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本案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能否成立?
【典型判例60】
1997年6月1日,源丰公司与鑫城建设签订《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由鑫城建设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源丰餐饮娱乐城的室内装饰工程及相关设备采购,总造价为786.6万元。
合同签订后,鑫城建设按约定进入现场施工,并开始为源丰公司订购设备。源丰公司自1997年10月17日到12月6日累计向鑫城建设支付410万元工程款。1997年10月28日,鑫城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向外地电汇资金200万元,源丰公司得知后对鑫城建设装饰该工程失去信任,未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于1997年底停工】。
后双方就继续施工和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均未达成统一意见。【源丰公司以鑫城建设的资质等级为三级,只能承包600万元以下的建筑和装饰工程,及擅自挪用工程款,不能胜任施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并由鑫城建设承担违约责任。鑫城建设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源丰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中,省建筑管理站作出《关于承揽工程项目情况说明》,证明:“双方所定系争工程合同价款为768.6万元,其中包含设备款286万元,该部分不应计入建筑业产值内,该装饰工程项目未超越鑫城建设资质承包范围。”
【律师解答】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两个: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解除合同有三种类型】一是发包方解除,二是承包人解除,三是不可抗力解除。《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8、9条。
【解除合同的一般程序】:
1、首先要找到解除合同的理由,包括【法定理由】或者【约定理由】;法定理由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有规定。
2、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96条有规定。具体通知的形式没有规定。实务中,最好用书面通知,必要时要把通知书公证,取得对方签收的证据;或者用录音公证,到公证处,用公证处的座机给项目经理或者驻工地代表打电话,说明解除合同的意愿及理由。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发出通知,否则,权利丧失;一般合同会约定解除时限。
4、被通知一方接到解除通知后,如果有异议,应该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否定解除的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否定解除的效力。在期限内,不提异议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异议在《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有规定。
【评析】这个案件,业主的诉讼思路是错误的。如果资质不够的话,合同就是无效的,无需解除。如果资质够的话,即便真的存在挪用行为也是解除不了合同的,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双方约定:指定一个账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理由有两种:一是法定理由,二是约定理由。这个合同两个都不具备。拨款行为属于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财务往来行为,不是挪用。
【解除程序】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解除通知的异议时限】
《最高院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请求解除的法定理由】《最高院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篇二:《合同法》第十一章 第五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第十一章
第五节 买卖合同的解除
[09司考真题卷三第11题]: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14)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甲公司的回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了异议
B.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C.乙公司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构成违约
D.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拒不向甲公司支付尾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甲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甲公司回函拒绝,是对乙公司解除合同提出的异议,但该异议理由不成立。
选项C.D错误。本案中,在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达到甲公司时合同已解除。因此,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不构成违约。《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可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乙公司支付尾款履行顺序在后,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98-100题: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请回答第98-100题。
98.关于本案中仲裁庭组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京发公司有权选定李某为本案仲裁员
B.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员
C.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刘某为首席仲裁员
D.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合法
【答案】ABCD
【考点】仲裁庭的组成
【解析】《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据此可知,本案仲裁庭的组成是合法的。
99.关于本案的裁决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裁决书应根据仲裁庭中的多数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B.裁决书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驳回京发公司的请求
C.裁决书可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但必须有首席仲裁员的签名
D.无论蓟门公司是否签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答案】AD
【考点】仲裁裁决书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因此,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0.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答案】A
【考点】仲裁裁决的撤销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B错误。《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选项C错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可知,"适用法律错误"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选项D错误。《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篇三: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函
北京xxxxxxxxxxxx设备有限公司:
我方与贵公司于2014年9月5日签订《喷、烤漆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FQY0001)后,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仍有部分设备未送达指定地点,致使设备的交付与验收不能正常进行。贵公司的行为已对xxxxxxxxx有限公司的生产和运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原因,现向贵公司函告如下:根据双方签约的《设备采购合同》第四条的相关条款,贵公司已严重违约。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解除2014年9月5日双方签订的《喷、烤漆房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DFQY0001),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贵公司设备采购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天津xxxxxxxxxxxx制造有限公司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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