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健康权负有尊重的义务
国家的尊重义务表现在:国家有义务不主动侵害公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不干预公民为维持健康所实施的行为,不剥夺公民为维持健康所必需享有的权利,不查封、扣押公民维持健康所必需的生活用品,不妨碍第三人向权利人提供健康所需要的物品、服务和信息等等。
(二)国家对健康权负有保护的义务
国家的保护义务主要包括颁布法律、制定政策、建立基本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具体体现在:
1.国家有义务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确保公民的健康权。这包括:国家必须承认公民健康权的客观存在并通过立法表达国家的这种态度,[防止公民的健康权被忽视、被搁置,杜绝国家怠于承担责任的`现象并防范来自国家的侵害;国家通过立法将必要的应有健康权转化为法定健康权,同时不断完善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赋予健康权以国家的权威并使其获得强大的执行力;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保障公民健康知识的获得,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保健品、食品和餐饮服务市场的秩序,矫正民间有害健康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等等。
2.国家有义务制定确保公民的健康权政策。这包括:国家制定政策按需分配卫生资源,并逐渐缩小不同地域、不同人群间健康水平方面已经存在的差距;国家制定政策以加强对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方案减少职业病、地方病,防控艾滋病;国家制定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健康的倾斜性政策;国家制定改善食物结构、提高营养水平的长期发展战略;国家制定产业政策,扶植医药科技和产业的发展,控制有害健康的产业的发展,促进清洁生产。
3.国家有义务建立保障公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基础设施。这包括:国家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国家建立适合国情的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监督和预警机制以及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机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程序。国家建立健康情报体系。
(三)国家对健康权负有实现的义务
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义务是国家义务在微观层面的展开,需要国家行使权力干预公民健康权的实现过程,或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甚至直接参与对国民健康权的保护,以具体行动实现或协助实现健康权。
国家的实现义务体现在:国家通过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医药、卫生服务市场的行为,解决纠纷,排除对健康权的侵害行为;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对公民健康权的救济,国家检查、监督政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国家为公民健康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国家优先重视并普及健康教育,开展健康咨询;国家在全社会设立体育设施,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有义务采取措施改善交通和通讯设施,使公民有权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国家支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活动,鼓励组织健康保护社团。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动移风易俗,增进公民的精神健康。国家开展对外医学技术合作,推动医学国际交流。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规定,我国红十字会组织应当履行职责以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13条规定:“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又如,通过在烟草制品、公共场所标识“吸烟有害健康”字样,使公民有机会和场所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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