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专政的思想研究论文

2021-04-16 论文

  法国革命虽以建立自由共和国为目的,却似乎总是难以摆脱专政乃至专制的命运。与“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理念相伴而生的,是雅各宾专政的恐怖统治甚或拿破仑专制帝国的建立,法国革命的政治文化亦因此烙上“好走极端”的印痕 (高毅,2013:3)。但是,在法国的政治理论脉络中,还有这样一种思想传统:即尝试兼顾自由与秩序,在各种极端倾向之间力求找到一个平衡点。孟德斯鸠是隶属这一传统的思想家,每逢探讨政治问题时,十分注重对社会维度的考量。孟德斯鸠是社会学的先驱,这是涂尔干的明确判断(渠敬东,2014)。为什么说孟德斯鸠对于社会学的形成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其重要的思想对于西方人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情结何以会被看作是宝贵的资源,以及他关于革命之后法国政治-社会学说的演化和流变的看法,对于今天重新理解社会学产生的根源和实质问题,都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缘由如下。

  在孟德斯鸠之前,哲学家们虽然也探讨诸如法律、习俗等社会事物,但其关注点在于社会应该怎么样,即致力于构建一个完美的、可供模仿的模式,目的在于改变、甚至改造社会。孟德斯鸠则关注社会现象实际是什么,致力于探寻社会现象的起源和基础,目的在于认识并解释既已存在的社会现象。正是出于对社会现实的尊重,孟德斯鸠依据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划分了三种类型的政体;从这一划分标准的选择,就可以看出他对社会与政治之间互动模式的关注,并通过探讨政体的性质与本原这一理论呈现出来。这一理论的起点是简明清晰的,但在论证过程中,孟德斯鸠持续地推进问题复杂化,不断地呈现其更为丰富的面向,政体、本原、立法、民情等要素之间构成一种相伴相生、相互依存的动态平衡。孟德斯鸠理论的丰富性与开放性,使其得以伴随着法国历史的展开逐渐深化。

  法国革命推翻了君主制,并在法兰西这样一个大国建立了共和制,法国革命者的这一共和实践突破了启蒙哲人关于共和国只适于小国寡民之城邦国家的论断。雅各宾派的激进共和实践所体现的弊端,动摇了一部分人对共和制的信念,伴随着罗伯斯庇尔倒台,革命渐趋缓和,“如何在一个大国巩固既已建立的共和制”成为共和精英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在反思雅各宾派共和实践的基础上,贡斯当承继了孟德斯鸠关于古今社会形态差异的议题,提出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尝试厘清现代自由的内涵;作为他的知己与战友,斯塔尔夫人则努力探索应当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共和政体方可保障现代人的自由。革命年代,新旧政体交替,民情剧烈变动,多种政体原则并存,甚至例外状态下亦需非常政体,方可既与政体原则保持一致,又能符合特殊时期民情的需求;与此同时,尚需有意识地塑造民情,为将来进入常态政治及保持政制的存续打好社会基础,“制度的专政”由是诞生。然而,共和国并未进入稳健发展的常态政治,由于缺乏民情土壤的深厚根基,共和实践一再插入帝制复辟的幕间剧;在探索如何使共和国摆脱帝制幽灵的过程中,托克维尔不再囿于通过政体建构来塑造民情,而是直接从民情切入,努力探寻民主社会所潜藏的专制倾向以及完善民主社会的良方。

  孟德斯鸠把社会现象当作一个整体来处理,认为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并提出了“一般精神”的概念,一般精神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类受多种事物的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Montesquieu,1875:livre XIX,chap.IV)他相信每一种社会都具备其特有的本性,而且“社会的本性并不比人的本性更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改变社会的类型并不比改变动物的物种更容易”(涂尔干,2003:19)。因此,他力图探寻每一种社会的本性,以明确其应该追求或避免什么。

  为此,孟德斯鸠以历史经验为基础,依据社会事实本身划分了三种政体类型:以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为原型的共和政体,以现代欧洲民族国家为原型的君主政体,以东方社会为原型的专制政体(Jaume,2008:140)。在区分三种政体的基础上,孟德斯鸠(1875:livre II,chap.I)界定了三种政体的性质:“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他进而探讨了政体的性质与本原之间的区别与关系:“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本原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Montesquieu,1875:livre III,chap.I)可见,本原是政体的动力,与此同时,它是促使一般精神形成的原因,从而成为衔接政制与民情的纽带(渠敬东,2014)。

