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是二十四史中的最后一部,共三百三十二卷,包括本纪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列传二百二十卷,表十三卷。它是一部纪传体断代史,记载了自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二百七十六年的历史。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明史马理传》原文翻译,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文:
马理,字伯循,三原人。同里尚书王恕家居,讲学著书。理从之游,得其指授。杨一清督学政,见理与吕柟、康海文,大奇之,曰:“康生之文章,马生、吕生之经学,皆天下士也。”登乡荐,入国学,与柟及林虑马乡,榆次寇天叙,安阳崔铣、张士隆,同县秦伟,日切劘于学,名震都下。高丽使者慕之,录其文以去。连遭艰,不预试。安南使者至,问主事黄清曰:“关中马理先生安在,何不仕也?”其为外裔所重如此。正德九年举进士。一清为吏部.尚书,即擢理稽勋主事。调文选,请告归。起考功主事,偕郎中张衍瑞等谏南巡。诏跪阙门,予杖夺俸。未几,复告归。教授生徒,从游者众。嘉靖初起稽勋员外郎与郎中余宽等伏阙争大礼下诏狱再予杖夺俸屡迁考功郎中故户部郎中庄绎者正德时首导刘瑾核天下库藏瑾败落职。至是奏辨求复,当路者属理,理力持不可,寝其事。五年大计.外吏,大学士贾咏、吏部尚书廖幻以私憾欲去广东副使魏校、河南副使萧鸣凤、陕西副使唐龙。理力争曰:“三人督学政,名著天下,必欲去三人,请先去理。”乃止。明年大计京官,黜张璁、桂萼党吏部郎中彭泽,璁、萼竟取旨留之。理擢南京通政参议,请急去。居三年,起光禄卿,未几告归。阅十年,复起南京光禄卿,寻引年致仕。三十四年,陕西地震,理与妻皆死。理学行纯笃,居丧取古礼及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折衷用之,与吕柟并为关中.学者所宗。穆宗立,赠右副都御史。天启初,追谥忠宪。(节选自《明史·马理传》)
译文:
马理,字伯循,三原人。同乡尚书王恕闲居在家,讲学著书。马理与他交游,受到他的指教。杨一清督察学政,看到马理、吕柟、康海的文章,大加赞赏,说:“康生的文章,马生、吕生的经学成就都很高,(他们)都是天下的才子。”马理乡试中举,进入国学,与吕柟及林虑人马乡,榆次人寇天叙,安阳人崔铣、张士隆,同县秦伟等人每日切磋学问,名震京都。高丽使者仰慕他们,把他们的文章抄录带回本国。马理因父母相继去世,没有参加科举考试。安南使臣到京后,问主事黄清说:“关中马理先生在哪里,为何没有出来做官?”他就是这样被外国人看重。正德九年中进士。当时杨一清做吏部尚书,立即提升马理为稽勋主事。不久调任吏部文选司,他告假归家。后被起用担任考功主事,与郎中张衍瑞等劝阻皇帝南巡。皇帝(不仅不采纳他们的意见,而且)命令他们跪在宫殿门口,施以杖刑,夺去俸禄。不久,马理又告假返乡。他在家乡教授生徒,向他求学的人很多。嘉靖初年,朝廷起用他担任稽勋员外郎,与郎中余宽在朝廷大殿上争论大礼问题。皇帝下诏将他们逮捕入狱,再施以杖刑,剥夺俸禄。之后多次调任考功郎中。已故户部郎中庄绎,正德年间首次提议由刘瑾考核天下库藏。刘瑾事败后,庄绎也被削职。这时又有人奏请核查,当权者提出让马理担任此事,马理极力坚持不同意这样做,查核之事也就此停止了。嘉靖五年,考核地方官吏,大学士贾咏、吏部尚书廖纪出于私怨,想要免去广东副使魏校、河南副使肖鸣凤、陕西副使唐龙的职务。马理据理力争说:“这三个人督察学政,名闻天下,如果一定要免掉这三个人,请先把我马理免掉。”这件事才罢休。第二年考核京官,罢黜张璁、桂萼的党羽吏部郎中彭泽,而张璁、桂萼竟得到皇帝的同意,留用彭泽。马理提升为南京通政参议,请求辞官而去。在家闲居三年,又被起用担任光禄寺卿,不久又告假回家。过了十年,再度被起用担任南京光禄寺卿,不久告老还乡。嘉靖三十四年,陕西地震,马理与妻子都不幸蒙难。马理的学问品行纯正深厚,居丧按古礼及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的规定折衷使用,与吕柟都是关中学者的宗师。穆宗即位,追赠他为右副都御史。天启初年,追封他忠宪的谥号。
