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吊装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吊装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管理制度 2
1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对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处负责管理。三级、二级由安全处进行审批,一级由公司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制造部长)审批。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回安全处。否则每丢失一份罚款50元。
10.7分公司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由分公司安全员负责。
11考核
11.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11.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吊装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装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及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8-20xx),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装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即自行式起重机,包括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不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悬挂式伸臂起重机以及额定起重量不超过1t的起重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设备管理部门是流动式起重机的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负责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安全环保处对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本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八条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清楚吊装作业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票;
(三)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条起重指挥人员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三)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四)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五)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第十一条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测算货物质量与起重机额定起吊质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质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三)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四)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五)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起重机司机职责:
(一)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二)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三)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四)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维护。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流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吊装前需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
第十四条使用前起重机各项性能均应由起重机操作人员检查合格。吊装作业应遵循制造厂家规定的最大负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长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条禁止起吊超载、质量不清的物货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及风力达到六级时应停止起吊作业,并卸下货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条任何情况下,严禁起重机带载行走;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第十七条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环境中工作时,应进行气体检测。
第十八条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一)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时不吊;
(二)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三)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五)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时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八)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九)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十)吊装运行路线上有障碍物且与吊装高度间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员不吊。
第二十条可拆卸物件吊装时必须完全拆开,分体吊装。严禁单点吊装(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机检查
第二十一条使用前的外观检查
(一)设备技术人员、起重机司机在下列情况下应对起重机进行使用前的外观检查:新购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动到另一个现场;连续使用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二)液压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a、机械流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参见附录b、钢丝绳和吊钩检查表参见附录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机存在安装、更换、拆除等环节,在检查表中还应增加如下检查内容:起重臂是否有变形、裂缝或严重锈蚀,焊缝有无异常;起重臂的提升绳鼓,钢丝绳松弛后的排列情况;起重臂上的大小销子安装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经常性检查
起重机司机每天工作前应对控制装置、吊钩、钢丝绳(包括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发现安全装置(如上限位装置、过载装置等)损坏或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检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均应填写检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定期性检查
(一)起重机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周期可根据起重机的工作频率、环境条件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内容由企业根据起重机的种类、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确定。此项检查应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进行。
(二)起重机还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定期检验。从启用到报废,应定期检查并保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闲置、备用起重机的检查
(一)对闲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对闲置时间超过6个月的起重机,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单位专业维修人员或企业指定维修机构按定期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对备用起重机由设备技术人员按经常性检查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恶劣环境中的起重机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六章起重机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使用者或单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设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许超过额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条每一台流动式起重机都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定期实施。维护报告应存档。
第二十七条应按照制造厂家的要求使用专用或指定的润滑油,定期地对运动部件、钢丝绳和链条进行润滑。应定期检查强制润滑系统能否进行正确的润滑。
第二十八条应经常对液压传输控制系统进行维护,防止发生操作事故或液压油泄漏事故。若液压油泄漏,应彻底清除,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起重机的修理应由生产厂家或企业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要求;
(二)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结构件需焊修时,焊接质量应达到标准,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条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维护、修理及人工润滑。停机维护时应采取下列安全预防措施:
(一)起重机应转移到安全区域,将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无法下降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吊钩滑轮组下降至地面,否则应将吊钩滑轮组机械固定;
(二)将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档位置并关闭开关,锁定启动器,取下点火钥匙;
(三)安装或拆卸吊臂时,应将吊臂垫实或固定牢靠,严禁人员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过;
(四)手、脚、衣服应远离齿轮、绳索、绳鼓和滑轮组;
(五)不应用手穿钢丝绳,应使用木棒或铁棍排绳;
