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4-07-16 07:40:20 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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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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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

  选题意义:

  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具有古老而常新的形式。《周礼》所提出的五礼,吉、凶、宾、军、嘉,嘉礼即是冠婚之礼,包含了婚姻仪式、制度在内,可是说是最早的婚姻法律制度雏形。婚姻制度正式见于法律的规定,始于战国早期,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研究它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婚姻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传奇、小说中的虚构资料,还愿唐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原型,此种尝试,笔者并非第一个,但从法律文化学角度出发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婚姻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从法律角度解读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本课题的研究状况:

  在法律史领域和历史学领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因素都广泛被作为研究对象,从婚姻缔结、存续、解除的形式、条件、要求,再到对婚姻缔结个体特殊性的研究,如少数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敦煌资料中的婚姻状况研究等。相关论文和著作,可参见参考书目。

  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即初步拟订的提纲):

  唐律一准乎礼,立法得古今之平,然而通过史书、传记、司法判例、民间文学等记载可知,唐代的婚姻法律实施状况和制度规定并不符合,甚至有极大的出入之处。此时不得不进而提出一个问题,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在现实中究竟起着多大作用?对于唐代士族、庶族、贱民等各等级内部和等级之间的婚姻行为,究竟有多大的影响力?本着实证的方法,笔者认为以法典中的法律规定为出发点,遍寻唐代官方、民间的婚俗礼仪实例,其中包括正史、传记、传奇、小说中的婚俗故事,从现实角度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互证,试图寻找制度与现实的结合点,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于唐代社会婚姻状况的契合程度清晰描述出来,亦描述两者矛盾冲突的表现方面,并且得出唐代婚姻事实状态与一准乎礼的法律规定矛盾不符的原因。

  全文分成三部分,主、副两条线索贯穿:

  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唐代婚俗现实的矛盾

  此部分首先提出主线索,以唐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法典《唐律疏议》中的婚姻法规定及相关律令中的婚姻法律为主线,初步写明唐代婚姻缔结、成立、解除等具体制度。对比主线,提出唐代社会现实中婚俗现实与法律制度的矛盾,以婚俗现实的演变为副线,不断印证和置疑唐代婚姻法律与唐代社会婚姻现实状况契合程度。

  (一)婚姻缔结的六礼仪式与简化礼仪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婚姻缔结的法定成立条件:六礼

  2、简化礼仪的婚俗现实

  (二)禁止为婚的法律制度要求与无视礼仪规范要求的婚俗现实间的矛盾

  1、婚姻缔结的法定禁止条件,同姓不婚、居丧嫁娶、良贱通婚、禁僧道为婚等等。

  2、从士族、庶族双方面的实例证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婚姻礼仪规范和婚姻法律制度的忽视和违背。士族、庶族的联姻,良贱通婚的特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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