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尝试过写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消费税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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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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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11种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2.兼营的纳税筹划
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税产品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因为税法规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例如,卷烟厂生产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生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而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用外购的已缴消费税的产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税的产品时,可以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税款。
4.销售额核算的纳税筹划
当适用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同时计征消费税时,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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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部分,也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前提,石油销售企业认识到这一点很容易,但构建和谐税企关系,却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深度剖析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难点;整体把握税收体制发展的方向;深刻认识税收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点;充分发挥集团企业的整体优势。
关键词:成品油;销售企业;措施
纳税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与职能部门打交道最为密切的是税务机关。随着国家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人员专业能力的不断提高,企业应该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也应根据所属地实际情况,推进税企建设,促进国家税收法制化进程,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确保企业的良好运转。
1 加强税企建设的意义
1.1 有助于规避税务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规范,税法体制的不断健全,税收法规不断推陈出新。建立良好税企关系,有助于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政策,一方面可以及时执行税收制度,规避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最快获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2 有助于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优良的运转环境是外部保障,不能存在被稽查通报、罚款整改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事项。建立良好税企关系,通过税务机关的检查指导、政策讲解,有助于企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做遵章守法、信誉优良的纳税企业,树立良好外部形象。
1.3 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建立良好税企关系,有助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熟识相关会计法规、税法规定,有助于掌握相关的业务流程和财务政策,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2 税企关系容易产生矛盾的原因
宏观来看,国家税收立法进程、税收管理体制、国民纳税意识等因素决定税企关系容易产生矛盾。具体到中国石油成品油销售企业,以河南省来看,增值税执行的是豫国税函[20xx]449号文“由河南分公司统一计算、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的政策,所得税执行的是豫国税函[20xx]562号文“省公司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统一汇总缴纳”的政策,特殊的税收政策容易引起地方税务机关的重视与关注。
2.1 税收立法滞后,税收管理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相对于西方国家依然滞后,税收法规相对不完善,税收支持制度相对欠缺。税法建设仍处在国际趋同、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往往多变而不稳定,部分税法对收纳双方都未进行深入的培训,也未对纳税人进行足够的宣传与教育,甚至改革中必备的设备硬件未在税法实施时配置到位,从而导致征纳双方在执行上有时出现偏差,税企间容易出现矛盾。
2.2 征税人员素质及其依法行政意识有待提高
作为税务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征税人员素质对税务管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一方面由于税务部门人员进出机制的不规范,人才引进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征税人员素质不容乐观;另一方面受法治化程度较低的影响,税务征收机关行政手段征税现象明显,税收任务完成率在纳税人看来成为税收的直接目的。20xx年相当企业经济形势下滑,但仍“被纳税”直接导致税企间较大矛盾。
2.3 纳税人素质及其纳税意识较差
税制的实施与税务管理的进行都需要纳税人的密切配合与切实奉行。但目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亟待提高。其基本表现为:许多规模较小的工商业者,从事生产经营,但不进行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拒绝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凭证、账簿、报表等基础资料,纳税存在讨价还价的现象,大大增强了税务管理的执行成本,容易造成税收征管中矛盾地增加。
2.4 特殊税收制度造成征收过程中的矛盾
成品油销售企业,特别是做为中国石油下属版块的销售企业,经营管理实行“资源统一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范,对外统一宣传”的管理模式,管理方式影响纳税方式,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增值税统一执行豫国税函[20xx]449号文件。文件规定河南分公司按照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计算当期实际应缴增值税,并制作《税款分税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下发各分支机构纳税,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按销项税额减去应纳税额倒算得到。由于进项税额统一在河南分公司核算,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认为对企业的税额无法直观管理,特别在未进行过这样统一纳税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解释过程。
3 加强税企建设措施
3.1 清醒认识目前税务体制改革形势
(1)税收征管法制化。
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升,税法及其法规对税收征管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含以案例法的形式),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征税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法律地位平等,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明确,法制意识不断提高。
(2)管理方式现代化。
目前税款征收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征管网络开始贯穿于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税源监控、税收违法处罚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大量先进科技手段普遍应用,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了税务部门对税源的监控能力,而且信息自动化技术的运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让征税过程更加透明化。
