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学科的新兴分支,其期望并呼吁一种伦理变革。然而,自环境伦理学形成之初,“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质疑之音仍然不断,这些怀疑实际上是对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追问。环境伦理学试图扩展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过度地看重“自然权利”及“荒野价值”,容易消解人的主体性,因此,环境伦理学就时常面临着丧失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支撑而引发人们对其存在合理性的质疑: 环境伦理学的前提是将自然作为伦理对象,以往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无法推及自然,这就带来了人和自然关系同人和人关系在伦理学层次上的兼容性问题。如何破解这一困境? 马克思人化自然观基于社会性视角,强调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统一,为化解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困境提供了科学的范本。
一、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困境
环境伦理学是立足于伦理学的根本原则,“系统地阐释有关人类和自然环境间的道德关系的研究”的一门学科。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需要满足伦理学学科的基本规范,它理应立足的本体论基础是以“人”或“人类”为出发点。从古至今,无论是中国的伦理学还是西方的道德哲学都是将人际交往关系作为其理论学说的基本框架。因此,伦理学应该自然而然地剔除出自然客体,否定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地位。相反,“纵观环境伦理学的各种主张,无论是其自然的内在价值论,还是其敬畏生命的实践方法论,抑或是其反科学思维方式的整体主义认识论,都是以原生态的自然观为‘公理’或‘出发点’的”。可见,环境伦理学将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推及至“人学空场”的荒野自然。其根本观点是: 拒斥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个体主义的生命物种或者整体主义的生态系统为中心去确认自然世界的价值,判定人类对其的道德责任。很显然,环境伦理学实质上违背了伦理学的基本要求。
从理论上说,伦理是关于协调人和人之间以及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所需要遵守的规范意识。它的研究对象不论主体还是客体都为人和与人相联系的社会。而环境伦理学却力图把“荒野”自然作为伦理主体去把握,这虽然对反对建立在无机论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有积极作用,然而,其以个体的生命存在物或整体的生态系统为中心,把生命物种或生态系统提升至超出人类的地位,仅仅重视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而无视人类的利益,试图营造一种将人类消融于自然环境之中的高深浪漫情怀,忽略了在这种抽象的自然观背后所隐藏的现实生活世界里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无法洞察到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的人们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这些不同的现实状况,使当今时代人们的价值观于一定限度内存在其合理性及自我变更的可能性。可是,环境伦理学却全然否定这种现实差异,这就使其不免陷入理论困境而难以对现实的生态环境运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生态中心主义的本体论基础,就是以自然原理置换人道原理,以存在论阐述价值论,主张以自然、生态为基点来重新解释伦理原则,以此贬低人类价值。倡导“自然价值论”的罗尔斯顿,通过将整个地球“尘埃”化而使得人类这个理性的“自为存在”还原至单纯的“自在物质”。他认为: “在一个有着许许多多星座,经历了200亿年,纵横200亿光年的宇宙之中,地球似乎不过是一粒尘埃。根据数学化的关于物质的微观物理学得出的形而上学将会使人越来越显得渺小,最终变成不过是一些运动中的物质。”由此,生态中心主义在消解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最终也将评判的标准界定于生态系统之内。显而易见,用纯粹的自然规律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以此作为证明自然界“内在价值”的依据,将作为系统要素的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置于平等地位并一同评价时,实际上早已弱化甚至抹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及特殊性,最终必将导致歪曲环境伦理学学科性质的结果,将其视为纯粹的“科学”。倘若我们将环境伦理学视为纯粹的“科学”,以学科本身的分类而言,伦理学不能划分为科学,实际上应归属于哲学,因此,将环境伦理学从属于科学是不妥的。科学反映的是研究对象的客观规律,体现的是一种认知理性,而伦理学所揭示的是行为的主体选择性,其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 科学命题旨在客观陈述事实“是什么”及“怎么样”,伦理命题则旨在价值上评判人类行为的合目的性即人们“应该如何做”及“出于何种缘由”。生态中心主义将伦理视为科学,必将环境伦理学解释为“环境学科学”,以环境学科学的原理来构建环境伦理学的后果,只能是以自然规律去解释人道原理。
一般说来,脱离人类利益这个主题,必然无法从“是”推论至“应当”。环境伦理学通常借助人类对自然的膜拜及信仰来论述其伦理原则。“当我们涉及环境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信仰即它的对生命的赞美,对生命本质力量的信赖,是关于人和自然的真、善、美的赞歌。”不但,诚如施韦泽所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应当是如此这般地“尊重生命”和“敬畏生命”,然而,其支撑体系依然是信仰,就是那些以环境学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生态中心主义同样也是以信仰作为自己的立足点。虽然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仅以纯粹的环境学科学原理是无法形成普遍的伦理规范。因此,生态中心主义只好靠信仰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去构造伦理原则。将其概括为信仰,正是缘于这种环境伦理学不能够合理地阐明它所崇拜的基础。事实上,我们认为一种自然环境的存在状态( 生态系统的平衡) 是好的,就是因为它为人类生命提供生存的条件。倘若生态系统的平衡失去了与人类的关联,那么它所谓的“平衡是好的”也就无所谓缘由,仅能够用信仰与崇拜来支撑了。可以说,这种将环境伦理学视作“科学加信仰”的观点,十分准确地定义出了它的理论性质及基本特质。然而,以信仰为基础去构建环境伦理学,势必会让其存在受到外界的质疑。当然需要注意: 在有限的实践活动范围内,人类是可以牺牲自己暂时的利益去维护生态系统长久的平衡与稳定。于此,我们与生态中心主义达成一致。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环境伦理观并不能够被贴上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标签。因为“把自然视为人类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才可能最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人类中心主义所反映的是一种人类生存的事实,这不是任何观念上的批评就能够简单超越的。人类只能正视这一事实,在看到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能最终逾越的前提下,寻找一种最为适宜的立场。”
二、伦理学走向荒野合法性的追问
