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填写要点参阅

2024-02-27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在外国死亡的,由死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港澳台死亡的,由港澳台有关职能部门出具死亡证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填写要点参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填写要点参阅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一、填写范围

  中国大陆境内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包括未登记户籍的死亡新生儿。

  二、填写人

  (一)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二)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三、填表要求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要求四联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打印或用钢笔、碳素笔填写,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如已注明分类项目,请打印应选项目或在应选项目上打“√”。

  (二)本表分类采用以下国家标准:《人的性别代码》(GB/T2261.1-2003)、《婚姻状况代码》(GB/T2261.2-2003)、《从业状况(个人身份)代码》(GB/T2261.4-2003)、《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GB/T3304-1991)、《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00)、《学历代码(文化程度代码)》(GB4658-2006)。如发布最新版本,则采用最新版本。请按国家标准填写,国家或地区填写中文简称。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区、旗):指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省、市、县名称,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四)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出具《死亡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的县(区、旗)6位行政区划代码,以民政部编制的上年末《县级以上区划简册》为准。

  (五)编号:填写17位代码(可由信息系统自动赋值)。编号规则为:《死亡证》出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年份(4位)+流水码(4位)。

  (六)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证件类别及号码不得空缺。中国公民要求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

  (七)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婴儿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八)出生、死亡日期:填写死者的出生或死亡的年、月、日,婴儿死亡填写到时、分。

  (九)个人身份:按照死亡前的个人身份填写,离退休后死者的个人身份一律填“离退休人员”。

  (十)死亡地点:“医疗卫生机构”指死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及急诊室;“不详”指未能确定的死亡地点(仅限非正常死亡者)。

  (十一)常住、户籍地址:常住地址填写死者居住半年以上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户籍地址填写户口簿上登记的地址,详细到门牌号码。

  (十二)第一联“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第I部分中“(a)直接死亡原因”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疾病诊断或损伤。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填写第一联“(a)直接死亡原因”,如果(a)行填写的为症状、体征、衰竭,则“死亡原因”填写(a)行之后的主要致死原因。填写举例:

  例一:如某人因肺癌导致死亡,第一联:(a)肺癌;

  根本死亡原因:肺癌;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肺癌。

  例二:如某人因早年的慢性支气管炎逐渐引起肺气肿,逐渐引起肺心病导致死亡,第一联:(a) 肺心病,(b)肺气肿,(c)慢性支气管炎;

  根本死亡原因:慢性支气管炎;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为“肺心病”。

  例三:如某人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死亡,第一联:(a) 颅内损伤,(b)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根本死亡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

  第二、三、四联“死亡原因”:颅内损伤。

  (十三)生前主要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三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三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二级医院(含相当)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院,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一级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疗养院等。

  (十四)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依据:“死后推断”仅限死亡地点为“来院途中”、“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填写。

  (十五)根本死亡原因及ICD编码:二级及以上(含相当)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编码人员填写,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码人员网上填写。ICD编码填写4位国际疾病分类代码。

  (十六)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申请人应为《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

  死亡证明上的死亡原因

  死亡证明上的死亡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

  1、自然死亡:因疾病、老年等自然原因导致的死亡。

  2、非自然死亡:因他人暴力、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死亡。

  3、意外死亡:因突发事件、事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

  4、不明死亡:无法确定死因的死亡。

  在填写死亡证明时,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和资料,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

  死亡证明办理如下: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开具证明;

  (2)不是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到当地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去居委会、卫生所、医院出具证明;

  (3)公民已被火化,可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死亡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死亡证明有什么内容

  死亡证明是指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某人已经死亡的文件。它主要用于办理死者生前的遗产继承、保险理赔等事宜。

  一般来说,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

  3.出具证明的单位和日期。

  在开具死亡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办理。死者家属应在逝者去世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申请开具死亡证明。

  2.提供相关证件。在开具死亡证明时,需要提供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3.保留存根。为了方便后续办理事宜,建议死者家属保留一份死亡证明的存根。

  总的来说,了解死亡证明的内容和使用方法是很有必要的。在办理遗产继承、保险理赔等事宜时,死亡证明将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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