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卖方同意买方为卖方在波兰的分销商。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美元/每台
第二条:合同数量/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的制造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港
中国广东省广州黄埔港。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包装按卖方现有包装标准提供。
第八条:唛头
买方按卖方的LOGO唛头进行销售。
第九条:保险
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0.1 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定金(总货值的50%)后开始进行生产。订单生产完成后卖方通知买方支付余款,买方余款到卖方帐户后卖方开始发货交运。
10.1.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货运期前5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50 % 计 中国银行 行收到下列单证经审核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是否合适?)
10.1.2全套可以装船提单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塑“运费代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 对外贸易运输合同。 ???
10.1.3 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10.1.4 已装要有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第十一条
11.1 卖方应在装运期前
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订舱 。
11.2 买方必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内到达装运港,从应抵达日期的第2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1.3 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钓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钓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与第九条保险的`关系?)
11.4 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子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是否是通知这些内容?)
第十二条:
12.1 卖方保证货物是按卖方企业标准生产并符合CE认证和ROHS认证要求的。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卖方对合同货物的正常使用给予X / X台产品做为买方售后使用,卖方不再对合同货物进行售后维修。
第十三条:验收
13.1 卖方必须在交货前全面准确的检验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并签发合格证附在箱内,卖方应将记载检验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证明书内。(查询目前我们是如何做的?)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14.2 受阻力应在不可抗力发生或终止时尽快电告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
14.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电子邮件和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仲裁
15.1本合同使用中文和英文签署,对合同内容有歧义的部分,以中文解释为准。
15.2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的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仲裁。
15.3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也可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机构。
15.4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守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5.5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条款。
第十六条:延期和罚款
16.1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知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能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率按每星期0.5%计算。????
16.2如果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除不可抗力者外,同样需支付同16.1条款中相对应的延期罚款。
第十七条:附加条款(如上述条款与下列附加条款不一致时,以附加条款为准)
本合同由双方于 年月日用 中文及英文签署,中文/英文原本各一式 两份,买卖双方各执 壹 份。
本合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买方合同: 卖方合同:
盖章签名:
日期:
盖章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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