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考核制度(通用10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1
一:绩效考核目的:
导入管理竞争机制、优胜劣汰,有效提升现场管理水平。
二:绩效考核项目:
1.品质管控能力;
2.效率及纳期;
3.工作技能和执行力;
4.现场管理水平。
三:绩效考核内容:(附:绩效考核表一份)
品质管控能力(40分):
①品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不良率在5%内;(10分)
②生产过程中作业不良率在2%以内(10分);
③每月品质抽检不良返工批次控制在3批以内(10分);
④生产线作业不良损耗的控制:电子料0.5%(芯片和IC为0);包材料0.1%;组装料0.1%(10分)。
2.效率和纳期(10分):
①生产线的生产效率有不断提升的趋势(5分);
②生产计划达成率98%及出货准时率100%(5分)。
3.工作技能和执行力(20分):
①熟悉掌握自己所属生产线各岗位的技能操作和作业规范标准(10分);
②对上司安排的工作能积极认真的执行,不拖拉、不敷衍了事(5分);
③在生产线能起到领导表率的作用,自律性强(5分)。
4.现场管理水平(30分):
①生产线人员作业纪律有序,工作安排分配合理得当(10分);
②现场的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点数准确(5分);
③生产现场(地面、作业台、设备)保持的'干净、整洁(5分);
④在工作中能有效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沟通协调(5分);
⑤具有改善意识,能经常对本生产线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加以改善(5分)
四:绩效考核方法:
1.采用项目打分评级制,总分为100分;共分A、B、C、D四个等级;
2.根据所得的分数划分等级;
A级(优秀):91~100分; B级(良好):81~90分;
C级(合格):60~ 80分; D级 (差) : 60分以下。
3.根据考核内容由直属上司每月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打分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开公布。
五:绩效考核的奖惩规定:
1. 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直接与本人的薪酬挂钩,同时也是作为其升职加薪的依据。
2. 凡每月被评为A或B级的管理人员,公司将予以不同程度的奖励。
A级奖励:100元; B级奖励:50元 。
3. 凡每月被评为C级的管理人员,公司将不予以奖惩。
4. 凡月评连续两个月都为D级的管理人员,将予以撤换其任职资格。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2
一、考核目的:
为加强和健全公司人才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者的考核与监督,为后备干部培养提供依据,特制定此考核制度。
二、考核组成员:
公司全部管理人员
三、考核对象:
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工程部各层级管理人员
四、考核时间:
每月月底
五、考核等级:
85~100分为优秀,75~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具体为按每档次20%的比例依次递减,即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得100%的全年绩效奖金,如考核为良好则可得全年绩效奖金的80%
六、考核形式:
以自评和考核组成员参评相结合
七、考核内容:
活动情况、例会情况、出勤情况、纪律情况、出车情况、提意见或建议情况等。
八、考核原则:
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己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填入《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考核记录表》,报总部办公室备案。具体细则如下:
1、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成员由公司领导考评和员工互评为主,各工地主管亦可结合平时总部人员下到工地办事时的表现对考评结果提出相关意见,给予必要的监督。
2、工地各层次管理人员由工地主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评,总部领导亦可根据工地实际效益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例如日常管理、工伤出险、设备维护等等)对工地管理人员进行联合考评。
九、考核标准
1、思想作风(8分)
采用逐减法,每位员工的满分为8分,参考《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规章制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职业道德(10分)
(1)忠于职守(1分)
(2)工作素质(3分)
(3)团结精神(2分)
(4)业务学习(3分)
(5)服务态度(1分)
3、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37分)
(1)本职工作安排及完成(6分)
1)每月无工作计划扣3分;
2)每月无工作总结扣3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工作责任心强,态度好的4分;
2)较强,较好2分;
3)一般的1分;差的不给分。
(3)考勤纪律(23分)
1)无故不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 分,事先请假每次扣0.5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
2)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或态度不好的每次扣2―3分
3)无故不参加公司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注:以上均由办公室记录
(4)服从安排(4分)
满分4分,有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工作能力(12分)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2)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3)有妥善处理同事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4)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的能力(3分)
5、工作实绩(33分)
(1)活动质量(14分)
1)活动能否把握部门工作重点(4分)。
2)工作是否有针对性(4分)
3)工作是否产生良好效果(6分)
(2)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圆满完成(10分)
2)完成较好(8分)
3)完成一般(6分)
4)部分未完成(4分)
(3)工作创新(9分)
1)工作做的有创新起到良好效果(9分)。
2)较好(6分)
3)一般(3分)
十、考核的奖惩
1.本考核制度作为管理人员年终奖金发放的依据。
2.本考核制度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依据。
注:本考核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3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了解中层员工的能力、自身素质及工作成绩,进而在开发人力资源时,谋求人事管理的晋升、晋级、调动、调配、提薪和奖惩工作的公正、公平、合理与客观。
第二条 考核范围
汕头经营部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考核内容
根据中层管理干部考核规定的主要目的,可将其分为工作业绩评价、工作态度、管理监督、能力素质评价及自我目标评价的考核。
1、工作业绩评价(4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岗位职责范围完成情况、经营部布置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分工情况认真履行自身职责,评价等级分为优(20)、良好(16)、一般(12)、较差(8)、很差(4)五等。
(2)项目公司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经营部考核责任制认真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经营部将根据部门执行任务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评打分,考评等级分为五等,具体划分同上。(经营部中层管理人员此项分数计入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2、工作态度(2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作风纪律、工作积极性、协作性等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不违反制度: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对上司与同事的态度、考勤情况等项目并根据日常观察所得的资料予以考核打分。
