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对中国历史的意义论文
我随张应强教授等一行10余人前来锦屏,去文斗及隆里诸处考察,在百姓的家里见识厂令人惊叹不已的大量契约文书;在寨子里、崖壁上看到的碑刻,一直是我多年来上课时提及的内容;在偶然的情况下发现的民国《隆里所志》,则是难得的对明代卫所系统的基层社会遗存的记录。时隔10年,2011年夏,我再次随张应强教授———确切地说,是随张应强教授的学生们来清水江流域考察,发现对这—地区的研究已有极大拓展和深化。到今天,无论是学者们的论文、专著,还是学生们的学位论文,都已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关于这些研究,也有不少学者进行了综述和评说,对未来的研究走向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①*令我这个完全未曾涉足这一领域研究的人目不暇接。诚如一些学者所概括的,目前利用清水江文书所进行的研究和相关成果,大体集中在文书、文献学、社会经济史、法制史以及人类学等方面,对于改变和深化各自领域内的某些传统认识起了积极的作用。作为历史学者,我更愿意强调这些文书以及通过这些文书对清水江流域社会历史的了解,对重建整个中国历史叙述的意义。以下我即就此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
1、为什么要重建中国历史叙述?其实,这正是职业的历史学者的本职工作。
100多年前梁启超写《新史学》,批判旧史学的“四弊”“二病”,就是要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从社会史大论战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马克思土义史学的确立,也是要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致力于此项工作,就是因为传统的中国历史叙述中存在许多令人不满的问题,并且一直影响到具体的历史研究。问题之一是“宏大叙事”或“主导性叙事”的影响。在对清水江流域的山林土地所有权甚至所有制问题的讨论中,明显具有20世纪50年代“五朵命花”中关于土地所有制讨论的余绪。这并不是说这类问题不需要讨论,而是说需要反思讨论这类问题的起点,即不是从既有概念出发,将讨论限制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或领主制到地主制的框架内,或者根据契约所反映的情况判断这里是自耕农所有制或农民所有制,而非地主所有制,等等。相反,应该从特定时空中的人的具体动机出发,去理解他们的行为———这些人为什么这样做,他们面临怎样的问题,他们最后形成了怎样的社会制度。其实,在讨论中,不少学者也已发现具体的个案与试图论证的“道理”之间存在极大张力[1]。其实,通过田野调查以及发掘和利用民间文献所做区域社会历史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这种先入为主的宏大叙事,如果利用民间文献所做研究不是挑战、而是回到宏大叙事的窠臼中,无疑就会成为新瓶装旧酒。贵州的文化研究和展示经常喜欢用“原生态”这个概念,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民间文献也属于“原生态”,所以我们的研究也应该是“原生态”的。这个“原生态”就是从本土经验出发的研究。问题之二是以国家为历史主体或出发点的历史叙述的影响。最近,刘志伟教授在—本颇具思想性的小册子中着力区分以国家为主体的历史和以人为主体的历史之间的区别,认为这就是我们的历史学与传统的历史学的分野所在[2]。他认为,由于历史学在中国从一开始就是从属于国家的,因此一切历史必然成为国家行为的叙事,现代史学也没有完全走出历史以国家为主体的套路。
2、实际上,无论是梁启超开启的中国现代史学还是年鉴学派所代表的世界现代史学,都在现代社会科学的意义上倡导摆脱“国家”的历史,帝王将相也好,知识精英也好,都是“国家”的代表。
梁启超批评旧史学“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国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这当然是切中时弊的,是朝向“人的历史”逼近了一步。但我们认为,无论以朝廷还是以现代国家为主体,都同是国家历史;梁启超与“群体”相对立的所谓“个人”,是指帝王将相的个人,而我们强调的“人”是包括仟何人在内的、有血有肉的能动者,这种强调是人文学研究的本质要求,是对梁启超时代的超越。利用清水江文书所做研究,显然不能做成国家历史的地方版,即不以国家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的逻辑,代之以特定时空中的人的行为逻辑作为历史逻辑,或者“从人的行为及其交往关系出发去建立历史解释的逻辑”。比如说,在这里,我们都不会忽略“改土归流”的`历史背景,但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变化,是不是—定是“改土归流”的结果?还是由于商品化、市场以及这里的人们因应这一情势而做出的生计模式的改变,导致了国家的“改土归流”?我们也都知道,明清时期国家的“改土归流”在不同地区或早或迟,但这究竟是国家战略的安排措置的结果,还是不同区域内人的能动行为导致与国家关系的差异所致?当然这些都需要研究,但提出问题的不同方式可能导致倒因为果或倒果为因,导致历史叙述的重心变化。
