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工作考核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规行为,指导公司员工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范围
公司所在项目部的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3.2各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其业务相关方的安全活动。
3.3安全科负责项目安全奖罚考核及施工现场安全奖罚考核。
3.4重大安全违规和安全责任的评估应提交项目经理批准。
3.5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3.6对于安全施工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人员,由安全科组织查实后提出奖惩意见,报项目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再向政府或司法部门申报;
4总则
4.1公司项目部收取的安全罚款由财务部设专帐,每月向保卫科和总经理办公室提交帐表。
4.2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安全罚款和专项安全基金。
4.3公司将根据安全管理的发展和各部门的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进行奖罚考核。
4.4安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5安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降级等形式。
4.6各级管理人员(含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的现象,可以依据本制度相关条款当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安全生产有功的人员和部门应及时提出奖励的建议;
4.7各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奖惩决定不得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
4.8所有安全生产奖惩的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在案,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可以视情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4.9部门或个人对公司内部的奖惩持异议的,有权向公司安全科、工会或直接向项目经理陈述申辩或司法诉讼。公司不得因当事者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或取消奖励。受理陈述申辩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确有不妥的,必须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4.10各部门应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惩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避免简单的均摊。
5奖励
1)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在50元~20xx元。
a、各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EHS体系规定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成绩突出的;
b、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发现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c、模范地遵守EHS体系规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d、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具有显著成绩者。
2)对安全施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施工队授予“安全施工先进集体”称号。(评比考核办法见第8条)
6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处50元~20xx元罚款,追究安全管理员或车间负责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a、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知识而造成事故的;
b、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EHS体系文件要求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c、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的;
d、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
e、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的;
f、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的;
g、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致使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h、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的
i、由于巡检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
j、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k、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无理的;
l、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瞒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报复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责任,并处50元~20xx元罚款: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b、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者;
c、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象,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祸于人者;
d、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狠无理者。
3)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责任分析结果,按照公司《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半年内2起以上,一年内3起以上)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对事故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1000元罚款。
5)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20xx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b、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c、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d、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e、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f、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g、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h、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i、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j、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k、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l、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m、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n、不认真执行EHS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条款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o、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p、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无理;
q、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6)部门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处部门100~20xx元罚款: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7其他行为的考核
7.1违反“厂区内十四不准”的处50~20xx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1.1厂区内十四不准:不准吸烟;不准带小孩进入;防爆区内不准非防爆机动车行驶;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班前12小时、班中不准喝酒;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不得在防爆区内穿、脱衣服;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车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7.2违反“操作工的六严格”的处50~20xx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2.1操作工的六严格:严格进行交接班;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7.3违反“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的处50~20xx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3.1进入设备的八个必须:必须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必须进行转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7.4违反“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的处50~20xx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4.1防爆区域非法动火作业的六大禁令:无批准的动火作业证,任何情况下严禁动火作业;未与生产系统隔离,严禁动火作业;未经清洗和更换,严禁动火作业;不清除周围的易燃物,严禁动火作业;不按时进行动火分析,严禁动火;无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禁动火。
