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2024-10-15 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施工单位自评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1

  关键词: 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设备;工业管道; 焊接工艺评定。

  前言

  焊接工程是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燃气、热力)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重要分项工程。焊缝射线检测一次合格率是整个工程的一项重要质量指标,甚至列入施工合同内,要求焊缝射线检测一次合格率达到不低于95%。焊接工艺对于工程焊接质量很关键,焊接工艺正确与否,需要通过焊接工艺评定来验证。

  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xx规定:在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后,应在工程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47014-20xx的规定进行。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

  根据NBT47014-20xx(JB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第三章“术语与定义”:为验证所拟订的焊件焊接工艺的正确性而进行的试验过程及结果评价,称为焊接工艺评定。

  焊接工艺评定一是验证拟定的焊接工艺正确性,二是评价施焊单位焊接的焊缝的使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能力。

  焊接工艺评定包括制订焊接工艺预规程、按照焊接工艺预规程进行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以及根据焊接工艺评定试验汇总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按规定格式记载有关试验数据及验证性试验结果(焊接试件、检验试样、测定性能、确认试验记录),对拟定焊接工艺的正确性进行评价的记录报告。能够满足要求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经批准后成为焊接工艺规程,用于指导生产的焊接工艺文件。

  审查焊接工艺评定,监理工程师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正确性判定焊接工艺评定结果

  如何判断一项焊接工艺评定结果是否合格,并能应用于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的焊接工程上,首先应确定该项评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方法和评定合格标准是否符合《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47014规定的重要因素和补加重要因素(有冲击韧性要求时)核定其使用的范围。对其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追加试验和评定的方法,或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2.确认变更后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修订后,名称更改为《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xx,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施。对于20xx年10月以前报审的焊接工艺评定,遇到了执行GB50236-98版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变更问题。除允许对焊接工艺评定报告进行编辑上的更改或补充外,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不允许变更的,因为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进行特定焊接试验时发生事件的记录。“编辑上的更改”是指如母材或填充金属分类号的调整。“补充”是指诸如由于标准的修改而引起的变化。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中可以附加补充文件,只要这些补充文件被试验记录或类似数据证实是原来评定条件的一部分。但是对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的所有变更(包括日期)都必须进行再确认。

  3.检查焊接工艺评定的'实施单位

  焊接工艺评定验证施焊单位拟定焊接工艺的正确性,并评定施焊单位在限制条件下焊成合格接头的能力。

  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并完成焊接工艺评定工作。不允许将焊接工艺评定的关键工作(如焊接工艺预规程的编制、试件焊接等)委托另一个单位完成。试件和试样的加工、无损检测和理化性能试验等可委托其他试验机构完成,但施焊单位应对整个工艺评定工作及试验结果负全部责任。

  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众多,各施工应独立完成焊接工艺评定工作,不允许“照抄”或“输入”外单位的焊接工艺评定。

  4.结束语

  1)本文讨论的是针对现场常用的焊接方法包括气焊、焊条电弧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含药芯焊丝电弧焊)的焊接工艺评定的审查。

  2)监理机构应在现场设备、工业管道工程焊接前审查按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47014-20xx的规定进行的焊接工艺评定。但不排除已有焊接工艺评定(执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的所有变更进行再次确认。

  3) 审查过程中,结合设计文件,焊接工艺评定严格执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xx及《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NB/T47014-20xx规定,不排除评定规则允许下的母材、焊材代用。

  参考文献:

  [1] GB50319-20xx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S]

  [2] GB50236-20xx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S]

  [3] NB/T47014-20xx 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S]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2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3

  一、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1.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设立安全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实施主体认识不清。

  3.设立安全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设立安全评价时,应仔细核对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评价区域范围和评价业务范围等信息。对于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甲级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对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仔细审查,避免评价报告出现前后名称、数据不统一、安全对策和建议难以实施等问题,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评价报告应督促评价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3)8号令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行分级实施的办法。安监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一开始就要对项目性质充分了解,避免将本应在国家层面进行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报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反之也一样,以免造成工作被动。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应该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常见问题

