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策略论文
所谓实务型法律人才,是指以法学的本科教育为基础,具有专业的法律价值意识,熟练掌握专业的法律技能,并将它们直接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或社会事务中的实践型人才[1].近年来,地方高校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已成为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当前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1.全球化对法律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目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新型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比如各种地区性经济合作组织或国际性多边经济贸易体系的成员国之间形成的全新关系;全球市场下,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东道国等之间涉及保护、管理、规制等社会关系;人工授精、克隆等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所引发的新问题以及全球变暖、跨国环境污染等.这些新的社会关系以及新的社会问题亟需新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即具备国际化法律职业能力的专业人才.所谓的国际化,就是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通晓国际法律知识,并提高外语水平,特别是利用外语进行法律交流的能力,而且还要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2.“卓越计划”为法律人才设定的基本要求.2011年12月,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思路,即培养造就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具体来看,就是要求各高校厚基础、宽口径,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从而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使学生具有宽广、扎实的法学知识体系,如政治、经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一定的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知识,一定的计算机、外语等辅助性知识,成为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3.区域经济发展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高校发展不仅仅在于理论突破与科研创新,还取决于市场对其培养人才的认同度.尤其是对于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来说,要依托区域经济与社会环境生存,因此必须有效利用当地经济、社会、法治环境为自身创造有利条件.如果忽视区域经济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而闭门造车,就必然导致其毕业生因无法符合市场需要而就业无门.同时,地方高校在法律人才培养定位时,还应结合自身特色,取长补短.以我校法学专业为例,在人才培养方面,一方面应结合我校在林学等专业的优势,侧重培养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区域发展特色,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亟待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劳资纠纷日益增多、农村土地问题等实际问题,可着重培养企业法律顾问、农民权益保护、劳动仲裁等方面的专门法律人才.
二、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理念的滞后性.虽然近年来法律实践教学改革备受关注,但总体来看,多数地方高校的法律教学仍以应试教育为指导,忽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学生缺乏创造性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目前,教育理念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课程设置不合理与教学模式僵化两方面.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多数院校仍以理论教学为主体,而实践教学课时甚少.并且虽然开设了诸如“司考实务”等课程,但教学中往往也并不注重实务,反而以考试为导向,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正如海南大学校长谭世贵所说:“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2] 其次,在应试教育的理念下,课堂讲授仍是主要的教育模式,教师在课堂上更关注学生是否牢记唯一的考试答案,而忽视其思考、推理及实践等能力的培养.在这种“说教”式教育模式下,学生难以形成自己的观点,甚至不知道“真理”具有多样性,最终丧失深入学习的兴趣.可见,以应试为导向的培养模式偏离了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2.传统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几种形式.虽然目前大多数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均设有上述实践环节,但往往只是迫于形势或单纯为拼凑学时,缺乏科学系统的设置,故其实践效果有待商榷.比如“模拟法庭”中,让学生去“饰演”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角色,模拟整个诉讼过程,以使学生了解基本程序.但是这种模拟活动的缺陷正在于“模拟”.教师与学生往往刻意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为了追求效果反复演练,最后呈现的其实就是一场按部就班的教学表演.再如“法律诊所”形式,即学生在教师监督下到社区从事法律援助等实务工作,以培训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技能以及职业伦理观念.这种方式本可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并能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使学生获得职业成就感与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但是实际上,由于师资力量缺乏或经费不足等原因,这种实践形式在地方往往很难顺畅推广,成效不尽如人意.“毕业实习”亦是如此.实习的目的本是希望学生通过深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实践第一线,在导师指导下直接参与处理案件.但同样受到学时、经费、实习基地容量等因素限制,以及缺少有效的成绩评价机制,学生参与程度总体有限,且易流于形式.
3.实践教学水平有待提高.列宁曾经说过:“学校的真正的性质和方向并不是由地方组织和良好愿望决定,不由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也不由教学大纲等决定,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3] 可见,教师在法律实践教育乃至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甚至可以说,作为教育中的主要责任者,地方高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成败,便取决于是否拥有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学教师.现阶段地方高校的`法学教师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实践教育不够重视,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或将理论与实践割裂开,使得理论缺乏深度,实践缺乏高度;自身实践经验不足,部分教师甚至未亲自参与过法律实务工作,只能照本宣科,实践教学内容较为空洞;欠缺对实践教学的深入研究,不能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导致实践教学效果较差,等等.这些问题都使法学实践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
三、地方高校实务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深入推进课程体系改革,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首先,学校应深化课程体系改革,设置理论与实践课程相结合的体系.开放型的理论课程体系,即打破专业壁垒,让学生掌握更广阔的知识体系.实务型的实践课程体系,包括法律诊所、律师实务、社区法务、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次,学校应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建立“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即学校选聘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课堂,为学生讲解经典案例和司法实务,定期进行专题讲座或直接指导学生模拟法庭等法律实践课程,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拓宽学生视野.
2.建立科学有效的实践教学成绩评价机制.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建立科学的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成绩评价机制,提高学生对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观重视度.“实践教学目标的实践性、内容的开放性、形式的多样性、活动对象的社会性等特点决定了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多样化的原则.”[4]这种多样化不仅仅体现在考试形式方面,还包括考核指标和考核主体等多方面.首先,打破传统考试的固定模式,更注重实践过程.即将实践教学期间学生的持续表现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考查,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实践教学的效果.其次,考核指标的多样化.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为锻炼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乃至社交能力,因此不能单凭学生的理论掌握程度或实践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而应将学生的参与程度、主动性、积极性等多项指标都纳入到考核体系中.再次,考核主体的多元化.在每一阶段的实践教学结束后从指导老师、校外指导人员、当事人,以及同组其他同学等处获得对学生的评价,以使评价体系更全面.
3.鼓励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参加法律实践,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所谓“双师型”教师,是指兼有教师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并实际从事法律实务的老师,这种教师兼具理论和实务的工作经验,能够把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职业能力较好地结合起来,有助于提高教学的实效性[5].目前,大部分法学教师是从校门到校门,虽具有法学理论功底,但是直接从事法律实务的机会较少,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为适应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学教师应调动自主意识,积极主动参加各种法律实务工作,诸如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与宣讲,送法下乡等,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以“身教”为学生示范.从学校角度而言,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科学规划,定期选派教师出外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以及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督励教师提升实践教学的能力.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出台“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帮助高校组建真正高水平的“双师型”法学教师队伍,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实务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胡亚球.对中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129.
[2] 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28.
[3] 列宁全集:第1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440—441.
[4] 谷景志.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考核体系的构建[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1,(3):61.
[5] 杨芳霞,李德恩,朱霞.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培养途径探析[J].前沿,2010,(11):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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