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公司章程

2023-03-29 章程

  工贸公司章程是怎样制定的?那么,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工贸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贸公司章程范本1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 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天鸿工贸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X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的按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努力开拓市场;为云南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公司的发展规划:坚持为国家、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原则,积极

  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力争在短期内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的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金:本公司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 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十条 凡持有本公司所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 是法人的,由该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五、股东名录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XX名,均为自然人股东。

  1、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 股东姓名:

  住 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3、 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4、 股东姓名:

  住所:

  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红利;

  3、 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4、 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 按规定转让出资;

  6、 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 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 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 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五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第十六条 出资人按规定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出资额,逾期 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己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验证

  并出具验资证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额,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全称、 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 东组成。

  股东会成员名单: 、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 对是否设立分公司做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

  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算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代表四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也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

  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

  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由公司保 存。

  (二)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本公司暂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 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执行董事为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

  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 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对 公司的执行董事及高级职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届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

  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经理负责,公司副经理及其它管理 人经公司经理提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现任经理由 担任。 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 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 提名聘任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其他管理 人员;

  7. 决定职权范围内所管员工的报酬待遇。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者,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 国家公务员而未脱离原职者。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 执行懂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7.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起7日内做出决定。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 公司参与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为 。

  十、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 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每年召开下半年股东会20天前将财务会计报告 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一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壹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 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告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 清偿。

  第五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出现第五十二条4、5款之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申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九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

  报表和各种财务账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工贸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规范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成为独立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经营场所:****

  第三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农贸企业优势,面向省内外市场,积极进行稳健、高效的经营,努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由全体股东设立登记时一次性缴足。

  第五章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九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自然人:****

  居住地:****

  2、自然人:****

  居住地:****

  3、自然人:****

  居住地:****

  4、自然人:****

  居住地:****

  第十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全体股东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向公司转移非货币出资所有权。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五)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复制公司章程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任何时候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理,决定上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元月、8月各召开一次定期股东会。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其他股东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参加,在合理时间内经两次通知无故缺席的,视为弃权。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但事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除《公司法》规定的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外,其它事项过半数即为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八章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公司仅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合同,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任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执行董事缺任时,由监事代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一)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应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监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任命和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事项提出整改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聘用人员建议解聘。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执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职位,在执行董事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雇请人员;

  (七)提请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重要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股东权利、义务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仅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二章 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具体制度由执行董事提出方案,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东的投资逐年以利润分配的方式进行回收,股东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利润分配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一般为12月中旬,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负责人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送交各股东,如有亏损,应详细分析亏损原因。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现金流量表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 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 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三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叁十年,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 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时,应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邀请其他股东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第九章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十五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经股东会表决通过的,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送交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股东之前签署的公司章程以本章程文本不一致的,以本次签署的章程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可由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

  股东签名(章):

  x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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