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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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1
房地产企业有着高风险、高投资的特点,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它而言就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它能够帮助房地产企业实现对财务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有效地规避其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是增强房地产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措施。
1.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1.1财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从当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给予财务管理足够的重视,很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制度也没有被应用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所以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被管理层严肃对待。相关责任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也不能将内部控制体系真正的去贯彻和落实,从而使得内部控制体系在企业中的建设和完善完全失去了实践上的支撑,财务管理制度也逐渐流于形式,这与管理层及企业内部人员的意识薄弱有着密切的关系。
1.2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
当前很多企业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方面并没有形成完善的系统,而且还多存在着企业建立的内部管理体系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尽管当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引进内部控制体系的时候也参考了很多先进的案例和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其在对自身企业特性的方面却缺少较为细致的考量,从而缺少必要的完备性、针对性和适应性。除此之外,因为房地产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较快,而很多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引进相关的灵活性应变机制,根据时事和环境的变化来修订和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1.3融资渠道比较单一
房地产是一项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但就当前形势来看,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仍面临着渠道较为单一的难题。之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依靠国家的支持获得了良好的发展,但也正是在这种依赖性的支持下,限制了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渠道方面的开拓,大多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渠道来获得融资。而在国家银根紧缩政策的影响下,房地产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加了,仅依靠银行贷款来作为房地产开发的资金支持,已经对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产生瓶颈。
1.4内部监管不到位
在内部控制体制建立后,必要的内部监管措施也是必须的,但大多数企业在这方面却缺乏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房地产企业的监督机制层次性方面,因为很多房地产企业都采取了设置属地项目公司的管理模式,在这种集团控股型管理模式下,因为很多子公司分布在各地,其在治理结构、管理组织形式、内部控制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较多的缺点,往往与企业本部的财务管理存在协调或匹配上的问题。其次,房地产企业在控制体制中的监督管理方面还缺少先进的建设经验,在很多情况下都变成了事后监督,从而使得监督执行的效果大大降低了。
1.5中小房地产公司信息化管理平台不完善
中小房地产公司鉴于领导意识、资金和能力的有限,使他们在公司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方面较为落后,而这却是房地产企业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的现代化要求。如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通过信息化可以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控和全面管理,从而保证其深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整体的过程中。但是中小房地产企业在意识和眼界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新事物的关注度不高,也由于他们在资金和能力上的有限才使得他们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并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平台。
2.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策略
2.1正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优化企业管理模式
首先,在意识方面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都要对这种现代财务管理的制度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充分理解内部控制流程及其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然后建立一t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优化企业管理模式。为此还要制定明晰的控制流程和制度规章,从而保证企业管理人员的贯彻和落实,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不再只是流于形式,而要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建立全面的、完整的、现代化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
相关的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在现代化的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上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而建立全面的、完整的、现代化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及时地引进先进成熟的制度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良,以建立适应性强的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其次,要同时加强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吸收别人成功的管理经验,认清自身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缺点,从而优化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但是以上这两种措施都是建立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3拓展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较高的投资风险、较大的资金投入以及较长的建设周期是房地产企业本身的重要特点,尤其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融资问题就成为了限制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在融资渠道的拓展方面多下功夫。在当前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需要在融资渠道方面进行改进。首先,要减少对国家政策的依赖性,积极发展自身融资能力的建设,合理地利用银行贷款这种传统融资模式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其次,要积极探索融资的新渠道,如房地产信托融资、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资本市场、增资扩股等融资渠道。还可利用外资银行及其证券商外资来发展房地产企业。
2.4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工作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控制是保障企业内部控制作用的重要途径,它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有利于实现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审计控制的过程中通过专项业务和定期审计的形式,房地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就很容易被发掘,并能够实现对各种漏洞和不良行为的查处。而通过企业绩效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执行,企业将管理和控制的过程移向了事前与事中,这也是当前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这种在事前和事中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管理能有效地发现企业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成为企业管理的有效工具。
2.5搭建完善的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
在房地产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也要加强重视,从而在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支持下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这种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的生成可以有效地打破企业的信息孤岛,将企业经营、财务、销售、采购等多方面、各个环节的数据实现信息的整合,使信息沟通组织扁平化、多元化,这对于企业的全面控制来说是一个得力的助手,有利于企业在信息管理方面实现畅通和高效地传递,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
3.结语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它主要是通过调节、约束和规划企业内部各项财务活动,从而为企业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以尽可能多的帮助企业实现盈利。而鉴于房地产企业有着高风险、高投资的特点,财务管理中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它能够帮助房地产企业实现对财务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预测、发现和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是增强房地产企业发展过程中竞争力的重要保障措施。
房地产论文2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人们对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越来越重视起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拖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在拉动国家经济的同时,势必造成环境的破坏,所以房地产企业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环保意识,制定环保目标,保证企业、社会、环境三方面和谐发展,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环境成本核算与控制,进而有效保护环境,控制环境成本。
为了更好的推动物料流量成本会计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大量推广与使用,本文将从政府、科研机构和房地产企业三个大的层面提出一系列政策和改进意见,竭尽全力的对我国房地产企业引进物料流量成本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政府角度的建议
1.快速推进激励房地产企业引入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制度体系
物料流量成本会计实际上是诞生于日本,并在日本的企业大力开展与采用,其主要原因归结于日本政府对循环经济的高度重视,把环境管理会计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方向,进而不断的优化和改进环境管理会计,并且从法律法规和行政制度上给予一定的保证的与支持。而物料流量成本法在我国发展的并不顺利,其源于我国政府没有出台相关立法与制度进行扶持与支持,没有国家财务系统的大力支持下多数企业由于对财务系统未知领域的物料流量成本法也未敢涉足,造成物料流量成本法在我国停滞不前,所以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
首先,加快房地产企业环境成本核算的法律规章制度坚实,改进房地产企业环境信息核算披露制度。与此同时要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与房地产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制度建设标准化、精细化。将低碳环保、节能减排作为衡量房地产企业健康经营的标准。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对环境问题的监管,积极开展企业环境问题培训。保证环境执法部门能够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原则,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使企业积极自觉的将环境成本法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之法,逐步渗透导入物料流量成本法。
其次,强化环境会计审计制度建设,使环境成本核算在法律的依据下顺利开展,环境成本审计的作用关键是提升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在广大人民群众时的信任程度。使人们对政府在企业环境成本的监督上信心倍增。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使房地产企业在建筑施工时将环境保护放在关键位置,同时也在各大媒体积极发布环境信息,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步引入推广物料流量成本会计
日本企业运用物料流量成本会计会计在近几年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推动其发展的两个主要政府部门分别是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这两个部门分别负责环境财务会计和环境管理会计。而在我国需要环境保护部门通过组织学习、编制指导性文件、制定实施手册和召开讨论会等方法,向企业推介物料流量成本法。在向国外成功经验的咨询和探究的对接上,政府相关部门应予以政策性支持,或对成功导入物料流量成本法的`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奖励,加速企业应用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进程。
二、企业角度建议
确保安全是房地产建设的主要目标工作之一,只有把环境成本管理与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合理的控制措施,才能在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把项目环境成本控制在项目责任成本预算内,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按照国家、行业的环境管理规范,合理投入环境保障措施费用。按规定足额提取环境生产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合理投入环境保障措施费用。物料流量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环境成本核算中的规定。近几年,房地产的中标价越来越低,有些项目甚至无利而言。环境成本投入大,总成本费用会加大,利润就少,效益就差。现在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利润不高,为了保证生产又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矛盾。环境和效益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环境生产在经营活动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房地产企业应在成本费用预算中确定环境保护投入的比例,这个比例在实际施工的费用开支应得到保证,不能为了增加项目利润而减少这部分投入。
(2)追求项目利润最大化应在保证施工环境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在当前项目利润较低的情况下,项目管理既不赞成为保证利润而减少环境保护投入,也要反对为了环境保护不惜成本的投入。施工过程中应冲锋利用物料流量成本法划分环境保护材料投入的明细,重点是环境防护实物投入有多少,设施投入有多少,其他费用有多大,工程项目完工时,环保安全帽、环保安全网、环保安全事等收好管好,减少人为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施工安全措施所使用的环保材料、设备、器具等应妥善保管,在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次利用,既达到安全标准又减少成本费用压力。
三、科研机构角度建议
(1)科研部门应加快技术开发进程,使房地产企业具有过硬的科技后盾。我们可以借鉴日本通过产学研联合的形式为企业导入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成功案例:科研部门、政府和企业强强联手做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研发。日本的物料流量成本会计应用指南及案例就参照了日本能率协会等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此外,日本关西研究中心和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也就物料流量成本会计取得了具有现实意义的科研成果。我国也可参考日本产学研的联合模式,先开展应用试点,组建包含学者、专家、技术员等的科研队伍,由政府、科研机构、房地产企业三者联合加速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实际应用进程。
(2)协助政府制定物料流量成本会计实施的相关指南。我国的科研机构应学习借鉴国外学者研究物料流量成本法的经验,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方面,借助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力量,积极为政府机构提供智力支持,协助立法机关制定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相关指南。在理论研究方面,与高校进行项目合作,吸收对物料流量成本法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的建议和科研成果,并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参与进来。