(3)税务稽查刚性化。信息化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使税务机关征收的精力大大减轻,税务稽查上的关注逐渐加强,专业化的稽查日趋规范化、日常化。税收法制化的快速进程、人员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也使税务稽查人员能力提高,业务更加专业化,税务稽查后的处理、司法程序也更加规范化,税务稽查逐渐成为税务管理的一项刚性手段。
3.2 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强化纳税意识
中国石油下属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承担着“经济、社会、政治”三大责任,有着央企应该有的觉悟,对会计核算有着极高的要求,对会计人员也有严格的要求,既要求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工作中要严守职业道德,依法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这样才能保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双方工作才能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
信息系统的快速推进更加提高了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及核算的质量。近几年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系统建设突飞猛进,ERP系统的实施,四大系统的集成,使企业的销售、资金完全反映在信息系统中,数据一目了然,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认同感,有效促进了税企的沟通交流。
3.3 辨证理解税负概念,软化主要矛盾
从近几年的实际工作来看,成品油销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主要争议点集中在对税负的理解上,税务机关常常认为成品油销售企业税负相对于本地区平均税负、相对于其他行业税负偏低,从而加大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稽查力度。
税负,只是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的一项主要指标,是对企业纳税监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企业纳税必须达到的一个标准。企业的税负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发生相应变化,不同行业的企业税负有较大的差异,并不是企业税负低或下降就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成品油销售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所处集团产业链的位置,对自己行业特征、企业价值形成做到心中有数,做为我们分析税负时的基础定位;其次对自己管理模式、纳税方式、销售策略等做到心中有数,例如统一销售价格的影响,汇总纳税的影响,以便税负波动时便于分析原因;再次养成主动分析、主动自查的习惯,税负有较大波动时对原因一清二楚,主动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争取理解。
3.4 发挥大企业集团的优势
作为中国石油下属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品牌形象、经营管理上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企业必须利用好这一无形资产,对各地市普遍的涉税问题集中以省级公司与省税局进行沟通协调,在国家税收法规下,形成统一的法规条例,解决各地市税企间的争议。
企业应加强与各地方税局大企业管理科的联系,形成定期工作汇报沟通机制,以大企业管理科为桥梁,做好与各税务职能部门的沟通工作。
总之,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是创建和谐中国社会的一部分,是中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体现,做为众多中国企业的一分子,成品油销售企业也将为中国税收法制化添上自己浓重一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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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气候恶化和资源紧缺带来的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欧美许多国家通过税收手段来引导居民消费,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我国可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实际情况,运用税收手段对现行消费税制进行调节,建立和完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消费税制。
一、现行消费税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一)征税范围偏窄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1.未将污染环境、有害环保的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
现代经济生活中,居民的生活垃圾,企业排放固体、液态、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行为均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些西方国家已开始征收垃圾税、噪音税等相关税收以对此类行为加以限制。
2.化工产品、电子产品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仅对轮胎征税,而未对例如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一次性包装物、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等,在生产过程中耗费大量能源,且在使用过程中和废弃后会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同程度破坏的产品征税。上述产品未被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严重限制消费税节能环保及绿色功能的发挥。
3.能源产品的征税范围不合理。现行消费税涉及的具有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税目仅有7种,分别是烟、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而除成品油以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绝大部分能源产品如煤炭、天然气等却不在该征税范围之内。目前一些国家已对该类产品征收碳税,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二)计税价格不能充分体现节能环保的绿色取向
我国现行消费税计税价格采取价内税模式,即消费税税额被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大部分消费税应税对象以其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从价定率计税。其最大的优点在于征收简便,有利于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缺点在于透明度较低,隐蔽性强。在这种征税方式下,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动负税,无法准确了解是否负担了税款以及负担了多少税款。因此,这种价内计税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其引导、调节消费结构的作用,不利于绿色功能的实现。
(三)税率结构不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
1.对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不利于平衡同类应税对象之间的税负,更不利于节能环保。我国于20xx年进行的消费税税制调整从消费结构出发,将护肤护发品从征税品目中剔除,意味着对该类产品免征消费税,同时继续对化妆品征收消费税。而化妆品与护肤护发品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给化妆品生产厂家留下了偷漏税空间,且护肤护发品的生产对环境的破坏十分严重。
2.在其他同类应税对象中,未能通过差别税率体现节能环保的政策取向。例如对酒类产品未按照酒精含量制定差别税率;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的税率相差无几等。
3.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作用有限。20xx年9月实施的汽车消费税新政规定排气量在4.0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升到40%;排气量在1.0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虽然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有所上升,但该税率仍偏低。此外,对超大排气量汽车、能耗高小轿车及越野车的生产与消费也缺乏调节力度。
4.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5%消费税的节能环保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由于税率偏低以及该类产品价格普遍不高,致使其计税价格所含税款很少,很难真正起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征税初衷。