  (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不符合规定要求。

  (2)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采纳或未采纳时没有作充分的论证说明。(3)安全设施设计送审不及时。

  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的对策措施

  (1)8号令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可能出现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投资概算;结论和建议。设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专篇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以后才可以送审。

  (2)建设单位应配合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每一条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答复,应列表详细说明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实际落实情况,如果没有采纳时则需要作充分的论证说明,给出足够的理由和依据。

  (3)为了加快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时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深度交叉的办法,往往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着手开展设备订货和现场施工,这就会产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滞后于项目建设进度的问题。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紧密配合,加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工作,完成后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向对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

  1.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具体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2.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常见问题

  (1)试生产方案编制和安全许可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2)试生产方案备案期限内没有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3.试生产方案备案阶段的对策措施

  (1)建设单位应根据8号令的要求,在开车准备阶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报送。

  (2)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属于联合生产性质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内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则应按规定在未到期之前办妥延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抓紧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常见问题

  (1)建设项目相关安全设施未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

  (2)安全设施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对策措施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检查评估合格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校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取证情况;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高温等测试报告。如果建设项目没有取得以上这些报告,就会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因此需要建设单位提前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够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如果检查发现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存在缺陷、隐患的,则应限期进行完善或整改。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4

  一、安全预评价的重要作用

  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是指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是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从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强化基础转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预评价是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评价,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的安全设施更完善、更合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设计和施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1、安全预评价是对可研报告中安全性的把关和深化。建设项目通常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施工、试生产、正式投产等几个阶段。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多数设计单位都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写安全专篇(节),但以往实践表明,有的专篇(节)的深度达不到要求,有的可研报告甚至没有专篇(节)。工程设计者往往只侧重于考虑生产过程实现的工艺性能和经济指标,如产品品种、产量、质量、效益等,设计单位通常也只配备与生产过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一定有安全方面的专业人员。而安全预评价者则更侧重于考虑劳动安全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否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把关的专业单位,安全评价单位专门配备了经国家注册认证的安全专业的技术人员。两者把关出发点和力度大不相同。特别是在建设项目投资趋紧时,业主往往要求设计单位首先压缩安全生产投入。因此,如果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单位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其劳动安全设施就有可能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安全预评价是实施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程序。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监督侧重于对建设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由于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内容侧重于行政管理,技术上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参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设计已成为一种技术性商品,设计单位的行为受雇主观点和利益影响,特别是一些雇主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时,设计就不一定能完全体现全民和社会效益。而预评价单位则是从安全生产角度入手,对设计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设计作出鉴别评价,除了对雇主负责外还要对社会和生产安全性负责。它是行政机关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的一个必要程序。尽管安全评价机构也是一种技术商品,也可能受经济利益影响,但参与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和综合管理则是行政机关对中介机构的一种监督。

  3、从安全经济学理论讲,安全预评价工作是投资少收益大的一项措施。安全工作虽不能体现直接的经济效益,但其隐性效益是显著的。安全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即安全效益金字塔关系:系统设计1分安全性=10倍制造安全性=1000倍应用安全性。从这个角度讲,工程设计阶段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与事故发生后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整改的投入,两者是不能同日而语的。也就是说,在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投入是最节省的安全投入。因此,通过安全预评价对"同时设计"工作进行把关决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而是具体体现"预防为主"的战略性措施。

  4、预评价与"三同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种管理模式。据了解,西方国家并没有由政府管理"三同时"这一制度。因为西方国家的管理模式是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或者说是以结果为主要管理对象的'。如果建设项目建成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是不允许投产的。而我国目前还属于第三世界国家,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市场经济正处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法制也尚未十分健全,一些项目由于"同时设计"把关不到位、建成投产后发现存在隐患,有时只好迁就通融、维持现状,或是从其他方面采取一些隔靴搔痒的"补救措施"。如某乳品厂曾建在传染病医院邻近;福州西区水厂露天的过滤池南侧2米多处建起了高层的居民区,一旦有人往水里投毒,后果不堪设想,只好采取一些临时的"防范措施"等等。因此,在我国现有生产力水平和体制下,只有通过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过程实施监督,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实现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如果没有进行对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的有效监管,那么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将大幅度上升。