(2)、对公司安排工作所表现出的积极态度: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对工作热情、顽强拼搏,能否积极主动地完成所安排的工作,能否积极的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予以考核打分。
(3)、合理安排工作,积极协调与其他部门关系: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是否能服从上级指示,为所在部门的相互协作及集体成就作出贡献,是否能经常不计较个人得失,为自己所在部门进行协作等方面予以考核打分。
(4)、对部下的过失勇于承担责任: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能否对部下过失勇于承担责任予以考核打分。
3、监督管理(2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管理教育部下,注意安全生产、整理整顿工作,制定实施计划等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积极训练、教育部下,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经营部部将视中层管理人员能否自觉指导和帮助下属员工共同工作、能否培养他人成长和发展、能否在注意到下属出错时耐心指导还是放任自由或训斥呵责等方面予以考核打分。
(2)、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员工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象:经营部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能否具有对员工监督管理,做到想员工之所想、急员工之所急,为员工切实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能否真正了解员工想获取什么、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等方面予以考核。
(3)、十分注意安全生产和整理整顿工作:经营部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能否注意现场安全及现场有关清洁生产的内容进行开展工作并予以考核打分。
(4)、正确理解上级指示和方针,制定适当的实施计划,没有失误:经营部将根据部门理解上级指示和方针的程度,能否在上级指示和方针的指导下制定部门计划跟上公司的发展,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出谋划策等方面予以考核。
4、能力素质评价(1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业务知识、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等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熟悉本职工作与相关业务,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知识能力:经营部将根据中层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业务上必要的知识,包括一般知识,是否具备除了职务担当所要求的全部业务知识外,还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否深入地钻研业务等方面予以考核。
(2)、善于进行工作沟通,具备人际交往和用人能力:能否以真诚的态度取得对方好感,依据事实表明自己的意见,说服对方,取得圆满成功;能否具备领导能力。
(3)、口头表达逻辑清楚,有说服力:主要考核其语言口头表达能力如何,能否简明扼要,具有出色的谈话技巧,易于理解。
(4)、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各种文字工作:主要考核其能否准确用文字表达自己的意见,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不可挑剔。
(5)、改革创新能力,能接受新事物,工作有创造性:主要考核其能否具有改革创新能力,不断为改进工作业务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
5、自我目标评价(10分):主要就是在考核期内,对其自我评价是否客观、对自身问题能否认真分析;对今后努力方向是否明确、达成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方面作出评定。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自我评价客观,对自身问题能认真分析: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做出的评价,经营部将视其工作完成情况并结合其自我评价等级予以考核。
(2)、对今后努力方向明确,达成措施切实可行:考核其能否具有制定计划于方案并按部就班的完成工作的能力,能否根据制定的计划作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予以积极实施。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为了使员工考核做到公正严格,考核者必须严守下列原则:
1、从实际出发,公正、公平原则。考核过程应当建立在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突出重点,便于操作原则。考核标准的设置要突出重点,使考核双方更多关注与公司经营战略目标相关的工作内容;
3、考核与奖惩挂钩原则。考核结果应与职位、薪酬、培训等紧密结合,达到有效激励员工的目的。
4、绩效计划与公司经营目标同步原则。绩效计划应当紧密围绕公司经营目标,通过个人绩效目标的完成来保证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为使考核具有激励员工积极性的作用,公司考核实行与个人薪资挂钩制度,绩效管理周期为半年,绩效评估的时间分别为当年7月-8月、次年1月-2月进行。
考核结束后第二个月绩效工资的30%作为绩效考核金额,考核采用百分制,按照考核得分发放绩效工资。如中层管理人员绩效工资为3500元/月,其绩效工资结算方式为(3500-3500×30%)+考核得数/100×(3500×30%)。
连续考评两次倒数(后两名),经考委会研究给予降职使用、降低工资标准或予以调岗的决定;连续两次考评名列前茅者(前两名)经考委会研究给予提拔使用、提升工资标准或其他奖励。
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是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也是树立公司形象、实现经营战略意图的手段,因此,考核者应把
考核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 中途转职情况下的考核
1、考核者因考核期间中途转职而造成变更时,综合办将视实际情况报总经理对考核事宜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补充,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4
一、实行趟值工资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成公交243、6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机、乘务员、调度员、保修工工资方案》和成公交[]201号文《关于设立安全风险金和安全服务奖的通知》以及东星[]23号文《薪酬管理制度》和东星[x]26号文《安全服务奖实施及考核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激励驾驶员在营运生产岗检的正常运行,让驾驶员个人收入与在营运线路的责任、技能、贡献大小和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体现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现驾驶员岗
位试行趟值工资考核办法。岗动薪动,动态管理。
二、驾驶员试行趟值工资的办法
1、计算基本趟值工资的要素
基本工资〔780元〕、岗位工资〔按线路挡次分660元、720 元、780元〕、岗技工资(其中300元)三要素组成月基本趟值工资。
2、安服奖及安全风险金(合计800元)纳入趟值计算,安服奖及安全风险金除以月计划总趟数等于该线路每趟安服奖值。安服奖的其他考核继续有效。
3、基本趟值工资和安服奖趟值必须与本人当月实际完成的载客人次比例挂钩计算,即同比例挂钩考核。完成本线路平均载客人次比例95%以上的(每月实际比例由车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即可全额享受趟值。未达到的,按本人实际完成
比例计算趟值工资。
(1)本人基本趟值工资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载客人次比例; (2)本人安全服务奖趟值__本人完成的平均每趟载客人次比例; (3)人次比例95%及以上为1,低于的`按实际比例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4)车队要依据客流实际按月动态下达人次计划。营运计划由公司营运部确定。
4、结构工资未计入趟值考核部分
(1)年功工资、误餐补贴仍按原方案执行。
(2)岗技工资超出300元部分全部与出勤天数挂钩考核。缺勤一天减发一天。
三、各类休假待遇
1、婚假:不享受安全服务奖,按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天数享受折算的基本、年功、岗位、岗技工资。