在这方面的实践层次上,在与相关试点企业合作过程中,通过积累试点房地产企业实施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经验,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应用指南。通过理论和试点实践两方面的研究,并与我国相关的部门共同合作,这样才能迅速的的制定出实施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相关规范,详细制定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目标、思路、准备工作以及实施程序等内容,并且按照房地产行业来制定不同的实施规范及细则,这样的目的就是为房地产企业在导入物料流量成本会计的时候提供实施依据,做到有章可循。
房地产论文3
摘要:房地场工程管理对房地长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高效的工程管理能够提高房地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促进房地厂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本文对房地产管理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总结房地产管理的要点,以促进房地产工程管理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促进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关键词:建筑项目;工程管理;材料采购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建筑行业获得较大的发展机遇,建筑市场需求量不断上涨,建筑企业获得了很多经济效益。为了使建筑企业更加符合建筑市场发展要求,促进其经济效益不断增加,建筑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以便获得更多市场份额以及经济利润。建筑施工技术管理是建筑施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进一步提高该管理水平,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1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内容和重要性
1.1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主要指的是管理开发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的所有工作。其中,合同管理是当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工程管理的主要方式,主要利用组织、控制、验收、协调等手段,对开发项目施工中的技术和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观看,以保证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总体目标能够在施工结束后实现。对房地产企业建设项目来说,企业直接管控的目标是成本、施工进度和质量。在保证各方面安全的条件下,根据计划成本、施工进度和质量完成开发项目目标。这三个目标之间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因此在施工时需要综合利用这三个目标,以实现整体目标的最优化。
1.2房地产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之一就是工程管理,它不仅能够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还会影响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效果。并且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速度、资金施工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不断提高房地产企业工程管理的水平能够有效提高工程施工进度,并且保证施工质量,以此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的工程管理既能够提高开发项目施工质量,又能提高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认识到工程管理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工程管理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房地产工程管理的关键问题分析
2.1质量管理问题
工程质量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企业建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影响因素,而工程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控制施工质量,因此工程管理的好坏关乎房地产企业形象的好坏。任何建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是时候,都需要指明工程建筑质量标准,以便使施工企业按照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工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在房地产工程项目设计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先做好工程调研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查工作,减少质量隐患。在采购建筑材料时,也需要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购买,并对购买的材料质量进行仔细的审查验收工作。
2.2材料管理问题
建筑材料是房地产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物质条件,在施工建设的故从中,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建筑材料,在采购的时候,需要平衡材料质量和材料价格,即既要保证建筑材料质量,也要降低建筑材料采购的'成本。另外,在房地产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需要制定适合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遵守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同时,为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不断提高建筑质量,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以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微薄之力。
2.3安全管理问题
建筑单位应当重视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组建专门的安全管理小组,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并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切实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当发生施工事故,会影响施工进度,并且还会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出现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会损害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一般建设企业都会和开发项目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在安全管理责任书中规定了项目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经理。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需要负责人立即到场进行相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房地产工程管理的优化措施
3.1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控制
项目施工过程实际上指的是控制施工程序和控制施工过程出现的偏差。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控制施工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比合同中标注的工程范围和施工过程、施工阶段性成果之间的差异性。借助质量标准、施工图和设计总说明书,对比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效果和实际施工成品或者半成品,对比实际工作流程和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方案、作业顺序。借助各种质量检测方法,跟踪整个施工过程,由此判断施工项目是否继续施工还是进行调整修改,继而保障整个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
3.2建立健全管理模式
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不断健全工程管理的模式。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存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和制度完善,特别是针对一些惯性问题,建设单位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并且确保每一项施工工作都确认到项目负责人,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房地产管理走向新高度。
3.3严格审核竣工资料
现状一些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忽视了对资料的管理。工程资料管理通常是在工程竣工时开始的,但是在工程施工检测和纠正工作错误时并没有体现出来。实际上,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如果局限在竣工阶段,将和实际施工严重脱节,工程施工阶段的实质内容并不能体现在工程资料中,一些施工资料甚至是由工程施工单位伪造出来的,资料信息是虚假的。因此需要加强对竣工资料的审核工作。
房地产企业工程管理的范围要比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相关企业涉及的内容要更广阔。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当更加注重房地产工程管理,强化工程管理人才建设。当前,房地产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只有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质量,才能不断推动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
参考文献:
[1]黄志君。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管理优化研究[J].时代农机,20xx,12:63-64.
[2]薛金明。房地产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建设研究[J].西部财会,20xx,12:57-58.
[3]黄卫平。房地产开发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问题研究[J].江西建材,20xx,23:256.
[4]丛慧芳。房地产企业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要点探析[J].江西建材,20xx,20:257-258.
房地产论文4
论文关键词:形象房地产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
论文摘要: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是相关公众对房地产企业由营销理念指导的营销活动和营销管理过程的总体印象和评价。营销形象反映的是房地产企业整个营销活动和管理过程的好坏。本研究通过调查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改善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著名的营销专家MariaSicola[1]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销售及产品固有的一些特点,使房地产业更需要市场营销。然而不少房地产企业的营销观念落后,忽视营销管理,轻视营销人员形象等,结果使企业形象受损,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缺乏正确的营销理论和营销形象理念的指导。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营销形象日益受到重视,其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2]如何面向市场、面向公众塑造房地产企业的营销形象,获得公众的认同和顾客的忠诚是赢得营销竞争胜利的关键。本研究旨在根据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提升策略。
二、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文通过自编的《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问卷调查了600名公众,收回有效问卷442份,对数据用SPSS11.0社会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目前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总体上是正面的,但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营销观念相对落后。调查显示有有44.1%的内部公众(118人)认为本公司目前采取的营销观念主要是市场营销观念,其次是产品观念;外部公众的评价较为一般(平均数为3.61分,5分为最高评价),这说明一些房地产企业无视市场、企业自身或顾客的要求,从开发商利益出发,片面追求利润,降低消费者价值和满足程度的观点。
2、营销管理科学性不强。根据调查,公众对房地产企业管理形象的评价平均为3.5分,说明在对待消费者的营销理念中,有时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顾客利益,在楼盘的建造上偷工减料;有的堆砌太多的承诺而失信于人。
3、营销资产价值不高。房地产企业营销资产主要包括企业信誉、环境、产品品牌等。在对营销资产的评价上,内外部公众有较大大的差别(相差0.3分),表明部分房地产企业在营销过程中,违反市场规则和营运规范,使外部公众丧失信任感;营销环境脏乱等不文明现象。
4、营销人员的形象有待于提高。在调查中发现外部公众对营销人员的评价偏低,平均为3.5分,这说明营销人员在知识结构、礼节、服务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如服务态度不好;仪容仪态需改善;知识需要扩充;沟通能力尚需提高。
5、房地产产品的质量需要提高。“产品质量”是指住宅的整体质量,包括功能质量和建筑质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公众对房产品的质量持怀疑态度(20.1%),有些房地产企业的楼群间空间排列关系、绿化、污染、基础配套设施等不能给使客户有一种放心感、满意感。
三、房地产企业营销形象的提升策略
1、树立合适的市场营销观念
从市场营销理论出发,结合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房地产营销观念:开发企业肩负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任;承担着实现城市规划,塑造城市形象,改变城市面貌的责任;在拉动经济,促进经济繁荣中扮演重要角色;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克服一切从开发商利益出发,片面追求利润,降低消费者价值和满足程度的观点。
2、加强对营销管理形象各因素的剖析,提升营销管理形象
(1)明确营销形象的定位
房地产公司营销形象的.定位关键在于占据消费者心灵,对消费者的心灵把握得越准,定位策略就越有效。成功的定位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将定位信息有效地传达到消费者头脑中;二是定位信息是否与消费者的需要相吻合。
(2)协调组合各种营销手段
开发商对媒体的选择和组合是根据地域环境、人文资源和项目情况而定的。在较小城区,居民比较集中,对楼盘的宣传采用路牌广告的效果最好。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上做出售广告;公开张贴广告;借助展示会推销;亦或向邻近地区的居民打电话或上门推销。如果房地产需求特别大,房地产商只需在其所要出售的房地产产品上挂一个“专供出售”的招牌即可。此外,销售商也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增强包装意识,也可以把文化体育活动引入楼盘销售。
3、提高营销资产价值
(1)提高房地产企业营销守法形象。它主要是商品住宅销售合同、预售的合法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商品住宅销售合同应体现买卖双方平等原则,不能因为客户不懂“专业”或疏忽而把一些不平等条款强加给客户。开发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的规范操作、遵纪守法,将使客户产生一种信任感。
(2)改善营销环境形象。环境形象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环境、住宅小区项目施工现场环境和售楼处环境三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经济实力和精神面貌。
(3)加强房地产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的建设与管理。
房地产品牌与其他领域的品牌创建内容基本是一致的,[3]但基于房地产品牌的特殊性,房地产品牌在创建时应该特别注重设计房地产品牌的识别系统、塑造房地产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打造房地产企业的品牌关系等。
4、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对于销售人员的管理,笔者建议采取“竞争制”的销售模式。这种模式能集中销售人员在工作时的注意力,时刻关注现场动态;同时可以提高销售人员的竞争意识,由以前的等待客户变成迎接客户。
其次,加强房地产企业营销人员素质的训练。提高礼仪修养,包括个人形象如整洁的仪表、亲和力较强的仪容等,电话礼仪,接待顾客时的礼仪等。
最后,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能力。通过多种渠道来锻炼销售人员的创造能力,判断及察言观色的能力,自我驱动能力,人际沟通的能力,从业技术能力,说服顾客的能力等。
5、提升房地产企业营销产品形象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要提高产品形象,笔者认为:一是建立顾客回声系统(ECHO)[4]。顾客回声系统用来倾听消费者心声,包括疑问、抱怨、建议等,而后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楼盘进行改进。二是制定具体的楼盘品质控制标准。毁掉不合格的楼房,且保证楼盘品质和消费者的期望相一致,甚至超出。最后要建立楼盘品质管理的激励机制。如建立相应的组织品管会,设立品质奖金、品质勋章,对优秀的执行者予以奖励,在企业内部创造一种重视品质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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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挺.住宅品牌文化及其营销策略研究.城市开发,20xx(12):36-37.