  二、当前安全预评价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规需进一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原劳动部3号令和10号令是原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制定的与之相配套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规章已经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入,一些行政职能已经进行了划转,如卫生职能已划转卫生部门,安全职能已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原来的各工业主管部门集中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中"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名词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二是随着《行政许可法》于今年7月1日实施,原国务院部门规章继续实施的法律延续性亟待进一步明文确定。

  2、有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安全预评价工作意识淡薄。据了解,目前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基本上属于两种情况。一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在可研或初设论证时由安全行政部门要求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二是经过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宣传后建设单位才做的项目。此外,不少建设项目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为了节省投资或其他目的,还通过各种关系说情,以求得省略安全预评价这一重要的步骤。这足以说明一些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劳动安全"三同时"工作意识的淡薄。

  3、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报备后的影响。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xx]68号)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度。但是,该文件中如何注册这样的中介机构、专家应具备什么条件等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文件。预评价报告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对各省负责备案的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国家局意见是根据各省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这一管理方式的改变,将可能因各种原因如由评价单位的内部人员、退休人员自审或评价机构之间相互"结盟"串审等而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查质量。

  4、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影响。安全评价工作是一项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的有偿服务工作。目前,安全评价资质由国家安监局统一批准,未进行分级管理。许多企业反映,由于安全评价机构数量少,缺乏竞争机制,安全评价费用高,服务态度不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安全预评价工作。安全预评价报告行政审批改为专家评审报行政部门备案后,一些评价机构在报告评审工作中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搞隐性的业务联盟,不仅破坏了技术市场的秩序,也影响了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

  三、进一步搞好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思考

  1、有关安全预评价的法律法规应尽快修订完善。一是国家应从现有安全行政体制出发,结合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制定可替代原劳动部3号令、10号令的国务院法规,使安全预评价工作的法律延续性体现得更加明确。二是尽快修订《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通过地方法规将以往开展"三同时"工作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措施法制化,使之体现依法执法的连续性。三是可以比照其他"三同时"行政部门的管理办法,如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做法,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也可参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可研阶段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四是将安全预评价工作做为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从设计阶段就予以否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五是新出台的法规应对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单位提出制约措施,以确保政令畅通。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5

  1995年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率先引进了环境监理制度,这标志着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的拉开了序幕[2]。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xx年6月印发的《关于同意将辽宁省列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的复函》和20xx年7月印发的《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试点省份的函》标志着辽宁和江苏两省率先成为中国第一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试点省份。国家环保部办公厅20xx年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具有里程碑意义,文件中规定了环境监理的定位、主要功能与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别,同时将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重庆市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份。《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的环境监理工作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3]。

  2基站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基站的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确定环境监理单位阶段;(2)编制及评估环境监理方案阶段;(3)设计及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阶段;(4)报备基站监理总报告阶段。

  2.1确定环境监理单位阶段

  2.1.1环境监理项目公示

  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基站建设项目,应由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在其门户网站或其他专业网站进行公示。

  2.1.2环境监理单位遴选

  在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获得批复后、开工建设之前,基站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工作。环境监理单位遴选工作应在工程招标结束前完成。按照遴选工作的相关要求,招标期间应该委托评估单位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单位采用公开遴选或邀请遴选的方式遴选出基站建设的环境监理单位。应选的环境监理单位需提交应选文件,经统一开标和专家评标后,选出2家候选单位交由基站建设单位最终确定。

  2.1.3合同签订与备案

  遴选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和中选单位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依据遴选文件的应选文件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并在负责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备案。