(四)征税环节的规定不利于营造社会低碳环保风气
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除几种特殊产品及特殊情形之外,应在生产环节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征税。这种单一征税环节模式的突出优点是简便易行,可降低税收成本,便于控制税源。而缺点在于:1.因生产环节征税的纳税人是生产厂家且实行价内税模式,消费者不能清晰地掌握其税负负担状况,因而政府通过税收杠杆调控消费者行为、营造社会节能环保风气的政策意图很难实现。2.由于消费税的Commercial Accounting 20xx·8·23期税收与税务SHUI SHOU YU SHUI WUS征收集中在生产环节,一旦发生偷、漏税很难追补。3.相对于多环节税种而言,消费税采用单一环节征税模式无法保证其税种收入随经济发展而稳定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税的调控作用。
(五)税收优惠难以发挥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
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必须将税款征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现行消费税优惠条款中仅对符合环保标准的汽车减征30%的税额,并未明确规定与生产、使用低污染、低耗能产品和绿色产品相关的税收优惠。在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没有购买并出口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对环境有害产品不得免税或不予出口退税的规定。
二、完善低碳经济环境下绿色消费税制的建议
(一)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税目结构
为提高环保节能作用,应尽早将煤炭、天然气等产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当条件成熟时,可考虑配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将一次性纸制品、电子产品、汞镉电池、部分家电、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含磷洗衣粉、化学农药、化学肥料、机动车船等产品有选择地纳入征税范围。此外,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将倾倒垃圾、排放固体、液态、气态废弃物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制造噪音等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从而进一步强化消费税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
(二)将消费税计税价格模式
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价外税模式下,其计税依据是该应税商品或服务的不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销售额。这一调整使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基和计算方式完全一致,而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延伸到消费税征税领域,形成增值税与消费税专用发票制度,该措施既有加强征管的必要性,又有税收制度方面的可行性,也符合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要求。价外税使消费者完全掌握自己所负担的具体税额,相应减少对应税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量,从而实现消费税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此外,建议将现行消费税征税环节由单一生产环节调整为生产与消费双环节。该模式既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以增加税收收入,又有利于营造社会节能环保氛围。在生产环节征税便于征管,在消费环节征税不仅有利于平衡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之间的税负,而且配合计税模式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能使税收归宿更加透明,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绿色功能。
(三)提高不利于低碳环保产品的消费税
税率完善消费税税率结构要求按各类应税对象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和生产耗能程度设置税率,同时同类产品税负应基本保持一致。因此,应将护肤护发品尽早纳入征税范围,并提高其与化妆品的征收税率。从增强实际调节效果出发,也应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进一步发挥差别税率的作用,超大排气量汽车、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消费税税率应予以大幅提高。此外,应根据酒精含量设置酒类产品的税率,提高含铅汽油税率,使其与无铅汽油税率形成合理差距。
(四)在税制调整中后移征收环节
由于生产环节单一征税模式下税收易被规避,应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这一改进虽然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但是扩大了税基且面向广大消费者,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有利于消费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转变。目前我国消费税作为间接税主要以价内税形式由消费者承担但由生产企业缴纳,将征收环节后移可使纳税人了解消费产品所负担的税负,为消费者纳税意识的培养以及消费税从价内税转为价外税奠定了基础。
(五)适度运用税收优惠,引导社会公众消费行为
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于20xx年7月公告了第一批入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71款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规定排量为1.6升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每辆可获3 000元补贴。该措施表明有关部门已开始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引导公众绿色消费。建议有关部门在采取上述措施基础上,继续扩大消费税税收优惠的范围。例如对节能型电子产品、可降解塑料制品或包装物、充电电池、以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制造的洗衣粉、生物肥料、生物柴油等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品实行免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和低污染的机动车船予以税收减征或财政补贴;对在生产经营中采用环保节能先进技术或工艺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企业可给予税收抵免待遇。
综上所述,面对低碳经济这一全球必然趋势,我国可参照国际经验,采取开征二氧化碳税,免除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适度调整燃油消费税,对已有税种进行修订,使用税收政策引导居民消费倾向等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征收范围和设计税率时,要考虑现有相关的成品油消费税、行业垄断情况以及不发达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主体利益、相关行业的产业特征及居民承受力等因素,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致力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革新新能源技术、减排环保,从而实现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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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包含两层意义:
一是进项税额是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购货发票上注明的,而不是计算出来的,但有例外(购进农产品支付的运输费,收购废旧物资除外)。二是进项税额表示销售方在购买货物时,也同时支付了货物所承担的税款。进项税款对纳税人的节税优惠主要有:
1.购买对方产品时,只要对方有增值税发票,且所购货物为抵扣产品,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
2.如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
第一,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纳税人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第三,纳税人被确定为是混和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并经批准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则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等于买价乘以扣除率。这里所说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其中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4.免税农产品的抵扣特例
