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再审答辩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再审答辩状 1
答辩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朱xx,女,汉族,20xx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在广东省xx县xx镇xx街xx巷,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李xx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现针对再审申请人申请事项与申请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某中法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一、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答辩人共有婚生子女4人,其中长女李某芳(12岁)、次女李某祯(10岁)自愿选择随答辩人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将其判归答辩人抚养,根据公平原则将另两名婚生子女即三女李某英(9岁)、长子李某送(5岁)判归再审申请人抚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所谓养子李某雄(20xx年出生),因其收养发生在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生效后,未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关系答辩人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依法不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再审申请人抚养义务较重,但是答辩人一方面放弃了面积较大的房屋,另一方面放弃了xx县xx电器店经营权和约10万元财产及2.5万元债权(应收账款),还以分担债务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已经充分照顾到再审申请人利益。该判决本就是在答辩人做出巨大让步的调解基础上作出,再审申请人不仅趁机攫取大量利益,而且频频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答辩人进行“合法伤害”,情理何在?况且,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公开表示与答辩人共同经营的电器店生意红火、购置地皮和建筑房屋多套,还共同经营了鞋厂,显然所谓“抚养压力大”只是锱铢必较的一种伎俩。
二、再审申请人认为位于xx县xx镇xx小区7、8号四间房和8号二间半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该争议房产一直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且在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产产权登记存在错误,因此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再审申请人认为xx电器店系家庭共同财产,且存在大量债务,没有提供合法证据证明。
再审申请人宣称xx电器店20xx年起由其父母开办,却在一审期间未出示任何相关证据,后来出示的证据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接受答辩人“不予质证”从而维持原判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认为达明电器店存在大量债务,却不能在一审期间出示相关证据,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又不属于“新证据”,因此不能证明该债务的存在。至于答辩人自愿以分担债务的名义向再审申请人支付3万元费用,原是答辩人在调解期间的重大让步,却被一审法院误写入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姑且作为照顾再审申请人抚养年幼婚生子女的补偿,却被再审申请人得寸进尺,请问这6万元共同债务的合法证据何在?
此外,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建议答辩人不离婚时一再表示生意红火,此时却说大量负债,既然生意红火,债从何来?再审申请人企图通过伪造债务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昭然若揭!
四、再审申请人要求分割xx镇xx村上岭两栋屋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争议屋地的`存在,另一方面再审申请人二审期间也没有补充新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再审申请期间,答辩人提交了《土地承包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该屋地使用权20xx年已经有偿转让给他人,且该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不属于“新证据”,再审答辩人既没有自行收集也没有申请法院收集,因此该协议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再审申请人认为“财产分配不公平”不属于再审内容。
答辩人与再审申请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将面积较大的 164.9平方米四间三层半房屋判给抚养义务较重的再审申请人,将面积较小的77.7平方米两间六层半房屋判归抚养义务较轻的答辩人。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大的价钱低,面积小的价钱高,一方面再审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该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再审申请人未在二审期间作为上诉请求提出,现在却对该判决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该屋地处于同一小区(xx镇xx小区),何来面积小的反而价格高?如果再审申请人认为面积小的实惠,答辩人不反对与再审申请人互换。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一审法院已经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合法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当,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十月九日
再审答辩状 2
答辩人(原审原告、上诉人、民事再审申请人)王xx,男,x20xx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诸城市锻压机床厂退休工人,住诸城市新华社区x号楼x层xxx室