作者简介
张廷玉(1672年10月29日-1755年4月30日), 字衡臣, 号砚斋, 安徽桐城人。清朝杰出政治家,大学士张英次子。
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进士,改庶吉士,授检讨,入值南书房,进入权力中枢。康熙朝,官至刑部左侍郎,整饬吏治。雍正帝即位后,历任礼部尚书、户部尚书、吏部尚书,拜保和殿大学士(内阁首辅)、领班军机大臣(首席军机大臣)等职,完善了军机处制度。乾隆帝即位后,君臣渐生嫌疑,晚景凄凉,致仕归家。乾隆二十年(1755年),卒于家中,年八十四,谥号"文和",配享太庙,是整个清朝唯一配享太庙的文臣,也是唯一配享太庙的汉臣。
张廷玉先后任《亲征平定朔北方略》纂修官,《省方盛典》《清圣祖实录》副总裁官,《明史》《四朝国史》《大清会典》《世宗实录》总裁官。
编修背景
清兵入关后,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赵继鼎奏请编纂《明史》(注:赵继鼎奏请编纂《明史》的记载,见于《清世祖实录》卷15,何冠彪《顺治朝〈明史〉编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时决议编纂,尚无确切史料证实。)
清代官书中亦不见有关编纂《明史》的'诏令,《清世祖实录》中仅见几位总裁于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钦奉圣谕,总裁《明史》”,并提出副总裁及编纂人员名单。这种“钦奉圣谕”,很可能仅是早朝时的口头指示而已。以往论著称顺治二年五月“诏修《明史》”,表述确实有所不当,准确言之为:顺治二年五月,清廷组成《明史》的编纂人员。得到了清朝廷的认可。其后,大学士冯铨、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为总裁,操办此事。是年五月,由总裁提名副总裁和编纂官,并设收掌官七员,满字誊录十员,汉字誊录三十六员, 揭开了清朝官方编纂《明史》的序幕。
康熙四年(1665年),重开明史馆,因编纂《清世祖实录》而停止。康熙十八年(1679年),以徐元文为监修,开始编纂明史。于乾隆四年(1739年)最后定稿,进呈刊刻。《明史》是中国历史上官修史书中编纂时间最长的一部。如果从清顺治二年(1645年)开设明史馆起,到乾隆四年(1739年)正式由史官向皇帝进呈,前后历时九十四年。假如从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组织班子编纂编写起至呈稿止,为时也有整整六十年之久。
明史特点
本纪
明史共二十四卷,就卷数而论,《明史》本纪所占不足全书十分之一,若以字数而论,则所占不及全书二十五分之一。由此可知本纪在《明史》中所占比例甚小,这是《明史》编纂体例中的一个特点。本纪在纪传体史书中,是以编年形式叙史的部分,《明史》显然是将本纪作为全史之纲,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首列于全书之前,使人在读阅这部史书之时,首先了解到有明一代历史之概况,而不是使人在读阅本纪时便事无巨细尽览尽知。这应该算是《明史》编纂整体设计上的独到之处。
