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1
我单位接受委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于20xx年1月到20xx年5月,对XXXXX工程结算进行了审查。这些工程结算资料由X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资料提供者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审查报告。
一、工程概况:
工程大概情况,坐落位置、结构建筑标准描述,建筑面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竣工时间,合同约定结算方式。
二、审查范围:
XXXXX工程。
三、审查原则:
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不受干扰,公正、独立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审查依据: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xx)第XX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河南省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xx]50号)。
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20xx]第015号)。
4、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6、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xx)、《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xx)》及其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解释、《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xx.3季度)》。
8、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9、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五、审查方法本工程采用全面审查法,根据该工程实际情况,在对该项工程进行审查时,我们按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结合现场实测实量数据,进行工程量按实结算,按前述审查依据资料进行结算审查,编制审查计算书。
(1)采用总价合同的,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在对发生调整的工程单价进行审查时,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河南省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或按双方确认的合理的签证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此段不同情况的报告应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4.4.2及5.4.1的相关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六、审查内容及审查程序:
本次工程结算审查按准备、审查和审定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查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查制度。
1、结算审查准备阶段
(1)审查工程结算手续的完备性、资料内容的'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限时补正;
(2)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状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2、结算审查阶段
(1)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审查工程量计算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审查结算单价时英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3、结算审定阶段
(1)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将审查初稿交结算审查委托人及发承包双方,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由我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由我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七、审查结果:
经审查:
(一)施工单位原报结算价:x元
(二)审查后的结算价:x元
(三)审减额:x元
详见各楼之《工程造价汇总表》
八、审减原因分析:
从费率、无效签证、工程量虚报、定额套用错误等多方面逐行分析。
九、特殊事项说明:
1.本结算未扣除施工所用水电费,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自行结算。
2.本结算未考虑工程质量与工期对工程造价造成的影响。
十、关于报告使用范围的声明:
审查报告仅供委托方为办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同时作为内部审查依据使用。委托人或其他第三者因使用审查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审查人员无关。
附件:
1、结算审查签署表;
2、工程造价汇总表;
3、工程结算书。
4、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所需附件。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2
根据《XX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书》(***号),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们对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了初步审计,现将初步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1、项目立项文号;
2、资金来源;
3、工程规模、主要特征;
4、工程参建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名称;
5、工程开、竣工时间;
6、工程招投标情况(有无招标、招标方式、中标价、招标文件的简要描述);
7、工程设计、施工主要变更情况(数量、比例、大宗变更的描述);
8、工程质量情况;
9、各合同情况简介(合同基本内容及合同基本形式[总价/单价])。
二、审计情况
1、列举本次审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定额、合同、招投标文件的依据;
2、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按审核依据得出的初步审核结果;
3、造成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的分析说明,要有具体数字;
4、可能核减或核增的其它内容及其原因。
三、附件:
1、提供工程结算审核对照明细表及其电子文件
2、提供各式底稿。
审计人员签名、签章
单位签章
月度情况报告中要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各工程专业的基本介绍及审计人员的安排情况;
2、目前审计工作进度和审计情况;
3、审核中遇到的主要难点、焦点、有争议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想法、对策和下一步审计思路、安排。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3
一、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复下中坝星河西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发改函〔20xx〕25号)批准建设。建设规模为自江东大道顺成高速向东至鹤鸣路道路工程,长约1962米,宽40米,工程估算总投资为5343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投资。建设工期:12个月。20xx年5月4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预算为2868.04万元,其中:
一、标段1263.16万元(含预备费153.22万元)
二标段284.87万元(含预备费34.15万元)
三标段1320.01万元(含预备费156.53万元)
20xx年9月9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又对该道路桥梁工程进行评审,审定桥梁工程预算1499.60万元(含预备费160.00万元)。该道路工程化分为三个标段,20xx年9月市住建局委托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代理发布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0xx年6月进行一、三标段开标,经评审,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1981912元中一标段,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12488629元中三标段,20xx年9月进行二标段开标,经评审,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7,658,050.00元中标。20xx年7月6日发出一、三标段,20xx年10月29日发出二标段中标通知书。20xx年7月14日、18日,市住建局分别与三、一标段,20xx年1月12日与二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与中选价一致。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实际结算工程量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工期三、一标段150天,二标段300天。该工程一、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xx年8月17日(实际工期760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8月17日;二、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xx年1月20日开工,20xx年7月5日竣工;三标段实际开工时间20xx年9月1日,20xx年8月17日竣工验收,据市住建局提供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工程验收资料显示,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中做了大量工作,责任明确,制度较为完善,较好地完成了工程任务。但该工程也存在施工单位多报工程款的问题,应加以纠正。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工程结算多计工程价款6930083.71元。
通过对市住建局提供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施工图、竣工图等工程结算资料的复核和部份工程量的现场比对,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新增清单单价偏高、重复计算工程量等问题,未能真实反映工程造价。该项目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价款52951304.71元,经审计核实为46021221.00元,其中:一标段8908078.00元、二标段20423430.00元、三标段16689713.00元,多计工程价款6930083.71元。违反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府发〔20xx〕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和审计署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xx〕173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市住建局以此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与项目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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