房地产论文5
摘要:房地产行业已经从暴利时代进入薄利时代,从粗放式管理进入科学管理时代,从企业良莠不齐进入大鱼吃小鱼时代,这已经成为目前地产行业的新常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房企集中度越来越高及开发成本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开发成本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建安成本又是其中的重头戏,在新常态下如何有效管控建安成本成为各地产成本口人员面临的挑战。更多建筑科学论文相关范文尽在职称论文发表网。
关键词:房地产业论文
1建安成本管控意义
建安成本有效管控是指对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建安成本形成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及控制,提高成本的投入产出比,使较低的成本形成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不是简单理解为只是一味的降低成本,而是该增加成本的地方就应增加成本,该降低成本的地方就应尽量降低,避免无效成本的发生。
2房企建安成本管控现状
2.1成本管控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除大型房企有比较完善的建安成本管控体系外,还有很多中小型房企成本管控还处在粗放式管理或正在构建管控体系过程中,整个成本管控体系还不科学、不完善,各个环节衔接不上或者不顺畅,效率比较低下,人均效能不高。
2.2计划性不强
在成本管控过程中缺乏计划或者计划执行力不强,计划只流于形式而未落地;事前无可行的计划,事中如何管控无相关措施,事后无后评估;未根据目标倒排计划以确保任务的完成,成本管控往往变成被动控制而不是积极主动介入管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成本心里无底,最终导致成本失控。
2.3成本数据沉淀不够
对于房地产开发来说对各种数据的积累、沉淀及对比分析是很重要的,往往在成本管控过程中对相关数据未及时归集,在项目建成后未对本项目整个建安成本数据做全面的梳理并积累下来;或者,对成本数据收集的不够细,导致后续项目对其积累的数据参考价值低,导致在决策时不是凭历史数据判断而是仅凭个人经验决策,增加了决策的风险。
3成本管控思路与对策
建安成本管控过程是个系统过程,要建立完善的管控体系才能把成本有效管控好,才能不至于成本失控;在具体管控过程中应抓住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管控,牵牛要牵着牛鼻子,对图纸设计环节、目标成本确定环节、合同价确定环节、变更签证环节、动态成本监控环节及项目成本后评估环节应重点管控,具体的管控思路做如下简要的解析。
3.1进行限额设计
房企建安成本控制往往认为从施工阶段开始管控,这种管控很大程度上属于被动管控,属于事中管控。设计阶段才是真正最有效的成本控制环节,是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对整个房地产项目成本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成本影响程度高达85~90%,因此,成本管控一定要前移至设计阶段前端控制。设计院往往设计的图纸会比较保守,因此,一方面,在主体设计阶段成本人员要跟进,从成本角度对方案图及施工图提出优化建议,并且根据项目业态、项目定位及建造标准,对重要指标进行限额设计,比如钢筋及砼的含量指标、墙地比、窗地比等;另一方面,在专项工程设计中方案的选择及总成本指标的控制尤为关键,比如桩基及基坑支护方案的`选择不能单单为了节约经济成本而选择冒险方案,因桩基及基坑支护受地质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较大,在方案选择时应相对保守安全一点的方案,不然有可能导致无法施工或出现意外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图纸方案的问题,不但会导致施工方索赔损失、价格重新确定等被动情况,而且对工期影响较大,导致无效成本大幅增加及机会成本的丧失;再比如,精装修、展示区及园林景观设计要在设计前确定成本指标并严格执行,因为这些专项工程成本弹性空间很大,对于成本来说就是个无底洞,所以必须加以合理的控制。
3.2制订目标成本并形成体系
合理确定目标成本并严格执行很关键,目标成本管理是将目标成本按照规范的成本结构层层分解,把目标成本变成可执行的行动计划,作为项目成本管控过程中的指导书,并通过执行结果与目标成本对比,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制定有效的改进措施,不至于项目成本失控。目标成本应根据不同阶段分别编制目标成本,拍地时应根据项目定位进行项目成本估算,以便了解项目开发成本作为拍地时参考;在项目启动阶段应根据设计方案及技术经济指标等编制启动版目标成本;在施工图阶段根据施工图纸及建造标准等资料制订基准版目标成本作为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的成本管控控制目标,各个强控科目标成本无特殊情况均应控制在本目标成本范围之内;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制订预结版目标成本,归集项目建安成本并与基准版目标成本对比分析,并编制建安成本后评估报告,总结成本管控得失并指导后期项目管控的改进方向。
3.3加强管控合同价的确定过程
招标环节对于合同价的确定尤为关键,因此应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条款的拟订、供应商的选择及预结算审核等环节加强管控;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均以规范的格式形成统一的格式条文,并在项目管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给予补充完善;加强供应商库的管理,不断增加新的供应商入库以便形成有效的竞争;规范及监督开标、清标、定标等环节操作流程;加强预结算审核的质量。
3.4加强变更签证的管理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安成本的管控重点在变更及签证,所有变更均应先审批后实施作为强控行为,变更在审批过程中必须预估该变更涉及的成本及不同方案的成本对比以便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在变更审批通过并实施完成后及时办理签证,并同时调整动态成本且随时监控成本变化是否异常。
3.5制订动态成本监控体系
动态成本监控体系是监控建设过程中建安成本变化的有效手段,建安总成本能否控制在基准版目标成本范围之内的关键;每个合同设计变更金额、签证金额、在途成本等应及时更新并在每月月底进行动态成本回顾,对每月动态成本的变化进行说明以便随时跟踪了解即时成本。
3.6编制项目成本后评估报告
在项目竣工备案时编制预结版目标成本,归集各成本科目最终成本,并编制建安项目成本后评估报告,检查投资预期效果和预期成本,总结过程管理的经验,积累建安成本基础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控过程中的得失,提出建议并应用到新的项目中,为后期项目的开展提供帮助。
4总结
房地产建安成本的管控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强的计划性、目标性及执行力;要管控好建安成本需树立全员成本意识,加强各部门之间事前沟通,尽量避免无效成本的发生;及时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及创新管理方式,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房地产论文6
《合同法》颁布后,“居间合同”已与其它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一并被单列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合同类型,“居间人”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了一个新的亮点。纵观现今社会上各种居间关系,如房地产中介、期货、保险、婚姻、业务等等,其居间种类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现行《合同法》中规定的居间条款仅仅为四条,规定得过于笼统和简单,远远未能跟上我国现阶段居间活动的发展。因此国家立法部门确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复杂而众多的居间市场,制订……
一、 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相应地亦可将房地产居间合同定义为:“房地产居间合同是房地产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广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狭义上说,房地产中介服务多指房地产经纪,即房地产咨询、提供房地产信息及代理房屋买卖、租赁这三类活动。本文所述之房地产居间合同正是以狭义说为主进行论述的。
(二)相关问题
1、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法》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合同法》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内容约束,并应极尽忠诚义务为委托人寻求机会订立合同。在合同达成时,居间人应当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媒介居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非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仅扮演“中间人”角色,独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居间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向合同当事人要求支付报酬。居间人的法律地位有相应的变化,令其在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义务。在房地产中介领域,媒介居间形式占了绝大多数,牵线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续最为普遍,房地产经纪人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
2、居间合同形式引发的居间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化问题
根据上述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定义,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包括居间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两方。但事实上,所谓居间,肯定也就是在两者之间,而且《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由此可见,房地产居间合同的主体应有三方,或者说委托人起码有两人以上。而在现实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产二手买卖合同,通常都是由卖方先与中介公司签订放盘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两份合同是分开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买方或者卖方。另有一种是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合同,即将居间与买卖关系融为一体。设想《合同法》如能区分居间人及委托人的双方合同以及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会使中介的纠纷处理情况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产居间合同为例,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实际上应为居间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业主而非居间人。但许多时候买方却一昧地认为自己的所有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必定是居间人,而非业主,无论在交易中出现任何问题,均向居间人追诉。另一方面业主也是如此认为,也向居间人追诉。这是一种严重混淆法律关系的做法,但却非常普遍,导致了许多纠纷,令房地产中介公司无所适从。笔者并不赞成中介公司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应当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居间权利义务明确的居间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然后再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将中介公司的经营风险减至最低,并扭转买卖双方的错误认识,从而正确认识居间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种方式是签订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关系变得公开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价”的行为无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买卖双方明确“居间服务”独立的意义。由此,《合同法》应当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互负权利义务的意旨、居间人的责任范围等一一作相应规定,而不是简单而笼统地一笔带过。
3、单边委托关系与双方委托关系的适用
从合同法定义上看,居间合同所调整是单边委托关系,而单边委托关系的适用与实践中的委托关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时考虑设立与香港类似的双向选择的委托关系。下面以香港为例作相应比较。
由于香港的房地产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中介市场也非常活跃,人们常说:现在的香港房地产市场就是明天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前景,香港作为典范可谓实至名归。笔者从香港地产代理局的官方的网站上查询了解到,香港的地产经纪人有不同于国内房地产经纪人的重要区别,香港的地产代理分为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这三种类型。单边代理指,经纪人只能凭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无权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收取报酬;而双边代理,则指代理既为卖方亦为物业的买方行事,但“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披露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第三种,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为卖方办事,但其后亦可能为物业的买方办事,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买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费率”①。双边代理和有可能代表双方代理关系均属双向收取居间报酬的形式。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边代理在国内也应是可行的,且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经纪人不能同时代理买卖双方。事实上,在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上,每一间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每一个经纪人都在同时代表买卖双方进行交易,并向双方收取一定的佣金,买卖双方均知悉并无异议,个中的运作过程也并无不妥之处。在广大民众的意识中,业主作为委托人将物业交予经纪人代为出售,而另一方面,买方则委托经纪人代为物色合适的物业,这已成为一种商业惯例,双方均认可经纪人的劳动价值并愿意向经纪人支付报酬。这是双边委托关系的'突出体现。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不应局限于单边委托,而应学习借鉴香港灵活多样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种形式赋予买卖双方更多的选择权,同时其严格执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买卖双方感到信任,增添对经纪人的信心。这对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及维护交易的稳定性都很有益处。
二、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的现状
(一)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居间合同是伴随着中介市场发展而发展的,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相比,还属于早期的摸索阶段。房
地产经纪人的居间活动可以比较好地促进房地产交易的达成,加快房地产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产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时,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大量的经营者进入这一领域,由此也引起了众多的纠纷。一些房地产经纪人机构及工作人员为追求短期利润,不惜抛开道德诚信,故意欺诈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而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在此基础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些“通知”、“办法”、“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规的广度、深度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尚不能满足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市场行为,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无统一规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规范市场运作
上述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类法规中无一明确提及房地产居间合同形式和向社会提供一些规范的合同格式。这对市场规范操作产生很大弊端。