根据规范化增值税的要求,购进的免税货物是不能予以抵扣的,这是增值税的一项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是,各国对免税农产品一般都做为特案处理。这是因为:
第一,各国农民大多都是分散经营的,对其征收增值税非常困难。因此,大部分国家对农民都免征增值税。
第二,农民本身虽不缴税,但生产农产品的投入物是征税的,故农产品的价格中含有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税款不予扣除,则会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单位和经营农产品的商业单位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
为此,国家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免税农产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款。
5.支付的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运费依据7%扣除率计算项税额。
6.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向社会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实际收购价格依据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不能抵扣的进项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第二,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尚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或者是所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第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时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五,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六,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七,非正常损失的货物;
第八,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上述第七、八两项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在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等。
8.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作上述冲减处理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必须取得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货方在未收到购货方送交的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冲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9.纳税人把按规定不准计入进项税额的项目,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对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要按其购进价格计算的税额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
10.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1.纳税人因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明确划分进项税额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税营业额/全部营业额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额,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低得多,仅为6%。
二、免税优惠
增值免税优惠分为两种类型:有抵扣权的免税优惠和无抵扣权的免优惠。和其他国家一样,除某些特定货物外,对出口货物都实行有抵扣权的免税;对国内销售的非出口的免税货物则实行无抵扣权的免税。
现将增值税免税项目分以下几类: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者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商品的初级产品。凡农业生产者销售这些自产的初级产品时,既不征税也不准扣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这类免税属于对货物的免税。即对避孕药品和用具,从生产——零售——批发,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因而也不存在扣除进项税额的问题。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对销售这些古旧图书者,既不征税也不扣税。因为购进这些古旧图书时,没有据以扣税的专用发票,因此无需扣税。对销售这类图书给予免税照顾,则可以使国家传统文化、知识得以保护、继承和发扬。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这些从国外进口的货物不存在进项税款,因此无需抵扣税款;从使用方向看,这些货物类似用于最终消费,基本不存在下一环节需要扣税的问题。对它们采用无抵扣免税既不会造成重复征税也不会对购销双方带来不利影响。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
1.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准予退还或免征增值和消费税税额。出口退货物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并结汇的货物。
(3)在财务上必须是已作出口处理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出口货物才准予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除此之外,对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还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少数货物即使具备以上条件也不准给予退税,它们是: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合金、白金等)。
第二,一些企业的货物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是指: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2.明确规定一些出口货物只能采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它们是: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只限于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计划内卷烟);
(4)军品及相关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物资;
(5)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因已经享受免照顾,所以出口时不能再予以退税。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出口量较大及生产、采购上的特殊因素,特准扣除或退税,这些货物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革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4.出口货物退税税种。出口退税指的是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国内已缴或应缴的流转税款,具体是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包括营业税。结转下期抵扣进项金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公式中的销项税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凡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进项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退税率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发票所列的增值税额计算确定。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离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7.出口退税程序。出口退税主要程序是:出口退税登记,出口退税鉴定,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审核,出口退税检查和出口退税清算。