《明史》本纪的另一个特点,是以尊重史实,以明代官定史论为据。如建文帝年号于成祖夺位后革除,其四年实录仅以元、二、三及洪武三十五年,附于《明太祖实录》之后。《明史》中则专立《恭闵帝纪》一卷,甚为得体。再如英宗削景泰帝号,情形与建文事相似,《明史》中亦处理得当。清代史家钱大昕曾论称:“其例有创前史所未有者。如《英宗实录》附景泰七年事,称郕戾王,而削其庙号,此当时史臣曲笔。今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中,斟酌最为尽善。”(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九)明洪武中懿文太子朱标,因早逝而未及继位,建文元年(1399)追尊为孝康皇帝,庙号兴宗。成祖夺位后,废其帝号庙号,复称懿文太子。是虽曾有帝号,而未改元登极,故不入本纪,而入列传,但其曾有帝号,亦为史实,又与诸传不同,特于后妃传后,诸王传前立传。与之同列者,又有嘉靖皇帝之父,兴献王朱祐杬。嘉靖中兴大礼议,特尊其父为睿宗兴献皇帝,也属仅有帝号而已。《明史》本纪不列兴宗、睿宗,正与其以本纪为叙述有明一代历史之大纲有关。光宗即位于万历四十八年(1620)八月初一,死于同年九月初一,在位仅一月,未及改元,遂定以是年八月后为泰昌元年。《光宗本纪》于是附于《神宗本纪》之后,未单立一卷,仅以数百字述过,不失为大纲之作。
《明史》本纪虽以时间长短为本,分卷记史,然而又不尽拘泥于此。太祖在位三十一年,本纪则占三卷,因其为开国之君。成祖在位二十二年,本纪则占三卷,虽可称因其夺位登极,事属特殊,则已有轻重之分。英宗二卷,尚可因前后各有年号为由,宪宗二十二年,亦占二卷,世宗四十五年,神宗四十八年,同样各占二卷,庄烈帝十七年,亦占二卷。可见诸人修史,颇以史事轻重叙述,此又符合其立纲之体。总的来看,《明史》本纪,分帝而述,编年记事,又不失为一个整体,笔墨虽少,却完整明了,轻重适宜。《明史》本纪中一大令人遗憾之处是未能给南明诸帝立纪,这是清初政治形势所决定的。清朝官修史书,不仅不可能给南明诸帝立纪,甚至于列传中亦不立传。清初私家修史,妄谈及此,则也难免于“文字狱”之祸。
志
志之修纂,依照天、地、礼、乐之顺序排述,《天文志》出自汤斌之手。《天文志》除第一卷叙述传统天文学与“西洋之说,既不背于古,而有验于天”者外,还比较系统地介绍了从明太祖至崇祯皇帝其间仪象(即天文仪器)的发展变化。第二卷与第三卷则记有明一代天文现象的变化,除去日食已全部记入本纪之中外,其余如“月掩犯五纬”,“五纬掩犯”,“五纬合聚”,“五纬掩犯恒星”,以至“星昼见”、“晕适”、“星变”、“流陨”等,多有记录,虽然难懂而泛浅,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除去《天文志》之外,汤斌还执笔了《五行志》和《历志》的编纂。
《五行志》即金、木、水、火、土,其体仿《汉书》及前代诸史,记自洪武至崇祯间所谓“祥异”之事。其三卷中,首卷为水,如恒寒、恒阴、雪霜、冰雹、雷震、鱼孽、蝗蝻、豕祸、龙蛇之孽、马异、人痾、疾疫、鼓妖、陨石、水潦、水变、黑眚黑祥,皆属之水。第二卷为火、木,仿前史,以恒燠、草异、羽虫之孽、羊祸、火灾、火异、赤眚赤祥属之火;仿前史以恒雨、狂人、服妖、鸡祸、鼠孽、木冰、木妖、青眚青祥属之木。第三卷为金、土,仿前史以恒旸、诗妖、毛虫之孽、犬祸、金石之妖、白眚白祥属之金;以恒风、风霾晦冥、花孽、虫孽、牛祸、地震、山颓、雨毛、地生毛、年饥、黄眚黄祥属之土。
《明史·五行志》的编纂是不够成功的,一是简单而缺漏太多,如地震水旱等灾情;二是多有记述不确之处,甚至记入传闻,以增其神秘色彩,所以史家多认为其“无大用”。《历志》共九卷。明代历法,由于崇祯时改用西洋新法而有所创新。其《历法沿革》一卷,对朱载堉《圣寿万年历》、《律历融通》介绍较详,后徐光启等督修历法,重视西洋历法,也多用文字。这当是《明史·历志》的一大特点。
《历志》的第二大特点是除表之外而有图,简便易明,与诸史不同。计有图五,均附于《大统历法》之中。有“割圆弧矢图”、“侧立之图”、“平视之图”、“月道距差图”、“二至出入差图”。
全志以大统历为主,计有二、三、四、五、六共五卷,回回历法为辅,计有七、八、九共三卷。《历志》述事虽详,因涉于历法知识,又有古今之别,及明朝所用《大统历》与《回回历》之别,颇为难读。