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们需求的多样性,房地产居间合同一般没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达成的也经常是口头合同。至于口头合同,要想令其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当大的难度,毕竟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讲究信用的,且我国尚未像某些外国一样设立个人信用档案,人们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书面合同而言,现在市场上运行的各种各样文本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大部分为居间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买/卖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这些内容各异的合同仅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体现买卖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广州市为例,关于房地产二手买卖的格式合同仅有一个,就是由广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仅有七、八条内容的合同,其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非常简单,根本不能适应如今的市场需要。单凭付款方式一栏就可体现出其狭隘性和落后性,现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两种,还可以有银行按揭付款、抵押权终止后一次性付款、转按付款等等。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居间合同规范文本的情况下,国内房地产市场上的合同运作显得非常混乱。于是,一些信誉度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纷纷联合起来制定格式合同,但这些合同的出发点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实质内容却暗有文章,以达到中介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国内房地产居间合同与香港相比较而言,香港地产代理监管局作为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向地产交易者及地产代理人提供多种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关法例强制规定适用该十二种标准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出租资料表格》等。这种由行政机关对行业进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对国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立法规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拟订规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尽快制订出相关的合同文本供房地产市场主体使用,以创造国内房地产市场有序良性竞争、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三、 房地产居间合同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明确规定房地产居间合同是居间合同中一种,并要与行纪合同严格区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间合同是个大外延的概念,调整各种形式的居间关系,但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在交易中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其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的中间人。这是与行纪合同有着重要区别,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合同订立,直接享有合同权利义务的人,其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
市场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纪名义赚取合同差价,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业主开始找中介卖房,双方并未签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没有“买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当中介找到合适的买家,谈妥价钱后,房地产中介即与卖方签订一份行纪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卖方以一定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价的价格卖出房屋,则差价归中介所有。但实际上,中介根本没有支付房款买下房屋。结果,本应由业主获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顺地吃掉了。而买方也相应地受到了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就有了“为难之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产经纪签订行纪合同。但现实中,吃了这种“哑巴亏”的人实在太多,有关管理部门只能够在态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种中介行为”、“不鼓励签署行纪合同”,却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纠正这种市场行为。
鉴于中介市场的确存在一些不良现象,有损于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立法机关考虑从制定法律法规方面加大对违法从事中介行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惩罚力度,禁止以行纪形式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损害买卖双方利益。同时以国家现有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对照,对超出标准的收费进行处罚。
(二)居间人与委托人诚信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必须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规定委托人的诚信义务确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对应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居间人,而缔约过失责任强调的主体则是在订立合同时有不符诚信行为的合同当事人。
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实践中,房产经纪人只能凭业主对其房屋的情况细述,并到有关房管部门进行查询得到一些产权资料,得知该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况等。还可能是对房屋进行实际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墙体爆裂、环境噪音等。如果业主存在故意隐瞒,经纪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完整实现。近日接触一个案例,买家在收楼后的第一天晚上就发现,原来每到晚上屋内的下水管就会发出巨响,严重影响生活,但楼款已给付。买方便认定这一切都是经纪的过错造成的,是经纪卖了这样一间房子给他,于是向经纪要求索赔。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其实,经纪也并不知情,纯粹是业主隐瞒真实情况而致。但民众意识里,第一时间想到的责任方必定是经纪,皆因多数买方会认为自己已付出一笔不小的中介费用,到头来却换来如此一间房子,便断定经纪肯定是隐瞒了真实的情况。这样的判断对经纪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实真相的。
笔者认为,如当时制订《合同法》时能充分考虑到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时规定委托人也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今天发生的纠纷就不会那么纠缠不清,买方也会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不致于缠讼。从另一角度来说,居间人也应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业主委托代为出售物业时,应将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每一个细节以书面形式写入居间合同。在日后就此发生纠纷时能有足
够的证据以对照自己是否已极尽如实告知买方有关事项的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进行告知的法律规定,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没有详细规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产交易中的问题出现。但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难以确定的问题。时间定得过晚,它会大大影响买方的判断和决策,增加买方放弃的机会,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仅应该规定经纪人、买卖双方的告知义务,还应该规定告知的时间、方式、一些限制条件、免责范围和条件等内容。
3、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产中介行业是信息服务行业,信息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无欺诈意图决定了经纪人的社会信誉度,甚至可以说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在香港,地产代理人在双边代理或有可能双边代理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披露佣金的相关信息,资讯对称的情况下就减少了代理人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交易过程中,相对而言,买方是弱势群体,对其合法权益应多加以保护。不妨看看美国法律是怎样规定房地产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法律规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区3年内有性犯罪的、近期内社区死人的(特别是枪击致死的)、邻里有干扰情况的(如噪音及不良习惯),诸如此类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时业主必须向买方披露,否则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应负责任。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产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场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给房地产专业人士--房地产经纪人。②可见,明文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护居间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除了应作些明确的规定保护买卖方的合法权益外,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合同法》第426条规定了居间人合法取得报酬的权利,第427条规定了居间人在未促进合同成立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事实上,常见的一种情形是,买卖双方在利益驱动下,往往在经纪人介绍买卖双方相识或在达成买卖协议后,就可能会“飞”掉经纪人,即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买卖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经纪人的代理服务,并不愿支付中介费用。这的确是经纪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劳动往往就这样付诸东流了。对于善意的经纪人来说,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买卖双方规避中介费用的法律责任。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众多的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唯一针对委托人的义务作出规定的一条。虽说社会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但立法时仍应站在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为,保障任何一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都是应该的,居间人也不例外。
建议立法时应加具相关条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规避支付居间费用的义务,损害居间人的居间利益,否则,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居间报酬的标准应依照合同约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这是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及居间费用的负担问题作出的规定。
针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对报酬一般是有约定按约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须是居间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双方的报酬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国家建设部、计委颁布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买卖代理费应向委托人收取。”以广州市内的各种大小地产中介为例,普遍都是向买卖双方收取报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来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价的4%—6%。从上述规定看来,这明显是违反规章规定的行为,物价部门应当予以监管。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经纪方均与买卖方签订了居间合同,其中是明确约定居间费用的金额、比例的,双方均知悉经纪方向合同对方收取同样的报酬且并无异议。经纪方还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买卖双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应当依约支付报酬,我们向两方收取没有违反合同法,应当予以保护。笔者亲身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合同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居间费用,而不必依照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居间人得以胜诉。对此类裁决结果,笔者是认同的,作为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合同约定作清晰了解和认识,应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
(五)居间报酬仅以合同成立作为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居间人取得报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这并不能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较为符合实际的标准可以是: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已经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由于居间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导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应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今,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房地产经纪公司必须不惜代价地取悦业主及买方。针对卖方而言,放盘委托是完全免费的;针对买方而言,按照买方要求尽可能压低价格是重头戏,还有必须提供一系列的后续服务,如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评估、公证、保险等手续都是免费提供的。经纪人要做的工作远不止签订合同这么简单,在一系列的后续服务中由于涉及的机构较多,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进度拖慢或有些阻滞,这时买卖双方往往就以此为借口不支付中介费用。经纪人就算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中介费用一样存在无法收取或全额收取的风险。
笔者在未接触房地产中介这一行时,也无法料想到经纪人有这许多的无奈,反而象社会上一部分人一样将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围。但接触多了以后,不禁深深为他们的辛勤和敬业所打动。他们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东西、日晒雨淋地到处去看房,这种为事业奉献的精神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他们应该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们的心中,一样应有着“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报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务范围内的过错应否成为买卖方不支付居间费用的合法抗辩理由,是人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房地产经纪人在促成买卖后,本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到房管部门进行交易,换句话说,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不是经纪人的法定义务。相应地,若买卖方需要经纪人提供这种服务的,就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属独立于居间费用以外的一项有偿服务费用。买卖双方无权就提供此项有偿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拒付居间费用,其有权针对的仅是有偿服务费用而已。
