码。并且,受害者家属提供的两本“户口簿”是分别于20____年和20____年签发的,但笔迹却出自一人之手,最明显的地方有:“____”字的起笔、“____”字的“真”字上半部分,还有“阳”字和“县”字,运笔相同,笔锋相同。我们暂不讨论20____年的“户口簿”是否真实,但20____年的“户口簿”明显是伪造的,不符合上述________省公安厅发布的相关通知,并且申请人已经委托________省相关部门调查相关线索,以查实本案疑点,供公安部门破案。另外,申请人可以提供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的户主为________的“户口簿”,据了解,________省________县比________县经济更落后,但________县的户口簿在20____年就已经采取打印版,________县没理由不执行________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申请人一个公道,故请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依法确定事故责任原因。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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