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和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不仅稳定了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护了农民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日本农产品从农户生产开始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有一套严密而成熟的系统,其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农产品价格,机制,启示
农产品价格在CPi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表面上看,农产品价格走高似乎对增加农民收人有利,但仔细分析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过程、形成机制以及价格构成,就不难发现农民在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获益并不多。如果再考虑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农民并没有在CPI与PPI同时上涨中获益。因此,对成熟的日本市场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考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十分必要。
一、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市场形成机制、政府调控机制与价格补贴机制。三套价格形成机制相互依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其中,市场形成机制是主线,政府调控机制是保障,价格补贴机制是补充。
(一)市场形成机制。该机制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遍布日本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上。由于地域特征和历史原因,日本农业生产者规模普遍都比较小,农产品物流主要借助于批发市场完成。作为农产品物流中最大的通道及枢纽,批发市场可以满足买卖双方扩大运销规模和交易空间、节省交易成本的需求,是解决小规模农业生产和大市场、大流通之间矛盾的客观场所。
批发市场在日本鲜活农产品流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日本国内70%以上的鲜活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进入零售环节。
日本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中央批发市场,分布在2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开办者必须是地方公共团体,并需经农林水产大臣许可。目前约有百余家此类市场分布于56个都市;其二,地方批发市场,作为中央批发市场的重要补充,开办者可以是地方公共团体、株式会社、农协、渔协等,需经都道府县知事许可。此类市场约有1500余家;其三,上述二者之外的共同体及其他类型的批发市场。
在批发市场内部,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流通组织:一是批发商。批发商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认证,大多是有雄厚资金实力的株式会社,占有市场的大部分交易设施,五条件接受生产者委托进行销售,也有批发商向生产者买断的情况;二是中间批发商。需得到市场开办者的许可,在市场内有自己的门店,从批发商手中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零售商或大的消费团体;三是买卖参加者,多是有一定规模的零售组织,贩运商,大消费团体等,在批发市场内没有自己的门店,但参加批发商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从中间批发商进货。
批发市场内的交易活动以拍卖为主。绝大多数鲜活农产品由批发商通过组织拍卖销售给中间批发商或其他买卖参加者,只有个别特定品种的商品才进行对手交易。为了保证拍卖的顺利进行,提高交易效率,几乎所有经集货、理货的农产品都被分等定级和规格化包装。同时,原则上批发商不贩卖市场外的商品,中间批发商也不从批发商之外的个人或主体进货。
对于大多数农业生产者甚至农民合作组织来说,由于其经营规模和实力限制,都希望能通过一条便捷、安全、经济的途径走向市场,批发市场的运作为生产者解决了这一难题。生产者通常把产品无条件地委托给农协,农协将产品集中,分等定级,加工包装,再委托给批发商进行拍卖。生产者、农协及批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建立在高度信赖的基础上,批发市场则是这种关系的载体和中介。
在农产品流通的同时,价格和信息在不断地形成和传递。各地农协在各大批发市场内都设有办事处,将市场内的价格及购销信息及时传递给生产者和农协内部。批发市场内通过拍卖形成的价格是同类产品交换的重要参数。
(二)政府调控机制。日本政府对其农产品价格形成的干预随处可见。从农产品的收购、批发、直到销售,每个环节都有政府调控的踪影。当然,对不同的农产品品种,根据其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调控方式,主要有:
1.直接控制。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管理制度,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控。实施直接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大米。由于日本大米的特殊地位,政府制定有严密的计划,并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组织负责完成大米购销计划的落实,超过计划规定量的大米才可以自由流通。大米计划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负责调节供求平衡,基本立足于国内自给,不允许私商、粮贩介入。大米从收购、储运、销售等各环节定价全部由政府直接管理。政府委托“农业生产协同组合”(简称农协)独家承办。“农协”向生产者按官定价格收购,收后交粮食厅或按官定价格转卖给大米批发商。日本“粮食管理法”规定,大米批发商和零售商必须经县知事批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零售店铺虽可自由经营,但大米零售价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粮食主管部门监督与指导,只能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价格销售。政府为保护农民生产大米的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稳定大米生产供应,采取高买低卖补贴政策,并严格限制进口。
