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资顾问的运行风险与监管对策论文

时间:2021-06-11 16:26:05 论文 我要投稿

智能投资顾问的运行风险与监管对策论文

  将人工智能引入投资理财领域,为金融投资者提供智能化的投资顾问服务,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又一创新举措。但该项创新业务模式在为投资理财顾问服务带来新变化的同时,也存在多方面的运营风险。本文拟通过对智能投资顾面临的具体风险提出相应监管对策,以促进其进一步创新发展。

智能投资顾问的运行风险与监管对策论文

  一、智能投资顾问的界定

  (一)智能投资顾问的含义

  智能投资顾问,也称智能配置理财,自动化理财等,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运用在线风险测评等渠道,收集客户的理财需求、抗风险能力等数据。以投资组合理论为理论基础,量化金融模型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处理投资者相关数据。并依据计算结果,在线向客户推荐与其自身投资能力向匹配的个性化投资组合方案,并可在后期依据大数据持续追踪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息智能化投资顾问服务。

  (二)智能投资顾问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区别

  1.服务提供方式不同。智能投资顾问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到投资管理领域,实现了整个投资顾问流程的智能化。依靠大数据分析、金融数据模型等技术手段,通过对数据的量化分析来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方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则采用的是线下一对一的服务方式,相对于智能投资顾问来说,投资建议具有非标准化的特征,更易受经验、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2.目标客户不同。互联网金融以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服务长尾市场为发展定位。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之一智能投资顾问同样具有普惠、共享等特征。参与智能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多为长尾人群。与此相反,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由于服务效率低但成本较高,其目标客户一般为财产具有高净值特点的人群。

  (三)智能投资顾问的优势

  1.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智能投资顾问在作出投资决策前需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投资者信息,有助于解决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的识别出投资风险以保护投资利益。智能投资顾问以投资组合理论为理论基础,其背后的逻辑是“在用户的风险承受范围内给出资产配置的最优解”。即该种投资方式并非简单的以追求收益最高为目标,而是依据各方条件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与收益平衡的最优决策。

  2.具有服务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智能投资顾问服务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依托,通过网络为投资者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有效的减少了传统投资顾问服务需要承担的机构运营、投资顾问佣金等成本。智能化、网络化的服务方式突破了时空限制,平台能够不断拓宽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快速的为多个投资者提供投资组合建议,提高投融资效率。

  二、国内外智能投资顾问发展现状

  (一)美国智能投资顾问发展现状

  智能投资顾问2010年左右发源于美国,其业内最知名的Betterment和Wealth-front两家公司,均通过基于互联网技术算法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组合建议,包括基金、债权、股票期权等多类型配置。截止2016年2月底,利用Wealth-front智能投资顾问系统决策投资的金额接近30亿美元,Betterment通过智能系统管理的资金总额在2015年就以超过30亿美元。

  美国智能投资顾问行业的快速发展,除了涌现出Betterment、Wealth-front、Personal Capital等一大批专门从事智能投资顾问的金融科技企业之外。因智能投资顾问服务成本远低于人工投资顾问、技术性强、发展前景广泛等优势,逐渐受到传统大型金融机构的青睐。2015年以来高盛、德意志银行、贝莱德等大型金融机构通过收购新兴智能投资顾问平台或自主开发的方式开始布局智能投资顾问领域。①

  (二)我国智能投资顾问发展现状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有二十余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和金融科技公司开发或引入了智能投资顾问工具。虽然各平台的智能投资顾问服务在宣传理念和技术构造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技术控制角度来看,各平台的智能投资顾问服务步骤都是六步――对用户进行风险测评,利用大数据获取用户数据、匹配各类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方案、连接账户、进行投资、更新方案、完成投资。

  国内智能投资顾问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

  第一类,独立建议型。采取该种业务模式的平台主要有理财魔方、百度股市通等互联网投平台。采取在线问卷的方式,获取用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数据,通过构建数据模型为用户提供投资组合方案。方案中的金融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权基金、股票基金等平台所代销的产品,平台自身并未开发金融产品,依靠代销金融产品和为用户提供投资理财方案建议获取佣金。

  第二类,混合推荐型。以京东金融、懒财网为代表,其理财产品除涵盖代理销售的股票基金、票据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之外还包括平台自身特有的金融产品。与独立建议型的区别在于,混合推荐型理财智能投资顾问平台提供的投资方案中除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外,一定会包含有平台自身特有的金融产品,将平台自有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合销售。

  三、智能投资顾问的风险分析

  由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局限和智能投资顾问发展尚处于发展阶段客观现实,智能投资顾问这一技术创新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一)不符现行法律引起的合规风险

  智能投资顾问虽然在业务模式和名称上区别于传统投资咨询服务,但就其业务实质而言,仍旧是为客户提供个人理财管理与咨询服务。根据我国《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监管文件要求,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主体应当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②同时,《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要求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从业人员,需要获得执业资格并向证券业协会备案。目前从事智能投资顾问服务的主要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平台并不具备相关金融牌照,并非法规中所要求的证券公司。而智能投资顾问服务因依靠计算机程序进行,平台中从事此类操作的人员主要为计算机程序操作员,相关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除此之外,证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要求,即使是利用或者销售“荐股软件”获取经济利益,亦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需要获得相关机构的许可。

  若参照现行法律智能投资顾问业务属于违规操作,面临着巨大的合规风险。智能投资顾问业务未来的发展,需要解决相关法规滞后于金融发展的现实,解决智能投资顾问业务面临的合规风险。

