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案参考格式

2024-10-16 章程

  1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2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安排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5)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5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6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投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二十的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在一年内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三十的的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担保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超过贰仟万元、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为重大的交易事项,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7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五)决定公司在一年内所涉金额不超过贰仟万元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包括设立合资公司、收购、资产出售、出租、剥离、置换、分拆、资产抵押等事项及其他资产处置方案。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包括电邮)、传真或电话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五日。

  9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10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形式以及电话通知等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以及电话通知等进行。

  11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报、信函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以及电话通知等进行。

  12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XX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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