  2.2编制与评估环境监理方案阶段

  2.2.1编制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在签订委托环境监理合同及收到相关设计文件后,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基站建设项目站址、数量、环境特征、环评和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基站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方案。

  2.2.2评估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环境监理单位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需要进行技术评估,按照评估单位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送给基站建设单位。

  2.2.3报备基站环境监理方案

  建设单位应将基站的环境监理方案报送审批该基站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环境监理方案须经审核备案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在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基站地址或相关技术参数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时,应组织研究修编,经建设单位报送审批该基站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2.3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阶段

  按照基站环境监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基站设计及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并且编制基站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基站试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基站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报告应包括设计文件的环保审核、施工阶段环保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环保宣传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此阶段,基站建设项目可解决站址核查与保护距离核查的工作,通过现场巡查和抽取重点基站旁站等工作方法记录基站站址与环评及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整理并提交实际建成的基站技术参数表及图片档案。基站试运行期间应按照环境监理方案实施细则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编制基站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等内容。在此阶段,基站建设项目可采用现场巡查和环境监测等工作方法,对试运行期间的基站进行抽测,逐步落实环保部门环评批复中的环境监测要求。

  2.4报备监理总报告阶段

  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向基站的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监理总报告应在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写,报告应全面总结基站环境监理的成果,反映基站在设计、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基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监理总报告报送给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3基站环境监理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及成果

  根据基站环境监理工作的四个阶段,对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重点及各阶段交付成果进行分解,详见表1。

  4结语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6

  科学分析《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确保顺利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副中心城市和渭北工业区航空工业组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责任分工和组织形式

  我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二是对8个“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进行评估;三是对承担《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任务进行评估。

  区发改委牵头组织我区《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在摸清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部门、镇街的总结报告,形成《区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上报市政府。8个“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由规划编制单位自行组织,并形成评估报告。承担《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任务评估分工详见附件。

  三、评估重点

  各部门、镇街要紧密围绕《规划》中涉及本部门、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和上报项目开展评估,全面总结成绩、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近两年来,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现状、“十二五”目标实现的进度、20xx年的情况预计以及完成五年目标的发展趋势判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近两年来,相关产业和领域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对策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包括对完成《规划》中提出的相关任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近两年来,项目的.推进情况。对列入“十二五”规划中的150个重点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对未能动工实施的或不能实施的要说明情况。

  (四)结合《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新变化,对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对未来两年进行预测,提出是否对规划的指标、任务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结合自身实际和承担的具体任务,提出进一步推进《规划》落实的对策。

  四、工作步骤

  (一)各单位评估报告起草阶段(6月14日—6月20日)。各镇街、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全面展开《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总评估报告起草阶段(6月21日—6月28日)。区发改委在各镇街、部门提交的评估报告及各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基础上,起草《规划》中期评估总报告。

  (三)征求意见阶段(7月1日—7月30日)。区发改委牵头,广泛征集各镇街、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评估报告的意见,并于省市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衔接。

  (四)报送审议阶段(8月)。区《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领导,组建班子,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中期评估采用数据应预计至20xx年底。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7

  一、工作原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即把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其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的行为过程和执行的业绩、效果优劣。经济性、效率性与有效性是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

  (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的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项目的效果,以更加合理、准确反映支出的实际绩效。

  (三)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真实性是保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正客观的基础,科学性是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主,兼顾国家、国际比较标准,将预算标准和实际相结合,普遍适用和个别选择相结合,充分考虑财政支出的特点和运作过程,以真实反映和衡量不同资金使用受益单位(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能力。规范性是评价行为和结果始终贯穿和反映财政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强化、规范公共支出项目的选项、审批、监管、审核功能,增强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责任制,使绩效评价对公共支出和预算管理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基本方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包括:

  (一)成本——效益比较法。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额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二)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三)摊提计算法。研究某项支出通过年度盈余得以回收的时限,即计算投资回收期或投资风险。摊提时间越短,风险越小。