回顾伦理学这个学科的发展过程,我们能够得出,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源泉及动力来自于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由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及改变。可以说,伦理学的主体内容是围绕着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不立足于社会性角度,伦理学就难以维系。我们可以把人类对待自然时产生的伦理称为环境伦理,但是我们不能抽象地去谈论人类对于自然的伦理原则,而应当基于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视域去把握人类对待自然环境的伦理规范。但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及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并不是彼此分离,而是彼此制约、互为中介的。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能够发生现实关联的前提条件有赖于人和人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在人和人之间进行生产生活所结成的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历史无疑也正是这一活动的累积。即便一个人在开垦农田之时,他仍然需要凭借前人的智慧结晶及科学技术,就连耕作器具也需要依赖他人供给。所以,环境伦理学虽旨在系统地论述人和自然关系的伦理规范问题,然而缺少社会性视角,环境伦理学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伦理学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将伦理学定义为探讨人的德性及幸福的学科,德性及幸福就是人的特殊本质的充分展现,而关于人的德性及幸福的研究便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伦理学初期所关注的内容。直至中世纪,神学伦理学便成为官方的主流意识,虽然这时的伦理学仅是围绕宗教伦理并为其作理论上的辩护,然而它并没有剖离人类这个主体。自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用以调和这一利益冲突的规范伦理学才日益生成。1903 年摩尔出版的《伦理学原理》标志着以道德价值评判的逻辑及语义分析的元伦理学应运而生。然而,元伦理学忽视现实世界里的道德评判,对其采取中立的学术旨向,此种态度相应地也就弱化了伦理学这个学科自身的实践功能,甚至有人批评,元伦理学是酿成20 世纪中期西方社会道德灾难的罪魁祸首。
因此,到了20 世纪后半叶,伦理学所遵循的研究模式开始变化,规范伦理学再度兴起,应用伦理学受到世人关注,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又一次充盈着人伦日用的'氛围。在此情况下,环境伦理学才成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而备受瞩目。我们追溯伦理学的历史演变进程便可以得出: 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始终逃不开人的问题,仅是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各式各样的表现形式。从研究的对象来说,环境伦理学也无法绕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要科学地阐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必然要结合一定的社会关系去探究。只是就环境伦理学这一特殊领域而言,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它应以自然环境为中介,以人类利益调和为目标。人类在处理和自然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最终也将改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界不存在脱离人类需求的内在价值,“如果没有人,没有人类,当然也没有什么人类主体,所有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就不必考虑‘只有一个地球’的问题,不必担心‘寂静的春天’,也不必研究什么‘`我们共同的未来了’。”倘若人类消失,全世界必将呈现出一片荒野的迹象,我们将自然界拟人化时,它才被赋予了自身的价值; 另外,自然界也不能够成为有意识的道德主体,相应地并不拥有某种特殊的自然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人类作为自然中唯一拥有理性的自为主体能够在大自然这个舞台上合理地支配自然并为其服务。人类对待自然界态度和行为的偏差及失误,缘之于人类无法合理地协调各方及自身利益的结果。应当指出,环境伦理学“事实上的出发点只能是人自身,这就意味着要在人自己的范围内来解决问题,必须打破迷信,把人的权力和责任归还给人。这才是实践中的问题所在。相反如果借自然之名重新制造迷信和神秘主义,则必然会造成新的误区。”生态中心主义将大自然赋予价值主体的地位,这便把“本应关注的有限自然资源在人类中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抛在脑后”。
伦理学需要具备社会性,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也正是伦理学为了回应日趋严峻的生态问题所做出的理论探索。而生态问题构成对人类生存发展严重威胁的深层缘由则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人和人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在人和自然关系上的体现。相对而言,环境伦理学所阐述的对象实质上是以生态环境为载体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伦理学仍然无法超越传统伦理学的界限,其为了建构人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对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扩展也就没有必要。人类之所以要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而不去保护与人无涉的荒野自然,原因显而易见: 环境伦理所尊重和敬畏的生命是人类的生命,“环境伦理所确认的是人们在处理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特别是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只能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这就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说人们对自然界没有伦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破坏自然界。反过来说,要有效地进行环境建设,也并非因为自然界对我们提出什么伦理要求。我们之所以强调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和长远的利益。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从现实的实践格局审视,正因为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这种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和人关系的有机构成,从而具有了伦理意义。”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出发,确定环境建设的伦理道德选择,就是基于生态环境演化规律认识为前提的,这可以说是从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而做出的正确抉择。所以,环境伦理学应当同时具备科学性与社会性。
三、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奠基: 马克思人化自然观
