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咨询服务市场是本世纪初兴起的。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但并未未完全市场化,部分职能仍由政府控制,如“确认和备案”制度。中国的矿业权评估是应政府的需要而产生的。改革开放之前,几乎所有的矿产勘查的原始投入都是国家出资的,成果无偿地提交工业部门开发利用。自从中国设立了矿业权之后,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所查明的矿产资源实行了有偿出让,在国家将矿权出让给企业时,企业要获得矿权必须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那么按什么标准向国家缴纳价款呢?国家不能自主决定价款的数额,须通过市场来确定,由此而产生评估需求。由中介机构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然后经政府确认。矿业权评估机构是将矿业权作为矿产资源的市场价值评估的。
而西方是由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上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上矿业开发的热潮,矿业融资机构感到对矿业项目的审查需要统一的标准,于是委托矿业协会编制准则,如加拿大的NI43-101国家标准(矿产项目披露准则),澳大利亚的VALMIN(矿产、石油资产和证券技术评价与评估独立专家报告准则),南非的SAMVAL(南非矿资产评估准则),以及英国、美国的相应准则。它们是应市场需求和证券交易机构及银行的要求而产生的,用于规范矿资产融资行为的国家标准。这些评估标准基本上都是上世纪末或本世纪初定形的。
由于中、西方矿资产评估产生背景不同,评估的委托实体也就各异。中国出让矿资产项目评估的委托实体是政府(国土资源部的资源储量司,或各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应的处),对于企业间转让项目政府没有任何规定。西方的委托实体一般为(股票)发行人;他在证券市场上披露矿资产项目信息时需要附带“技术报告”,在加拿大这种报告必须有矿业咨询公司的QP(具有资质的人)按照NI43-101标准编制。
西方储量评审与价值评估合二为一
西方的评估报告既包括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认定、资源储量估算结果的评审也包含对其价值的评估。委托实体与矿业咨询公司之间通常是靠合同约定的。通常的程序是,矿业咨询公司根据委托人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Proposal), 其上说明了工作内容、时间、收费标准和项目报价、参与项目的人员(QP)及其专业简历、公司的简介和业绩,并附有一般性商业条款。如委托人接受项目建议书,则在其上签字后返回咨询公司,并按项目建议书要求支付预付款,项目开始启动。对报告负责的QP(包括涉及到的所有专业,如地质、采矿、选矿、冶金等)必须去现场考察、收集资料、采集复检样品;建立数据库,确定矿床模型,随机抽取剖面或块段估算资源量或储量,或者重新估算资源量或储量。在报告中要对勘查的每个环节,如勘查工程、工程密度、取样程序和方法、质量保障和控制手段等进行审查,并给予评价。在此基础上对矿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西方国家的评估结果是相互承认的,但与中国的评估结果不是互认的。
在中国这项工作是分成两部分操作的,即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业权评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
中国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没有放开,基本上仍由政府控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主要是依据地质勘查规范对地质勘查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对资源储量计算结果进行审查。主要是认定矿产资源数量。而矿业权评估是确定资源的价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一般不要求现场考察,只对勘查报告提出意见。公司或法人在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证”时,需要向发证机关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前者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在对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评审后出具,后者由政府机关(国土资源部或厅)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后签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是事业单位,挂在国土资源部或省厅之下。北京有两家,一是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二是中国矿业联合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每个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设一个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这种职能是其他机构无法取代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的资质是由国土资源部按省份和行业授予的。将来可能改成经考试取得。
矿业权评估