  (四)最低成本法。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六)历史动态比较法。将历史上各时期的公共支出按一定原则和类别分类排列,分析比较,确定公共支出效率变化的情况。

  (七)横向比较法。将相同或近似的支出项目通过比较其在不同地区间的实施执行情况来分析判断支出的绩效。

  (八)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公众评判法)。通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进行评价判断。

  (九)财政部、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它方法。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支出项目的不同情况可以只采用一种方法,也可以多种方法同时进行。

  三、指标体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基本(通用)指标,一类是个性(选定)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基本财务指标、国家(国际)通行指标、公众关注指标等被普遍应用在公共支出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个性指标是在确定具体评价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和目标来设置(选定)的特定指标。

  个性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和修正指标。绩效指标根据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和类型,同时兼顾绩效评价工作的可操作性分为九大类,每类设立支出类型评价“指标库”,针对不同项目的绩效评价内容选取一定比例的指标。为满足评价工作的要求,还可以结合具体需要临时设置一些补充指标(绩效评价指标及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四、组织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分级实施。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预算分配的主体,负责安排各项财政支出并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评价标准,统一规划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各主管部门、支出项目单位是财政支出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本部门、本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日常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指定的重要项目,由省委、省政府指定的牵头单位或由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共同组织实施;对省直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的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由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审计、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邀请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

  五、工作程序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从而减少误差,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一般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前期准备

  1、绩效目标申报。

  (1)财政基本支出的绩效目标,包括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绩效目标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2)预算单位在申报支出项目时,必须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可行性方案必须有科学的论证和专家意见。

  可行性方案中,绩效目标包括以下内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所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等。

  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申报必须按《广东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粤财预[*]6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程序和规范文本格式申报。省级部门(单位)在报送预算支出项目申报材料时,加报一份给省财政厅绩效评价部门备案。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提交的可行性方案,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一般性支出项目可以按规定的例行程序审核,重大项目可由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

  2、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根据公共支出绩效目标以及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确定评价目标和对象并下达评价通知书。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人员、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3、成立评价组织机构。确定评价目标后,应根据目标的具体情况,成立评价组织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选择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结果报告。

  4、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定评价工作具体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二)现场评价

  1、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到评价对象现场采取勘查、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评价对象的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2、核实、分析基础数据并计算评价结果。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和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并辅助以专家问卷等定性指标的分析计算出评价结果。

  (三)撰写报告

  1、形成初步评价结论。评价工作组根据计算的初步评价结果,撰写评价分析报告,并在必要时候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核实相关调整事项,评价分析报告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具体格式和要求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用语准确,并报请评价组织机构审核确认或备案。

  2、总结建档。评价工作完成以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有关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评价组织机构,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六、分类实施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型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体分为部门(单位)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部门(单位)自我评价。

  财政支出项目统一实行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制度。

  (1)项目完成后评价。所有预算项目支出完成后一个月内,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自我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备案。

  (2)项目中期评价。对跨年度项目支出实行项目中期绩效自我评价制度。每个预算年度结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都要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制度,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

  (3)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应该包括:与申报的可行性方案进行比较分析、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绩效结果等(具体格式和规范文本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4)抽样复核。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抽样复核、审查,抽查面逐步达到每个预算年度支出项目的5%以上。

  2、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重点项目评价。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在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各方面材料和基础数据,对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判断,综合专业意见,对项目支出的经济、社会、政治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

  (2)项目中期评价。对影响较大或者所跨年度较长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3)支出预算中按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评价。

  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可以委托下一级财政部门和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重大支出项目。省级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项目试行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对支出绩效进行自评,上报自评报告,财政部门对自评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或组织评价。

  (二)一般性支出及小额请款。暂不实行支出绩效评价,待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建立后,再结合部门预算编制和部门综合评价一并实施。

  (三)跨年度支出项目。全部按《方案》规定实行自我评价。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进度和阶段效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对所跨年度较长的项目,可由省财政厅组织进行绩效评价。

