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大家都写过证明吧,证明是可供核验事实的凭证。想拟证明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小学需要计生证明吗,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小孩入读小学需要计划生育证明吗
如果小学需要提供这类证明,请提供,但如果小孩是政策外生育就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才能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拓展:计生证明简介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适用人员
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所需材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已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办理部门:
申请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办理程序:
持上述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可留材料原件进一步核实。
办理时限及结果:
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办证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的公民。
办证机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证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注意事项
一、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二、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三、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五、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六、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 计划生育条例>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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