2、事假:应先安排年休假,休事假期间全部工资均不享受。 20天以上的事假,社保和公积金全额(含单位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3、全月病假: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病假工资。
4、年休、丧假:享受全额工资。
5、其他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议定。
四、节曰期间的趟值计算
1、驾驶员节日加班的时间和加班工资独立计算,不与平时的工作时间和趟值工资合并。
2、节日加班费基数为每天225元。每小时28.13元。
3、加班当日工作时间不足和超过8小时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五、延时加班费的计算
驾驶员每月的工作时间(不含单列计算的节日加班时间)超过167小时的部分,其延时加班费按每小时15元计算。(不再重复计算趟值工资) 即:超167小时后的延时工资=月延时小时数x 15元
六、其他规定
1、营运计划按上午和下午分断工作、且实际也是按上下午分断运行并完成当天计划班次的驾驶员,每天可享受10元补贴。
对于在营运计划调整中遇到因市场需要的特殊班型,由车队向公司营运部、人力资源部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再报公司办公会审定后处理。
2、营运线路司机由车队临时安排兼线路交通车任务的,期间计算为工作时间,享受延时加班工资。
3、节曰期间正常轮休的,按休息节日假,暂时保留每天给予补贴100元。正常上班安排节曰放假的不享受。
七、驾驶员月应发工资的组成
基本趟值工资、安服奖趟值、年功工资、与出勤挂钩的岗技工资、节曰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误餐补贴、其他各类考核组成驾驶员每月应发工资。
员工出满勤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月工资标准。
八、因各类原因少跑趟的工资规定。
1、指令性调停:巳有排班,由于特殊原因,经公司同意临时减少的趟数(调度员应作好记录提供给总调和干事〉。按本线路每一趟趟值的50%享受工资。
2、特殊情况塌班:经队委会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计算工作时间,工资按每小时5元计算;
3、计划性年审、接新车:按每天110元享受工资。〔当班司机不重复享受趟值)
4、指令性的接送保养车按每次20元享受工资。
5、大机动驾驶员,经公司同意的跨线支援的机动人员 按所在线路趟值计算工资。
6、单位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按每小时10元计算工资。
九、运行纪律的考核细则
1、司机、乘务员须提前2班车到岗。
2、凡有班未到按旷工处理。迟到司、乘人员各扣10元,线路头班车迟到司、乘人员各扣50元。
3、塌班司乘人员本人最后一趟扣20元,线路最后一趟扣50元,中途缺踏事假每趟扣20元,无故缺踏每趟扣80元。
4、抛锚有车不更换未运行扣50元。
十、对本办法未调整的其他原工资考核办法及管理规定继续有效。
十一、各车队由于在营运生产安排中存在不同班型、线路状况,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改善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包括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在规划、建设、管理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并优先扶持发展公共汽车,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和价格机制。
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经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权人应当与车辆所有权人相一致。
第七条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科学管理方式,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定位、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措施、线网布局、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方式优化方案等。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线网布局、设施配置以及公共汽车专用道等。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所涉及的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保养场、线路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变更其用途。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线路、站点、调度中心等。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居住区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计、建设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点等设施,有条件的路段应当规划设置港湾式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和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信号装置、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向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放,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站场和出租汽车停靠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上悬挂、架设宣传标语及其他物品。
不得污损、涂改、覆盖、毁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禁止在城市公共交通站点摆摊设点及其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设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遵循出行便捷、换乘方便的原则,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当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设置,应当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乘客需要,在条件允许的路段合理设置,并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
第十五条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道口,可以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
第十六条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首末班车发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行驶方向等内容,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和公共服务机构名称命名,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倾斜。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开始运营。
出租汽车经营权获得者应当在取得经营权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
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的支出,由城市人民政府核实后进行补贴。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补偿。
政府指令性任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者以承包方式经营的,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从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职业禁忌症;
(三)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的,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合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服务上岗证。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运营证,实行一车一证。
经营资格证、客运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发。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安全保障、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保障。
