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 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二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三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四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五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六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七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九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1. 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2.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
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口试、笔试或特定测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
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
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三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3个工作天内为试岗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地最低工
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3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新进人员任职未满十五天者,当天薪资延后至下月薪资发放天时一起发放。
3、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4、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一个月)。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 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 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 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 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 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 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表),呈报总
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
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五:10:30——19:30;
2、中午休息时间:14:00——15:30 ;
3、本公司为每周双休制。
第二条 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均休息,但考虑到本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将安排人员进行轮流
值班。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2、 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4、 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免除上、
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请假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第二条 事假:
1. 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 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3、病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产假:
1.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 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 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 入职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员工结婚者给假八天,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 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 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 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一年以上两年(含)以内者,薪资减半,超过两年者依劳保法申请给付。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
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
视同旷职。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工论,旷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 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 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 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 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 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 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 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工论。
第十五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
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5、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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