中国的矿业权评估已经市场化,项目评估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公司承担。中国现在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公司为95家。2006年以前由国土资源部核发78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2006年成立后,改由协会核发,2008年核发了17家。矿业权评估师资格是经考试取得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可分成三类。一类是政府出让项目,可称为一级市场。这类项目的原始勘查资金是由政府投入的,在出让给企业时需要按资源价值收取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此类项目的委托方是政府。承担价值评估的必须是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公司(95家之一)。国土资源部(资源储量司)或厅(相应的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各机关都有一个各种矿产单位价值下限表,这种表是非正式文件,但作为内部标准掌握),通过后签发“确认书”,企业按评估结果向国家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目前国土资源部和多数省厅采取机构备案,项目摇号的方式发包。即评估公司首先要在省厅取得备案资格,才有权参与摇号选择承担项目的公司。评估收费(价格)是厅里规定的,一般从企业应缴的探(采)矿权价款中扣除。第二类是上市项目,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文规定,此类项目必须由具有资产评估(财政部核发)和矿业权评估双重资质的公司承担。实践中因双重资质的公司数量太少,于是变通为分别具有两种资质的公司合作完成,两家公司盖章生效。第三类为矿权转让项目,俗称二级市场。对于这类项目政府没有任何规定,是否评估由买卖双方自定。实践中这类项目评估比较混乱,有些公司往往按照客户期望值(买卖两方要求差别甚巨)评估。
资质要求不同
西方对矿业咨询服务机构没有认证制度,无须专业技术资质,主要靠信誉承揽业务。公司或事物所采取合伙人制,即合伙人(三个或四个)必须都是具有资质的人。对于从业人员资质(QP)的认定主要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如加拿大对QP的要求是,必须是加拿大或某省相应专业协会会员,且有五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各种岗位专业经验可合并计算)即为QP。在申请成为会员时,协会有相应的专业要求,即必须是相关专业毕业,且有必修课程要求,缺哪一门课程,需要补修并通过考试。而中国咨询服务机构首先要取得专业从业资格。这种资格原先是由政府颁发的,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停止之后,2006年“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后,改由该协会颁发。中国从业人员的资质是经考试取得的,不考虑专业知识和经验。矿业权评估师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内容涉及五个专业,地质、采矿、选矿、法律和财会。考试分四张试卷,地质、采矿和选矿综合试卷,财会与法律试卷,矿业权评估指南试卷,和矿业权评估实际案例试卷。每次考试的通过分数线临时设置,每次考试各不相同。西方国家QP资质是互认的,如NI43-101的附件A列出了它所承认的外国协会和资质,反之加拿大的QP也可得到澳大利亚、南非、美国等国认可。而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资质不是互认的。
中国按探矿/采矿权,西方按阶段划分
中国将矿业权划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包括“勘探”完成之前的所有勘查阶段的矿资产,后者则是“勘探”完成之后,包括基建和生产阶段的资产。西方一般按融资要求划分资产性质。加拿大NI43-101则将矿资产划分为“勘查性资产、开发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分别为其筹资。即勘查性资产上市为进一步勘查筹措资金,开发性资产则为矿山建设筹资,而生产性资产为矿山生产筹资,因此不同类型资产上市所发行股票数量和筹措的资金额是不同的。澳大利亚也将矿资产分为勘查性资产、开发性资产和生产性资产,南非则划分为“勘查性资产、开发性资产、开采性资产、休眠资产和灭失资产”。
资源与储量
矿产资源与储量是矿资产评估的主要基础。中国矿产资源和储量评审依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和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对于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类别,只要符合分类表所列类别即可,没有其他限制。矿业权评估则依据资源/储量报告(包括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或检测报告)和备案证明。加拿大NI43-101规定,矿产资源与储量的披露必须按照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协会(CIMM)的分类标准进行,并且只能披露证实的(Proved)和概略的(Probable)储量和确定的(Measured)和推定的(Indicated)矿产资源。如果要披露其他类别的储量或资源则必须加以说明,说明其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评估中国矿资产时,需要将中国的资源和储量类别转化为加拿大采矿、冶金和石油协会的分类标准。好在我们现在有联合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框架(见下表),可以很顺利地将中国的分类转换成加拿大的分类。
关于矿产资源与储量计算方法,中外有较大差异。中国基本上是用纵投影或水平投影图划分块段,用体积类方法计算资源/储量,方法直观简单。而西方在资源储量估算中通常采用地质统计学方法。这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较好地规避了特高品位影响,计算结果误差相对较小。西方咨询公司在审查中国地质勘查部门计算的资源/储量时,都是采用地质统计学方法(一般由电脑程序自动完成,如GEMCOM)。
另外对于生产性资产,加拿大NI43-101规定,其最近完成的财政年度由采矿生产获得的毛收入至少为3,000万美圆,或最近完成的三个财政年度由采矿生产获得的总体毛收入至少为9,000万美圆。中国在矿资产评估中对于采矿权的规模没有具体规定(煤矿在签发采矿证时有具体规模限制)。