  每一种政体都对应其特有的本原。共和政体所对应的本原是品德,即爱共和国。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I)在民主政治下,爱共和国具体体现为爱平等。城邦社会的地域范围往往是有限的,表现为一种由同质部分构成的街区,在其中生活的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存境遇,私人空间有限,热心于公共福利。在民主政治下,人民既是主权者,又是被治者:“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I)人民通过选举,体现了身为主权者的意志,并指派代理人来治理国家,掌握权力的人仅仅被授予一种有限的权威,其位置并非高高在上,且只能在既定时间内任职,因而,人们在政治地位上是较为平等的,“民主国的国民对国家的服务,在分量上,不能完全相等,但他们应该全部以平等的地位相互为国家服务”(Montesquieu,1875:livre V,chap.III);相应地,在民主政治下,人们在经济上也不能有过大的差别,要对私人财产有所限制,“爱俭朴限制了占有欲,人人只求家庭之所必需,如有所余,则归给国家。……好的民主国,是由树立家庭的俭朴去供应公共开支的”(Montesquieu,1875:livre V,chap.III)。总而言之,民主政治下的“平等”意味着在政治上限制治理者的权威,使治理者与被治者能够以较为平等的政治地位为共同体服务;并在经济上限制私有财产,将财富奉献给国家,以供应公共开支。强调这一“平等”理念在于促使人们“忘私而为公”,热心参与公共事务,为政治共同体服务,即“爱共和国”。

  在贵族政治下,品德体现为“节制”:“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Montesquieu,1875:livre III,chap.IV)孟德斯鸠将贵族政治看作民主政治的一种退化形式,贵族在这里形成一个特权团体,并为着自身的利益抑制人民,形成民主政治所没有的一种力量,“贵族政治最高的权力是掌握在某一部分人的手中。就是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民和这些人的关系,最多就像君主政体中臣民和君主的关系”(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II)。贵族通过制定并执行法律来约束人民,所以贵族政治下的人民比民主政治下的人民较少需要品德;然而,贵族约束人民容易,约束自己却困难,因此贵族需要具有“节制精神”(esprit de modération)。贵族的节制精神包含两个层面。其一,尽量缩小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差距,“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与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当他们不矫饰任何高贵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贫弱”(Montesquieu,1875:livre V,chap.VIII)。这意味着贵族不仅在仪表、举止上要节制、谦和,亲近,还应当尽量避免享受经济上的特权,尤其是纳税的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也尽可能地以公道对待人民。其二,通过某种程度的节制在贵族阶层内部保持平等。在贵族政治下,既要努力促使每一个家族内部的平等化,也要避免出现某一个家族比其它家族更尊贵的情况,以维持各家族间的平等与团结。否则,若一个公民或一个家族突然取得过高的权力,就会破坏贵族政治的结构,滑向君主政体;甚至还应注意的是,既有的贵族政治缺乏君主政体下对君主的约束,这一权力更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在贵族政治下,作为统治阶层的贵族,应当遵循“节制”的品德,以推动社会的平等化,弥合贵族与平民之间既已存在的差距,避免贵族阶层内部出现更大的差距,从而使贵族政治趋近民主政治,“贵族政治越是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近于君主政体,便越不完善”(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II)。

  当时,在欧洲现代民族国家中,分工已经得到很大的发展,从横向上看,人们分别从事农耕、贸易及各种手工劳动,从纵向上看,社会则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这样的社会就好似一个有机体,其中各个部分都依照一定的秩序各尽其职,君主是一切权力的泉源,但他不能仅凭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而是受到既有秩序的限制,依照基本法律实行权力;因此,在君主制社会中,需要具备一些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它既是君主施行权力的途径,也对君主的权力形成制约。贵族的权力即是最自然的中间的、附属的权力,它构成了君主政体的要素,“君主政体的基本准则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是在没有贵族的君主国,君主将成为暴君”(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V)。在君主政体下,很难要求人们具备共和政体之下的品德,因为在有限领域中从事专门劳动的人很难热爱、关注整个政治共同体的事务,“每个等级所关心的仅仅是社会生活中的有限领域,那么它就看不到其本身职能之外的东西。人们的心中充满了有关自身等级的观念,而不是国家的观念。每一种秩序都只有一个目标,这个目标并不是共同的福利,而是自我扩张。”(涂尔干,2003:27)荣誉从而取代品德成为君主政体的本原:“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 力 量 相 结 合,能 够 和 品 德 本 身 一 样,达 成 政 府 的 目 的。”(Montesquieu,1875:livre III,chap.VI)作为君主政体构成要素的贵族所追求的不再是节制的品德,而是与荣誉紧密联系在一起,“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Montesquieu,1875:livre V,chap.IX)。节制的`品德是为了爱共和国,其目的指向为公,而荣誉则追求优遇和高名显爵,其目的指向私欲和野心,这对共和国来说虽是有害的,但却能赋予君主政体活力与生机,这一方面因为既有秩序能够压制野心,另一方面则能够促使人们在追求私欲的同时也能为政治共同体服务,“这就像宇宙的体系一样,有一种离心力,不断地要使众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一种向心力,把它们吸向中心去。荣誉推动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部分连结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Montesquieu,1875:livre III,chap.VII)。