2.法律约束。早在1923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1971年政府又制定和颁发了《批发市场法》,此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实施法令,如《批发市场法施行令》《批发市场法施行规则》《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以及一些地方性法令,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规划、运营、监督、审议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为了确保价格形成的公正性,在市场交易法规中,制定了竞卖或招标为市场的主要交易形式;又如,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法规对进场经营的交易者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法规条令使批发市场交易活动更具公开、公正、公平,促使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发展轨道,从而保证了农产品价格政策的实施。日本批发市场法甚至还规定了批发环节的销售手续费率,如水产品为5.5%,蔬菜为8.5%,水果为7%,肉类为3.5%,花木为9.5%等。
3.限价调控。即对农产品收购实施最低价保护,对农产品销售规定价格范围,其意图在于一方面鼓励和保护生产者即农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维护农产品销售价的稳定,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规定最低价格保证收购,这类产品指麦类(大麦、小麦)、原料用马铃薯、甜菜、甘蔗类。政府为保护本国农昂不受进口小麦、砂糖价比国内产品价廉的冲击,当市价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价格时,政府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保证收购,买卖差价由财政补贴。国内小麦供应不足,由政府直接进口,进口小麦的贸易公司由政府指定。在日本,粮食进出口,要有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经营。对进口砂糖的贸易公司利润,政府依法要征收“调整金”,用以补贴国产糖的生产者。
同时,日本还规定了农产品零售的上下限价格,这类产品指猪肉、牛肉、生丝(蚕茧)等。此类产品可自由进入市场买卖,价格由准政府机构(畜产振兴事业团、蚕丝砂糖价格安定事业团)实施监控,目标是把市场零售价稳定在政府规定的上限价和下限价范围内。如果市场供求关系发生急剧变化,市价超出上限价格,则采用间接调控,由事业团抛售其库存,增加市场供给,或依法减免进口税,促进进口,以平抑物价。在市价低于下限基准价格时,政府指导生产者团体调整库存量,或由负责监控该产品的事业团从市场购人增加库存。为调控物价,吞吐储备发生的库存管理费和购货贷款利息等,由财政负担。
(三)价格补贴机制。即政府对于一些农产品给予收购补贴,这类产品指大豆、油菜籽、加工原料用生乳及指定乳制品。政府规定向农产收购大豆、油菜籽的基准价格,以确保农民再生产。基准价格由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实施。当生产者卖出的平均价低于基准价格时,其差额由政府通过农业生产者团体补偿给生产者。为确保加工原料用生乳的再生产,政府规定向生产者收购的保证价格。通常,乳制品制造厂实际收购生乳的价格(称基础贸易价)低于政府规定的保证价格,这之间的差价额,由政府补给农民生产者。政府对乳制品(指定8种)出厂价也有限制,规定了“稳定指标价格”,实际售价可按此上下浮动,上限+4%,下限-10%。当市价超越上下价限时,畜产振兴事业团可以吞吐储备来调节市场供应。
与此相配套的还有价格风险基金制,这可以看作是价格补贴机制的补充或延伸。这项制度覆盖的产品有指定的14种蔬菜、加工原料用果品、鸡蛋等。当市场价格在规定水准以下场合时,其差价额的大部分,由国家、地区政府、生产者等联合筹集的基金补助给生产者,其余差价额由生产者自负风险。当市价暴涨时,生产者团体组织货源按全国指导价提前上市供货平抑物价,基金用来扶助生产者栽培种子、育苗、吞吐储备等。基金的筹集则根据产品品种有多种情况:有的品种国家出资60%,地方政府20%,生产者团体20%;有的品种三者各出1/3;有的品种由地方政府和生产者团体筹措;有的全部由生产者出资。现日本运用此制度于蔬菜,指定品种14种,指定产地1168处,指定消费地区36地165城市。
二、日本农产品的价格形成对我国的启示
不难看出,日本农产品价格在形成过程中,始终以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为目标,同时兼顾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现了宏观上的计划性与微观上的市场机制的较好结合,尽管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取得的效果是比较理想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农产品价格经历了几起几落,每一次起落周期都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借鉴国际经验,对于稳定我国农产品价格,进而稳定经济全局有很重要的意义。
1.必须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毫无疑问,市场是调节供需的主要手段。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也不能例外,也应主要依靠市场手段。但农产品的生产与供应有其特殊性,一是从总体上看,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总需求是一个相对稳定的量,尽管在农产品内部有一定的替代性;二是农产品供给关系国计民生,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的起落对人们的生活影响较大;三是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舶基础性作用明显,对国民经济其它产业的发展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就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尤其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日本政府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摸索出的对农产品采取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性。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直接掌控农产品流通中的批发环节;二是准政府经济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不失时机地调节市场供求。这两个方面恰恰是我国的薄弱环节。我国农产昂流通领域的准政府经济组织主要集中在大宗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等领域,对蔬菜、副食等介入较少。而政府对农产品流通批发环节的掌控,仅停留在规划建设、收费管理上,甚至政府必须承担的质量监控职能也未能很好的履行,以至于近年来我国屡展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这足以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警醒。