(六)居间活动费用的认定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间活动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考虑到在未促成房地产买卖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产经纪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费替业主发布广告、带领多个客户到物业察看并进行介绍、提供选购意见、解答买卖手续的咨询等等,有些甚至已经到了下了定金、签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终却因买方的一句“不考虑”“不买了”,因而否定或不认同经纪所做的工作及应当收取的适当费用,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规定正是对经纪人合法权益作出的保护条款。
然而,该“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表达不够清晰、完善。“必要费用”的认定是问题的关键。现实生活中,为促成合同成立,经纪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项都能有明确的价值体现的,比如说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等,确定“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了一个难题。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往往由于无法对“必要费用”举出详细的书面证据而被驳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抚性质的费用。这与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议能够在立法时制订一个阶段性的收费标准,比如说经纪人带客户去看楼的劳务费(按每次计),咨询费、已进行的工作步骤计算出应收的费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据后,无论是买卖方还是经纪方都是愿意接受这个费用标准给付的,这样就会减少了许多类似的纠纷。或者可以以居间人向双方提供信息、进行蹉商谈判、促成签订合同、协助办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为各个阶段性的标志,每达到一个阶段即有一个明确的指引,即使最终该交易无法完成,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费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居间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体现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进行行业协会立法促进房地产居间合同的发展
我国于1995年成立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介专业委员会,但立法上却并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任何规范。为了促进行业协会能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规范行业内的各种市场行为,行业协会需要立法,依法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管理。美国行业协会的设立及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分为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州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和区域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三个层次。其主要职责:一是在政治上,各层次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积极与政治家特别是各议会沟通,保证法律法规的合理性,维护经纪人的正当权益;二是在业务上,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为会员提供培训教育,特别是与计算机、现代科技相关的课程;三是根据联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体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我国,房地产协会也有不少专家、学者参与、交流,他们的学术贡献、专业见解、行情分析无疑是一笔财富,如何利用这笔财富,把它与立法联系起来运用是关键。此外,美国行业协会还有着一个重要任务:汇总各类房地产买卖信息,利用全国联网先进技术,对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控,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地产中介公司的恶性竞争,而使他们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②虽说目前,在我国实现信息的联网的确有着相当大的困难,但美国的这种做法确实是一个行业监管的好办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动,能刺激和带动整个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但问题是,国内还未有一个组织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行业协会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同样,对市场的监管和协调也需要这样一个角色,只有在立法上显现行业协会的重要地位、各种职能并赋予其相当的行政处罚权的话,一定会令房地产中介这个行业腾飞。
注释: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第2条.www.eaa.org.hk
② 陆克华、倪吉信编著:《美国房地产经纪人管理考察报告》,20xx年12期《中国房地产估价师》月刊
房地产论文7
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消费的需求而需要生产出大量的产品,那么生产量的提高就需要资金的投入,扩展到了投资的扩张,那么产品增加了,市场的销路好了产品所产生的效益就高了,这就扩张到了收入环节,收入的增加必将导致支出的增加,有扩张到了支出环节,这期间可能又会扩展到扩大再生产的环节,购进新的设备扩展生产规模等。所以说在整个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各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每一个环节的发展变动都会引起其他环节的变动,通过因果链的运行不断的累积,是对自身的扩张。
当因果链在运行中,通过不断的自我累积而形成的一系列的扩张行为的过程中,会受到一定因素的阻碍。因为当这些因素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发展到一个瓶颈期,最终阻碍到这种扩张行为的继续。其中阻碍扩张发展的因素有来自外界的也有来自扩张行为本身的,当运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自然的产生一种阻力,使得这种扩张不得不停止而发生了转折。那么对扩张行为产生阻碍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核心因果链自身结构的变化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发展扩张共同组成了因果链,各个环节之间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每个环节的发展都会其他环节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这是一个有序的合理的连接过程。在因果链发展的过程中,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作用力应该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均匀分配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其自身的承受能力,当这种承受力超出了自身的承载范围的时候,就会发生逆反现象。所以说在因果链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作用在一个环节上的比例超出范围的时候,就会使这种比例严重失调,打破了因果链中的平衡协调的关系,从而使整个的因果链也就无从继续发展扩张,这就是来自因果链自身结构的阻碍因素。
2因果链的扩张运行中.会产生恶性循环
在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初期和中期,资源供给状况以及生产结构各状况都有序地发展,然而在波动的后期,随着资源供给的持续恶化,生产结构也逐步失调,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各部门对资源的竞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资源供给的恶化程度,各个环节在波动后期恶性竞争现象出现。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因果链的.运行可以形成经济周期内在和基本的核心波动,最终导致扩张和收缩的重复交替进行。每一次经济周期波动又有其各自的特点,通过需求、生产、投入以及支出这叫个环节影响因果链的基本波动。
在总结房地产经济与国民经济波动时,可以看出政策的倾向对经济波动的重大影响。政府的各项政策对房地产经济增长和波动都产生着加强、阻碍的作用。因此,政府的各项政策都带有抑制波动和加强波动两个方面的作用。下面是本人总结的政策影响以及具体实施:
1政策波动的影响
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政策会做出相应的调整,那么在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具有不规则调整的特性,而经济发展是具有一定的规则性的,所以国民经济和房地产经济的波动容易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2我国行政干预突出特点为目标一致性和多级性
目标一致睫是指中央政府的具体政策下达到各级政府部门后,各级政府部门行动积极活跃,由于纵向调节的特殊性质在于,下级始终要服从于上级。但在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的管理、市场的管理和物价的调整等基本问题上,各级政府的行为几乎是同步的,我国自九十年代后期开始。国民经济逐渐走上稳步、发展的道路.房地产经济迅速发展,光是1992年一年房地产企业猛增三倍以上.这种现象的产生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纵向行政干预的结果。中央政府不但对全国国民经济进行整体的协调.同时还将直接干预下属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干预从投资、生产到分配等任何一个环节,而其中更有来自按行业、部门分级的干预。总结起来为:中央政府的政策(指令)一各级行政机关的执行一各企业,这些叠加起来的干预最终在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中体现出来。其后果是企业创造出来的经济实绩总是偏离集中计划的意愿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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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深入的现阶段,房地产行业随之实现了极大程度的发展,且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与开发也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日趋复杂的背景之下,对于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针对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对策,是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问题
一、前言
房地产作为国家的刚需消费项目,在近几年中已经实现迅猛的发展,随着房地产市场复杂性的日益增大,使得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面临着一定的挑战;与其他产品相比较而言,房地产项目在投资开发上具有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又进一步加大了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难度。基于此,本文首先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之后总结了在经济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旨在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经济评价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
对房地产投资项目开展必要的经济评价是做出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且经济评价工作在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就被引入,然而,无论是地方政府、开放商,还是业内人士,都忽略了经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2.经济评价内容不合理,方法不科学
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需要紧紧围绕房地产投资项目,其目的在于服务开放商,然而,为了牟取利益,在评价内容上往往会进行随意更改,对各个方面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且评价方法的采取也较为单一,使得评价结果的科学性无法得到保证。
3.经济评价尚未建立有效机制
一方面,经济评价工作中的主观色彩较为强烈,将失败原因归结于不可控的外界因素,进而导致决策失误;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市场分析,忽略市场调研数据的作用;另外,对于项目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没有予以重视,使得投资风险加大。
4.经济评价工作人员素质较低
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其工作人员较多,但是专门从事经济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较少,且负责经济评价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在开展经济评价工作时的主观性较强,同样影响了评价结果。
三、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中应注意的问题
1.建立完善的经济评价体系
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高效开展应依托于完善的经济评价体系,这对于提高经济评价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要对经济评价的内容予以明确,对经济评价的指标予以规范和细化,包括盈利能力、资产情况、收支水平等;其次,要对经济评价的形式予以完善,实现经济评价和经济评估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充分考虑专家的意见,从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再次,对经济评价软件予以合理的选用,站在整体的角度上开展经济评价工作。
2.重视对关键要素的影响分析
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开展还应该对关键要素予以高度的重视,明确关键要素有哪些,并对关键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变化情况予以实时的关注,从根本上对房地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予以把握。例如,在对整体财务分析评估体系予以建立时应立足于整体盈利预测、总体资本投入和资本资产配置情况以及自主资金投资回报率这三个方面。同时,围绕项目投入和产出类关键要素对整体盈利的影响进行弹性分析。另外,还要分析项目潜在的期权价值等。
3.充分发挥市场调查的作用
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应注意的问题还体现在充分发挥市场调查作用的层面之上。科学的分析和系统的论证是经济评价中的'基本环节,为了保证决策的正确,在分析之前需要开展大量的实践调查,对市场情况予以较好的把握,如项目的社会环境、交通环境、人文环境、商业环境和发展前景等,对获取到的数据资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处理,在此基础之上对投资项目进行经济评价,从源头降低投资风险。
4.加大经济评价人才队伍培养
加大人才队伍的培养是提升房地产投资项目经济评价水平的另一有效对策。其一,应使得经济评价工作人员正确的认识到经济评价的重要性,及其所占据的地位;其二,对经济评价工作人员开展必要培训,使之掌握科学的评价方法,提高其使用經济评价软件的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其三,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引入机制,如激励机制和福利待遇等,从而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一方面与经济效益的获取具有直接的联系,是决策敲定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经济评价是政府部门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审批的重要参考,是金融机构审批贷款的条件之一,经济评价的结果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投资项目开发经营的特点,对其经济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予以透彻的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对应注意的问题予以全面的把握,从根本上推动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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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雪峰. 我国房地产项目经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商,20xx,(15):23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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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宏观调控状况总览