《历志》之后为《地理志》,《地理志》共七卷。
明朝为中国历史上统一的朝代之一,如《明史·地理志序》所称:“禹迹所奄,尽入版图,近古以来,所未有也。”自明太祖统一全国后,京师之外,置十三布政使司,及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分领天下。成祖即位,又增设交阯、贵州二布政使司,而改北平为北京。仁、宣以后,弃交阯,而渐定为南北二京,十三布政使司,全国一统遂定。英宗天顺五年(1461),李贤等奉敕修成《大明一统志》九十卷,为明朝全国政区之志书。而该书记述失误颇多。《明史·地理志》则“考其升降之差,沿革之故,具著于篇”而成。
七卷之中,南、北两京一卷,山东、山西一卷,河南、陕西一卷,四川、江西一卷,湖广、浙江一卷、福建、广东、广西一卷,云南、贵州一卷。南、北两京及十三布政使司各有总述,记其沿革,均以《禹贡》诸州为本。总述之后,再以府、州、县分述。后附都司、卫、所之设置沿革,内容颇为详尽可取,然亦间有漏误之处,后人有作考辨纠误者。
《礼志》十四卷,吴苑所撰。礼、乐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礼教为治民之本。礼仪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政治及社会生活状况。礼仪同时也被用作封建刑法的补充。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朝代,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礼制也发生了较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复有“礼崩乐坏”之势,而所谓“礼崩乐坏”则正是社会变革之时。《明史·礼志》也就必然要反映出这方面内容。
《礼志》所述,首为吉礼,即祭祀之典,包括祀天地诸坛、诸庙等,共六卷。次为嘉礼,以宫中之礼为主,附有地方“乡饮酒礼”,共三卷有余。嘉礼之后为宾礼,除来宾之礼外,官民相见之礼亦属之列。宾礼附嘉礼后,篇仅半卷。后有军礼一卷。再后则为凶礼三卷,述陵寝丧制。正符古五礼之制。《礼志》的优点是叙述较详,缺点是官民之礼过简,且所述礼仪,难于读明,需与《明会典》诸书相参而读。
《明史·乐志》三卷,主要记述有明一代乐器及乐章之制,以礼为本,乐随礼行。乐制所述并非明代音乐,而仍为礼制而已。明代有音律家朱载堉,为近代音乐创始之名人,惜其所创,非《乐志》所述。
《仪卫志》一卷,《舆服志》四卷,内容亦与礼制相关,记述较详尽。
《明史》仿《宋史》体例,《礼志》、《乐志》、《仪卫志》、《舆服志》均立而分述,较前诸史所立更为全善。
《选举志》三卷,所述颇有特点。其序言称:“选举之法,大略有四:曰学校,曰科目,曰荐举,曰铨选。学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进之,荐举以旁招之,铨选以布列之,天下人才尽于是矣。”
因此《明史·选举志》首卷为学校,次卷为科目,三卷则荐举、任官铨选考察。明初重荐举,永乐以后;科目渐盛,荐举日轻,此种变化于志中叙述十分清楚,其体例为制度与事例夹叙,使人易读易懂,一目了然。《选举志》出自陆葇之手,陆葇进士出身,又选博学鸿儒,于选举关键,自当有所体会,故述史颇为得体。
《职官志》五卷,为《明史》诸志中之重点。明初太祖朱元璋罢丞相,升六部之秩,成祖朱棣始设内阁,中国历史上文官制度至此为一大变化时期,又有宦官衙门之设与历朝不同,其特点显而易见。
《明史·职官志》采取由朝廷至地方,由文及武,由内及边的记述方法。南北两京官署,以北京为主,南京官专立于后,述记颇简。
其一卷所述为: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师三少、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二卷: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詹事府、翰林院、国子监、衍圣公。