第二十五条道路、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施工或者其他原因影响运营安全及畅通,确需调整线路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运营线路进行调整,并于实施前15日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经营者应当按照调整的线路运营。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遵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的规定。
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或者经营权期限剩余不足2年的,不得转让。
整体出让的经营权转让的,应当整体转让。
违反前三款规定转让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和县、市、特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车型及技术条件。更新车辆的,应当报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交通顶灯、专用识别色等标志、标识。
第二十九条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运营车辆设置广告,应当经当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二)保持车辆随车服务设施、服务标志齐全完好,车身、车厢、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卫生,车窗玻璃上不得张贴或者悬挂有碍视线的遮挡物; (三)在公共汽车车厢内的规定位置张贴线路示意图、乘车规则、投诉举报电话、运营价格标准,设置儿童免费乘车标尺、禁烟标志和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在车身前、后及右侧设置规范醒目线路编号,在车身右侧标明停靠站; (四)在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内装置投币箱、电子报站等设施,设置验卡设施的,验卡设施应当完好准确;
(五)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运营价格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身识别色、安装“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 (六)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出租汽车内装置检定合格的计价器,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
(七)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二)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向乘客提供有效的发票;
(四)执行有关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编号、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在规定的公共汽车线路上运营,不得追抢、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不得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中途调头;
(七)随车携带运营证,按照规定放置或者佩戴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等有关证件;
(八)出租汽车驾驶员空车待客时,应当显示空车标志,夜间亮化空车标志灯和顶灯;
(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靠站候客时,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载客,禁止在临时停靠站停车候客;
(十)城市公共交通调度员应当按序按需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十一)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敲诈、勒索或者刁难乘客;
(二)欺行霸市、强拉强运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 (三)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
(四)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 (二)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 (三)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预约租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载客;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选择捷径路线送乘客到达目的地或者未经乘客允许绕道行驶;
(六)计程、计时收费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 (七)私自拆卸、调整出租汽车计价器。
第三十四条公共汽车运营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乘客无需二次购票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绝。
第三十五条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 (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醉酒者,无人陪同乘车的; (三)携带猫、狗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的;
(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拒绝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不承担规定的出租汽车租车费和路、桥通行费的;
(六)在禁止停车或者下客的路段要求下车的。
第三十六条乘客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乘车秩序;
(二)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杂物; (四)不得有妨碍他人正常乘车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
(二)不提供有效发票的;
(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 (四)出租汽车计价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章监督和投诉
第三十八条各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法核发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等证件;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非法运营活动或者为非法运营提供保护;
(四)对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合法运营的出租汽车罚款、扣车; (五)损害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应当统一标志标识、着装整齐、使用执法专用的示警灯。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应当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城市公共交通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城市道路上执法检查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投诉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日。对实名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对举报人、投诉人信息保密。