答辩人王xx与xxxx橡胶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都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针对xxxx橡胶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事项,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王xx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第一项请求,与xx公司的第一项请求相同,都是申请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但申请撤销的事实理由与xx公司的无理请求截然不同。
答辩人申请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潍商终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对《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等系列证据的详细说明。
答辩人在原审诉讼中提供的原始证据总计42份,显然不是重审判决和终审判决中认定的仅此一份入库单。现对有关证据简述如下:
证据《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这一标题已明确证明:该明细表只是xx公司应该付给答辩人王xx的账款,分明不是与王xx的结算清单,重审判决却将《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认定为双方的结算清单,并瞒山过海,从答辩人提供的其余41 份原始证据中只挑选“证据十一”即20xx年4月20日的入库单作为唯一欠款依据作出荒唐判决,理由是该入库单的供煤在《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中无记载。而事实是:答辩人早在20xx年9月14日提供的“原告王xx证据目录及证明的事实”这份材料中明确指出:《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漏记王xx持有供煤证明条的供煤总计2086吨、金额377191.35元(包括证据 11—14中的供煤4批:196.25吨、金额36306.25元;907吨、金额168477.25元;607.61吨、金额112407.85元;300吨、金额6万元)。同时还指出该明细表漏记证据18—21供水泥欠款总金额11040元、漏记证据38—39代运设备轮胎的运费两笔计款2948.50元、漏记证据22—23和证据36中逼迫王xx退回现金9370元。合计漏记总金额400549.85元。而重审判决却只认定其中3万余元的一张供煤欠款条作出枉法裁判。终审判决无视答辩人提供的42份客观证据,以“王xx与xx公司对双方间的煤款结算问题若有异议、可待其证据完善后另行处理”作为维持原判的理由。
二、xxxx公司请求判决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事实如下:
20xx年3月,答辩人王xx被xx公司财务科以超支供煤款为由扣留7天期间,该财务科科长张某告知答辩人:先交钱,等以后找到供煤欠款条后再对账结算,该退的全部退还。答辩人为尽快摆脱眼前遭受的迫害,被迫到处借款退钱。后因借不到现金,又被逼迫供煤、供水泥、代运设备轮胎抵顶所谓超支款,一直持续到20xx年9月29日。随后,答辩人便连续到xx公司财务科要求查看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xx公司财务科科长只把单方抄录的《应付帐款—王xx户发生额明细表》交由答辩人自己核对。答辩人因没有找到因搬家导致下落不明的供煤欠款条等有关证据,便以不可能超支款为由,再次要求按原始账目和记账凭证进行对账结算,仍遭拒绝。
随后,答辩人只得按照xxxx—20xx年期间被xx公司财务科逼迫退回的现金、供煤、供水泥等总计款24万余元,于20xx年秋,到诸城法院贾悦法庭起诉xx公司先退还该欠款。
20xx年11月18日,诸城法院贾悦法庭作出“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的民事裁定。
20xx年,答辩人第二次到诸城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后,却拖着不给立案。直到诸城x委书记于20xx年初把答辩人的上访信批转给诸城法院院长后,才于同年4月立案审理。
20xx年下半年,因在民二庭审理期间阻力重重,本案主审法官主动要求答辩人申请她回避。为此,答辩人以民二庭庭长彭某曾于20xx年采纳xx公司虚假欠款条伪造(xxxx)诸皇经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申请
民二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为此,院长决定由本院城关法庭审理本案。
因答辩人王xx根据新的证据把原起诉欠款额增加到一百多万元,诸城法院便将本案移送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审理。
20xx年元月2日,答辩人王xx到xx市中级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院按一审民事案件办理了立案,案号为(xxxx)潍商初字第10号。
20xx年9月1日,xx市中级法院又将本案退回诸城法院另行立案。为此,王xx重新书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诸城法院,案号为(xxxx)诸商初字501号。
20xx年6月9日,诸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xx公司偿还原告王xx欠款本息总计360047.25元。双方均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xxxx)潍商终字第529号。
20xx年12月6日,xx市中级法院以“涉案的(xxxx)诸皇经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是否生效及调解内容履行情况不明”等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xx年10月10日,诸城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由xx公司偿付王xx欠款36306.25元、利息18798.24元。双方均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
20xx年8月13日,王xx收到xx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xx年3月2日)。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xx公司请求再审法院驳回答辩人王xx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xx公司第二项再审
请求,全面支持答辩人王x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王xx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答辩状 3