(1)出口迟税登记——这是对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具体做法是: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经营权后,持有关批件及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主管机关对其申请审验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企业按照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写后交税务机关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通过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可以沟通税、企之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出口企业的法人资格,以及出口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退税条件。
(2)出口货物退税鉴定——出口货物退税鉴定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政策法规,对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事项所作的一种书面鉴定。凡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均应填写"出口货物退税鉴定表",鉴定表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出口退税的法规鉴定;二是管理制度方面的鉴定;三是税企双方责任制度的鉴定。
(3)出口货物退税的审核——是指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按规定程序逐项进行审核的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出口迟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后,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省一级国税
消费税论文6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态势迅猛,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却也付出了沉痛的代价。资源浪费以及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环保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因而将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的理念逐步转入消费税改革中也倍受大众关注。本文主要研究消费税如何引导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也就是如何通过消费税改革来引导居民消费,最终达到环境保护以及节约资源的效果。
一、我国现存的环境问题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始终使用的是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低效率的模式进行发展,因此在经济得以发展的同时也对资源环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近年来,中国频繁出现一系列的环境问题,雾霾,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等,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使我们觉察到,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去解决我国目前出现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税收作为一种调节杠杆,无疑在其中扮演着举重若轻的角色,消费税调节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刻不容缓。
二、消费税改革的背景
(一)原有的消费税制自身的问题。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现有的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征收范围过窄,不能很好地运用税收的杠杆功能调节引导消费,这一点在引导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体现的尤为显著。既没有将部分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纳入征收范围,也没有将部分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二)国家指导方针的提出。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费改税,无疑将提高这些产品的价格,有利于改变全社会的消费习惯,从消费结构入手,引导全社会共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三)将消费较为普遍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如酒精、汽车轮胎等。酒精可用于伤口消毒,也可清洁维护各类电子仪器。把这些生活必需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对居民消费起不到良好的引导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汽车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自然汽车轮胎也逐渐转入生活必需品的行列,如果对这类生活必需品加征消费税,无疑桎梏了消费拉动内需。
三、历次消费税改革的目的
(一)节约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森林可以产生大量氧气,吸收大量二氧化碳,净化空气,也可以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我国的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而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子会消耗大量木材,如果不加以节制,我国的森林资源濒危。而加征消费税是在运用经济杠杆调节资源利用。
(二)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减少对生命安全的威胁。烟、酒、鞭炮、焰火等商品过度消费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命财产等安全,对其征收消费税旨在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健康生活。
(三)控制非可再生能源消耗,鼓励新能源消费。税制改革中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进行征收消费税,可以控制过度消耗石油资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推动开发利用新能源。
(四)节能减排,控制汽车等交通工具污染物排放。对高排量的汽车逐步征收消费税并提高税率,就是要支持低耗能、零污染行业发展,控制能耗高、污染高的产业发展,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
(五)充分发挥消费税的杠杆作用,调节资源消费,维护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美丽中国建设的步伐,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消费税改革的内容
(一)为了引导居民消费,更好的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20xx年12月1日执行消费税调整项目如下
1、将酒精排除在征收消费税之外,不再对酒精征收消费税。
2、不再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
3、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为了促进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国务院批准,自20xx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对消费税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
1、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的电池、涂料征收4%的消费税。
2、免征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的消费税。
20xx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xx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免征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的消费税。
五、消费税改革的评价
(一)消极评价
征税范围仍然过窄,部分危害社会环境的物品仍未征收消费税。例如,塑料袋,这是购物时常会用到的物品,以往为商家免费提供,现在国家意识到它对环境危害的严重性,便要求塑料袋必须有偿购买,但因价钱过低力度仍然不够。因而强烈建议政府能够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以控制污染达到环保的效用。政府应该拓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地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杠杆的作用。
(二)积极评价
1、调整小排量及大排量汽车税,充分地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控制能源消耗,调节能源消费结构,节能减排,引导新能源及低能耗零污染产业的发展。
