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合作开发合同

2024-09-13 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南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合作开发山林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作开发山林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甲方自愿将本人取得合法承包权的山林与乙方合作共同从事(主营项目)开发。 该林地面积亩(大写)共宗,坐落于县(区)镇(乡)村组(林地名称,小地名:),林地四至界限: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详见附表)。

  (二)乙方自愿出资元(人民币)大写元,与甲方合作共同从事(主营项目)开发。

  第二条 合作开发期限 合作开发期限为年(大写),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合作开发办法

  (一)甲方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乙方提供合作开发的资金。

  (二)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合作开发山林的收益权、处分权。

  (三)权益甲方占,乙方占。合同期间发生的收益、税务、债权债务按此比例分摊。

  (四)合作开发山林被依法征收征用后补偿费分配甲方占,乙方占。

  (五)在获得合作开发山林收益前,甲乙双方不得要求对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林地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合同山林。

  (2)有权制止乙方采石、挖沙等损毁合同山林的行为。

  (3)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在期满后收回本合同项下的山林。

  甲方的义务

  (1)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山林享有完全承包权,且山林没有任何承包纠纷和经济纠纷。

  (2)保证及时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不得延迟。

  (3)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山林收作他用。

  (4)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协调好乙方在山林合作开发期间的矛盾纠纷,并保障乙方不受外界侵害。

  (5)尊重乙方的自主开发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合作开发。

  (6)甲方需无条件协助乙方申办采伐申请手续等。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合同有效期内,在不改变山林用途的前提下,对合同项下的山林有权享有完全独立自主的开发权。

  (2)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合作开发的山林。

  (3)在合作期间发生矛盾纠纷,开发受到外界侵害时,有权要求甲方出面协调处理。

  (4)有权要求甲方协助申办合作开发的相关手续。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改变山林用途,不得将山林改变为非山林,不得随意将山林闲置荒芜,不得有对山林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合同项下的山林,不得做有损毁山林的任何行为。山林内如发生有损毁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告知甲方。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

  【】

  【】

  第六条 合同期满山林权益处理

  经甲乙双方约定,开发期满后,如有其他方向甲方提出合作,同等条件下,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山林享有优先合作权。若乙方未能继续和甲方合作,对合同项下山林中的收益按本合同第三条处分。收益以当时市场价为基础进行折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因不履行合同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认定:

  (二)由于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如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责任由负有通知义务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1、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__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人): 鉴证单位(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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