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报告

2024-06-29

有关伤情鉴定报告

  篇一: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x.1.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

  5.1 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

  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 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 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 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 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 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 Oc㎡以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5.2 面部、耳廓损伤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 O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 O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O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 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 Ocm以上。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O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 O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 O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 O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O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 O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 Ocm2以上。

  f)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g)眼睑缺损。

  h)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i)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j)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k)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 Ocm以上。

  m)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n)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突突骨折。

  p)舌缺损。

  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r)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s)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t)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u)颧骨骨折。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Oc㎡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Ocm以上。

  d)眶内壁骨折。

  e)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f)耳廓创。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颌骨额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j)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5.3 听器听力损伤

  篇二:关于申请伤情鉴定报告

  关于申请伤情鉴定报告

  丹徒区宜城派出所:

  201x年2月4日富莱尔公司将韩小勇、韩春打伤,至今已住医院五十多天了,现向贵所申请伤情鉴定报告,望给予解决,为盼!

  此礼

  申请人:韩小勇、韩春

  此报告一式二份。

  201x年3月26日

  篇三:伤情鉴定申请书样本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XXX公安局依法对XX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X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XX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XX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XX的劝说之下,无奈去XX的同学X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同学家出来之后,XX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后经XX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XX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在XXX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XXXX年XX月XX日,我被转往XX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竖月,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

  (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

  XX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XX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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