2、将铅蓄电池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免征无汞原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一系列环保性质电池的消费税,可以减少电池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大大降低危害人类身体健康的风险,引导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推动建设美丽中国。
综上所述,尽管消费税进行阶段性改革后的成效可能众说纷纭,但不可否认的是,每一次的消费税改革都是以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为核心的,这足以体现政府对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持有坚定不移的信念。通过税收制度的逐步完善来调整资源与环境将会对未来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这必将在全社会再度掀起新一轮的环保节约狂潮。
消费税论文7
消费税是商品税中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从我国消费税的征收实践上看,主要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课税,其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逐渐出现了征收范围欠合理、税率结构不够精细,调节力度不充分、课税环节相对单一靠前等问题。本文建议应时调整征税范围,进一步精细化税率设置结构,将部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并对消费税是否作为地方税或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做出讨论。
1我国现行消费税概述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在建国初期征收的货物税、20世纪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和1958年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以及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1983年至1994年征收的产品税,其中部分税目具有消费税性质,只不过一直未命名为消费税,或没有单独成为一个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设置了单独的消费税,它由原产品税脱胎出来,与实行普遍征收的增值税配套,对特定种类的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20xx年12月1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20xx年12月15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上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其修订情况如下:20xx年11月29日起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20xx年12月1日起,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目,取消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目,取消酒精消费税税目,“酒及酒精”消费税品目相应改为“酒”,并按照相关消费税政策执行;取消含铅汽油消费税的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征收消费税;20xx年2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20xx年10月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的消费税,将“化妆品”消费税税目名称变更为“高档化妆品”;20xx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气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
2现行消费税的类型、征税范围及亟待改进的问题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宽窄划分,国际上将消费税的类型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和延伸型三种模式。有限型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烟草制品、石油制品、糖、盐等传统消费品;中间型消费税还涉及食物制品、日常消费品,主要课征对象大多是消费品、奢侈品等;延伸型消费税课征对象则包括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征税范围普遍扩大。从各国实践看,随着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的需要,消费税征税范围呈现出由有限型向中间型、延伸型拓展的趋势。由于消费税是商品税中对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按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从我国的消费税征收实践上看,消费税征税对象主要表现在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消费行为课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的特殊调节,其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而这种“选择”是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的具体体现,其选择的结果又成为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消费税的征收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列入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共有15种应税消费品,这15种应税消费品大致可分为四类,分别是:一、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草、酒类产品等;二、非生活必需品类消费品,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等;三、高耗能及奢侈品类消费品,如游艇、小汽车等;四、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类消费品,如成品油类消费品等。随着我国产业结构、消费水平的变化,现行15种应税消费品在征收范围上已不能适应当下的消费状况,如有些已成为日常消费品的商品不再适宜采用课征消费税的方式加以引导,而有些新出现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应当加以调整和引导;在税率设计上大多数情况下对一类应税消费品设定一个税率,使得税率结构欠合理;在课税环节上主要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课税环节相对单一靠前。这些问题使得现行消费税对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进行调节时出现了调节范围不准确、调节力度欠充分等问题。此外,随着“营改增”的完成,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消费税的财政划分受到广泛关注。20xx年12月3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意见,推进消费税立法改革,这是落实税收法定、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开放的现代金融财政体系。本文将从消费税调整范围、税率、征税环节及消费税的财政划分问题分别提出建议。
3应时调整征税范围
3.1对酒类消费品征税范围的调整建议
世界各国对于酒类产品大多列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我国亦是如此。目前对黄酒及啤酒产品消费税改革呼声较高,现行的应税消费品中对酒精含量大于1度(不含调味料酒)的'酒类产品基本上都保持征税,这与限制所有含酒精饮料的立法态度保持一致。在我国黄酒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普通百姓普遍饮用的酒类产品,随着酿酒蒸馏技术的提高,白酒已经成为酒类消费品的主流,而黄酒无论在销量还是酒精含量上均无法与白酒、葡萄酒等酒类产品相比。对于啤酒,虽酒精含量不高,有日常调味等功能,但目前由于消费量大,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且过度饮用对人体健康确实有害。因此本文认为对黄酒、啤酒产品完全不征税不符合对酒类产品征税的基本立法态度,应保留应税项目,但现行啤酒、黄酒消费税税率设置过于粗泛,应建议降低以上两类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3.2将高糖、高盐类食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如同烟、酒类产品过度消费对身体产生危害一样,高糖、高盐类食品过度食用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危害也已经得到医学的证实。目前很多国家为遏制高糖、高盐类食品的过度食用也相继将含有高糖、高盐类的食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还未对此类产品课征消费税,但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糖、高盐类的食品的消费量已经越来越多,如不加以引导,造成的身体损害必将越来越明显。消费税本身具有引导消费理念的功能,建议参考食品营养健康的相关数据,制定高糖、高盐类食品认定的相关标准,将之食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3.3对奢侈品及非生活必须品类消费品征税范围的调整建议
