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精选5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1
为防治放射性治疗,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制度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为我单位射线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专管人员负责,装置的保管、使用、安全及防护工作。
二、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放线工作,保证放线工作场所安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出现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
四、放射科专职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要保证射线装置单独存放,不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存,确保存放场所能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五、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火和应急措施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六、建立射线工作人员的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每年对射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上报环保局备案。
七、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我单位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2
为确保实验人员生物安全,环境不受污染,样品质量不受影响,特制定该管理制度。
一、人员准入条件
1、实验室人员、辅助人员和外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受过相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了解实验室潜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经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工作。
2、未成年人、孕妇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处于易受感染状态或感染后果严重的人员也不得进入实验室。
3、实验室人员必须在身体状况良好、穿戴好防护服(白大衣)的情况下,方能进入实验室的污染区域工作。但当身体出现较大的开放性损伤、处于较重的疾病感染状态或呈重度疲劳状态时不得入内。
4、外来参观人员需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在相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禁止在实验室内穿露脚趾的鞋子。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仪器或者可随人传染性物质的饰物。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穿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白大衣),白大衣应定期清洗、更换,清洗时应使用具有杀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应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质、腐蚀性或毒性物质时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佩戴相关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镜、面罩或护目镜。皮肤受损时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当有必要保护眼睛和面部以防实验对象喷溅、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佩戴护目镜、面罩(戴护目镜的面罩)或其他防护用品。
5、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的任何地方储存食品和饮料。
6、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服装和化妆品不应放在有规定禁放的和可能发生污染的区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传播疾病样品室,要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口罩。
操作规则: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戴手套。在认为手套已被污染时应脱掉手套,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触到血液、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佩戴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在实际或可能接触了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睛、必须活着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不得戴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来回走动。
4、严格禁止用嘴操作实验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灯等。实验材料禁止放入口内,禁止舔标签。
5、尽量用塑料制品代替玻璃制品,不适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损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操作,必须用机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夹子、镊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应丢弃在有专门标记的、单独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6、所有的实验步骤都应尽可能使气溶胶或气雾的形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形成气溶胶的危险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须在生物安全柜里进行。有害气溶胶不得直接排放。
7、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利器盒尽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针头、玻璃、一次性手术刀在内的利器,应在使用后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应在内容物达到三分之二前置换。
8、所有溅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显或潜在的暴露于感染性材料,都必须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应存档。
9、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被假定有传染性,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10、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干净,在潜在的危险物溅出或一天的工作结束后,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毕,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需关好水、电、门、窗。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3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的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平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需上报依托单位及平台管委会,通过后再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2、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3)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5)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安排到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6)体检合格后,参加地方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班,取得《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同时须按相关部门规定参加复训;
(7)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共测量4次,由平台指定的专人负责收发,在测量月1至10日内将个人剂量计交到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
(8)放射工作人员须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每两年一次);
(9)放射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个人剂量监测计;
(10)学校实验室安全办公室为每个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享受保健津贴。凡经省级放射疾病诊断机构确诊患有放射职业病者,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12)不提倡学生从事此类性质实验室工作,如果确实科研需要,其导师或课题组必须要按照学校和学院相关规定,将其纳入统一管理。
3、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退役辐射工作场所的项目或实验室内放射性装置退役、转让、调拨等项目,需及时提交项目的辐射防护设施资料,由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备案。
4、新建、改建、扩建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5、放射性工作必须在辐射工作场所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非辐射工作场所开展放射性工作。
6、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7、对现有的放射性实验室,按工作场所级别严格控制核素使用种类和操作量,确保辐射安全。
8、当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必须申请退役,退役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污染检测,经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在学校备案后方可装修、拆迁或改作它用。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购买具体程序如下:
(1)使用人员提交申请,由学院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政府环保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学院相关工作人员通知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并在半年内到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10、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所在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11、放射性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合学校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要妥善保存,接受学校辐射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12、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使用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
13、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
14、每年年底,平台需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增减、使用、排污和监测记录等情况整理成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年度使用报告,一式两份,一份建档留存,一份提交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
15、产生放射性废源后,要及时向学校提交送贮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有资质单位收贮。送贮前要妥善保管,存放在贮存地。
16、放射性同位素实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包括同位素包装容器),不得作为普通垃圾擅自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将放射性废物集中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处置。
17、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报废,须经学院申请和学校批准;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废放射源以及含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18、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废物分类和记录,内容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种类、核素名称、数量、活度、状态(气态、液态、固态)等。
19、对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4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辐射安全规章制度5
一、法律法规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管理机构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相关手续
按相关规定履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以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改变辐射工作内容或终止辐射工作时,必须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要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并每2年组织复训。
2.单位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个人剂量和健康管理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佩带个人剂量仪,每季度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将监测记录存档。
2.组织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每2年接受身体检查,并将健康档案存档。一旦发现任何健康问题,立即送有资质单位救治。
3.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等。
六、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
1.已与签订委托监测合同,每年由该单位对我单位的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2.已配备或拟配备的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年度评估报告
每年进行一次辐射源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内容应包括:辐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地方环保部门。
八、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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