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提供车辆牌照号码或者车票等有关证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规定启动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运营;逾期不运营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责令15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顶灯等专用标志物品,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处以5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5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情节极其严重的,吊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罚款,暂扣客运资格证3至5天;情节极其严重的,暂扣客运资格证1至3个月,暂扣车辆运营证,停业整顿2至5日。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退还乘客车费,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未取得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的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责令停止服务,对经营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被处以停业整顿,其车辆在处罚期间运营的,延长停业整顿期限2至3倍,并责令其车辆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在公共汽车站点沿道路前后30米内路段停放其他车辆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一)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故意堵塞交通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
(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止运营并拒不整改的。
第五十八条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扣留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违法通知书、暂扣凭证。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经公告3个月当事人不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处理暂扣的车辆。
第五十九条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调度室、枢纽、起止站、停靠站、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站牌、公共汽车专用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标志等。
经营权,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
第六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6
为激励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
全体在职物业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2.考核内容:
(1)员工的考核内容由从事物业安全服务管理的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工作制订,并报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2)各部门经理、主任的`考核内容由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制订。
3.等级评定:
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为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4.考核程序:
(1)各部门由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员工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报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备案。
(2)考核工作须定期、按时进行,原则上每月考核1次。
(3)每年12月由物业安全服务管理部对全体在职员工进行年终考核,考核标准同各部门制订的标准。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7
一、考核目的:
为加强和健全公司人才队伍的自身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管理者的考核与监督,为后备干部培养提供依据,特制定此考核制度。
二、考核组成员:
公司全部管理人员
三、考核对象:
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工程部各层级管理人员
四、考核时间:
每月月底
五、考核等级:
85~100分为优秀,75~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发放绩效奖金的依据,具体为按每档次20%的比例依次递减,即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得100%的全年绩效奖金,如考核为良好则可得全年绩效奖金的80%
六、考核形式:
以自评和考核组成员参评相结合
七、考核内容:
活动情况、例会情况、出勤情况、纪律情况、出车情况、提意见或建议情况等。
八、考核原则:
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己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填入《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考核记录表》,报总部办公室备案。具体细则如下:
1、公司总部各部门(科室)成员由公司领导考评和员工互评为主,各工地主管亦可结合平时总部人员下到工地办事时的表现对考评结果提出相关意见,给予必要的监督。
2、工地各层次管理人员由工地主管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评,总部领导亦可根据工地实际效益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例如日常管理、工伤出险、设备维护等等)对工地管理人员进行联合考评。
九、考核标准
1、思想作风(8分)
采用逐减法,每位员工的满分为8分,参考《金泰工贸有限公司规章制度》,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职业道德(10分)
(1)忠于职守(1分)
(2)工作素质(3分)
(3)团结精神(2分)
(4)业务学习(3分)
(5)服务态度(1分)
3、工作任务及服务态度(37分)
(1)本职工作安排及完成(6分)
1)每月无工作计划扣3分;
2)每月无工作总结扣3分;
(2)工作责任心和态度(4分)
1)工作责任心强,态度好的4分;
2)较强,较好2分;
3)一般的1分;差的'不给分。
(3)考勤纪律(23分)
1)无故不参加公司召开的会议一次扣5分,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3 分,事先请假每次扣0.5分(除公事外),病假不扣分(要事先请假)。
2)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或态度不好的每次扣2―3分
3)无故不参加公司集体活动的每次扣5分
注:以上均由办公室记录
(4)服从安排(4分)
满分4分,有不服从上级安排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工作能力(12分)
(1)对所做的每项工作有计划,安排周密,方法妥当(3分)。
(2)有权衡利弊、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3分)。
(3)有妥善处理同事之间发生的矛盾及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3分)。
(4)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的能力(3分)
5、工作实绩(33分)
(1)活动质量(14分)
1)活动能否把握部门工作重点(4分)。
2)工作是否有针对性(4分)
3)工作是否产生良好效果(6分)
(2)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10分)
1)圆满完成(10分)
2)完成较好(8分)
3)完成一般(6分)
4)部分未完成(4分)
(3)工作创新(9分)
1)工作做的有创新起到良好效果(9分)。
2)较好(6分)
3)一般(3分)
十、考核的奖惩
1.本考核制度作为管理人员年终奖金发放的依据。
2.本考核制度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的依据。
注:本考核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8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2、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坚持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全面进行质量设计并全部进行质量控制,做到凡事有准则,凡事有程序,凡事有监督,凡事有负责。
4、将质量管理的重点向全体学生、学生的全面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这一中心的质量管理倾斜。