目前现行消费税对奢侈品类的应税消费品征税范围有: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超豪华小汽车,非生活必须品主要是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群众对这两类商品的消费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消费呈现出需求旺盛且持续性增长的特点。对于部分进口商品,由于各国税率不同,商品的差价极大,导致我国大批消费者纷纷在国外采购,不利于国内的营销环境及税收收入的增长。而这两类商品的消费又往往伴随着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等市场特征,如单纯扩大奢侈性、非生活必须品类消费品范围,会使法的调整显得粗暴无度,不利于税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故此,提出如下建议:(1)对私人飞机、五星级酒店、高档(私人)会所、高档私人订制服装、高档皮草等高档人群消费品应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根据不同消费金额设计不同消费税税率;(2)对个人使用修饰类彩妆、高档护肤品、高档手表等应税消费品目前的认定标准是: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文认为,以上标准已经严重不符合目前的消费水平,应进一步对上述两种应税消费品进行分类,提高应税门槛,并且在税率设计上应有所区别,对于消费价格奇高的可以规定较高税率;(3)对高端电子产品,本文认为,高端电子产品体现最新电子科技,应予以鼓励和扶持,不应纳入目前消费税征税范围。(4)对高尔夫运动征收消费税,除对球具等物品征收消费税外,还应在个人消费金额基础上征收消费税;(5)对摩托车,除应按照摩托车排量设计税率外,还应对超高价格的摩托车加征消费税;(6)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白色塑料包装物应纳入征税范围。
4税率结构设置应进一步精细化
对于同类商品而言,生产者或基于技术水平,或基于消费层次,总是设计不同档次的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对于应税消费品而言,对同类应税消费品设计相同税率,虽有利于征收管理,但调节力度不足,不利于更好发挥消费税立法本意。现行消费税对于同一类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设置过于简单,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建议对同类应税消费品根据销售价格做出划分,根据不同价格设计逐步提高的消费税税率,并且有针对性的对价格奇高的应税消费品设计较高水平的税率,可以更加精细的展现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课税的目的,更好的发挥消费税之调节作用。
5部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的讨论
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集中在生产(进口)环节,对个别应税消费品在其他环节征税,这种源泉扣缴的方式在征收管理水平有限的情况下有利于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随着我国税控系统的使用普及及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种收税环节的设置弊端逐步显现。如由于商品流转而使得销售价格的自然升高,生产环节的计税依据显然小于最终消费环节的计税依据,因此在生产环节计税的税额也自然小于最终消费环节的税额,故而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设置在生产环节要比设置在最终消费环节所取得的税收总额要少。本文认为,将所有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后移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可用于连续生产类应税消费品,如将征税环节后移,会使消费税的计算复杂模糊,不利于征收管理,更不利于应税消费品的进一步流通,有碍于连续生产的其他商品的进一步生产,源泉扣缴的方式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些问题,故不宜将纳税环节后移;对不能连续生产而是直接用于最终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如奢侈品等,将纳税环节后移,则可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调整到更加合理的范围,更利有税款的征收。
6是否作为地方税或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应延后讨论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的情况下,各方均十分关注十分消费税改革后是否会划归地方,并认为消费税的改革重心是如何将消费税设计为地方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就营改增完成后近三年的消费税税收总额与营改增完成之前营业税税收规模最高的三个年度比较,20xx、20xx、20xx三个年度消费税的总体金额分别是:10225.09亿元、10631.75亿元、12564.44亿元,而20xx、20xx、20xx(20xx年营改增已经开始试点,营业税总体税收金额有所下降,故不做比较,而20xx-2015三个年度营业税税收水平总体最高)三个年度营业税总体税收金额分别是17233.02亿元、17781.73亿元、19312.84亿元。可以看出,就目前在消费税税收总体水平上升的情况下,即便将消费税全部用作补充地方财政因营业税取消而缺少的财政收入,仍然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更何况不加任何规划的将消费税划归地方可能带来诱发地区间恶性竞争、加剧地域发展不平衡、扭曲地区产业结构等风险。故此本文认为,消费税的改革应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细化征税范围、税率、税目等税制设计。应在减税降费的主导思想下进一步细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税目等税制设计,既要保证制度设计的制定和实施从而促进无市场歧视、惠及整个市场,还要为积极优化我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以实现消费税税收总额进一步增长。既达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消费品市场活力。第二步,在坚持中央立法的原则和实现消费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设计收入分配方案。为避免扭曲消费税调控的目的,有必要将消费税上缴至中央后,由中央按照个地方具体情况进行整体分配。因为涉及引导健康生活目的、规制奢侈消费、保护环境的税目,其税收收入的来源均有地区性问题存在,如某一个税目类别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恰好能在全国总体平衡的条件下达到地区平衡,将此税目直接划归地方税种自无不可。然而在目前条件下,各税目类别全国总体税收水平、个地方税收水平与个地方财政具体缺口之间尚无准确数据可供参考测算,又期待通过税制设计进一步提高消费税总体税收收入,因此消费税的分配改革建议在细化消费税税制设计之后,经过总体测算及平衡,再做中央与地方的具体财政划分。
7结语
消费税的改革与立法是相融并进的关系,应当恪守消费税的本质属性。在《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消费税改革方向,表明消费税改革还处于初步的启动阶段,因此,首先应尽快更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设计更加精细、科学的税率结构,并适当将直接用于最终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环节后移。后移征收环节、税收收入的中央与地方划分等措施需要借鉴增值税先进的征管技术,边试边改。对于消费税整体改革而言,要将消费税置于我国税收体系中通盘考虑,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改革要求,结合我国具体经济发展情况变化和国家政策导向,找准税制改革路径,切实发挥消费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使消费税制走向现代化,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消费税论文8
价格改革后,很多产品的价格已不由国家控制,而由企业按市场供求自行定价。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首先要求做好产品定价决策中的税收筹划。因为产品定价决策,将导致的不同税收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重视产品定价,从而达到节税效果。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予以阐述。
