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2020-09-20 制度

  如何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一、 目的:

  为进一步严格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提高食品企业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不安全食品召回体系,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和监管档案,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

  三、 内容:

  (一)信用档案的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分为:企业基础信息、表彰及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信用等级的评定等方面内容。1、企业基本概况: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或经营地址(含委托生产地址和跨省设立生产场地)、生产或经营范围、邮编、联系电话等;2、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查验制度和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以及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变更事项:《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情况记录;4、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或认证证书及跟踪检查记录;5、监督检查、抽查记录及跟踪检查记录;6、质量投诉、举报核查和处理记录;7、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报告;8、日常检查情况记录和整改情况报告;9、表

  彰记录、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10、信用管理、信用评定记录;11、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其他记录。

  (二)信用档案的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可与业务档案统一管理,应做到及时更新和完善,保证企业信用信息实时、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用等级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诚信等级)、B级(基本诚信等级)、C级(警示等级)、D级(失信等级)四级分类管理;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等级按照年度信用得分高低每年评定进行一次评定,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得分在90-100分为A级,80-90分为B级,70-80分为C级,70(不含70)分以下为D级。

  (四)激励与惩戒:监管部门可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应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应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完善生产管理,增强诚实守信意识,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要增加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或曝光。

  四、监督与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不真实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或利用工作之便,违反规定提供、更新、披露、使用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相关阅读:

  上海市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日常管理、信用借贷等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誉状况,对国家、社会和企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和区(县)档案馆,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档案和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纳入档案全宗、国有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并对所属机构、下属(控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实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企业应将本企业各部门形成的信用文件材料按规定纳入归档范围(归档范围见附件一),并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实行归档保存。客户服务、技术服务等部门形成的反映客户信用和企业售后服务等情况的材料,可根据需要,延长在所在部门的存放期限,但须办理归档手续,编报档案目录。

  第八条反映本企业、客户、合作者信用状况的电子数据,应按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规定进行归档。重要的电子信用文件(含数据)应打印成纸质文本保存。归档的电子信用数据及其元数据应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脱机保存。

  第九条企业档案部门应定期收集企业所属部门、下属(控股)企业形成的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信息,加强对本企业系统信用档案的监管。

  第十条归档信用文件材料的整理应遵循企业档案分类原则,保持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形成的重要信用档案信息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市档案馆(信息报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区(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区(县)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形成的重要信用档案信息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区(县)档案馆(信息报送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三条鼓励其他企业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或区(县)档案馆报送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管理纳入企业档案信息化和企业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信用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企业档案部门应汇编文件级信用档案目录、重要信用档案全文,及时开发信用档案资源,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应当提供。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档案馆应主动做好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收集工作,开辟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服务窗口,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企业。档案馆提供利用和公布信用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在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中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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