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图书馆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图书馆的履职行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x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意见》(安办发[xxxx]3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xx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xxx区兴安西路xxx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3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xx市文化文物广电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xx市图书馆的宗旨是系统收集、保存、组织和利用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教育,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xx市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各类载体文献的采编与储藏管理;
(二)文献资料借阅;
(三)信息参考服务;
(四)举办各类读者文化活动;
(五)本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六)开发和传承地方文化;
(七)推广阅读,促进文明;
(八)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xx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xx市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xx市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审议馆长人选,聘任副馆长人选;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xx市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xx市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理事会及理事
第十一条 xx市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分别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和举办单位,各委派理事1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牵头指导单位,委派理事1名;
(二)xx市图书馆2名:确定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当然理事,从职工代表中推选1名理事;
(三)向社会公开招募理事4名,其中:1名为人大代表、1名为政协委员,1名为文化界代表(含公共文化服务对象)、1名为工商企业界代表。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xx市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xx市图书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xx市图书馆文献采购规划;
(四)审议大宗项目采购和工程招标事项;
(五)审议xx市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xx市图书馆财务预决算;
(七)决定xx市图书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八)推荐提名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聘任一般管理人员;
(九)听取和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十)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十一)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xx市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图书馆章程;
(三)遵守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四)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每届应保持20%以上更新率。理事空缺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空缺;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理事不得因理事资格另外领取薪酬。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 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议的,理事会有权取消其理事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建设无关的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xx市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办理日常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主持相关会议;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届期内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职权。
第三节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是理事会运作的主要方式,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应到会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形成真实、完整的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本单位的章程、业务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以及提名或聘任本单位管理层人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理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xx市图书馆内,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
第四节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理事会负责向市文化文物广电局报告工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图书馆提交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及理事会对图书馆绩效考评情况与结果,原则上每年12月中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报告一次;若牵涉图书馆建设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突出问题等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理事会执行信息公开制度。xx市图书馆在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实施xx市图书馆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xx市图书馆网站、信息栏、图书馆LED显示器、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xx市图书馆名称、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讲座展览活动预告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执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理事会进行决策时,应遵守《章程》规定的程序。理事如果出现未履行保密义务泄露需保密信息的、掌握重要情况但故意隐瞒等情况的,通过理事会批评、单位通报等方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执行绩效评价制度。理事会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真实性原则,于每年十二月底或次年一月初,通过实地检查、查看台账、听取汇报等方式对xx市图书馆管理层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节管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xx市图书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xx市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xx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与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为馆长、副馆长。产生方式为: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提名,报市文广局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宣传部任命;副馆长由理事会推选,报市文广局聘任。其他管理人员由馆长提名,由理事会通过后聘任。
第三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xx市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xx市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xx市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提名xx市图书馆行政负责人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馆长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助配合馆长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xx市图书馆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xx市图书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xx市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xx市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xx市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xx市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xx市图书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xx市图书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xx市图书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四十三条 xx市图书馆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xx市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六条 xx市图书馆终止,应由全体理事一致通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理事除外。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行政主管单位同意xx市图书馆终止后,理事会在行政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xx市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政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通过,经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xx市图书馆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职工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xx市图书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服务范围、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
(二)xx市图书馆系列民主决策、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
(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
(四)xx市图书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一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市图书馆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城市图书馆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图书馆事业的基本方针,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接受xx市文化委领导,同时接受安徽省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xx市民政局基层政权科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文化委。
第五条 学会办公室设在屯溪区机场大道50号xx市图书馆内,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和联谊活动;
(二)统筹协调并开展区域内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图书馆网络化建设;
(三)为xx市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文献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自主创新;
(四)承接政府职能,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为我市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五)开展图书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交流推广学术成果;
(六)研究和推动新技术与图书馆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图书馆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七)普及现代图书馆学知识,倡导全民阅读,开展科普教育,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
(八)尊重会员的劳动和创造,表彰和奖励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成果和业绩;
(九)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图书馆事业,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图书馆专业技术职称者;
(二)高等学校图书馆学、情报学和其他专业毕业,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或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技术水平者;
(三)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四)从事图书馆事业的组织管理,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举行一次(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换届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业务骨干和热心学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理事连续两年不能和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作自动辞去理事职务处理。并在常务理事会上宣布。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各种事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工作委托市图书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年1月29日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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