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是我们平时提出请求的一种书信。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1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男,____年 ____月____日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____村。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住址:________县________路。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_______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村。
再审申请人吴____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行终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行终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初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_____)第 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________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_______年就位于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______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________用(20_____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__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请求法院再审理由有: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06年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________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
《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
三、所谓的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________颁发________用(20_____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
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提供的 ____号证据是吴________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提供,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_______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________县人民政府颁发的________用(20________)第________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___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______位于________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___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____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____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_____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____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________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________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________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________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________年________月17日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_____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___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_____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 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____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_______已经自认_____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_____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_______诉争房屋的“____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____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________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________也自认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________所持有的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_____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原系________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_______年该单位将位于________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_____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________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______年________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____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为该房屋权利人(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杨______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________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_____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_______的自认),并由王________作为购房人向____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____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____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和____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_____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的合法财产权益。
____年____月____日王________起诉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至________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_____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_____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___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________市铸锻厂留守处和________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________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________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_____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___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_______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________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________与王________的腾房纠纷,____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__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_____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_____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3
尊敬的______市行政法院:
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及事实依据
______为申请人,______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长期聘雇的员工,其在被申请人处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突然通知其停止工作,没有提供上述突然停止工作的原因及解决方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公开申诉和请求补偿。然而,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要求,拒绝赔偿申请人。
但事实上,申请人的工作表现一直很出色,公司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法定依据,即便是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提前告知。对于被申请人的'不公平行为,申请人感到十分无奈和委屈。
三、再审的草议和理由
作为申请人,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该劳动关系中也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们认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人员在处理该行政行为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也没有考虑和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请求贵法院再审该行政行为,撤销该行政行为,恢复申请人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我们还要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四、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
2.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3.申请申述和相关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的相关内部文件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2.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3.对被申请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4.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罚。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4
申请人:______市南环中学(教民4508034000004号),
地址:______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______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______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20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20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______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____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
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àn 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转让协议》和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5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因为不服山西省交通局作出的《关于罚款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书》,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贵院在审查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未能审查该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而作出了不利于我方的判决。现在我方为此要求贵院再审本案,特申请如下:
一、再审本案
本案审理时,贵院仅仅审查了我方的一部分证据和事实,未能充分审查完整的案情和证据。我方认为,在该案中还有一些新的证据需要被充分审查。因此我方特申请贵院再审本案,以达到公正和合法的判决结果。
二、提交新证据
在本案审理中,我方已经搜集新的证据材料。为了更好地证明我方的诉求和合法性,我方请求能够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扣留车辆违规记录单
2.司机在事故中的情况说明
3.车辆行驶路线记录
以上材料已经在提交本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希望贵院能够对这些新证据进行充分审查,从而产生更客观、合法的审判结果。
三、要求庭审
在本案中,贵院的裁判结果并不令我方满意。因此,我方申请庭审,希望以这种方式充分展示新的证据、阐明我方的诉求和合法性,并得到贵院的公正和公平的判决结果。
谨此申请!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6
尊敬的________法院:
我是___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本公司的行政诉讼案件,现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希望得到贵院的支持和帮助。
一、案件概况
本公司曾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有关政府部门的一系列行政行为作出变更或撤销。在审理过程中,贵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近期在行政复议和司法申诉的过程中,又发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新的行政行为,这些行为直接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现提出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希望贵院依法处理。
二、再审依据及事实证据
1. 再审依据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诉讼再审可以依据判决书认为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且这些事实或证据对于判决结果产生了影响。同时,在行政诉讼再审请求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以证明有关行政行为与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存在直接关系。
2. 事实证据
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以及最近收到的通知,我们了解到有关政府部门在行政处理期间,对我们提出的诉求没有给予及时、充分的回复和处理。更为严重的是,在行政复议和司法申诉过程中,该政府部门对我们的申诉不仅没有做出妥善的回应,反而采取了针对性较强的严厉行动,导致出现了诸多民主权利受到侵害、财产权益被剥夺等情况。具体证据如下:
(1)关于我们的行政申诉,政府部门没有给予回应,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已经大大影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暴力拆除我们的合法经营场所,直接造成了财产损失和对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
(3)政府部门对我们员工进行恐吓、威胁和殴打,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且给我们的.企业形象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据此,我们请求贵院参照上述证据,审查并作出公正、合法的再审判决。
三、请求
我们再次强调,本公司在行政处理期间已遭受政府部门的不公正、不当处理,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再次提出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请求贵院对新的事实加以审查,并作出合法、公正的再审判决。同时,我们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推动有关部门对自己的管理加以改进,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全社会的法制秩序和正常发展秩序。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市________管理所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所长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鄂行申字第__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鄂行申字第____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鄂行申字第____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利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____至____、____至____线路于________年__月__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______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____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____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________年__月__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_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 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湖北省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______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________)___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______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二)申请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安全隐患。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__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 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年__月____日和________年__月__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________年__月__日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中止相关车辆的运行,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许可;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________年__月__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__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__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
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3、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的行为行为的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只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即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交的第____号证据(25号判决书第5页),以下简称____号证据
(一)被申请人违法在前。____号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 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____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____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 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____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___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____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___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____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年__月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8
委托人: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____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__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_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__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__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__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___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__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
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_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___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___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___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__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_____已经自认___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___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_____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______也自认20____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____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___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_____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___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____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_____为该房屋权利人(____年____月____日杨____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___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___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_____的自认),并由王______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___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_____的合法财产权益。
____年____月____日王______再审申请人杨______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___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___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_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___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___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____年____月____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__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虽然杨______与王______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___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___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9
申请人: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了:“___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___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__________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其次,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二、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三、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___被
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四、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 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申请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行政再审申请书 10
尊敬的________市行政法院:
我是原告________公司,现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本案涉及________市工商管理局对我公司的罚款处罚,我公司认为该处罚过重且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和事实错误。故再次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再审申请的事实和证据
____年____月____日,我公司接到________市工商管理局的通知书,称我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并要求我公司按规定缴纳罚款。随后,我公司通过律师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比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
1. 对于我公司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不足,工商管理局未能提供明确、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我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
2. 工商管理局在处理流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也未向我公司提供相关的申辩机会,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3. 工商管理局的处罚数额过于严厉,情况并未达到其罚款的标准,扣分也未做到客观公正,存在明显的错误。
以上问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得到证实,相关证据具体包括我公司书面申辩材料、工商管理局处理过程记录及通知书等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二、本案的争议及再审理由
我公司对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提出的诉讼请求一直未得到认可,在上诉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公司有行政违法行为,故作出了撤销________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的判决。但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全面审查并判定的本案其他重要事实及法律问题,导致原判的判决结果存在明显不公。因此,我公司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以期直接制止工商管理局的错误行政运作,并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再审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院关于行政诉讼再审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以下请求:
1. 判决工商管理局的“罚款处罚决定”存在明显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
2. 撤销原判的判决,重新审理本案的实质性问题; 3. 解除我公司因该处罚决定而产生的相关负面影响,加之补偿各项损失。
四、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授权律师:________律师
联系方式:________
以上是我公司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请贵院在依法审理中准确把握事实和法律问题,判决公正,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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