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一般章程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 1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xx。(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xx,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xx市xx县xx街xx巷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xx。(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xx(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xx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务执行
第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
(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
(四)入伙和退伙;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xx。(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xx。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全体合伙入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合伙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成都市温江区贝贝乐。
第二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邹露爽,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本着“关爱每个孩子,为了每个孩子的宗旨,把幼儿园办成孩子受益,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本单位自觉接受XX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338号,邮政编码: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60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全日制幼儿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正职)和确认由主要负责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园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工作计划、预决算和总结
(四)章程的修改;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单位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未进入理事会的,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产生机制采取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视情派遣及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相结合。
本单位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或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董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审议财务预决算;
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邹露爽。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和医疗保险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温江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3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XX年3月1日召开董事事会,会议应到5人,实到5人,实到人数超过董事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5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
参与表决的全体董事签名: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会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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