  (四)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属财力性转移支付,纳入地方预算收入综合平衡。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具体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五)专项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省财政部门组织评价,也可以由省委托市、县的财政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八、结果应用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包括:

  (一)对项目支出资金使用单位报送备案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和抽查。逾期不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

  (二)对跨年度实施中期评价的项目支出,在提交年度评价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再拨付资金,并可以根据评价报告的结果,对长期项目资金作中期调整,以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不按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必须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拨款。对绩效差劣的项目要进行通报,对同类项目下一预算年度不再安排资金。

  (三)重点支出项目经过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根据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对后续资金拨付提出处理意见,经政府批准调整支出预算。同时,提请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和事后审计,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财政和审计监督。

  (四)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结果还可以判断财政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准确把握财政决策和政策效应,控制财政风险。

  (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分析诊断单位内部的管理问题和部门的主要政绩水平,加强财政资金的监控,提高支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经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加强部门财政资金运用和部门行为监督,体现和增加公共支出公正性和透明度。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8

  根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关于评选20*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教学〔20*〕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要求搞好自查自评。各市、各高校要依据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教学〔20*〕8号通知要求,对照评估的各项指标,抓紧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本单位自查自评的组织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等。

  二、做好标兵单位的评审和考核工作。对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对已获得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称号的(名单见附件),自获得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起两年内,参照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标准,实施年度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奖励。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标兵单位荣誉称号。

  标兵单位免评期满即从获得标兵单位称号的第三年起,正常申报参评先进集体。

  三、把握重点,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市、各高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全面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申报竞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聘请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各单位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材料,要紧紧围绕评估标准的各项指标,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并要突出重点。其它相关辅助材料可列清单,不报原始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标兵单位申报和考核材料:(1)学校自查自评报告;(2)《*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自评得分表》;(3)《*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标兵单位登记表》(表内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4)对照评估标准整理一套简要的原始支撑材料。

  2.市申报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材料:(1)市自查自评报告;(2)《*省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自评得分表》;(3)《*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表内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4)本市及所属一个县(区)与评估标准各项指标相对应的原始支撑材料(材料大致在6个标准文件盒以内)。

施工单位自评报告9

  关键词:公路;内业;资料;管理

  一、引言

  公路工程内业资料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的记录和评定结果,是交工验收及质量评价的依据,也是施工过程中指导性、程序性和方法性的文件。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F80/1-20xx)它主要包括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和签认的(必要时需经设计或业主批准和签认的)以下6个内容: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2)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等。

  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单位工程竣工的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项目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 5)施工记录 6)测量复检记录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9)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0)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11)竣工图 12)竣工验收单 13)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以上均包括文字和相关的声像资料。

  二、内业资料的分类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根据桥梁施工管理和质量检验评定的需要,在施工准备阶段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附录A将桥梁的建设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即编制《某某桥梁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该表是该工程项目的一个总纲,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应遵照该工程项目的划分进行与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的监控、管理等的一切活动。桥梁工程的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A。现以一座4×30(孔数×孔径)桥为例对单位、分部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如某某桥梁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下部构造为:双桩基、一系梁、双柱、一台帽(盖梁)、桥台左右均设有锥形护坡;上部构造为:预制预应力T梁(先简支后连续的连续梁)、钢筋混凝土桥面铺装、钢筋混凝土防撞护栏、两头设搭板。)

  内业资料的分类:桥梁内业资料的形成顺序是从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这也就是内业资料分类收集、整理、归类的依据和大纲。按此划分表根据资料的多少可分可合的分类编目建立档案。