一、降低销售价格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一般而言,产品销售价格越高,企业获利越多。但若考虑税收因素,则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时候,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反而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例1}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万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x 170}0=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 x17070=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 x 200}0 =20xx(元),共计纳税3700元。税后收益为:11700 - 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筹划方案:从20xx年4月1日起(消费税政策调整之日),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x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x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手表生产厂反而能多获利9900-8000 = 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筹划方案可以避开缴纳消费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价格提升后造成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0}0;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2}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x250x36%=6270(元),企业税后利润:( 68 x 250-8500-6270) x(1-25070 )=1672.5(元),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其他均不变。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x250x56%=10790(元),企业税后利润:(76x250-8500-10790) x(1-25070 )=-217.5(元),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xx元(76x250-68x25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从而增加了消费税10790-6270 = 4520元,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217.5元)。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消费税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如提高产品价格,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三、巧用临界点消费税税率变化来确定产品价格
消费税税负一致,产品低价策略更促销售。其实纳税人应该明自低价销售具有更大的竞争力。众所周知在消费税税目中,对于实行从量全额累进计税的税目,只要价格的增长幅度超过定额消费税的增长幅度,价格的提高,就会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消费税论文9
一、消费税法的调节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特有的属性所决定的。关于税法的特性或特征,在税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仔细分析可知,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独有的本质特征是其经济性。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第一,税法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第二,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理的经济行为,不断地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第三,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通过规范经济杠杆,促进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为税收保障与经济调节。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指税法通过规范税这一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消费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消费税法通过对少数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以引导消费,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流通、分配等经济活动,实现国家特定经济政策目标的功用与效能。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是法律利益冲突平衡功能的具体体现。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法与否的界定,并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提供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标准和途径,形成有序而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庞德在谈到法的任务时指出:“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一般为利益冲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等。在处理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不应当只关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经济生活中的冲突是最集中、最突出的,其他方面的冲突大多由经济方面的冲突引起。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任务主要由经济法担任,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消费税法由于具各前述特点,其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功能尤其突出。当前的经济利益冲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二是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三是代际之间。消费税法以调节消费为切人点,按照上述原则,为协调和平衡三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冲突提供了系列准则。
二、消费税法的主要干预类别及作用
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消费的干预,来调节消费,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
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一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费税法对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2.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
消费税法通过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增加消费成本,引导人们调整消费方向,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称消费税为“绿色税收”。
3.对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收人差距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反差过大,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因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人的分配进行适当调节以达到矛盾双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状态。消费税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亚当嘶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中将消费品分为两类: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工资的提高,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会产生同劳动工资税同样的结果-扭曲市场价格机制。对奢侈品征税不同于生活必需品。虽然对奢侈品课税也会引起价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导致工资的增加。因为这类商品价格的上涨,一般不会减少下层阶级的家庭消费能力。相反,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不同阶层的收人分配不均状况。消费税法将奢侈品列入征税范围,体现的不是像对不良消费行为一样的“寓禁于征”,它除了限制过度的奢侈消费外,是要让享用者以牺牲部分财产为代价。而在潜伏着不平等危机的社会中,富有者在满足奢侈消费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也是他们比较容易接受的选择。消费税法据此调整着社会的收人分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费税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功能,并在矫正不良消费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对我们认识清和发挥好消费税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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