5、重视人的管理:强调所有的人都参与管理,并且使各级人员具有充分的实现各自目标的自主权,能调动和发挥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协调人际关系,提高管理的绩效。
6、坚持质量管理的全程性:紧紧抓住教育、教学的每一环节、每一阶段工作的质量管理,以阶段性目标的达成保证高质量结果的`实现,注意对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接口”进行设计和质量控制,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能紧紧围绕着教育质量目标和谐、高效地开展。
7、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活动,培养和树立学校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9
食堂承包公司为全面评价各食堂和食堂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发工作热情,促进经营、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效率,确保中心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特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和基本原则
年度考核的重点是对各食堂的整体工作和食堂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考核。考核的基本原则是突出特点,以德为首,以绩为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事实求实。
二、考核制度和基本内容
(一)分层考核,食堂与食堂之间,管理人员之间,进行比较评定。
(二)按定量与定性两大指标进行考核。
1.定量指标主要通过财务报表来体现各食堂的经济效益和增长比例(包括全年完成营业额、人均完成营业额,全年完成利润总额,人均完成利润,全年上交中心管理费总额,人均上交管理费)。
2.定性指标主要是体现管理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通过问卷对食堂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包括:服务宗旨,改革开拓精神、相互协调情况、执行中心指标态度、业务管理水平、工作责任心及奉献精神、员工中的威信,思维反应、处理解决问题能力、写作、表达能力、廉洁自律情况);二是通过问卷对食堂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三是通过问卷对食堂的服务水准和一般员工的服务态度、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四是平时中心监控组、学生火管会、上级部门检查情况和就餐者对伙食工作的评价。
三、考核标准
(一)考核标准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等为优秀,二等位合格,三等为不合格。
(二)确定考核等级的原则:
一等,出色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为优秀。二等,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各项任务,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为良好或合格。三等,未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为较差,或在本年度发生重大卫生、安全、实物中毒等事件。
四、考核程序
(一)先由各食堂经理认真总结本食堂的工作,并在中心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考评会议上述职;
(二)由参加考评会议的成员根据平时掌握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工作总结述职情况背靠背打分,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三)中心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结合食堂总结述职、综合定量、定性两大指标考核等级。
五、考核结果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年末进行,通过对食堂和管理人员的考核,对食堂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做出基本评价,明确成绩,找出差距或不足,并作为确定食堂和管理人员年终奖、是否续聘和工作调整的依据。
管理人员考核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强化公司职能部室、所属各工程处在工程施工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实现公司对在建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指项目部在单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管理,相关单项工程经营效果的考核执行《分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的执行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四条:公司范围内所有的在建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制度进行项目考核管理。
第三章考核组织及原则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日常考核工作由安监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项目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完成。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室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指导、监督、检查职能,为项目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将项目部的施工管理情况真实反映出来,并及时总结经验修正不足。
第四章职能部室的监督考核职责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组织情况、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进度、资料管理等。
第八条:施工组织情况由项目管理部负责考核。通过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施工队伍选择、施工机械及工器具安排及施工现场管理实施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九条:施工进度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考核。工程技术部应严格进行过程控制,查找工程项目进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保证项目部工期进度安排能够实现业主目标。
第十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考核。工程技术部应监督项目部施工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工作状态,及时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工作,深入现场检查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方案、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作由质量部负责考核。质量部应及时深入现场检查、监督、指导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监督项目部质检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工作状态,按时进行公司级的质量检验,保证项目质量目标以及公司质量目标的实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项目部并监督整改。质量部监督检查项目部做好工程移交以及资料归档工作,定期进行质量回访,听取业主意见。