自然绝不是和人类毫无关联的“荒野”,相反它却是人类发生学意义上的根本; 人类也绝不是身处于自然之外的“机械存在物”,人类本质力量的实现是由人和自然之间的对象性实践活动所决定的。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也是取决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场依存性”。以往的环境伦理学要么于理性的论域内简单地把科学的思维范式转变为哲学的思维范式,用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去对待自然界,乃至于将现实的人和自然关系用科学的“奥卡姆剃刀”剖离肢解; 要么于自然的论域内高举环境的先在性及自在性的旗帜,压制了人的主体地位,彻底贬抑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只能在纯粹经院哲学的层面去谈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概而言之,环境伦理学企图在抽象的论域内去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解,其势必陷入本体论基础的困境,更无法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并无益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环境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基于社会历史的视域解读人和自然的关系,既承认“人化自然”的“客观性”,又强调了“人化自然”的实践性,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奠定了基础。
首先,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文明维度强调自然界绝非生态中心主义所宣称的先于人类而存在的自在自然亦或是和人类并无联系的“荒野自然”,而是基于人类本身或者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的“人化自然”。对此,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所断言的“自然科学的直观性”时说到,“甚至这个‘纯粹的’的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自己的材料的”。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认为阐述客观事实之“是”的自然科学,唯有在人类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方能通往伦理学所倡导的“应当”之目的。也就是说,自然即“现实的自然”,也就是“历史的自然”即“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 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马克思始终基于社会性视角,立足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立场去考察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它不是那种无视人和自然之整体关联的无机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而是一种有机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
其次,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生态维度定义了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人是“对象性关系中的主体性”,而不是统治自然的、居于自然之外的僵化主体。同样地,自然也是带上了人类烙印的、属人的对象性存在,所以,延续人和自然的这种对象性关系,我们有必要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马克思主张所有的历史记载都应该从地质、气候、地理等各种的自然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作为基础以及这些自然条件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变化出发,而人的劳动能力也是一种自然力的展现。同样的,马克思也不曾否认自然物质运动变化的规律性。自然界中的规律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取消的,而在各个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上所产生的改变,也只不过是实现这些规律的形式和手段而已。人只有在物质预先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上去创造物质,包括创造这些物质的生产能力。“人靠自然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表现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身体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一方面,人类依靠自然供给的物质资料而活,自然是人类和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根基。另一方面,人是“活生生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因而,“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物; 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 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对象是引起他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
再次,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价值取向的维度将“物的尺度”及“人的尺度”相统一,认为人类作为能动的存在物能够运用合乎人性的“内在尺度”来估价自然,使人类改造与利用自然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拥有目的性的特征。相反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 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可以说,自然界为人类生命活动的本质体现,而人类在人和自然对象性关系中始终居于主体性地位,他能够依据随意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生活,这也就是区别人类活动的实践性和动物活动的本能性的原因所在,这也为环境伦理学确定其价值取向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总之,唯有以基于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去把握人和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方能从“彼岸世界”步入到“此岸世界”,从“生态乌托邦”的理论预设进入到建设生态文明的实践活动中。
综上所述,人类需要通过实践活动去确证自己的对象性存在,而这体现为一个历史的进程。此进程,不但是历史的人的生成过程,同样也是历史的自然的产生过程,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马克思基于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将人视为对象化活动中的“能动的主体”,将自然视为对象化活动中的“现实的自然”,于本体论方面论证了历史和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并运用这一确证达至人和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和解,让可持续发展得以成为现实。如同马克思在描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共产主义图景时所阐述的: “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唯有于此基础上孕育的环境伦理学,才能为推动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发挥真正的现实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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