7.5违反“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的处50~20xx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5.1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档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考核(只对生产部)
8.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每季度评比一次,由生产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推荐,安全环保科确定日期进行评比。评委由来自总经办、工会、人力资源部。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2
为了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一、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责任是指在学校内教育教学中出现的重大事故,造成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身心伤害的,从而追究其责任者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工作,安全四防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教育教学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依法治校工作态度不好、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违法事故的。
五、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的。
六、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七、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电工、微机员、电教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的;不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装电器造成事故的;食堂、饮水不执行食品卫生法,造成事故的;实验员对有毒、易燃、药品保管使用不当的;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八、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哪位领导批准,由哪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3
一、学校安全是学校生存发展之本,安全工作是学校全体教职工时时必须关注,认真做好的第一重要工作。学校建立安全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副校长或教导主任任副组长,学校校委会全体成员任考核组成员。
二、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考核的经常机制,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学区安全进行考评和量化。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工晋级、晋职、评先选模、年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学校安全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的重点是确保学生能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全回家;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五、学校安全考评具体内容:
(1)安全工作机构健全,效应体系好。
(2)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安全工作职责明确。
(3)安全工作各项制度落实好。
(4)各类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台帐建立和使用良好。
(5)村学校、班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好。
(6)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好。
(7)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效能完成好。
(8)建筑物和设施等硬件安全质量状况和安全使用好。
(9)全体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掌握安全知识,安全自救、安全救灾的能力好。
(10)安全事故上报、处理、责任追究落实好。
六、学校安全奖励、处罚:
(一)在安全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村学校、班级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1、安全意识强,学校安全工作精细、规范、科学推进,无重特大安全事件和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或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后能科学、规范处置,未造成影响。
2、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措施落实,安全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及用电设备完好,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
3、模范遵守各种安全法规,制止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
4、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险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5、积极扑救火灾及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对抢救师生生命、财产,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者。
6、对查明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原因有突出贡献。
(二)对于违反安全法规、上级安全要求、学校安全制度的村学校、班级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安全事故的损失情况,给予警告或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4
总则:为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我校决定进一步规范、强化校内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请各部门认真做到安全工作管理到人,责任到人,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集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集会组织者及有关人员
1、全校集会,班主任必须到场指挥学生。各楼的过道要安排专人监控,禁止学生上、下楼梯追逐、打闹。散会后大会主持人要对学生有秩序的进行疏导。
2、学校召开运动会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班主任到场管理好本班学生,并负责整个会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运动会期间学校不得离开会场。
3、逢双休日组织校内活动,由组织者书面通知家长。集会期间有关人员要组织好学生,做好学生安全保卫工作。
4、重大集会前,学校领导要组织安全保卫人员对会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二、值班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值班人员
1、节假日学校安排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中途不得离岗。
2、晚自习期间,学校保卫人员要对整个校园进行巡视,校领导要巡视课堂。
3、值班结束后,值班人员督促门卫锁好大门,并检查各办公室门窗以及水电设施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三、学生人身、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有关人员
1、学生入校后到放学期间,学校门卫要管理好校门,学生不得无故出校门。
2、任何单位、个人到校找学生都要经过学校门卫批准,并到教室通知。如有事必须请假离校的,由学生写好请假条给班主任签字后交给门卫方可离校。
3、任何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如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要由门卫提醒司机慢行,并指挥车辆安全行驶。
4、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5、全体教职工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遇学生遭受外来人员侵害视而不见者,学校将给予严厉处分。
6、学校提倡全体师生见义勇为。
四、学生自行车停放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班主任及保卫人员
1、学生自行车进校后要服从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摆放整齐,并遵守停入时间。
2、学校要安排专人对学生自行车进行管理,负责学生自行车的安全。
3、如有事必需中途离校的学生,在取自行车时一定要有班主任的批条。
4、任何学生不得在校内骑自行车。
五、大扫除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政教处、班主任及有关人员
1、大扫除前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禁止学生攀爬二楼以上的窗子打扫卫生。不准学生用湿抹布擦电器或电器开头。
2、实验室的实验员要在大扫除之前把实验室的危险品存放好,并在打扫结束后检查危险品是否完好。
六、防火防盗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保卫科、总务处有关人员
1、学校保卫人员、电工要定期检查学校办公室、学生宿舍、教室的电路,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学校总务处领导、保卫人员要经常检查学校的防火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学校任何人都有义务对进入学校的陌生人进行盘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4、各办公室教师放学后要检查办公室门窗是否关好,贵重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是否安全存放,如发生被盗事件由办公室负责人负责。