(六)在重新启动前,应安装好防护装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围人员撤离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处维修作业,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条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应有金属铭牌。铭牌的内容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及其他内容。起重机产权单位应建立起重机及专用辅具的设备技术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如产品合格证、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等;
(二)启用时间、日常使用、检查、维护、修理、变更和试验等记录;
(三)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四)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如果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规范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数据遗失,应送厂家指定或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结果应存档。
第七章吊装作业要求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类型选择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性质选择起重机的类型,优先顺序如下:
(一)液压操纵伸缩臂轮胎式起重机;
(二)液压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或履带式起重机);
(三)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固定臂轮胎式起重机。
在某些工作场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机,但在选择摩擦牵引或机械操纵的衍架吊臂起重机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安全基本要求
(一)随机备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册、载荷能力铭牌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
(二)起重机操作室和驾驶室中应配置灭火器;所有排气管道应设置防护装置或隔热层;驾驶室所有窗户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配置有标尺的油箱应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溅出或溢出;起重机平台和走道应采用防滑表面,人员可接触的运动件或旋转件应安装有保护罩或面板;
(三)根据起重机型号,出入起重机驾驶室、操作室均应配备梯子(带栏杆或扶手)或台阶;所有主臂副臂应设置机械式安全停止装置;
(四)如果起重机遭受了异常应力或载荷的冲击,或吊臂出现异常振动、抖动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彻底的检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时起重机应熄火,在行驶中吊钩应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条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作业区域之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在正式开始吊装作业前,应确认人员资质及各项安全措施。起重司机必须巡视工作场所,确认支腿已按要求垫枕木,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二)关键性吊装作业及较复杂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计划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装作业人员参加吊装作业的审核。吊装作业计划参见附录d。
(三)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使用起重机时,起重机与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所有电线电缆均应视为带电电缆。必要时应制定关键性吊装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起重机吊臂回转范围内应采用警戒带或其他方式隔离,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该区域内;
(五)起重作业指挥人应佩戴标识,并与起重机司机保持可靠的沟通,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沟通方式的优先顺序如下:
1.视觉联系;
2.有线对讲装置;
3.双向对讲机。
当联络中断时,起重机司机应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复联系。
(六)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引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引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员不得在悬挂的货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随同货物或起重机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1.货物处于悬吊状态;
2.操作手柄未复位;
3.手刹未处于制动状态;
4.起重机未熄火关闭;
5.门锁未锁好。
第三十六条关键性吊装作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关键性吊装作业:
(一)货物载荷达到额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货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机联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四)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五)起吊偏离制造厂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六)单件起重机量100吨以上、新工艺或多台起重机吊一件物品、吊装物直线长度大于70米以上、结构特殊或薄壁柔性结构的大型吊装作业;
(七)注汽锅炉吊装、储罐安装维修。
第八章起重机司机要求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员进行:
(一)有资质的起重机司机;
(二)司机直接监督下的学习满半年以上的实习起重机司机;
(三)专业维护和测试人员(当起重机必须通过启动来维护和测试时);
(四)有资质的起重机检查人员。
在起重机司机或其他指定人员知晓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外,加油工、作业监督(或其他必须进入驾驶室才能履行职责的人员)也可进入驾驶室从事职责范围内的作业。
第三十八条司机的身体和心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无色盲、花眼等症状。深度感知能力、视野和反应时间正常;
(三)听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协调性以及反应速度应满足要求;
(四)手的灵巧性、协调性正常;
(五)违禁药物测试结果应为阴性;
(六)经体检医生认可无身体缺陷或情绪不稳定的迹象;
(七)无癫痫病史;
(八)其他。
起重机司机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应在企业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九条司机应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识:
(一)起重机各部件的结构和技术性能;
(二)起重机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要求;
(三)安全运行要求;
(四)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五)发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指挥信号;
(七)基本维护知识;
(八)其他。
第九章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条许可票申请。
任何非固定场所的临时吊装作业都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票。吊装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e。许可票的申请应由吊装作业负责人办理,申请前应准备好以下相关资料:
(一)风险评估结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装作业计划或吊装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机外观检查结果、钢丝绳和吊钩检查结果;
(四)相关安全培训记录。
第四十一条许可票的审批。
关键性吊装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其它吊装作业许可票由科级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许可票的延期。
吊装作业许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延期次数,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固定设备装置安装维修吊装作业许可期限视工期而定,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若场地条件、吊车、吊装作业人员、方案改变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吊装作业许可票的分发、关闭具体管理执行《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吊装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吊装起重作业管理,保证检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3职责与权限
3.1使用单位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申请办理。
3.2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审核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外协吊装人员资质、车辆检验证件进行审查存档,对吊车及人员在厂区内的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监督车间吊车使用单据的开具情况,并在月底对当月发生的吊装费用进行核算、核对、挂账。
3.3使用单位负责安排专人对吊车使用时间进行管理,并指派专人监督吊装整个过程,落实安全工作,负责对吊车的开始、结束时间进行统计,并开具用车单。
3.4吊车的开始使用时间是吊车出杆开始计时,吊装项目结束为吊车费用的结束时间。
4、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安全警戒标志符合gb16179的规定,吊装作业方案经各部门审批,并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吊装作业人员(指挥、起重)必须佩带明显的标志、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及相应劳保用品。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
4.4吊装作业前,对从事指挥、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确认、对车辆防火罩进行确认、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其它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指挥信号。
