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基本公共卫生孕产期保健项目,提高妇女健康水平,结合我县项目开展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早孕建册率≥9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98%;
(三)孕产妇系统管理率≥90%以上;
(四)产后访视率≥95%
(五)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5%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强化孕产妇保健技术培训。
从事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县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妇女保健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提高基层专业人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二)免费提供基本孕产妇保健。
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免费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五次产前检查和产后二次访视服务。
1。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县卫生局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规范要求,指定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作为本区域提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定点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的,给予免费服务。不在定点机构检查绅孕产妇,不能享受免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各地定点机构以市为单位报卫生厅
2。孕情管理。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村卫生室村医和村级保健员、及计生专干,定期入户调查、了解、登记本辖区内育龄妇女和孕妇基本情况,并向孕妇告知本区域提供免费服务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并按辖区负责产后访视工作。
3。孕早期健康管理。
(1)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在孕12前周,孕妇到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由县妇幼保健院按照实际情况,向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定点机构免费发放。孕产妇携带手册就近到定点服务机构免费接受保健服务,服务完成后,保健医生登记服务情况及结果,孕产妇在《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字确认。
(2)首次孕早期健康管理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梅毒血清学试验、HIⅤ抗体检测。有条件的地区进行B超、电图检查及血糖、阴道分泌物等实验室检查,费用由孕妇自理,但要做好告知工作。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签名。高危评分10分以上,必须及时转诊到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结果。
(3)中孕期健康管理。孕16—20周和21—24周各进行1次孕期健康管理,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对孕妇保健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动员孕妇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产前筛查检测,重点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孕妇,发现高危孕产妇的异常孕妇,不能截留,必须及时转到县级以上产科急救中心,并随访转诊结果。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并随访转诊结果。
(4)晚孕期健康检查。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检查。督促孕妇到有助产资质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进行血红蛋白、尿蛋白检测。对检查发现的高危孕妇,必须转诊到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增加必须的检查次数。
(5)产后家庭访视。助产机构以书面告知产妇免费产后家庭访视的信息,并在产妇出院24小时内通过网络把产妇的分娩信息发至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在48小时内将产妇分娩信息分发到产妇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后第一次家庭访视服务(地处偏远乡镇卫生院服务覆盖不到的产妇,由乡镇卫生院通知村卫生室进行随访)。产后家庭访视服务,应在产妇出脘后3—7天进行。
(6)产后42天健康检查。正常产妇到乡镇卫生院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发现有异常的产妇必须及时转至产科急救中心或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查治。
(7)信息收集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管理》软件对孕产妇保健工作进行管理,履行孕产妇保健健康管理项目信息上报义务。定点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及产后访视后,要及时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化信息管理网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辖区完善信息管理网络,全面掌握项目工作开展情况,为项目绩效考核及项目资金拨付提供依据。
(三)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县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加强孕产妇保健信息电子网络管理培训。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统一使用《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孕产妇保健信息进行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质量。
三、组织与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协凋顼目的实施,成立自治区级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全区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县卫生局具体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符合要求的医疗保健杌作为孕产妇保健项目的定点医疗保健杌构,制定工作方案、管理项目经费、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绩效考核。
(二)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自治区级技术指导单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市、县(市、区)级师资培训与绩效考核,并承担项目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进行管理、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绩效考核,并承担辖区内信息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等项目实施定点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及本方案具体妻求,提供规范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并明确公示和告知孕妇提供免费检查的项目,高危孕妇需要增加的自费检查项自要明确告知,做到知情选择。履行信息上报职责, 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信息。
(四)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医疗保健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业务指导,落实双向转诊,接受高危孕产妇,明确诊断,实施治疗,提供住脘分娩服务,及时反馈信息。
(五)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基础信息收集、上报和健康教育,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 协助开展保健管理工作。
四、考核内容与指标
(一)督导考核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经费使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信息管理、服务效果、居民满意度等:
(二)主要评价揩标: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住院分娩率;产后访视率;孕产妇死亡率;居民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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