在世界两大阵营之中,宏观调控问题的解决可谓是“殊途同归”。首先,在资本主义世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美国罗斯福“新政”的历史性胜利,使“国家干预经济”在美国、进而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被当作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以“滞涨”为特征的新一轮经济危机的爆发之后,取而代之的“混合经济”理论开始独占鳌头,八十年代初,经济法体系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逐渐实现了自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向“宏观调控法”的转变。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的趋向。反观发展历程,从“政治国”、“经济国”进而到“法治国”,从消极片面的“夜警国家”到全面干预的“国家之手”,从“弥补市场缺陷”的国家干预经济到“塑造国家的未来”的现代宏观调控,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在规制国家行为过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现代法治国家,宏观调控法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从体系架构上讲,各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现代意义上的计划法;第二,政治意义上的经济决策法;第三,各种作为调节手段的法律,可以细分为财税、金融、土地、外汇管理、信贷等方面。在制定法律、构建体系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有所相通,但也各有不同。德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社会市场模式,形成了以金融决策及其立法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日本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形成了以计划法、产业决策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英国与美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消费者导向型模式,形成了以财政与货币决策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二、美国模式的经济法评析
在经济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会或多或少地干预市场的运作,差别在于这种干预的力度与方式不同。罗斯福新政之后,美国政府将传统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方式赋予了明确的法律效力,将财税、金融、外汇等法律化、制度化,进而打破了先期“放羊式”的消极管理模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二战后进一步完善,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备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宏观调控立法”逐渐成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起主导作用的组成部分。在房地产领域,美国政府同样采取了许多积极的调控措施,集中表现在:
1、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美国没有中国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概念,严格的说,应该从美国宪法规定的国会调控权来理解有关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在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职能的生成依据是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三项的“贸易条款”。从联邦法律来看,美国宪法有关贸易的条款经过最高法院的逐步解释,使联邦的经济管理决策权已经涉及到越来越多的重要领域,房地产领域就是一个典型。 在房地产财税立法方面,美国非常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的征税,并以之作为调控房地产业运行的重要手段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从征收环节来看,大多数国家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而在房地产经营环节征税相对较少。一方面,极大地鼓励了不动产的流动,刺激了土地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高额的房地产保有税率避免了业主控制或低效率使用房地产,刺激了交易活动,这既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繁荣,又推动了房地产市场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 在金融方面,为了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倾向于制定一系列与金融决策相适应的`金融法规。191x年,美国颁布了《美国联邦储备法》(即中央银行法);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政府开始从金融领域着手大规模地干预房地产市场;193x年,《住宅法》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预设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向。 在土地方面,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的方式部分规定了“土地利用规划”问题;州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调控地方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有关“促进海岸开发”的法规,又如州政府通过颁布建筑、划区、环保等法规加强其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权;州政府还会通过法定的房地产税征收权、房屋征用权强化对土地的管理。
2、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决策 论文摘要:美国享有宏观调控职权的组织、机构有:白宫办公厅,财政部,商务部,决策发展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以及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并未排除了地方政府宏观调控的合法性。 美国政府相继建立了预先批准制度,加强了对进入房地产经纪业的限制;同时又采取一系列住房优惠决策,对购房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颁布、实施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城市规划和管理法规,加强了政府对土地的控制;通过设立土地使用价值税、土地填空税收优惠、选址地价税等房地产税收决策,限制房地产商的投资、开发行为;通过提供政府补贴住房等优惠决策,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利益;此外,收集、管理房地产的基础数据也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
三、美国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 经济法视野下宏观调控与法的融合,是现代国家机器职能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当社会本身的力量不足以在私法的第一次调整中维持下去,国家担当起第二次调整的重任。无论是作为“国家战后的疗伤器”,还是“经济危机的救急方案”,当其他一切调控手段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发挥作用,法律手段被当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时,建立宏观调控立法体系成为大势所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法有一种天然的渴求,这种渴求落实在对GDP做出巨大贡献的房地产业之上,即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一种可操作性强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体系。
2、选择适合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模式 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各国社会经济模式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宏观调控模式。美国受凯恩斯理论的影响,更侧重于对财税调控和货币调控手段的运用,调控目标上更关注于对购房消费者弱势群体一方利益的保护;德国受社会法治国家理论的影响,更青睐于以金融调控手段和立法手段的运用,调控目标上更关注于经济实效。而即使在同一类型的社会经济模式之下,宏观调控模式也各有特色,例如,日本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同样是计划法主导型,日本同时重视产业决策法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而当时的中国过分强调了经济总体的计划性,严重影响了产业经济的良性发展,最终权力的膨胀遏制了法治的进步。
3、找准规律,活学活用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在不同宏观调控立法模式之下,同一调控手段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功能仍是相通的,区别在于运用手段的力度不同。例如,在多元化选择之下,“财政决策”得到了各国的一致认可,“金融决策”次之,然后是其他投资决策、消费决策等,这是由各种决策功能的不同决定的。财政决策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决策利于经济总量的增长,因此成为各国宏观调控的首选。而在同一国家的不同阶段,手段的运用也是灵活、易变的。例如,处于经济赶超时期的国家更加重视计划手段的运用,或者同时擅长运用产业决策的调控方式;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稳定期或者成熟期的国家,调控的重心转向财政决策法,进而与金融决策法综合运用。
4、淡化意识形态,回归经济法价值诉求 首先,不同意识形态之下的法治之治,在理念是共通的。例如,对正义价值的追求,无论是美国“资本权力+国家权力”的干预模式,还是中国“劳动权力+国家权力”的干预模式,再到德国对“资本与劳动”的一视同仁,资本主义在“正义价值”层面耦合了社会主义对“公正价值”的追求。 其次,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或者说是实质公平,这并不与效率优先相矛盾。在宏观调控领域,首先强调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由市场机制进行资源的配置,如果分配格局导致差距过大,则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通过财政法和金融法来调控,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再次,对“人权保障、以人为本”理念的强化。马克思将人定义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意味着任何法律关系问题也都可以最终归结为人的问题。经济法所表达利益的全局性与总括性与个体利益的保护并不冲突,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之家是紧密相连、一脉相承的。
最后,提高政府调控的“服务意识”。正是由于服务理念的缺失,才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失当。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法课题,它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也是经济法所倡导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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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创新型投资产品。近年来,这类产品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家发展十分迅速,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回报率也不断攀升。但相比之下我国虽有类似产品,但发展十分缓慢,研究发现税负较重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建议我国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分环节减少税负,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税负;税收政策
1引言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以下简称“REITs”)指的是借助专业的管理机构对投资于房地产的社会分散资金进行管理运用,以达到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新式投资类型。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重要特点之一是税负较轻,税收优惠驱动是美国REITs产生、发展和创新的原动力。我国已经有许多学者对国内REITs的发展模式进行了细致地研究,研究结果均显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白是牵绊其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2我国REITs发展的税收瓶颈
REITs的设立和运行均受到税制的约束,所以运行起来十分困难,这也严重影响了REITs的推出。首先,购买房地产的公司应按交易金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其次,公司在获得利润时需缴如下六种税:①订立合同时需缴纳0.1%印花税;②依法缴纳房产税;③缴纳土地使用税;④依法缴纳税金及附加;⑤出售资产时,缴纳土地增值税;⑥缴纳25%企业所得税。最后,公司持有物业阶段需要缴纳印花税、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REITs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处于空白状态,不合理的税收待遇严重阻碍了REITs的发展。
3美国REITs税收政策及启示
3.1美国REITs税收经验
REITs起源于1960年的美国,当前发展规模最大、研究成果最丰富的必属美国。美国税法对于REITs有着优惠的政策,即:REITs以分红的方式分派给投资者的部分免征所得税,投资标的资产可免缴房产税,财产买卖双方免缴转让税。本国居民按照35%左右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境外投资者缴纳30%预提税,但是税务增长法案对这部分税收进行了很大程度地减少和免除。
3.2启示
在对REITs进行税收立法时,要依从“导管原则”,信托财产的盈利由所有人承担纳税义务,受托人只需要按其佣金数额和法定税率缴纳税款。信托财产在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转移并不构成纳税责任,租金收入应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承担纳税义务,受托人仅就收取的手续费等负担纳税义务。
4我国REITs税收立法的政策建议
由于各国的具体经济状况、税制和REITs发展状况和阶段都各不相同,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周期及REITs属性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进行以下几点可行性改进。
4.1制定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各国REITs发展的保障和动力,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一套税收优惠政策,单独设立一套完整的税收规则。我国可以学习欧美国家经验,在REITs这一层面上免征所得税,同时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使其在国家可控的范围内有序运行。
4.2避免重复征税
首先,REITs设立时应对财产转移免征增值税,REITs运行过程中的转让行为所产生的所有流转税都应该免除。其次,在存续期间,受托人管理、运营财产,先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然后将已纳税款列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利润时单独核算并扣除,最终由受益人纳税。受托人作为管理机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以收取的手续费为纳税基础缴纳所得税。最后,在终止时产权归还没有真实纳税实质,应免征流转税。
4.3税收优惠向投资者倾斜
制定一系列明确针对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税收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延长投资者持有REITs的期限。在国外许多国家为了提高REITs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免征印花税,对所得税也视情况的不同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我国在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该产品时,可以借鉴股票分红的征税政策,给持有期限较长的投资者的分红收益给予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以进一步提升REITs投资期限。我国可以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减税政策,以此来吸收全球资金,促使REITs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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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网络营销的理论研究
(一)房地产网络营销概述
房地产网络营销是借助网络来进行房地产销售的一种新兴的营销方式。它通过网络让消费者在网页上了解消费者所需要了解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相关的一些信息,并可以在线咨询在售楼盘的一些具体情况。
(二)房地产网络营销的特点
房地产网络营销具备其独有的特点,具体特点如下:
1、可以在线24小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2、随时可以关注楼盘、房地产的相关信息,方便、快捷。
3、房地产网络营销活动的费用花费与其它营销方式相比较小
4、利用多媒体的功能全面介绍房地产项目。
(三)房地产网络营销的优势
1、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房产信息传播的效率。
2、可以为中小房地产企业带来极好的发展空间。