如何估计包括清水江文书在内的地方民间文献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上的意义呢?这个问题—方面说很简单,否则就没有这么多人趋之若鹜,花大气力去搜集和整理这些文献,国家也不会为此设立重大研究项目,也不会迅速将其列入“记忆遗产”的国家级名录。但另一方面也不那么简单,因为如果我们只是将其视为“新史料”的“发现”去理解其意义,如同以前对待敦煌文书、秦汉简牍那样,就有失偏颇了。我们知道,不同的文献系统其实代表着不同的历史叙述,官修正史必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历史;文人的私修史书往往表现了知识精英的立场,与国家历史多有重合。但即便如此,它们的历史叙述也多有差异。比如地方志,虽然亦属官修,但多反映地方文人的看法,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从地方出发、而非完全从国家出发叙述历史的态度。民间契约文书的意义,就在于有助于我们理解特定时空下人的行为及其异同。很多研究者已经发现,清水江文书中的山林契约多为白契,红契很少,与徽州文书中的契约有所不同。我在清代山西契约中见到的红白契之比大概是—半对一半,这或许说明官府权威在不同地方民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契约在不同地方处理私人事务中的不同角色等等差异。但也许这些都不太重要。我以为重要的是重现这些契约缔结的情境:张三和李四之间为什么要缔结契约?缔结契约的张三李四和作为中人的王五体现了怎样的社会关系?通过缔结契约他们是否造成了原有社会关系的改变?等等。在重现这一情境之后,许多制度的、社会的变化就比较容易得到理解。进而,基于各地不同民间文献的情境再现,显示出来的是为何制造出这些文献的人的动机、行为和后果,最后呈现出的是不同区域或同或异的历史过程。
由此,中国的历史叙述得以重建。当然地方民间文献绝不止契约文书一类,族谱、碑刻、账本、书信、日记、科仪书、会簿、日用杂书等等,类别繁杂,可以说有多少生活侧面,就有多少民间文献的类别,它们都反映了人们的生活实态。问题是,它们不像史书、档案或者文集、笔记那样,本身往往就是比较完整、成系统、有逻辑的历史叙事,而是零散的,呈碎片状的。如果不能找到这些文献的内在逻辑,不能重现其产生的情境,据之所写历史就很容易被讥为“碎片化”的历史,据之重建中国的历史叙述就会成为一句空谈。不久前我和刘志伟教授在川南与云贵交界的山区跑了几天,发现那里没有“村”的概念,无论是汉、彝还是苗,都呈散居状态,与华南、华北都有很大不同。那么人们是如何形成相互的联系、并结成一个社会的呢?施坚雅当年关注的“场”便是一个重要因素。在一个已经衰落多年的、当年的山间商路的场上,我们听到这样的歌谣传留至今:“尖山子,波浪滚滚;谢连山,杀气腾腾。新房子的场合喝得呛人,陈树清是提刀血盆。河坝头矮矮小小,伪保长穿的衣服长短不巧。”从这短短的歌谣中,我们已经可以朦胧地感到一个处在特定地理空间的场,具有着怎样的社会关系结构。由此呈现出的人的生计模式、社会组织等等都与这种散居形态有关,而这又使我们对清末民国时期本地普遍编纂的族谱有所理解。总之,要理解这些看似散碎的民间文献,一力面要将它们视为构成整体的民众生活的不同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与理解特定时空下人们的生活逻辑互为表里。
3、清水江文书将首先在重建中国西南地区的历史叙述上起重要的作用,而要想重建元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的中国历史叙述,重建西南地区的历史叙述是至关重要的,就像要理解宋代的中国,不重新认识长江中游地区的历史就会出现偏颇一样。
我们现在很重视历史上“文字下乡”的过程,这不仅是因为由此中国社会的各个层级之间有了勾连起来、也就是所谓“文化大一统”实现的可能,而且也使我们这些人得以认识中国的乡村社会。但是,与中国其它地区相比,西南是“文字下乡”程度最低、或比例最小的地区之—,因为这里许多族群是没有自身的文字传统的。所以,这里既有“文字下乡”的问题,也有“汉字入边”即“以夏变夷”(此处并无贬义或汉人中心论的意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清水江文书就更有意义了。目前这—地区所发现的最早的同类文书是明代成化初年的,到清中叶就很普遍了,为什么下乡的文字最初是这些,而不是族谱等等别的?但在西南某些地区,最早下乡的文字可能是经书一类东西,而在云南大理这样的政治文化中心,碑刻也很早就下乡了。沿着清水江向下游走,到湘西的苗族、土家族地区,这类契约好像就不是发现很多。说到这里,我想到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中国历史上的3个土司所在地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我的许多同行和朋友为之欢欣鼓舞。我就像鲁迅先生说的那个说孩子以后会死的、很讨厌的人一样,当时就兜头泼去一盆冷水。
我说这3个地方我都比较了解,基础性研究做得很不够。—旦被批准列入名录,热情和动力都会用在商业开发上,更不会做基础性研究了,因此这未必是件好事。这3个地方差不多都是讲西南官话的,也差不多都与苗族、土家族有关。但无论是对这些土司还是这些地区的土司社会,至今还没有出色的研究。在我看来,除了研究视野、方法等等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对这些地区的地方民间文献缺乏有系统的搜集、整理工作。明代继承元朝制度,在设立土司的地区往往都兼以卫所进行管理,形成了二元的边疆管理体制。在清水江流域同样是这样。隆里是个守御千户所,按民国所志的记载,这里65%的人口是土著,30%是来自江苏、安徽、福建的卫所军户,还有5%是后来从湖南来的客籍。在明代,土著的比例应该更高,所以所城经常被攻破,一被攻破,所城里的人便逃出去,事态平息了再跑回来。这个所是洪武十六年(1383年)设的,是明朝打进这个地区较早的一个楔子,但它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里的地方社会到底是什么样子,不同的人群之间的关系如何,怎么变化的,我们还是不太清楚。土司也同样,清水江支流新化江沿线的亮寨司、欧阳司、新化司等等蛮夷长官司都是怎么回事,比如隆里所与隆里土司的关系如何,我们也不清楚。据说亮寨龙氏土司留有同治《龙氏族谱》,留有《长官司图册式》,这些都没见过。所以,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利用它重建西南乃至中国的历史叙述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一项卖木头的研究,也不能简单地把它作为理解中国所有权关系或者民间纠纷与诉讼的地方例证。我们需要以这批文书为基础,形成一个更丰富的区域性地方文献的系统,需要把这批资料放到一个更长时段、更大范围的历史进程当中去,才能更好地发挥它在重建中国历史叙述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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