5、节假日或放学后时间学校保卫科值班人员要检查学校教室、宿舍、语音室、打印室、电脑室、实验室等部室的门窗是否关好。
七、外出活动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活动组织者及有关人员
如学校各班级、年级组、各教研组、各处室自行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要由本次活动的负责人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活动主要负责人、参加活动教师名单、学生名单、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学校领导开会研究同意方可进行,并把活动内容书面通知家长。活动期间所有参加活动的教师要不断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积极配合组织者对整个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八、体育课、课间操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体育教师
1、学生上体育课必须穿运动装、运动鞋。
2、体育教师要组织好课教学,不得中途离开课堂。
3、如上到有一定危险的体育教材如跳马、单双杠、铅球、跳高等时,教师要在教学场地对学生进行保护与帮助,并安排学生干部协助。如因教师组织课堂不力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任课体育教师负完全责任。
4、学校在组织学生做课间操时,一定要安排专人管理,集队速度不宜要求过快,禁止学生在楼梯、过道及校园内互相追逐打闹。
九、实验室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任课教师、实验员
1、上化学课的`教师和实验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禁止学生接触有毒的危险品。详细记录有毒试剂药品的名称、数量,使用消耗情况,限量发放,准确登记,用剩要全部上交,实验器材、药品不能放在办公室。
2、实验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要按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严禁随地倒放。
3、上物理实验课的教师和实验员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前要检查所有的电路以及开关,接头是否上于良好状态。
十、课堂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责任人:任课教师
1、任何教师、班主任不得随意把学生驱逐出教室或校门,如有违反,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如由于驱逐学生而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2、任何教师、班主任不得体罚学生,如有违反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如由于体罚学生而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3、上课期间,教师要负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有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由该教师负主要责任。
十一、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责任人:政教处、门卫、班主任
1、学校政教处、门卫要经常通过集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和班主任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2、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班主任必须有安全记事本,每次安全教育都要有记录,学校政工处要随时检查。
3、全体教职工都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要及时制止并通知班主任、政工处进行教育。
以上制度,希望同志们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此项工作将与教职工的评优树先、职务晋升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者将交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5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村、安全生产镇直管企业、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企业和镇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办主任(安全科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各村、各企业、镇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镇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镇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考核内容为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市直行政乡镇相关单位风险抵押金未扣分的,按目标考核1分奖励2分。5元的标准奖励相关负责人。
(四)未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企业,1亿元的企业按5元的标准奖励给相关负责人,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奖励1分。5元的标准奖励相关负责人。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镇财政所。
第九条对行政村、企业和镇直属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支付。
第十条、各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支付,并由继任人再次支付抵押金。年度内不能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根据前后责任人的责任扣除抵押金。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6
1、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标准化考核的组织机构,制订安全工作标准化考核细则。
2、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机构设置,网络体系效应情况。
(2)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制订实施和责任书签订情况。
(3)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制订落实情况。
(4)各类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台帐建立和使用情况。
(5)考核安全工作宣传、教育与培训落实情况。
(6)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
(7)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效能完好情况。
(8)建筑物和设施等硬件安全质量状况和安全使用效能情况。
(9)全体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掌握安全知识,安全自救、安全救灾的能力情况。
(10)安全事故上报、处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1)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12)安全资金投入、正常使用情况。
(13)工地、房屋出租的.安全管理情况。
1、局干部职工每年按国家的规定享受工龄假。工龄假可一次性休完,特殊情况下分段休,但当年的工龄假期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2、请假一天以上的都要填表报批。干部职工请假不超过一天的,经股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凡请假者,必须讲清缘由,请病假者必须有医生出具的证明为凭。
4、只有3人以下的股室,不得有2人同时请假或休工龄假。
5、局领导组织不定期检查。一年内,第一次发现不请假而又不知去向的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的,该同志半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第三次发现的,全年岗位目标考评不合格,进行调岗、轮岗或停职,所在股室被取消当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7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行政村、各生产经营单位、乡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所有行政村、企业和乡镇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乡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各村、各企业、乡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乡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乡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考核内容为乡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乡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企业,1亿元的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励5元的标准奖励给相关负责人,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励2.5元的标准奖励给相关负责人。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乡财政所。
第九条对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乡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行政村、企业及乡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8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村、安全生产镇直管企业、镇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行政村、各企业和镇直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办主任(安全科长),镇直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各村、各企业、镇直有关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行政村和镇直有关单位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镇财政所,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考核内容为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镇财政所。