3、打破传统的营销手段,让消费者在房地产网络营销中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4、及时有效的为客户服务。
5、网络营销拓宽了房地产企业营销的活动空间。6。网络营销有助于房地产项目的营销推广。
二、房地产网络营销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网络营销现状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网络营销的主要方式有:房地产企业网站、网络新闻、网络广告、微博等。1、房地产企业网站我国房地产企业在网络营销上,设计和制作的风格各异,但就体现的内容来看,都展示了房地产企业的优势,且房产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使消费者能方便、快捷的了解所需地产的情况。房地产企业网站的另一个优势就是信息交换。但其交易信息建设方面,客户留言反馈、论坛的浏览和反馈量方面还是有待提高的。
2、网络新闻网络新闻的特点有:点击率高、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等。网络新闻也是房地产网络营销的.重要门户。客户在观看新闻的同时就能对房地产广告的信息进行了解,现阶段我国很多的房地产企业都选择在网络新闻进行项目的推广,它是房地产网络营销很好的宣传帮手。
3、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也是房地产网络营销的主要组成部分,据艾瑞调查统计显示,在整个网络广告的比重看,房地产网络广告占其13。4%,从20xx年的5。7%一路上升,在沿海等一线城市,房地产网络广告的投放量更是达到了35%以上。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网络营销存在问题
1、房地产企业网络营销战略意识不足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专业站主要是公司简介、项目介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的站由于知名度小,访问也相对很少。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缺乏网站的推广工作,很多人都不清楚网站的存在。二是网站内容要不断的更新,紧跟社会的需求。对于像搜房网之类的房地产网站门户,由于它的专业性,房产项目的集中性,给一些通过搜房网推广自己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带来了一些益处,更多的人了解了同一期房地产的项目。但对推广企业形象及品牌建设方面并无益处。
2、房地产企业信息化架构不完善房地产企业如果想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经营水平、开发效率、投资准确率,就必须及时准确的对房地产企业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房地产企业的信息化包括产品开发的信息化和企业自身内部、外部的信息化。房地产企业更重视企业本身的信息化建设,对于房地产企业产品的信息化建设我国尚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建设企业资源计划的企业较少,即便有企业资源计划建设,但是内容的深度不够;没有户型设计的资料库,对于各种产品类型的优缺点缺乏一个有效的评判标准,过度依靠设计单位的力量;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方面的系统不完善,信息滞后,过度依赖新闻报道,缺乏一个系统化认知等。
三、房地产网络营销的发展趋势
(一)全民营销
所谓全民营销就是指房地产企业全员参与。从现在的万科、绿城、碧桂园看,这些房地产企业都采取了新的营销模式——全民营销。这种模式就不单单是只有销售部门在卖房子,而是其它部门共同参与其中。从目前看全民营销模式虽然不一定适用于任何一个房地产企业,但是它却是一种发展趋势,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供应商不断增多,置业的饱和度也会越来越高,只有全员行动起来才有可能让客户与供应量趋于平衡。
(二)电商营销
近几年随着电商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电商的时代已经到来,很多房地产电商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房地产销售其实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一种权益。以易居为代表的房地产电商已经大踏步的向前走,万达、绿城等房地产企业也跟电商开始进行合作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未来房地产电商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
(三)体验营销
体验经济的时代的到来,房地产行业不再是单单卖给业主房子,卖给业主一个钢筋混凝土,而是一种体验。现在的样板房、示范区,这些都是为了给客户一个很好的体验。如今,体现不仅仅只是现场营造,也需要终端体验,房地产企业和销售人员应考虑如何让消费者更好的体验进行房地产营销。我国的房地产网络营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它还处于摸索阶段,还要不断的发展和创新。
参考文献:
[1]互联网思维下的房地产营销新格局分析[EB/OL]。凤凰房产,20xx。
[2]浅谈互联网思维与房地产的激烈碰撞[EB/OL]。亿欧网,20xx。
[3]房地产开启互联网元年[EB/OL]。腾讯房产,20xx。
[4]苗乐如。互联网影响房地产[EB/OL]。腾讯房产,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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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是现代我国经济的中坚力量也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房地产的发展也越来越快,房地产公司需要大规模长周期的资金来发展,这就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随着房产市场环境的不断的完善,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房产企业的要求。下面,让我们看看现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资金预算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房产开发的企业来说,预算管理方面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乎到企业的存亡,如果在房产的过程中,资金链断缺,造成工程停止,这对房产企业的损失的极大的。所以,预算对房产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的运作当中,少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指标制度,对于工作成本的预算,收益和支出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2. 忽略了全面成本管理
房产企业的各个部门沟通不足,认为房产企业开发的最终目的就是赚钱,把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作为首要的目标,往往忽略了企业的成本,而付出最小的成本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成本的`全面的控制管理,尽量的在工作过程中, 不浪费一分钱。如果企业有完善的成本管理系统,就会对企业的成本有个明确的预算,在企业的发展中,就会节省不少的成本。
3. 核算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房产市场在目前没有十分健全的核算管理制度,因此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的项目过程中,并不能完全做到对收益和支出的正确核算,这就导致很多账目取向无法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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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程序和方法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法律规定,但是从实施的效果以及业界的反应来看,并没有达到一种非常理想的效果。初步来看,是由于法律条文的普适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没有很强的针对性。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展出租业务需要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个周期的前期,主要是以投入为主,在会计报表上体现出来的利润往往是负数。但是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在出租业务开发后期,随着业务链的稳定以及投入金额比例的降低,利润往往出现大幅增长。本文针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出租业务会计核算时所遇见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确定了研究目标、范围以及研究方法,并提出了可行性较高的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出租业务;会计核算
一、出租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主要以写字楼的出租为主,该写字楼是四月三十日之前的物业所出租。按照5%的比例来征收房租费和车位费,并且不予以抵扣;按照6%的比例来征收物业费。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整栋大厦的物业管理交由第三方来承包;第三方物业公司会在每个月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物业管理费发票。此外,诸如大厦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也不能抵扣。
(二)出租业务收入金额及时间点会计核算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充满着机遇和挑战,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看准了商机。1.企业开发的房屋和土地不仅有对外出售或者转让的功能,还有对外出租的功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出租业务。房屋和土地出租经营业务收入,它的具体表现是将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暂时转让,从而获得应有的租金收益。租金收入应按照出租合同、协议规定日期收取租金后作为当期经营收入的实现。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确定出租的房屋或土地的租金和收入租金的时间,作为出租产品收入的实现时间和经营收入的确认。2.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而是以收到租金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点。收到资金时,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的要求,如果承租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租金,企业就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入确定的条件,符合全部条件的,就应该按照相应程序即按照拖欠租金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科目,当收到拖欠的租金时,冲减“应收账款”科目。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规定条件,不核算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应该和承租方签订相关协议,此时获得的预租资金按照“预收账款”来处理,等到房屋最终完成建设工作,再办理正式租约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对其使用简易计税的方法;假设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对其使用的计税方法,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决定,具体来说要按照以下方法: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不动产”,可以选择使用与小规模纳税人相同的简易计税的方法,而在20xx年5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不动产”,应该在出租的时候采用一般计税的方法。当通过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不同的标准确认收入实现,如果某项房屋建筑物需要预售,应该按照不低于预售15%的利率来计算将要获得的利润。按照这种方法,会出现下列情况:会计没有将收益进行确认,但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会计已经将收益进行确认,但是企业还没有缴纳所得税,诸如此类的时间、操作不能统一的现象。房地产老项目,也就是所说的“老不动产”,指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在20xx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工程。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的原则来讲,如何界定“新不动产”与“旧不动产”,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已出售房屋与出租房屋,界定标准是相同的。
三、出租房租金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
与土地出让收入类似,通过出租房屋使得企业增加的利润并不占多数,但是它拥有收入的隐蔽性。举个例子来说,新建商品房在没有卖出之前,属于存货,而将这些存货出租,可以收回一定数量的收入资金,然而,这一部分资金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入账。反观,一些专门为出租而建的商品房,在租金的收入具体数额以及租金的入账时点,通常是由开发商来操纵,而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了一种被动的境地,为租金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办公楼出租业务与新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业务
(一)新会计准则中的增设科目
将“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设为新会计准则中的增加科目,何为“投资性房地产”?它指的是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是这两个特点都具备的从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1.已经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其中,通过租赁的方式转让了的土地使用权指的是企业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了的建筑物是指该建筑物的产权归企业所有。2.如果有一项房地产,其中一部分用于租赁建筑物,用于生产商品或者用于生产管理,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出售的那一部分,应该计入被投资性房地产中去。不能够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计量或出售的那一部分,就不能归为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建筑物出租,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所起到的作用不重大的附属服务,诸如提供安全保护、维护公共设施等附属服务,也应该被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三)企业会计中的融资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只要满足下列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被认定是融资租赁。第一,当租赁合同期满之后,承租人变为房屋建筑物的主人,拥有所有权。第二,承租人有权利购买所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所定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第三,在很大一部分上,租赁资产的可使用年限由租赁期所占用。第四,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第五,如果所租赁的房屋土地建筑物很特殊,如不重新改制,则合法的使用者只有承租人。根据税法条文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业务分成三种不同的形式,即临时租赁、经营性租赁以及融资租赁,这三种不同的形式的所得税待遇也各有各的不同。
五、收取办公楼租金的会计处理及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租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自用的办公楼按照账面原值、累计折旧等转出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贷:固定资产(原值)借: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办公楼累计折旧)
(二)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管理费用(折旧)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三)取得的租金收入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
(四)提取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五)结转租金收入、成本、税金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贷: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支出
(六)上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城建税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参考文献:
[1]王洪涛.《浅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J]郑州至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xx.
[2]张艳辉.《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探讨》.[J].上海玄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15).
