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业主告知书

2024-10-28 书信

  尊敬的业主:

  您好,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创造上海国际大都市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您租赁房屋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告知如下:

  您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租赁房屋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2、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4、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5、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6、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应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7、不得利用互联网、传单、广告等形式,以旅馆名义对外招租,并有提供以日、时为计费单位的临时住宿服务。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以“非法经营旅馆业”行为予以处罚。

  8、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自行整改,3 日后仍未整改的,公安、房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处理。

  您已全面了解告知内容,自愿履行相应义务。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区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备考,一份由被告知人留存。

  告知人:

  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房屋业主或合法转租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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