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标准版,供大家阅读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住所: 。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数额 出资方式 设立时 缴付数额
一期
二期
数额 期限 数额 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发》《公司登记管理条理》及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公司登记注册名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所在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际广场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七条 商住,家政服务,写字楼管理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为二级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3.按照出资比例行使管理决策权;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5.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6.要求公司为其投入的资本签发出证明书。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3.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十五年,自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议通过,并自领取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修改权归股东大会。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 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 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回股票时,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
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 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
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份。
第十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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