第九条、对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行政村、企业及镇直有关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则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物的险情、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备案和监控制度,逐步建立和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经费,并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和动员从业人员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并鼓励公众举报。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和年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和灾害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接到相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布预警通知;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疏散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项目以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内容。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重点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要下达整改指令,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对重大事故进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部门在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挂牌督办、采取全部或者部分停产停业措施的重大事故隐患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注销事故隐患,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检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予以关闭。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验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尽可能维护员工自身利益,提高管理水平和员工工作能力,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依据,通过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为员工的岗位调整、晋升、调薪、培训、奖惩提供参考。
第三条本考核办法约定的考核范围为公司部门(项目部)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核方法及内容
第四条公司员工的考核由公司考核部门负责人会同员工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的办法。对员工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时与不定时的方法进行。定时为每季度进行一次季考、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年考,不定时考核有试用期考核、个案考核、技术业务能力考核等。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个别交谈、走访相关单位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质与敬业精神、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具体内容见《公司部门员工考核表》、《项目监理部监理员工考核表》。第七条定期考核的规定:
1、季度考核。对员工上季度工作的评价。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由公司考核部门负责人和员工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部)的所有员工进行上季度的考核。
2、年度评估。对员工一年工作的综合评价。公司领导、考核部门负责人、员工所在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根据季度考核结果、专项考核结果、公司综合考核情况得出员工年度综合考核结论。
考核内容、标准按照相关考核表进行。第八条专项考核的规定:
1、试用期考试。试用期满的员工需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称职和不称职。被评定为称职的,予以聘用,不称职的,不予聘用。鉴定人是员工所在部门(项目部),与公司鉴定部门负责人共同得出鉴定结论。评估内容按照相关评估表执行。
2、案例评估。对员工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立即提出考核意见,决定奖惩。考核人是员工所在部门(项目部),是公司考核部门的负责人。
3、技术业务能力考核。主要以考试竞赛的形式。其成绩作为季度考核的依据。公司考核部负责实施。第九条其他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
1、项目监理部员工:
(1)在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的检查、验收和评比中,项目监理部被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或在评比中排名末位的;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被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罚款。以上四种情况每发生一次,对当季负主要责任的`员工,最高一级评定为称职,责任较轻的员工,当季考核得分减5分。第二次,负主要责任的员工当季被认为不称职,负次要责任的员工当季被认为称职。多个单位因同一事件被处罚,或者投诉被罚款的,只记录一次。
(2)、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书面奖励或现金奖励的,在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每发生一次,起主要作用的员工当季考核加3—5分,起次要作用的员工当季考核得分中加1—3分。因同一事件多次奖励的,只记一次。当季考核最高加10分。
2、公司部门员工其他因素考核参照项目监理部员工相关规定。
第三章考核结论和奖惩措施
第十条考核实行加权分打分制:
项目监理部员工:满分为100分,个人考核权重70%、业主满意度权重10%、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评议权重20%。
公司部门员工:满分为100分,个人考核权重70%、公司领导班子民主评议权重30%。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考核奖惩措施如下:
考核奖惩分为季度考核兑现和年度考核兑现,考核完成后一次兑现。
1、根据季度考核结果兑现季度考核奖惩,共分为四档。当季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考
核期内月工资调减100元,结果为称职的考核期内月工资不变,结果为良好的考核期内月工资调增50元,结果为优秀的考核期内月工资调增100元,考核完成后一次性兑现。
2、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年度考核工资,共分为四档。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年度考核工资,结果为称职的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工资,结果为良好的发放120%的年度考核基本工资,结果为优秀的发放150%的年度考核基本工资。
3、年度考核基本工资数额根据公司的情况另行确定。年度考核时已经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年度考核工资兑现。
第十二条考核处罚措施如下:
1、业主满意度问卷得分低于10分,本季度考核为不称职。
2、一年中有两次季度考核不称职或年终考核不称职的,做为绩差员工,留用察看,降为试用期员工发放工资,试用期满考核称职的恢复其员工资格,不称职的予以辞退。第十三条其他奖惩措施
1、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罚款的,罚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100~500元,罚主要责任人100~500元,罚次要责任人50~200元。以上款项用现金方式上缴公司财务部门,逾期不交从工资中双倍扣除。
2、受到建设单位现金奖励的,奖励额的60%发到项目监理部,由总监(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3、项目监理部监理的工程,获得市优工程的,奖励该项目监理部500元;获省优的,奖励该项目监理部1000元;获得国优或鲁班奖的,奖励该项目监理部20xx元。
4、项目结束,因业绩突出,受到建设单位认可,公司顺利承接建设单位后续工程的,奖励该项目监理部后续工程监理合同额的0.5~1%。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1
学校安全是事关师生生命安危的大事,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工作重在教育、重在防范、重在教师。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实现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而安全工作的考核则是学校的安全工作中的民不可获缺的。我校的'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具体如下:
一、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二、校舍、用电与消防、饮食卫生方面的安全责任:
负责人:XXX
成员:XXX
1、危房责任:若发生危房倒塌而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安全事故,则扣负责人师德分30分,扣检查人员:xxx、王宏每人20分。
2、消防安全工人的责任:若发生消防安全事故:①上课期间发生由于电路问题而导致的火灾,扣负责人每人30分,扣xxx20分,并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②若因学生玩火而发生的火灾,则课堂课的课任教师负责全部经济损失。
3、饮食卫生的安全责任:发生食品变质或食物中存在有毒物质,则扣负责人师德分30分,扣检查人员xxx30分,对于肇事者要依法处理并负担所有经济费用。
三、教学环节安全责任:
负责人:XXX
成员:XXX
若学生在上课时间内因可预见性的安全隐患而发生学生人身事故,扣负责人每人10——20分,扣任课教师每人师德考核30分。
若因上实验课任课教师没有向学生讲明易燃、易腐蚀药品而对学生人身事故或没有向学生讲明用电安全而导致学生触电安全事故,则扣负责人10分,扣除实验指导教师师德20分。
四、学生课余时间及学校周边环境安全责任:
负责人:XXX
成员:XXX
1、若因学生之间的疯打闹而导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则责任方学生负责受害学生医药费,责任方班主任扣5分。