  三、内业资料的形成

  内业资料的形成分3个阶段:即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中间交工检验和交工验收检验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般是按单位工程编制的,它是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资料,若内容较为全面详细,包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施工方案、方法,则在打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报告时可以简化,可以不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类的附件,但应在该附件项注明:见某某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和报告编号,其他要求的附件按规定不得缺漏。按申请报告的具体分部工程分别归类。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在组织施工前编制。规模大、施工工期长的工程可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分部位、分单位工程等分阶段进行编制。具体要求如下:(一)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批准方为有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如有工艺变动和有施工措施较大变动时,应有变动审批手续。(二)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文字说明:工程概况,工程造价,工程特点,工期要求,施工部署,质量要求,主要技术措施等须说明的情况;施工平面布置图。 (三)进度-计划安排及各种工、料、机计划表;质量目标(质量总目标、分项质量目标,实现质量目标的内容措施、办法、执行人);施工技术方案、保证质量及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包括冬、雨季施工措施,及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施工节约技术措施;大型桥梁土建、安装复杂的工程应有针对单项工程施工需要的专项施工方案如模板及支架设计、明挖、深挖基坑、桩基人工挖孔支撑设计、降水设计、施工便桥、便线设计、预应力混凝土钢筋张拉设计、大型预制构件吊装设计、混凝土施工浇筑方案设计、设备安装方案设计等;安全、环保措施。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1、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图纸会审,由承包工程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学习、审核并做图纸会审记录。 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工序施工技术交底,各种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有签字手续。图纸会审资料一般按单位工程归类。技术交底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主要附件资料归类。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和试(检)验报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必须合格,应有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内容包括厂别、品种、标号、生产日期和试验编号);使用前必须进行自检,无自检资质的应抽检送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复检;试验单要有试验结论,质量有问题时,在可使用条件下,应注明允许和使用的工程项目、部位和不影响该部位的`质量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办理。需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的,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并须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和经监理工程所批准后(有批准手续)方可使用。凡使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应有鉴定证明或生产许可证,并要有产品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一般以单位工程分类别、规格按进场和监理批准使用日期顺序集中建立台帐、收集、归类,但还必须按分项工程的部位建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使用记录,以备工程验收时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合格性及适用性进行核对认可。

  施工设计图测量复核、供施工使用的临时测量标志的敷设、施工放样测量记录及成果资料 。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业主批准文件、图纸等。按单位工程收集,按分部、分项工程列目归类。

  施工阶段资料包括有:施工试验报告:指施工过程的抽检试验结果资料,可按试验项目以分部工程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和建立台帐,由工地试验室集中管理。施工记录:按分部工程收集,按分项工程、子分项工程列目归类,附于工程检验记录(报告)之后。

  测量复检记录:同上。

  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记录(报告):同上。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同上。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⑴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发生后立即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⑵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填写“质量事故记录”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施工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记录)、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记录(报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资料使用的表格及编制程序,必须符合有关工程质检部门的规定表式内容、份数和要求。 中间交工检验和交工验收检验阶段资料包括有: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竣工图:与施工设计图编目顺序相同,按单位工程收集,但对设计变更部分必须在变更后的图纸上注明设计变更的部位,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编号,以备核查。 竣工验收单:由施工单位集中列目归类。 工程竣工质量核验证书:由施工单位集中列目归类。

  四、质量检验的评定:

  评定方法及使用表格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xx)要求进行,具体分项工程评定方法见本文《某某桥梁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评定方法说明栏,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按划分表内容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附录J相应附表逐级汇总评定得分及等级。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的填写: ①所属工程项目可改为所属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工程项目可作为表头编入,如《浙江诸永高速公路仙居段公

  路工程》作为第一行,第二行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②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名称根据《桥梁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表》相应名称填写,单位工程名称应明桥梁名称,桥梁左右幅孔数不相同时左右幅应分开评定,分开评定时桥梁名称后还应写明幅别,如丽沟大桥右幅。 ③基本要求栏:填写《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该分项工程规定的基本要求的检查结果,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xx) 8.6.3项1基本要求。 ④实测值或实测偏差值栏:根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栏的要求填写,规定为符合设计或不大(小)于设计的应填写实测值;规定为允许偏差的填写实测偏差值。 ⑤平均值、代表值栏:只填写经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附录规定计算的结果值。 ⑥外观鉴定栏: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应项目外观鉴定规定的内容填写和扣分,不得随意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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