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付款合同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付款合同 篇1
工程付款方式:
一、方式一
1、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工程进度款。
3、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
4、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
5、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
二、方式二
1、合同签订后付预付20%。承包商提供银行或有信誉的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发包人,有效时间为90天的保函,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含有“在保函有效期内,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以下简称“违约”)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将在收到发包人签署的声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七个式作日内,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的条款。保函保证的金额为元整。
2、完成工程总额的50%付已完工程额的30%。
3、完成工程额的80%付已完工程额的60%。
4、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额的85%。
5、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额的95%。
6、质保金5%二年
三、方式三
1、按月计量支付: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指承包商可以在旬末或月中向业主提交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交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的月报表,业主对这部分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后,向承包商及时支付当月工程款。)
2、界面付款: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几个阶段。每阶段工程完工后再进行结算。高层建筑也可把每完成一层的施工作为一个结算段。公路工程也可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项目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以上就是关于工程合同付款方式的三种常见的方式。
付款合同 篇2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
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
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篇三: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付款合同 篇3
业主:
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约定,现已完成 *****的招标投标工作,委托人应支付本项目的报酬。特向贵单位提出支付叁万元整(¥30000.00元)代理费的请求,恳请给予及时支付。转入账户如下:
名 称:
开户行:
账 号:
有限公司
二〇xx年十一月十七日
付款合同 篇4
延川县交通局:
由我单位承接施工的延川县旅游路网改造项目五标段(土会路合同金额219万元),延川县旅游路网改造项目一标段(小伏路合同金额401万元),延川县通村公路八标段(马琯路合同金额414万元),另以上三条道路变更签订增加金额290万元,三条路共计1324万元。三条路于20xx年7月已全部完成并交付贵单位使用,截至目前,贵单位共计支付我单位900万元,尚有424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我单位已为该项目垫付了150余万元,目前我单位仍然拖欠下属施工队人工费、机械费等约250余万元,由于拖欠时间太长,加之眼下学生开学报名急需用钱,因此恳请贵单位尽快支付我单位工程款,以解决我们目前面临的严重困难。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
延川县道路工程项目部
20xx年8月13日
付款合同 篇5
我司与贵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xxxx合同”,总服务费为人民币xxxx元整。 我司按合同内容完成xxx工作,并得到xxxxx认可。现向贵司申请按照合同相关内容约定,支付合同款:
合同款为人民币xxx万元整,故本次应付款为:人民币xxxx元整(¥xxxx)请贵司给予办理。我司提供下列收款银行账户资料: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贵公司按上述资料付款,如因我单位提供收款银行账户资料错误,导致相关款项支付不到位,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责任由我单位承担。我单位承诺若上述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发生变化会及时通知贵公司。
联系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QQ邮箱:
xxxx公司
xxx年xx月xx日
合同付款申请书简介
合同付款申请书是单位内部,为管控合同及资金开支情况的审批文书。
单位为了管理经营及资金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其中,一个制度就是合同付款审批程序。付款前,应当由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写出合同付款申请书,写明申请付款的项目、合同、金额,然后按照程序审批。
付款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验收合格的产品型号和数量以签收的送货单为正。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在每月30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铺底资金付款方式:既第一个月的货款押在甲方,到第二个月货款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3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发票中显示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产品的其它约定:
展示柜单面喷塑费为:8.5元/㎡,冷柜单面喷塑费为:8.5元/㎡,此两种产品的整套结算面积均为实际有效喷塑面积。冷柜如需要丝网印刷,需另加丝网印刷费: 元/套。甲方的产品毛胚钣金由钣金厂运输到乙方指定的地方,此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乙方无关。喷塑后的成品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厂里。这甲乙根据双方约定的订货周期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订货周期为4天,既毛胚钣金送到乙方厂里再到成品由乙方送货到甲方厂里的时间,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方确认的订单中的交货数量保质保量的进行交货。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付款合同书范本
付款方式采取:每月货款的50%为现金或银行转帐支票;另50%的货款为银行承兑汇票。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付款合同 篇7
首先,应当使用当地建筑管理或工商行政部门编制的规范的装饰装修合同文本,这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其次,按照通常的约定,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付款时间分为四次:
第一次,合同签定后,支付额为合同总金额的40%;
第二次,客厅、饭厅吊顶、厨卫墙砖、水电改造布线等完成后,支付额为合同总金额的40%;
第三次,木工和泥工基本完工,漆工进场,支付额为总金额的15%;
第四次,双方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总金额的5%。
分期付款的比例安排。按照装饰行业的惯例,装修费的首款是比例最大的,一般都要超过装修费总额的50%。这笔费用主要用来购买装饰材料和支付施工队的首期工费。由于各装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同,所以要求业主支付的比例也有很大差别,从50%到70%、75%的都有。在付款之前,消费者首先要与装饰公司签订有效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首期装修宽付过之后,施工队就要进驻工地,开始施工了。
在工程进行过半之后,经过第一次的质量验收,业主就要把25%—30%的二期款付给装饰公司。在付款之前,装饰公司一定要保证解决所有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确定没有质量问题后,才可以支付二期款。
当所有施工完毕,最后的质量验收合格之后,业主要支付5%—10%的尾款,而这笔尾款的支付容易出现问题。业主们因为装饰工程存在着装饰材料不符、质量出现问题、工期过长等问题,而拒绝支付尾款。其实这些问题都要根据合同来解决,如果装修前合同签订得比较严密,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工程竣工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客户须保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后支付,其余工程尾款在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都感到满意后一次性支付给装修公司。
装修付款的注意事项
1、每次付款前验收质量是否合格
装修款一般都分为首期、二期款和尾款,业主分三次支付,二期款和尾款支付之前,都要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一些装饰公司把“三次付款”改为“多次付款”,这样在每次付款前,公司都会对工程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多期付款在减少业主支付压力的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了施工质量。
2、避免上当受骗