答辩人(被申请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王xx针对申请人王xx、王xx、王xx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甘民一民终字第242号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1871号),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二审判决查明的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量和范围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首先,天一艺术馆内存放的画作、文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其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多寡,皆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关。其次,天一艺术馆内馆藏画作与文物的数量已经查实。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即对天一艺术馆进行了查封、清点,共统计在册画作117幅及石鲁的《书法对联》一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此皆予以认可
,不存在所谓的“重大遗漏”。事实上,天一艺术馆在被继承人生前为了文化交流而捐赠过部分画作和文物,申请人却一再抓住以前宣传册上的画作和文物数量来认作现存馆藏画作文物数量,实在不合逻辑。
再审申请人声称现陈列于天一艺术馆的117幅画作中,其中14幅被王亚民用复制品替代。被申请人再次声明:天一艺术馆不是遗产范畴,馆内是放原作还是复制品,完全是其内部管理以及保护画作的需要,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王xx所持有之《孙悟空》画是被继承人所赠小幅《孙悟空》,亦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曾多次向儿孙赠画,三位再审申请人也拥有多幅被继承人所赠的画作,被申请人王xx作为被继承人之子,拥有一幅父亲所赠的画作实属正常,且被继承人向被申请人赠画时出具了赠与证明,足以证明小幅《孙悟空》画作为被继承人所赠。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是20xx年连同数十张名人画作在被继承人家中被盗的精品《孙悟空》画作,该精品《孙悟空》画作不同于被申请人所持有的小幅《孙悟空》画作,是两幅不同的画。家中画作被盗后,被继承人怀疑是申请人王少平偷画,因此对于失窃的精品《孙悟空》画作应当由王少平来说明情况。
再审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王xx盗取了天一艺术馆180幅画作,该说法是对被申请人王xx的XXX。再审申请人在20xx年3月在天一艺术馆取画一事,是被申请人张帆主持艺术馆工作时安排给被申请人王亚民的工作。对此,再审申请人已在二审答辩状中作了澄清,此处不再赘述。盗窃行为是受我国刑法所规制,由国家公权力机惩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却一再XXXX被申请人王亚民。王亚民对此严正抗议,并保留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 二审判决对于存放于天一艺术馆的全部画作与文物所有权归属认定正确;对天一艺术馆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性质与归属认定正确。
天一艺术馆作为20xx年依法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独立的财产主体,存放于天一艺术馆内的全部画作和文物是天一艺术馆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天一为了收藏展览自己的美术作品及所收藏的文物,进行文化和学术交流,在艺术馆设立之初,就向成县文化局报备过相关画作,作为艺术馆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因此,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的所有权已转至天一艺术馆,不再由被继承人王天一所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审判决对于天一艺术馆内的画作与文物归属的认定完全正确。
天一艺术馆1.55亩的土地使用权使与房产是天一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是1995年由成县文化局征收城关镇中心行政村的土地并划拨给天一艺术馆使用的,用地类别为“文化用地”,土地所有权归成县政府,使用权归天一艺术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天一艺术馆现有房屋40间作为艺术馆的展区及办公场所是艺术馆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属于艺术馆应具有的.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艺术馆存续期间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分割天一艺术馆画作、文物、房屋、土地使用权将使天一艺术馆无法存续,且违背被继承人生前夙愿。正如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天一艺术馆是被继承人王天一为造福家乡文化产业而创办的弘扬艺术传播文化的公益性单位,其主要业务活动是收藏展览王天一画作与其收藏的文物,若分割天一艺术馆内所的画作、文物,天一艺术馆将无作品可供展览;若分割天一艺术馆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天一艺术馆将无场地开展业务。被继承人王天一生倾其一生筹建了天一艺术馆,以其通过举办作品展览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家乡的文化事业发展贡献力量,被继承人王天一前曾多次表示“天一艺术馆我生为艺术馆,死后为纪念馆”,在被继承人王天一写给成县县委书记、县长的工作汇报里,被继承人也表达了希望天一艺术馆由政府运营管理,让其作品永留成县的愿望。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分割天一艺术馆内全部画作、文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请求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生前夙愿。