  孟德斯鸠一再强调以贵族为代表的中间权力对于君主政体的重要性,它是君主制社会中秩序的承载者,贵族所象征的荣誉在一定程度上捍卫了自由与尊严,既是推动君主政体的原动力,又对君主权力形成制约。如果将中间权力废弃,君主制社会的秩序就会瓦解,甚至沦为专制政体。“请把君主政体中的贵族、僧侣、显要人物和都市的特权废除吧!你马 上 就 会 得 到 一 个 平 民 政 治 的 国 家,或 是 一 个 专 制 的 国 家”(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V)。荣誉在专制政体下是危险的。荣誉以自己的意欲为基础,遵循既定的法律和规则,但在专制政体下,专制君主不遵循任何秩序,以其反复无常的意欲压制甚至摧毁其他所有人的意欲,臣民所能做的只是绝对的服从,“在专制的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一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正像球戏中一个球向另一个球发出时就应该发生它的效力一样”(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X)。在专制政体下,人们完全丧失了公共生活的空间,只能蜷缩于狭小孤立的私人世界里承受着命运的无常、对厄运的畏惧,甚至丧失了作为人的自由与尊严,“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X)。恐怖从而取代荣誉成为专制政体的本原:“在专制政体之下,当君主有一瞬间没有举起他的手臂的时候,当他对那些居首要地位的人们不能要消灭就立即消灭的时候,那一切便都完了,因为这种政府动力———恐怖———已不再存在。”(Montesquieu,1875:livre II,chap.IX)

  孟德斯鸠如此完成了对三种政体的性质和本原的梳理,他讨论的起点虽是简单明晰的理想类型与应然状态,但所指向的是更为复杂丰富却仍不失规则的实然状态。从历史经验中,人们更多地看到虽以一种类型为主导但同时又与多种类型并存的混合模式。“三种政体的本原就是这样。这意思并不是说,共和国的人都有品德;而是说,他们应该如此。这也不是要证明,君主国的人都有荣誉,而在某一个个别的专制国家的人都心怀恐怖。我们所要证明的是,应该要有这些本原,否则政体就不完全。”(Montesquieu,1875:livre III,chap.XI)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性质与本原之间关系的命题,开启了法国未来共和宪政发展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伴随着历史的演进与理论的深化,关于这一命题的讨论也不断得到丰富与完善。

  在论及政体建构时,他从不固守僵化的原则与抽象的理论,仅囿于制度设计中权力分配的讨论,更为关注制度、民情、立法、原则等诸多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与平衡机制。这种系统性的、富于张力的理论使政治问题中不同层面的丰富性得以呈现出来,与此丰富性相伴而生的是一种“节制”的品质。在孟德斯鸠笔下,节制首先是贵族政治的承载者所当具备的一种宽和品质,它促使贵族保持庄重、质朴的仪表,以尽可能地缩小贵族与平民在财富、地位上的差距,避免贫富极端分化的情况出现;伴随着论述的展开,“节制”的另一层意涵呈现出来,即“元老院”这一机构所蕴含的节制精神:进入元老院的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年龄、品德、勋绩,且品行庄重,他们构成一个固定性的团体,足以胜任道德的楷模、风俗的典范,作为传统风尚的活的承载者与保护者,元老院能够影响民情,确保其不背离传统的根基,从而促使民情与制度、律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78·避免极端政治的出现(Craiutu,2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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