三卷: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尚宝司、六科、中书舍人、行人司、钦天监、太医院、上林苑监、五城兵马司、顺天府、武学、僧道录司、教坊司、宦官、女官。
四卷:南京官、应天府、王府长史司、布政司、按察司、各道、行太仆寺、苑马寺、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茶马司、府、州、县、儒学、巡检司、驿、税课司、仓库、织染局、河泊所、批验所、递运所、铁冶所、医学、阴阳学、僧纲司、道纪司。
五卷:公侯伯、驸马都尉、五军都督府、京营、京卫、锦衣卫、南京守备、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王府护卫、总兵官、留守司、都司、各卫、各所、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军民府。
《职官志》中于内阁叙述不详,而以六部为重,是因六部为明代官制主体,但明代内阁作用之大,设置之突出,实应多述。都察院系改原御史台而置,为明代始置。都御史职关纪纲风宪,尤其重要。又有巡抚之职,为都御史外任,并有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目;监察御史又有巡按之制。故此都察院置于第二卷之首,而所占篇幅最长,此亦史笔之用心。
宦官专立一篇,列于第三卷之末,即在京诸衙之后。首述十二监、四司、八局,即宦官二十四衙门,及诸库、房、厂、提督、守备、镇守诸职,记述颇为清楚。如记提督东厂,下记:“掌印太监一员,掌班、领班、司房无定员。贴刑二员,掌刺缉刑狱之事。旧选各监中一人提督,后专用司礼、秉笔第二人或第三人为之。其贴刑官,则用锦衣卫千百户为之。凡内官司礼监掌印,权如外廷元辅,掌东厂,权如总宪。秉笔、随堂视众辅。各私设臣掌家、掌班、司房等员。”明代宦官之权势,跃然于纸上。
且宦官之后,另有评述文字,由明太祖洪武十七年(1384)铸铁牌“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犯者斩”至永乐后中官四出,王振、汪直、刘瑾、魏忠贤之专权,直至明亡,颇有总结。清朝以此为戒,宦官遂无干政之机,这实在是以史为鉴。
明代土司制度,亦为当时一大特点,故职官之尾专立土官,文字虽然不多,却给人以完善之感。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出自潘耒之手。其实潘耒所作,实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但据记潘耒对编纂《食货志》用力最勤,“自洪武至万历朝实录之有关食货者,共钞六十余本,密行细字,每本多至四十余纸,少亦二十余纸,他纂尚不在是”①。故人多认为潘耒曾作有食货之稿,或为长编。后王原入史馆纂《食货志》即所见《学庵类稿》中的《明食货志》,至于其是否曾用潘耒所纂,就不可得而知了。
王原《明食货志》共十二卷:卷一:志序、农桑。卷二:户口。卷三:田制(附屯政)。卷四:赋役(附荒政)。卷五:漕运(附海运)。卷六:仓库(附马房、仓场)。卷七:盐法。卷八:钱钞。卷九:茶矾。卷十:课税。卷十一:上供采造。卷十二:会计(附俸饷)。
王鸿绪所上《明史稿》钞本中,除将“会计”并入“上供采造”而存十一卷外,内容与王原《明食货志》几乎完全相同。
《明史·食货志》共六卷。
卷一:户口、田制(附屯田、庄田)。卷二:赋役。卷三:漕运、仓库。卷四:盐法、茶法。卷五:钱钞、坑冶(附铁冶铜场)、商税、市舶、马市。卷六:上供采造、采造、柴炭、采木、珠池、织造、烧造、俸饷、会计。除去内容有所增减外,基本略同。因此说《明史·食货志》系据王原《明食货志》而成。《食货志》将“明一代理财之道,始所以得,终所以失,条其本末,著于篇”。自清朝以来,论者甚为推崇,但其实志中错误之处甚多,且有文字过简不明之处,待后尚有介绍,故于此不赘。
