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丰都县海庆水果专业合作社
乙方:重庆市海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龙眼树品种、规格、价格、数量、金额
1、甲方向乙方购,规格)。
2.龙眼树要求:乙方提供的龙眼树直径不得干离地1米处开始量算,不足1米的从分枝处开始量算),低于此标准的甲方不予验收认可。
3.其它约定:此采购价格包括乙方送往甲方指定地点的上车费、下车费、人工搬运费、剪枝、捆扎等费用。(甲方指定地点不超过5处,具体以现场核定为准)
第二条 付款方式
合同约定苗款总额金额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元,余款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在甲方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乙方供货时间从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10月10日止,提前或逾期甲方均不予收购。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供应的龙眼树必须及时验收,及时付款,最迟不超过7天。
2.甲方对乙方不合格的龙眼树,验收期间有权拒收,但必须对乙方出具书面通知。
3.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供应龙眼树的,除应返还相应预付款外,还应按未提供树苗价值的200%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合同向甲方供应龙眼树。
2.在乙方正常供应龙眼树时间内,甲方不得无故不收购,否则除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外,应向乙方支付无故不收购龙眼树树苗款金额的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如双方代表人发生变更,不得变更合同。本合同内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龙眼树供求的预测,重新签订定购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丰都县海庆水果专业合作社 乙方:重庆市海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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