“先装修、后付款”的背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装饰公司推出了“先装修、后付款”的特色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先装修、后付款”代表着先进行装修工程,后支付装修款,甚至要到工程完毕后,才支付款项。但在某些装饰公司的经营者眼中,“先装修、后付款”就变了味儿,有了欺骗消费者的一位,有的装修公司会在签订合同,业主付了首期款之后,提出重新签合同增加款项等。因此消费者找这些装饰公司做装修时,一定要问清楚“后付款”是什么含义,要事先协商好后期不增收款项,决算不超过预算等,避免装修公司的欺骗行为。
3、不要盲目相信分期付款的优势
目前“先装修,后付款”的装修陷阱、“0首付装修”装修陷阱付款方式在一些中小家装公司颇为流行,对于一些采用分期付款的家装公司或者施工队,消费者还可以就装修付款比例“讨价还价”。这种付款方式的目的是为了让业主觉得没有付款压力同时装修又能有质量质量保障,但是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付款方式并不能真正地避免装修陷阱,一旦遇到施工质量差、信誉低、不规范的家装公司,消费者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
由于目前装修市场并不成熟,对于一些缺乏资金实力的家装公司提出的“先装修,后付款”、“分多期付款”等付款方式,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给装修带来麻烦。比如一些施工队会在消费者不熟悉的环节偷工减料,甚至仓促完工,以期尽快收取装修费用,一旦消费者提出质疑,施工队则会耗工、磨工,延误工期,拖延业主入住时间,要求业主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业主在装修时要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家装合同,并将各个细项都在合同中列明,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增项部分也要明确规定。
付款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按照甲乙双方拟订的其他供货合同或协议执行。乙方在每月25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9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发票中显示的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乙方延迟交货的规定:
甲乙根据双方约定的订货周期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方确认的订单中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延期交货的实际时间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延期付款时间的计算:延期交货付款时间=正常付款时间+延期的交货天数x 2(特殊情况获得甲方正式批准的延期交货情况除外)。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
一般为电汇。(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或者支票支付等方式)。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付款合同 篇9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徐某因承建移民房需要向原告购买水泥,双方约定先将水泥运给被告开工,等一楼的工程款打出来再付给原告,直至主体工程完成,被告仍未付款给原告。20xx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1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水泥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0xx年1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000元,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该结算数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永玲货款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分歧】
本案事实清楚,乍看并无争议,但深究考虑,原告可否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若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仍值得探析。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不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被告徐某逾期不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但双方并未约定有关违约金的条款。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后,该法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并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故对违约金的适用只能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则不得适用给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判决或调解逾期付款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虽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约1 逾期付款利息是介乎于利息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之间的概念,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雷同,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相应欠款的利息,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利率支付利息,即以支付利息的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被称作逾期付款利息。
定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但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原告收执。此时被告已经明确结欠原告货款21000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徐某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货款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货款的利息损失,因为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2.至于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法释[1999] 8号,简称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也没有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按照交易习惯,被告徐某应于双方结算后立即付款,但被告徐某直至原告张某诉至法院仍未付款,显属逾期不付的违约行为,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即20xx年11月18日起即已违约。4.因原告依法诉至法院,意味着愿由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法院对其纠纷予以了断裁决。一旦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被告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而原告则同意接受被告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被告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而之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的,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就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所以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应支付货款而未支付货款之日起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利息自20xx年11月1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止无可厚非。而之后被告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原告都认可的,是原告接受法院的判决对原告履行期间的宽限,但并不能说明原告放弃了相关的利益,更不能因此就认为被告徐某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被免除。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本案中被告徐某拖欠货款的行为直至其将货款还清为止,是一直持续存在的,故就应该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这里还有一个如何表述的问题,有的审判员表述为“至支付货款之日止”,有的审判员则表述为“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笔者认为后者的表述相对比较合理,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裁判标的能够一次性支付到位,可能会出现分多次付清的情况,而此时逾期付款的行为是仍旧存在的,只是逾期付款的金额有所减少,并不能因为支2 《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付了部分货款就免除了支付剩余逾期款的违约金的义务。这时应该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
综上所述,针对事前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是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而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期间应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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