《河渠志》六卷,依旧史之例,分河而述。黄河分上、下,共二卷,运河亦分上下,而未足二卷,附有海运半卷。《明食货志》中海运原附于漕运之后。淮、泇、卫、漳、沁、滹沱、桑乾、胶莱诸河共为一卷,直省水利另为一卷。显而易见,《河渠志》之目的不在于河渠而在于水利,着重于河工和漕运。其内容与食货可互为补充。
《兵志》四卷,记有明一代军政之详。首卷记:京营、侍卫上直军(附皇城守卫、京城巡捕)、四卫营。第二卷记:卫所、班军。第三卷记:边防、海防(附江防)、民壮、士兵(附乡兵)。第四卷记:清理军伍、训练、赏功、火器、车船、马政。
明代兵制特点突出,主要体现明太祖集权之用心。所谓“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②。此系得唐朝府兵制之遗意而更为详密。
有明一代,困于南倭北“虏”,军事至为重要,而形势所变又迫使军制屡更。其间沿革变化,《兵志》中记述颇为清楚,只第一卷内关于京营之记述与《职官志》互为交叉,采用简述方法与之互为补充而已。
《明史·刑法志》仅三卷。明初太祖极重刑律,后因循日久,虽视为具文,而明代刑律仍有其特点。《刑法志》三卷,每卷无题类之别,但首卷即述有明一代之律文。第二卷再述法司及刑法执行情况。此卷内容本易与《职官志》诸法司重复,而史官姜宸英撰写得体。《刑法志》第三卷最有特点,开首便称:“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数者,杀人至惨,而不丽于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极。举朝野命,一听之武夫、宦竖之手,良可叹也。”此卷记厂卫之事较详,史论甚佳。厂卫为明代刑法中之大事,洪武中行锦衣卫镇抚司狱,末年废罢,至永乐中复置,且立东厂。立东厂事实录中避而不述,是有所隐晦遮掩,《刑法志》颇予详述,此举甚当,亦补《职官志》之所难述。
《艺文志》四卷,出目录学名家黄虞稷之笔。黄虞稷撰有《千顷堂书目》,于目录之学甚为博知。《艺文志序》另出倪灿之手,文中申明本志体例,仅录有明一代名家著述,此与前史不同。“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明万历中,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凡卷数莫考、疑信未定者,宁阙而不详云。”
自《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志》之修,搜罗历代图书,考其存亡,为目录学整理之大功业。《明史·艺文志》不采用此种编纂方法,专取有明一代之书,似简而实详,确是颇有用心者。然智者百虑,不免一失,如其著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以其体例而论,必为误录之书。
《艺文志》四卷,依经、史、子、集排述。一曰经,共十类:《易》、《书》、《诗》、《礼》、《乐》、《春秋》、《孝经》、《诸经》、《四书》、《小学》。二曰史,共十类:正史、杂史、史钞、故事、职官、仪注、刑法、传记、地理、谱牒。三曰子,共十二类:儒家、杂家、农家、小说家、兵书、天文、历数、五行、艺术、类书、道家、释家。四曰集,共三类:别集、总集、文史。其经部收书目九百零五部,史部一千三百十六部,子部九百七十部,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部,共计收书四千五百八十九部。虽然并未能将有明一代图书尽收其中,仍不失为一大功绩,而为了解明代目录书籍之不可少者。
列传