4.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吊物、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远离高低压输电线路,并保持安全距离。否则停电后进行作业,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起吊过程中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8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hg23011的规定。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起吊重物,升降、运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承受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载荷的80%。
4.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轿式吊车、电动葫芦、手动葫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10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2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 .重物下站人
f .重物埋在地下
g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吊物上有人
j.安全装置失灵
4.13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4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15本公司作业人员不得指挥吊车吊装作业。
5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5.2车间从设备动力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使用吊车单位吊装大型设备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设备动力科批准。
5.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吊装管理制度 5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
2、《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办理,填写相关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工程总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吊装质量大于40吨以上或不足40吨但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吊装方案,由工程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初审签字,厂机电部门审批。
4、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
5、吊装作业指挥、安全监护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在起吊作业中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规定。
6、《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吊装管理制度 6
本《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吊装作业流程,确保作业安全,提高作业效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吊装作业前的准备
2. 吊装设备的检查与维护
3. 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与培训
4. 吊装作业过程的管理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责任追究与奖惩机制
内容概述:
1. 设备:涵盖吊车、起重机、钢丝绳、吊具等设备的选用、检查和保养。
2. 人员:涉及吊装作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职责和行为规范。
3. 过程:规定吊装作业的计划制定、现场布置、指挥信号、安全检查等环节。
4. 应急: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如设备故障、人员受伤等。
5. 责任:设立责任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优秀表现给予奖励。
吊装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吊装人员。
第二条 吊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吊装人员在吊装作业中,应始终以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 工作准备
第四条 在进行吊装作业前,吊装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工作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吊装设备的完好性和工作状态,确保设备符合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2.检查工作现场的环境和地基情况,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吊装设备的稳定性。
3.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限制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4.搭设必要的工棚和防护设施,确保吊装作业的顺利进行。
5.确保操作人员的位置能够清晰地看到指挥人员和起吊的物件,保证沟通畅通。
第五条 吊装人员在工作前,应对卷扬机和各项设备进行彻底检查,并确保以下方面的合格:
1.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情况。
2.防护设施、电线路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各项安全装置的完好性。
3.皮带和开式齿轮传动的保护罩是否完好,导向滑轮是否使用合适的封闭结构。
4.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和卷筒旋转方向是否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三章 吊装操作
第六条 吊装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吊装操作:
1.根据吊装物件的特点和重量,选择合适的吊装设备和工艺,确保吊装安全。
2.吊装物件的`重心应准确确定,并采取适当的吊装点和吊装方法。
3.在卷扬机的手、脚制动操作杆动作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障碍物阻挡。
4.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如发现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时用手、脚去拉扯或踩踏钢丝绳。
5.吊装物件的起吊高度和吊绳长度应合理安排,避免吊绳过长或过短造成不稳定或危险。
6.在起吊过程中,吊装人员应保持集中注意力,密切配合指挥人员的指示,确保吊装过程平稳进行。
7.严禁在吊装物件悬空状态下进行非吊装相关的操作,禁止人员站在吊钩或吊物下方。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七条 为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以下安全措施应严格执行:
1.任何人不得越过正在工作的卷扬钢丝绳,以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意外事故。
2.吊装作业过程中,吊栏内严禁站人,以免发生人员坠落或被吊物夹击的危险。
3.物件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必须保持在操作位置,随时准备应对突发情况。
4.休息时,吊栏应降至地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以防止不慎滑动或摇晃造成危险。
第五章 作业后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查吊装设备的状态和功能,如发现异常或故障应及时报告并进行维修。
2.检查钢丝绳、吊钩和其他相关部件的磨损、损坏或松动情况,必要时进行更换或调整。
3.清理工作现场,归还和妥善存放吊装设备和工具,确保工作区域整洁有序。
4.锁好吊装设备的电源开关,确保设备在非工作状态下无法启动,避免意外操作。
第六章 吊装人员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第九条 吊装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具备相应的吊装作业技能和资质,接受相关培训并持证上岗。
2.遵守吊装作业的安全规范和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确保吊装作业安全可靠。
3.配合指挥人员的指挥,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进行吊装操作,确保操作准确、高效。
4.注意观察吊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确保吊装物件的稳定和安全运输。
6.维护吊装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检查和保养设备,及时报告维修需求。
第十条 吊装人员禁止以下行为:
1.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2.在酒后、疲劳或身体状态不佳的情况下进行吊装操作。
3.违反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擅自调整吊装设备或操作方式。
4.擅自超负荷吊装或超过吊装设备的额定工作范围进行操作。
5.未经许可擅自拆卸或更换吊装设备的关键部件。
6.操纵吊装设备时分心、大声喧哗或与他人交流影响操作安全。
7.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擅自离岗或私自调整工作计划。
第七章 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和安全规范的吊装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2.停工整改,直至吊装人员接受再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
3.暂停或吊销吊装操作证件,限制其从事吊装作业。
4.追究法律责任,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诉。
第十二条 吊装人员在吊装作业中发生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企业的纪律处分和赔偿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吊装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管理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本企业所有,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以上规章制度为吊装人员的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吊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吊装管理制度 8
由于涂装车间主要柱形为箱形柱,部分柱长达27米,单根构件重近12吨,柱脚为杯口连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装时吊索捆绑固定难,因此吊装难度较大。为此,对所有涂装车间构件吊装均安排有丰富经验的`持证吊装工人负责作业,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全程旁站监督。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起重吊装作业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