第十二条: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部负责考核。安监部对项目施工安全进行过程监控,监督项目部安监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工作状态,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施工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带电站扩建、架构组立、线路切改、重大跨越等施工重要工序,安监人员应及时到位,履行应尽的职责,保证工程项目实现公司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目标。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项目部并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资料管理是由项目部各相关岗位人员共同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项目部各岗位人员应当认真对待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填写整理,保持资料与工程进度的同步。专职资料员应严格履行收集、归档和整理职责,督促各相关人员提供真实的第一手资料。项目经理应对资料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确保项目部资料真实有效。公司职能部室应按照对应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将相关人员的岗位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在进行岗位评优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职能部室对项目部的各项检查考核也是对项目经理及其团队综合管理能力的考核,在工程结束后要对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成员做出施工管理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五章工程处与项目部的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所属各工程处是公司完成年度施工任务的执行单位,对所属工程项目部拥有决策权,同时也有指导和协调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的责任。工程处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项目部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为项目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处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各项目部的实施情况和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确保项目部各项工作可控、在控。
第十六条: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实施的关键,施工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工程目标的实现。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管理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本职工作,保证工程施工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人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处和项目部必须把施工过程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抓好抓细,为把工程项目打造成精品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各职能部室在日常巡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检查结果,将存在问题和解决意见形成书面资料向主管经理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对各项目部的日常检查结果由主管经理在公司每季度安委会上予以通报,并由相关部门在公司上发布。对好的'项目部及主要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对差的项目部及主要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在总结每季度检查结果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部管理成绩评定,每年度根据项目部管理成绩进行一次项目经理评价。评定形式为会议评定,参加人员为分公司领导、职能部室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采取滚动模式对项目经理进行评价。在每年度评价结果公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项目部进行的工程项目考核评价按照各职能部门综合测评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项目经理评价与之相对应。
1、优秀项目部
满足以下各项条款则评价为优秀项目部:
(1)项目部在安全、质量、工期管理方面成绩突出;
(2)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部管理成绩评定考核各部门评分均在90分以上;
(3)为公司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2、合格项目部
满足以下各项条款则评价为合格项目部:
(1)项目部在安全、质量、工期各方面完成业主合同要求;
(2)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部管理成绩评定考核各部门评分均在70~89分;
(3)为公司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3、不合格项目部
符合以下各项条款之一则评价为不合格项目部:
(1)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项目部管理不当造成110KV及以上线路跳闸事故的;
(3)因管理不善,项目部在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未完成业主合同要求的;
(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送变电公司企业声誉的;
(5)每半年进行一次项目部管理成绩评定考核各部门评分均低于70分。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考核评分标准见后附职能部室检查表。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依据年度评价结果,工程处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经理的使用上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在满足工程处总体安排的前提下,优秀项目经理有挑选工程和保持团队稳定的优先权;其次由合格项目经理挑选;不合格项目经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部考核与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人员经济利益和个人进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工程处和项目部提高项目综合管理能力,带动全体职工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六条:根据每年度各分公司所属项目部的考核结果,对工程处经理进行奖励及处罚,在《分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奖罚条款中兑现。
1、如工程处出现两个及以上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部,扣除工程处经理100%风险抵押金;
2、如工程处出现一个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部,扣除工程处经理20%风险抵押金。
3、如工程处所属各项目部综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则工程处经理风险抵押金全部返还并按《分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的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奖励条款
在每半年进行一次的项目部管理成绩评定考核结果公布后,对优秀项目部按评定得分前六名给予奖励,优秀项目部数量不足六名时按实际数量奖励。优秀项目部各岗位人员拥有年终评先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处罚条款
经每半年进行一次的项目部管理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部,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项目部各岗位人员取消年终评先的资格。
在对项目经理进行年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者,解聘其相关所有职务。
第二十九条:奖金与罚款由公司在拨付分公司月度资金时予以发放或扣除,再由工程处向项目部兑现。奖金与罚款在项目部的兑现必须按照项目部各岗位重要性和工作绩效进行分配,由项目部向公司提供明细表。
第三十条:保持对投产项目的追溯性,严格执行工程项目质量责任终身制。对由于项目部管理不当造成事故的,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工程处、项目部和相关职能部室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实行,原《工程项目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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