基本沿旧史之体例,但亦有其创新之处。《四库全书总目》卷四六《明史》条提要中称:“列传从旧例者十三,创新例者三,曰《阉党》、曰《流贼》、曰《土司》。盖貂珰之祸,虽汉、唐以下皆有,而士大夫趋势附膻,则惟明人为最夥。其流毒天下,亦至酷。别为一传,所以著乱亡之源,不但示斧钺之诛也。闯、献二寇,至于亡明,剿抚之失,足为炯鉴,非他小丑之比,亦非割据群雄之比,故别立之。至于土司,古谓羁縻州也。不内不外,衅隙易萌。大抵多建置于元,而滋蔓于明。控驭之道,与牧民殊,与御敌国又殊,故自为一类焉。”应该说,创设《阉党》、《流贼》、《土司》三类传,确实符合于明史之实际情况,突出记述了明代的主要社会问题,为了解明代宦官、明代农民起义和明代民族关系,提供了比较集中、系统的材料。这与诸表中创设《七卿表》有异曲同工之处。明代宦官之干政,虽不及汉、唐诸朝有废立之举,但外廷士大夫屈膝卑颜于阉宦,而成一时之气焰,则为亘古未有。
《阉党传》所列四十六人,属刘瑾党者七人,余皆魏忠贤之党。读《阉党传序》可知史馆诸人于明亡之鉴深痛而慨然。然而与《流贼传》相比,其感情又有所不同,所撰《流贼传序》自唐赛儿起义论起,直至李自成、张献忠之亡明,文称:“自唐赛儿以下,本末易竟,事具剿贼诸臣传中。独志其亡天下者,立《李自成、张献忠传》。”其中《李自成传》长达万余言,为《明史》诸传中之最长者。从修史者角度虽主要为后人之鉴,却因此而保留较为丰富的有关记载,而未采取分散于“剿贼”诸臣传中。
《明史》列传之体例采用类传形式,除以类分传外,于诸臣传中亦因类分卷,而未尽以父子及孙等为传。其方法即因事而分。如卷一二二有《郭子兴传》、《韩林儿传》、《刘福通传》,虽亦为明建国前群雄之列,而与群雄同明太祖朱元璋之关系不同,归为一卷。陈友谅、张士诚、方国珍、明玉珍合为一卷,扩廓、陈友定、把匝剌瓦尔密合为一卷。诸臣中,如徐达、常遇春单为一卷,是功臣亦有别而分立。史臣为建文帝遗臣列传颇详,甚至有传闻之人,能列立传者尽量立传,也是史臣寄托遗民之情的一种方式。
清修《明史》的另一特色是,隐瞒明朝与清朝在辽东的战争史事。对于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清朝修史时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基本上见不到建州女真的记载,但凡女真皆在所讳,《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
对于一些实在避不开的人物,清朝干脆让他们从历史记录中人间蒸发了。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又如赞理征东军务登莱巡抚袁可立、东江总兵毛文龙和后金总兵刘爱塔所关明金辽海战事尤重,《明史》均不为立传。
《明史》列传中,《外国传》及《西域传》,反映了当时与境外国家及部落地区等的联系,保存了大量东南亚及中亚等地历史资料,是研究这些国家历史及中外关系史的较好参考资料。
在二十四史中,《明史》以编纂得体、材料翔实、叙事稳妥、行文简洁为史家所称道,是一部水平较高的史书。这反映出编者对史料的考订、史料的运用、对史事的贯通、对语言的驾驭能力都达到较高的水平。虽然它的篇幅在二十四史中仅次于《宋史》,但读者并不感到冗长而生厌。
共十三卷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卷为诸王世表
第六、七、八卷为功臣世表
第九卷为外戚恩泽侯表,主要记载外戚的封赏、赐爵情况。
第十、十一卷为宰辅年表,主要记载了明太祖废除丞相前左右丞相、参知政事等的任免情况,以及明太祖废除丞相,明成祖设立内阁后内阁大学士的任免情况。
第十二、十三卷为七卿年表,旨在列举明代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与都察院的最高长官的更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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