CIMM分类 联合国框架编码
关于评估准则
中国矿资产评估中的主要文件是? 矿业权评估指南?其上篇用三章谈了矿业权,矿业权市场和价值,矿业权评估原则与途径,矿业权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矿业权评估基本程序和资料管理。中篇和下篇主要谈了矿业权评估方法、参数的选取范围,以及格式规定。而加拿大NI43-101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准则。它规定了允许披露的内容,不得披露的内容,及有条件的披露及相应的条件,对报告编制者的资质要求(要附资质和专业简历),详细说明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报告编制者的责任;在附件中规定了报告的格式。中国对于探矿权和采矿权规定了评估方法和参数取值范围。而西方对于具体矿资产所选用的评估方法没有规定,取决于评估师。实践中中外评估师采用的评估方法相似;基本上都是采用三种途径: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
胜任性、独立性和透明性途径
西方的矿资产评估准则非常重视胜任性、独立性和透明性,并以独立章节专门描述。
胜任性
NI43-101准则第五章“技术报告的编者”中,第一节规定:技术报告必须由一个或多个合格人员编制,或在其监督下编制。在第八章“技术报告合格人员的证书和承诺”中以“合格人员证书”一节论述胜任性。发行人在拟制技术报告时,必须把负责编制或监督编制技术报告每个部分的合格人员的证书编入报告之中。这种证书必须能够说明:
(1)合格人员的姓名、地址和职务;
(2)合格人员的资质,包括专业简历,所加入的所有专业协会的名称,并按NI43-101准则规定的目的说明该人是“合格人员”;
(3)说明合格人员最近对所评估资产进行过现场考察的日期和时间;
(4)说明合格人员所负责的技术报告的相应部分。
而对于生产性资产的发行人来说,不要求由独立的合格人员或在其监督下编制。
澳大利亚VALMIN准则中,以一节专门论述胜任性:“胜任”或“胜任性”系指受过相关教育,具有资格、经验、专业技能和相应证书。进行矿产、石油资产和股票评价或评估要求具备相关技术和商务领域高级资质,例如地学、工程、冶金、环境评估、财务、法律和商业领域的资质。专家和专业人员必须能够向委托实体或接受报告的机关证实,自己完全胜任编制或参与编制报告。凡参与矿产或石油股票评估者,不论是专家还是专业人员,或者是向股票承销商提供参考意见的人,都必须拥有相应证书,只有拥有证书的人才能参与澳大利亚股票评估。
中国对于合格人员的规定是必须拥有“矿业权评估师”资质。要把矿业权评估师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放在评估报告后面。前面说过这种资质是通过考试取得的,并无专业限制,拥有评估师资质就可以评估矿资产。评估报告中不要求附专业简历和所参与的主要评估项目。中国是“一试定终生”,而西方注重所学专业和工作经验。
独立性
在澳大利亚VALMIN准则中,用一节篇幅专门论述胜任性:只有在参与评估的专家或专业人员与委托实体是相对独立的(需委托实体确认),报告才是独立的专家报告。“独立”和“独立性”意为,专家和专业人员必须能够通过任何有关独立性的法律验证,必须是且被证明是独立的,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公正的评价或评估,并能编制无偏倚的独立专家报告。专家或专业人员与以下几个方面不得有任何重大金钱或经济利益瓜葛:
(1)委托实体;
(2)作为评估对象的矿产、石油资产或股票的持有人或承销商;
(3)资产转让中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4)作为评估对象的矿产、石油资产或股票;
(5)技术评价或评估报告所形成的结果。
专家和专业人员必须披露可能损害其独立性的任何利益所在。在报告中应该披露,由委托实体向专家或专业人员为编制报告而支付的报酬的基础。为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的费用及其它工作所需物资必须与技术评价或评估结果、矿资产转让的成败无关。
43-101准则第五章“技术报告的编者”中,第三节规定,技术报告必须由合格人员或在其监督之下编制,并在报告签署之日合格人员必须与发行人是独立的。在第八章“技术报告合格人员的证书和承诺”中“合格人员证书”一节的第6条规定,必须说明:合格人员是否与发行人独立。在“书面披露的附加要求”中规定,发行人应在书面披露中包含,合格人员的姓名和与发行人之间的关系,这些信息是书面披露的基础。
中国的矿资产评估报告对独立性没有任何要求,无须作任何说明。因为对于出让项目来说,委托人是政府。即便是转让项目也无须说明独立性。
透明性
在澳大利亚VALMIN准则第五章“编制独立专家报告的主要基本原则”中,以第三节论述了“透明性”:透明性必须体现于作为评估和评价基础的数据和信息之中,包括对资源和储量、采矿、选矿和市场运作方面的评价,采用的评估途径和使用的评估方法,所有这些内容都应在报告中明确表述。关于透明性的判别标准,VALMIN认为,如果一位称职专家(或专业人士)能够使用相同的信息和数据、同样的评估途径与方法,对几乎同等水平的矿产、石油资产进行相似的评估或技术评价,那么就可以证实该报告是透明的。另外,任何评估成果都将取决于一系列关键性假设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这些假设是专家或专业人员根据需要做出的,它们必须是合理的,而且必须在报告中予以说明。针对实质性技术和商业参数做出的所有假设,以及与这些假设和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关的风险都必须在报告中予以明确说明。
加拿大的43-101准则关于评估方法、参数选取和重要假设也要求予以说明和解释。不过未列出专门章节论述。而中国的评估报告在这些方面无须作任何说明和解释。
西方的评估报告是向公众公开的,如加拿大,所有上市披露的矿资产的技术报告都在Sedar网上公布,公众可自由查询。中国的评估报告只有编制报告的咨询公司、委托人和确认或备案机关保存,对外几乎是保密的。
以上是通过工作实践所得出的体会,由于水平所限,只说明了现象,未作深层次剖析;文中的观点仅为笔者一孔之见,未免失之偏颇。欢迎读者批评指正,共同探讨,为促进我国矿资产评估体系与国际接轨,进而实现中、西方评估成果互认而尽一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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