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N人才网,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执法行为规范(合集),供大家阅读参考。
执法行为规范(合集)1
一、执法检查和取证
发现涉嫌违法事件后,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敬礼、亮证,表明身份。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亮证表明身份,告知相对人相关权利。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和调取,并予以审查、核实。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如实制作笔录。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代收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行为规范(合集)2
一、仪容仪表规范
1、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着制服,非公务活动时应着便装。
2、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
3、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和号牌。
二、服务质量规范
1、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熟练掌握有关检验检疫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
2、工作人员为客户服务时要态度热情,语气和蔼,不讲服务忌语和粗话、脏话,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客户争吵。
3、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都有义务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地解答客户提出的每一个问题。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快速办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接受首问人员应当将客户送至承办部门,并与办理人员作必要的交接后方可离开。(对来电、来函、网上查询也参照此方法进行处理)
4、工作人员要做到“五个一样”,即:大户与小户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忙时与闲时一个样、承诺与兑现一个样、表扬与批评一个样。
5、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和程序办事,做到及时、准确、稳妥、无误。
三、岗位纪律规范
1、严格遵守“检验检疫工作工作人员十不准”和“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八严禁”等廉政规定,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2、严禁向客户“吃、拿、卡、要、占、报”,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或损公肥私。
3、忠于职守,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不聊天嘻笑、打闹、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环境卫生规范
1、增强环境卫生意识,自觉搞好办公区域的“四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工作,努力营造优美、整洁的办公环境。
2、保持办公场所的洁净卫生,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各类设施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无灰尘污垢。
3、落实环境卫生清洁制度,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办公场所无卫生死角。
4、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废纸杂物,不随地吐痰,不在办公楼内吸烟。
五、文明用语规范
1、问候性用语:您好,您早。
2、招呼性用语:同志,先生,女士,小姐。
3、接听电话时用语:您好,我是饶河检验检疫局××(部门),有事请讲。
4、接待报检员用语:您好,请把××(单证)给我。请稍等。
5、发现报检单不符规范时用语:您的报检单××处不合规范,请重新填写。
6、需要报检员配合时用语:劳驾,打扰您。您看这样行不行?多谢您的合作。
7、回复报检员致谢时用语:不用谢。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8、业务办结时用语:谢谢合作。再见。请慢走。
执法行为规范(合集)3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第十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执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时,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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