至于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请求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的画作、文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纸面分割”,明确归属,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被申请人认为此种说法荒唐至极。我国法律没有所谓的“纸面分割”的规定,一旦法院对天一艺术馆画作、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对于分到其名下的财产即拥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再审申请人若要取回变卖画作,出租、出售房产土地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届时法律将无法保护天一艺术馆的完整性,天一艺术馆将难逃被分割解散的命运。因此,再审申请人提出的所谓“纸面分割”,保留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再审申请人为了分割天一艺术馆,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其目的已昭然若揭,完全是觊觎天一艺术馆的经济价值,其保留天一艺术馆完整性的说法完全不可靠。
三、 对于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的继承权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再审申请人王百灵系被继承人的孙女,王百灵在祖母、父亲与叔叔均健在且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无权继承祖父的遗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退休后有充足的退休金保障生活,无需王百灵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王百灵也没有给予被继承人劳务等方面的主要扶助。因此,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王百灵没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是完全正确的。王百灵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亲孙女且王百灵双亲健在,被继承人带大王百灵是协助王大平夫妇抚养王百灵,王百灵与被继承人之间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是正常的祖孙关系不可能是所谓的“养孙子女”的关系。被申请人完全认同二审法院对于王百灵不具有继承权的认定。
最后,被申请人王xx提请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注意,对于弘扬王天一先生的艺术遗产,一边是被申请人耄耋老母与次子王亚民殚精竭虑,多方奔波、多方求助,出版纪念文集,保护艺术馆;另一边是申请人劳师动众,煞费苦心,不顾老母亲高龄病危,一再发起诉讼,进而强行霸占老人在兰州的住房和二审判决中属于被申请人的房产。还多次对王同志进行人身攻击,阻挠被继承人文化研讨会顺利召开,扰乱艺术馆的相关保护计划。申请人不顾人伦,唯利是图的丑恶嘴脸为世人所不齿。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王亚民认为,于情于理于法,二审判决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法院应当在审查材料后,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20XX年7月22日
再审答辩状 4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因答辩人与马xx、李xx“借贷纠纷”一案,马xx、李xx不服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x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20xx)xxx民再终字第xxx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二审原判。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向马xx、李xx分别借了两笔款,各xxx万元,共计xxx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xxx万欠款,还剩xxx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xxx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李xx于xx年xx月xx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xxx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xx年xx月xx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xx、李xx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无法找到李xxxx年xx月xx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而想瞒天过海、欲盖弥彰赖掉该笔欠款。答辩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xxx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败诉:二审诉讼中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还是要求申请人偿还欠款xxx万元,二审法院判决答辩人胜诉;不管是胜诉还是败诉,法院都是在答辩人的请求范围内依法进行判决,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二审结束后,答辩人通过苦苦寻找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李xx借条的原件,但是答辩人还是无法找到原件。也正是这份证据让申请人产生了赖账的邪念,也使得答辩人饱受一、二审诉讼之累。法院判决依据的是事实,复印件的效力在和其他证据组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是完全有证明效力的。综观本案全貌,完全可以证明这份复印件证据所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申请人所说的“子债父还”更不值一驳,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是因为xx年xx月xx日申请人确实向答辩人借了xxx万的款,望再审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利益。再审申请人所说的xxx万元借款是当时所谓的“合伙协议”原因所产生。这样的说话根本不符合逻辑,合伙是协议出资,怎么能变成欠款呢答辩人和本案申请人曾经是有过生意买卖方面的协议,但是这和这笔欠款根本无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官依法维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x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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