(1)在吊装作业前,吊车司机负责检查吊车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险装置、卡环、夹具可靠有效,钢丝绳和滑轮应符合要求。起重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发现转动不灵活、有磨损时应及时修理。
(2)起重作业时,施索工人应了解被构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载作业。参与吊装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鞋。转运、吊装构件时,严禁在被运输、吊装构件上站人指挥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装区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警戒。起重机工作时,起重臂杆旋转半径范围内,严禁站人或通过。
(3)防止吊装时落物伤人:吊装时构件绑扎牢固,起吊构件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吊运速度不应过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构件落钩脱落。构件就位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或解开吊装索具。
(4)防止起重机倾翻:起重机行驶的道路必须平整、坚实、可靠,停放地点必须平坦;不允许起重机两条履带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质一软一硬。当采用双机台吊构件时,吊装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允许起重重量总和的70%,每台起重机的负荷量不宜超过其安全负荷量的80%,操作时统一指挥,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鲜明、准确;在风力等于或大于六级时,禁止在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5)防吊装结构失稳:钢构件吊装就位,应经初校和临时固定或连接可靠后方可卸构,最后固定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构件固定后不得随意撬动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时必须回钩。
吊装管理制度 9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2、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②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③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吊装管理制度 10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材料等吊起,使其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
二、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
三、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100吨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四、安全管理规定
1. 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重物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五、吊装作业许可
1. 项目单位负责人向安全生产管理科提出领取《吊装作业许可证》申请后由安管科人员检查现场安全施工条件,符合条件后经安管科长许可领取许可证并填写相关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填写相关内容后上交安管科经安管科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2. 《吊装作业许可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作业许可证》交吊装指挥人员及作业人员检查《吊装作业许可证》无误后方可作业。
3. 《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交吊作业人员,二联交项目单位,三联安全生产管理科,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六、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1. 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确的警戒标识。
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
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七、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科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吊装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或作业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吊装作业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吊装管理制度 11
1、人员管理:起重机械操作司机、司索工、信号工等必须持合法证件上岗;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机械。
2、方案控制:大型和特殊吊装作业必须编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设备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特种起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和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严禁带病作业。
4、起重吊装作业前管理:
必须为起重机械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操作司机必须了解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营业线、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
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周边必须设置人员警戒和警示标志。
必须检查各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正常,机械传动机构、制动器、液压系统、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和灵敏可靠,严禁带病作业。
钢丝绳、滑轮、吊钩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报废标准必须更换。
5、作业过程管理: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起重机械“十不吊”原则,严禁简化操作程序。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吊装作业必须有人指挥;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信号工发出的指令进行操作,上、下吊装作业时必须同时设置上、下信号工。
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等动作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起升、下降和回转必须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起吊的重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械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必须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在空中。
严禁汽车吊载荷行驶或不放下支腿作业;严禁起重机械超载吊装;严禁起重机械进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地下的'埋设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
严禁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械载人升降;严禁在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下进行吊装作业;
起重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沿垂直方向(m) 沿水平方向(m) <1 1~15 20~40 60~110 220
6、设备作业后管理:必须及时收回起重臂;必须定期对起重机
械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维修时,维修人员应挂放“正在维修”牌或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吊装管理制度 12
1、规范安全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适用于临猗分公司安全票证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设备组负责监督检查分厂《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审批执行情况。
3.2分厂设备处负责《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3分厂安环处负责并对各单位的票证进行监督、检查的。
3.4各分厂设备处每月发放并回收各种票证。
3.5国家或行业有以上作业部门标准时,执行新标准。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 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4.1.1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4.1.2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4.1.3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4.2.1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4.2.2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4.2.3三级吊装作业为1般吊装作业。
4.3、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4.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4.3.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4.3.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3.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4.3.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分厂设备处负责管理。
4.4.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分厂设备处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3.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1并报设备处负责人批准。
4.4.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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