2.必须发展和完善规模化的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建立起以批发市场为中心,以城乡集贸市场,连锁超市和其它零售网点为基础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到4500多家,承担着约70%的商品农产品流通任务。目前,我国的批发市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工商局或农民集体兴建;另一类是经过政府批准正式建立。国家级的批发市场,较规范但活力不足从而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自发形成于市的批发市场,有活力而规范性差,二者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纵观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其高效运作主要取决于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借鉴日本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应该着力于政策的研究与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上,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3.必须发展农业中介组织,提高农民参与流通的能力。农业中介组织的意义,主要在于解决一家一户的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不足的问题。单个的农户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是十分有限的,而农业生产与销售过程又需要农户掌握产前、产后大量必要的信息,需要有组织机构为农户提供必要的各种服务。还有,农户在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当他们以单个农产的身份出现时,在谈判和利益博弈中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时,总是因其成本太高而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有中介组织,一方面,中介组织应是农户的利益代言者,另一方面,中介组织也承担着规范与约束农户行为的职责,这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向市场提供安全的、质量可靠的农产品的需要。不难看出,日本在这方面做得比较成熟,中介组织不仅仅是农产的利益代言者和利益共同体,他们还兼有准政府组织的职能,承担有一定的社会职责,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向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但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中介组织发展时间短,经验积累少,还需要在政策上给与鼓励,在资金上给与扶持,尽快建立一批农民急需的农业中介组织。
4.必须实施质量安全与市场准人制度。农产品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无机能被广泛使用,农产品的加工、贮存、运输链条拉长,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增多。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农业发达国家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检验制度,农业标准化生产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在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农产品的质检项目越来越多,控制标准越来越严格,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对质量的要求甚至超过了对价格的要求,以至于一些进口我国蔬菜的国家如日本,对我国的蔬菜生产供应基地从生产环节就提出了详细的要求,质量标准检验上更是一丝不苟,这对于我国国内市场的蔬菜生产与供应也起到了示范作用。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近几年屡屡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更是直接威胁到了人们的健康与生命安全,为我们敲响了保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警钟。借鉴日本的经验,我们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与市场准入制度,应该从生产环节入手,控制农药与化肥的施用量,着力开发安全、高效、低残留的无机能产品,完善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使我国的农产品建立在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使老百姓的餐桌有一个安全可靠的基础。
参考文献:
潘立亚、贺盛瑜,《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特点和优势》,《新农村》,2007.1.
谢仰安,《日本的农产品价格政策》国家发改委离退休干部局2008.4.15.
陈甬军、张小军、庄尚文,《我国现代商品市场建设》中宏数据库,2008.9.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李东升,《“肯定列表制度”对山东省蔬菜出口的影响与对策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