房地产论文14
摘要:伴随我国政策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管理的不断深入,更新完善后的宏观调控制度针对房地产营销策划进行了进一步的系统规范,主要侧重管理关于房地产贷款的工作内容,国家制度的监督也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度,导致当下的市场环境越来越激烈。研究内容中接到了关于4PS的相关理论,针对4PS理论在实际房地产销售中的应用观察实践效果。本文针对当下我国市场竞争发展的大环境进行分析,侧重观察房地产行业在营销策划中使用4PS理论的效果,关注未来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新方向。
关键词:4PS理论;房地产;营销策划;应用研究
引言
伴随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行各业欣欣向荣,房地产行业迅速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由于前些年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过于紧俏,导致现在出现了大量的空置房产,市场的主导方也由从前的卖方市场转变成为当今的买方市场,决定权逐渐回归到购买房产的消费者手中。同时,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新政策也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深一步的管控,宏观调控的措施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更加激烈的竞争力,需要通过房地产投资者进行专业的分析,并进行相关的战略计划实现营销目标。因此,本文针对于4PS理论在房地产营销策划中的应用展开研究。
1.4PS营销理念概述
4PS是关于销售行业的专业科学理论,通过对市场营销内容的分析和研究进一步确认了未来销售的主要方向,实现了提升经济效益的终极目标。4PS的分别代表不同含义的词语,其中4P代表的是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S代表的是Strategy。4P的中文词语分别是产品、价格、渠道和促销,S的含义为策略。因此说明,好的营销策略需要多方面的因素支持,而4PS理论中包含的内容正是汇集成为营销成功根本的元素。
实际营销的过程中需要考量到诸多环节,首先,应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生产产品,将产品的功能性突出出来面向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产品的使用价值才是消费者购买的基础前提;其次,根据产品针对的销售族群进行价格定位,关注不同族群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进行价格调控,才能够保证产品的良好销售业绩;再者,生产产品的行业有可能不能直接面对消费者,这过程中就需要有销售的渠道辅助企业进行销售,这就是渠道理论;最后,进行产品的销售还需要关注到促销的活动,以有效的促进行为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通过吸引力掌握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是未来产品销售的科学途径。
2.4PS理论在实际房地产项目营销计划中的应用
2.1房地产项目销售产品战略
在研究4PS理念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针对房地产的项目进行分析,更加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的房地产营销理论,促进房地产营销行业的发展。面对实际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工作展开分析,其中对于项目的实际产品进行销售战略的考量,需要关注到房地产产品实际的设计方案是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提升设计理念的同时实际的提升消费者的居住环境质量。在提升住房功能性的同时增加新型的设计理念,提供不同类型的房屋供给消费者购买,展现实际住宅的艺术美感。根据环境情况设计不同的色彩,满足人们居住的生态需求。
2.2房地产项目销售价格战略
房地产销售需要制定相关的价格定位,确保实际的营销效果达成既定的目标。在建设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选择了非常良好的环境区域,主要是为了满足提升消费者生活质量的需求。针对一些实际出现的房地产项目建筑设计的初期理念是打造生态小区,所以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支持,因此在建设的过程中也具有相当的潜在吸引力。但是由于建设的区域偏离城市中心区域,导致实际的购买认知度降低。关于项目的价格定位显得尤为重要,也需要进行科学的战略分析。例如房地产项目起初的设计理念就是生态宜居环境,大量的别墅设计锁定了相关的消费人群,所以市场定位趋向于品质高度。并且按照成本审核拟定了相关的价格配比,针对消费者进行合理价格引导。
2.3房地产项目销售渠道战略
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渠道战略清晰的认识到有卖方主导权转向买方主导权的角度,从传统的行业销售为中心转变成为以消费者理念为中心的营销模式。通过观察消费者的`消费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是现代营销渠道的重要考量内容,也是未来发展营销行业模式的根本基础。从第四角度进行房地产项目的销售工作,其中之一是投资商直接与客户形成消费协议。另外一种是通过销售渠道进行销售,有中介转达销售过程进而形成销售业绩。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团购的方式购买产品,集中方式的销售更加有利于资本的回收,提升成交几率。最后一种就是通过网络进行营销,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方式更加有助于增加销售额度。
2.4房地产项目促销活动战略
伴随房地产项目的不断增加,人们的消费理念越来越严谨,不再盲目的购买房地产产品。在当下的大环境中进行一些房地产项目的产品销售,需要客观理性的进行分析,坚持使用传统陈旧、简单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很难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创新新的方式进行产品项目的营销和宣传,才能够提升实际的销售几率,进而促进资本回收的效率。在计划投入建设的初期就进行相关的多媒体宣传,能够提升产品的知名度,为未来销售预热。在后期建设完成后进行主动推广给消费者,让消费者了解产品质量,在购买后将消费者作为宣传品牌进行推广,进而提升了产品的信誉度,完成了实际的销售工作要求。面对营销活动末期进行延续性质的推广,更加有助于辅助营销工作开展,对生活的环境质量进行实际分析提升了大众的选择几率。
3.结论
综上所述,掌握4PS理论主要是为了实现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市场中达成营销的目标。通过分析4PS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掌握房地产销售的方式,以科学的技巧促进营销工作的推进和拓展,并且利用4PS理论分析房地产商品对于消费者的吸引程度。4PS理论主要需要营销工作的参与人员适时的将房地产产品的建设过程,以及建设资本来源渠道等内容透露给潜在消费者,让消费者了解房地产产品情况,并且充分信任营销工作人员的推荐,在营销的过程中实施价格战略、产品战略,以及渠道战略和促销战略,都能够积极有效的提升实际的营销产品效果,也能够提升交易成功的几率。对于房地产投资方来说,学习和掌握有效的科学理论模式,能够构建一套完善的营销体系,进而实现销售的目标,4PS就是切实有效的营销策略,适用于当下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工作当中。(作者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工程经济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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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论文15
【摘要】企业营销管理是关系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内容。伴随着营销理念、营销方法的不断创新,房地产企业的营销管理难度也在不断地增加。面对复杂的企业内外部环境,针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中将围绕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相关问题展开具体的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
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营销应运而生,市场营销是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必有的环节。完善有力的房地产营销管理是关系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内容。面对复杂的内外部环境,房地产企业管理者普遍给予了营销管理以高度重视,并针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营销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策略。
一、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市场营销管理是指房地产公司为了达到目标经营,要随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一系列市场活动,从而在市场中完成物业销售,取得利润,这就需要对经营方案进行分析、执行和调整等。房地产营销管理主要是针对营销人员和需求客户,营销管理人员仔细分析市场需求者对房地产的需求情况,结合房地产目前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方向,以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为依据,制定出科学、符合市场要求的营销形式,从而促进房地产工作的良好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二、现阶段房地产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在营销层面均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积极利用各类营销理念、营销途径以及营销方法来推动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营销中依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集中体现如下:(一)对市场缺乏动态的观察,未敏锐把握市场需求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市场。一个成功的企业,是在市场中能站稳脚步的企业。仔细分析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市场的发展方向为企业发展导向,才能促进企业持久健康的走下去。房地产企业在确定营销策略前,要先对市场有一个系统的分析了解,但现在很多房地产在分析市场时只对市场表面进行大致分析,并未对市场进行深入了解,因此做出的营销方案缺乏完善性和时效性,未能真正满足市场消费者的需求,也无法与当前消费者的购买力相匹配,使得营销方案起不到良好的营销目的,营销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二)目标市场定位不精确,缺乏对受众的精准营销中国消费者群体是一个庞大的社区群体,也是一个差异性最大的群体,因为众多消费者的收入、消费观等都有不同,因此他们对房地产产品的需求也是不同的。但是一些房地产企业并没有注重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只是一味地跟风,侧重对高档产品的定位,导致营销效果不理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物业类型确定主推的消费人群,没有精准的市场定位不仅影响房地产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对整个房地产结构造成不良影响,导致高收入人群手里很多房,而中低收入人群无房屋可住。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的具体策略
(一)充分调研市场需求,精确产品的定位首先,应明确客户群体的多元化。不同的客户群体对房产的选择也会不同,因为每个客户对房产的价格、位置等要求都不同。销售人员在开展市场调研过程中,要充分掌握不同客户的真实需求,了解客户的选择范围,最大限度满足客户需求,客户的需求得到了满足会对企业的口碑相传起到良好的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效益。其次,应做好市场的调研,明确客户的需求。市场调研就是销售人员对市场进行深入调查和了解,掌握意向购房者的实际需求,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目标客户范围,根据企业现有的实际情况和目标客户的.需求确定实行的营销策略和营销管理办法,从而使企业的市场营销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应高度重视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中产品定位。产品的定位应准确的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客户的实际需求等内容,以便在营销策略中做到精准的定位,提升营销的实际效果。最后,应注重自身产品质量的提升。企业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还要兼顾自身的产品质量,同时要观察和了解同行的产品和营销情况。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通过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和营销情况,可以学习其产品和营销中好的方面,从而弥补自身的不足,然后调整营销策略,进一步突出产品优势,使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拓展房地产营销渠道,发展优质地产销售代理首先,应拓展地产的营销渠道。营销渠道是商品和服务从生产者走向消费者的销售策略,营销渠道越广,目标客户就会越多,相应的成交率也会提高。因此,企业必须整合营销渠道,形成协同效应。首先可以将直接销售和代理销售综合成一个整体,扩大营销渠道。其次可以调动企业所有的员工都加入到销售中去,制定完成的奖惩制度,鼓励销售。最后可以拓展销售渠道,与二手房公司合作,支付其一定的费用,从而提高成交量。其次,应发展优质的销售代理。选择何种销售代理商对企业房产的销售业绩有着很大的影响。优秀的代理商责任心强,能积极主动地开展房产营销工作,而劣等代理商被动大于主动,总是等顾客自己送上门,缺少主动营销的积极性。(三)强化房地产品牌建设,不断地提升品质和服务质量在房地产企业营销管理中,既要关注到企业的品牌建设,也要注重提升企业的品质和服务质量。具体如下:首先,强化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品质。产品品质是一个企业立足和生存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在房地产行业里,位置、小区环境、价格、房屋质量等竞争因素中,房屋质量是最重要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对生活品质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房地产企业要看到消费者的行为变化,把好房产品质关,满足客户高品质的需求,房产品质得到了顾客的认可,其他问题就会变得容易解决。其次,提升房地产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质量体现着企业的整体素质。因此,要重视企业的服务质量,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更好发展。服务质量包括售前和售后服务,在业主购买房产前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服务,能提高成交率;在业主购买房产后让他们进一步感受到企业的服务,可以促进消费者进行口碑相传,增大成交量。(四)高度重视营销管理团队建设,注重团队的绩效考核营销管理团队建设是从人力资源保障层面给予企业营销管理以保障。而加强对营销管理团队的绩效考核则是确保其作用发挥的关键所在。具体如下:首先,应当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团队的整体素质。要想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房产销售成交量,创房地产公司品牌,就需要有一支具有较强责任心的房地产市场营销管理队伍,包括优秀的销售人员和决策人员。要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对营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他们分析市场、寻找不足、完善自身的能力,提高他们的销售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从而推动房地产公司不断健康向前发展。其次,应当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能提高营销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营销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企业要不断建立健全现有的考核机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和注重时效原则,对于成交量大和年度目标完成快的给予重大奖励,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能激励其他未完成任务的员工进一步努力,达到公司目标。
结语
营销管理对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目标完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而要完成利润目标可以选择多种形式,但任何一种形式都要符合国家法规。市场营销是企业合法盈利手段的具体体现,企业经营效益的好坏直接取决于企业的营销水平和营销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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