2、若因学生之间的矛盾而导致学生家长到校内来找学校反映情况,则责任方班主任当月活动津贴一票否决。
3、若因校外无业人员来校内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则扣负责人10分,扣分管人员师德考核分20分。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3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控制目标,车间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和考核制度,杜绝“三违”行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利益。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增强各负其责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资分配挂钩,特制定本制度第1章车间安全管理总则
1、安全是保证车间正常生产的重要环节。
2、安全是车间发展与保障家庭和谐的一个必要条件,每位职工都必须对此条件负责。
3、要求每位职工对其自身的安全负责,同时也必须对其他职工的安全负责。
4、每个员工都要对伤害和事故负责,也要对工伤后果负责。
5、每位职工都必须参与公司、车间、班组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都有责任对其所在作业区域、操作过程的安全负责。
6、车间不能容忍和放纵任何偏离安全制度和规范的.行为,对不遵守安全责任制度有关“三违”行为,车间必须严格制止,并对其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第2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安全管理是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安全奖励和工资挂钩,对于能够自觉遵守以下条款的个人,有车间给予奖励。
1、认真遵守公司和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2、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能积极在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议和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车间给予特殊奖励。
3、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无任何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车间给奖励。
4、开展号班前、班中、班后作业区域的安全检查,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确保安全生产。车间给予奖励。
第二条个人有下列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由车间进行处罚,并报公司处理。
1、由于违章造成企业和车间遭受损失的。
2、私自操作设备,干不具备开工票和没有接到车间指令的工作以及造XX全事故的。
3、车间安全设施人为损坏。
4、发现事故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解决和不进行整改的。发生事故后,有意破坏现场,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或谎报事故情况和原因的。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4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力度,鼓励全体师生共同抓好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幼儿园安全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特制订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一、幼儿园对全体教职工的安全工作的考核,由分管园长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于每学期假期前进行,于学校对个人的业务考核挂钩进行。
二、幼儿园对各班级的安全工作的考核,由分管人员召集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于每学期假期前进行,于平日的幼儿园八项评比、先进班集体评比挂钩进行。
三、根据考核结果,幼儿园对安全考核成绩优异的教职工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安全工作不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教职工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
四、幼儿园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条件:
1、部门领导或班主任重视安全工作;
2、经常进行法制和“四防”教育,有明显成效;
3、认真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岗位职责明确;
4、安全防范措施严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无火灾、火警,无案件,无事故,无违法犯罪人员。
幼儿园安全工作先进个人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在校内外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2、认真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收到较好效果;
3、积极协助公安、保卫部门侦破案件或在灭火、抢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一定贡献;
4、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保卫幼儿园安全和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的。
五、对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防止重大灾害事故发生以及抢险救灾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经园长批准,给予物质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六、有列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后果和态度给予扣发奖金、工资、罚款、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防范措施不得力,违反各项安全制度,对存在的隐患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
2、因失职发生火警、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
3、违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4、贪生怕死,见死不救,不敢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放纵犯罪分子,造成严重后果的;
5、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因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重要文件资料、现金、票证、贵重物资损失的;
7、对治安保卫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在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8、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对案件隐瞒不报的。
七、对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疏于检查、督促,发现隐患不报告请示,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对有关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执行本细则,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案件或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章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将各部门、各班级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为考核各部门领导、各班主任的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班级一律取消本年度评先资格,对因玩忽职守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者,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制度15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经学校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
1.必须在当天以书面报告政教处,隐瞒不报,使事故没有及时得到处理,造成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2.教师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学生在午间,课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追究有关老师责任。
3.放学清校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学生留在学校,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其老师的责任。室内外课(包括活动课),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若教师擅离职守,学生放任自流。造成意外事故的,追究有关任课老师的责任。
5.值夜、双休日值班或护校,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或擅自离校,发生失窃及其它事故,追究值夜、值班老师责任。
6.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的教育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班级教育不力,出现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8.教育不力,造成学生言行不良或防范不落实,导致意外事故的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9.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师生外出活动,违反有关规定,发生意外事故,追究者的责任。
10.在活动中,由于班主任或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追究班主任或者的责任。
11.由于变质食物,引起学生饮食中毒事故的,追究食堂炊事人员责任。
12.如果教育设施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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