  (二)信息披露监管缺失导致的欺诈风险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并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处理是其与传统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智能投资顾问服务因采用数据模型算法,专业性极强,同时投资过程的线上操作方式也使得资金安全等风险难以管控。相关信息的有效披露是投资者接受投资方案,管控资金安全的重要依据。

  智能投资顾问的'投资对策基于平台搭建的数据模型算法,各个平台都未公开与数据模型的相关信息。在我国智能投资顾问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各平台的智能算法模型需要较长时间来进行完善。智能计算方式并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不向投资披露有效的算法信息供投资者选择,有可能出现不具备技术实力的理财平台以智能投资顾问为幌子欺诈用户。

  平台在智能投资服务中扮演了多重角色。平台即是投融资双方信息的中介人和审核人,又负责提供智能投资服务、销售投资产品等多项职能。此外,部分平台还向投资者混合销售其自身开发的投资产品。多数平台并未披露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投资资金托管情况、风险管理机制等内容,也未披露平台所属投资产品的相关信息、推荐方式、是否采取风险隔离措施等内容。因信息披露不足形成的投资者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导致平台形成资金池、产生道德风险,将不具备投资价值或虚构投资产品推荐给用户,出现投资欺诈、违法利用资金池资金等现象。

  (三)基础制度不完善产生的智能化不足

  完善的征信系统和大数据风控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制度。而智能投资顾问对征信系统和大数据体系的依赖又远远超过了互联网金融的其他模式,用户信息的获取、风险控制、投资方案的确定都需要依赖征信系统和大数据的支持。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系统,各平台间征信体系相互独立,未形成共享系统也未与人民银行等较为完整的第三方征信系统相连接。同时,各平台的大数据收集模式、数据来源与真实性等都有待验证,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投资方案可行性也会存疑。③

  智能投资顾问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智能投资顾问风险控制需要相应基础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大数据风控的缺陷使得智能投资顾问服务发展还处于概念阶段、智能化不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投资。难以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量化的投资计划和控制投资风险,影响智能投资顾问的发展,也不利于投资者保护。

  四、智能投资顾问的监管对策

  效率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安全价值的同步实现是效率得到可持续最大化发展的保障。智能投资顾问对于解决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风险的存在也使得我们在追求融资效率的同时,必须关注和防范风险的产生。为此,可采取如下法律对策规制智能投资顾问的风险。

  (一)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金融创新的监管首先需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智能投资顾问服务的监管需要在有利于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首先,虽然智能投资顾问服务属于金融创新模式,但就业务实质而言仍旧属于投资顾问服务,与传统的投资顾问服务有相当的重合部分。就此重合部分,提供智能投资顾问服务的平台应当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监管文件的要求,在人员准入资格、平台基础设施等内容上符合现行法律之规定,以便保护投资权益。与传统投顾问相比智能投资顾问毕竟属于金融模式的创新,在诸多方面与传统服务存在差异,并将会随着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增多。从长远来看现行的监管制度必将滞后于智能投资顾问的发展。智能投资顾问监管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依据智能投资顾问在实际运行中所产的各类风险,对智能投资顾问在产品设计、用户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

  (二)构建信息披露制度

  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提高投资流程的信息透明度是智能投资顾问用户了解智能投资顾问服务,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必须构建强制信息披制度,并确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作为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的重要依据,信息披露的内容一是关于平台智能决策系统的数据获取、信息参数以及计算方式等,此类信息是判断平台给出的投资决策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关键。二是投资产品的核心信息,包括投资方式、利润来源与分配方式、相关风险等。三是智能投资平台的运营信息,包括有关平台治理情况的平台治理结构、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投资产品提供机构关联情况、自身投资产品的风险与在投资建议中所占比例计算方式等信息。此外,对客户投资存在的风险、投资买卖点等信息做到每日告知,使投资人能够时刻了解智能投顾进行的投资操作及盈亏情况。

  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有赖于信息披露责任制度的落实,应建立信息披露责任机制,明确平台等各类参与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披露的信息应当达到法定标准,各责任主体需要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便于融资参与人及时获取和理解。而披露的披露方式则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信息化的特征,以电子化的方式在通过平台或其他便于获取的渠道向公众披露。同时,平台应当接受监管机构的信息监管,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其所披露的信息。

  (三)完善征信体系、大数据风控等基础制度

  通过征信体系与大数据所提供的各方信息与风险变动等信息,来解决信息对称问题的全社会性的征信系统是防范因互联网融资所产生风险的基础。我国目前的征信系统建设较为落后,在大数据的数据质量、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立征信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建立各类金融企业间的信息互通机制,加大信息共享,多维度地收集数据并确保数据的质量,从而将大数据风险控制引入到智能投资顾问的风险控制之中有效降低风险。

  五、结语

  智能投资顾问是当前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典型代表,技术的进步促进了金融的创新。当然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完善、变革乃至创新相关法律制度,为规制智能投资顾问的风险提供制度支持,能够对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带来积极的影响。

  注 释

  {1}2016年3月,高盛宣布收购线上退休账户理财平台Honest Dollar,2015年12月,德意志银行推出了机器人投资顾问Anlage Finder;2015年8月,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收购了机器人投创初创公司Future Advisor.参见《我国智能投顾行业发展报告》。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3}关于互联网金融大数据风控现状参见巴曙松.候畅.唐时达.《大数据风控的现状、问题及优化路径》,金融理论与实践[J],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