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入户介绍信范例
关于西安入户介绍信范例
篇一:考户口介绍信 文档
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
兹有我单位王健同志前往您处联系办理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两基”,需考取辖区派出所户口相关事宜,请予以接洽助为荷。
此致
敬礼
库尔勒市第十七中学
篇二:入户介绍信
龙岗派出所:
兹有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王岗社区居民 、 夫妇,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女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第_____孩,取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特介绍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致 礼
(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三: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西安市公安局户籍办理指南
一、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所生婴儿,凭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2、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妇女(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所生婴儿,凭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
3、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妇女,超生或达到婚育年龄而非婚所生子女落户的,凭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与外省、市妇女结婚, 在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包括(超生),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所在地户籍证明、《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到达结婚年龄而与外地育龄妇女非婚于1998年7月22日以后所生子、女,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室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生母能找到的,应在司法机构办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以及确定了子女扶养关系的法律文书;若生母下落不明的,应由社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
6、本市区、县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妇女,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持国外出生证原件和翻译件及婴儿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到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办理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
(二)市区内非农业户口的迁入或迁出
1、迁入:
(1)凭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2张黑白大头照片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也可落入旁系亲属),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迁入人员新立户的,必须是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制定了街巷门牌号,且已入住的,凭住房证(未领住房证的凭购房发票、合同协议或单位分房手续)在派出所户籍室,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也可立户;
2、迁出:
(1)凭迁出人员的《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及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入学、招工、招干人员,凭入学通知书或招工、招干通知书、《户口簿》、身份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户口迁往市外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出手续(大、中专学生分配凭派遣证办理迁出手续)
(四)大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大中专院校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委培生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所需材料:
(1)省、市计委招生计划;
(2)新生录取通知书;
(3)户口迁移证;
(4)新生落户登记册;
(5)院校新生入户报告;
(6)《 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1、统招学生、自费委培学生毕业分配落户,经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毕业分配到省级以上单位的(含省级单位),所需材料:
a、省教委或省人事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毕业分配到市级以下单位的(含市级单位),所需材料:
a、《西安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市教委分配介绍信;
b、接收单位办理户口介绍信;
c、户口迁移证;
d、《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2、凡外地生源因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现在因毕业分配到我市工作,要求落户的,应持学校当年录取通知以及分配手续,由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原系本市户口的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统一分配,要求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落户地派出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到迁出地派出所户籍室按市内迁移办理迁出手续,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迁入地派出所所需材料:
(1)本人申请;
(2)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证明;
(3)学校出具的未参加分配工作的证明;
(4)迁入地户口簿;
(5)户口迁移证。
4、入学前系本市区县农村户口的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如没有落实就业单位,且在市内无住房和落户条件,要求回农村家中落农业户口的,根据(市人发[2004]4号)文件规定,本个人提出申请,凭区、县人事局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将户口迁往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而持证未落、要求返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的,可凭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派遣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改迁手续后,在本市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6、20XX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本市以外生源的大学生,已分配到西部地区单位工作的,户口已从学校迁出,不能返回原学校落户;若户口未迁出,可根据本人意愿,暂时保留学校集体户口二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六)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条件和材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或父母(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
2、18周岁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3、父母离婚后要变更子女姓名的,根据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恢复人或父母写出书面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之后,应将原身份证交回)
符合以上三条规定的由派出所主管所领导审批,由户籍内勤办理。
(七)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材料和程序
根据《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族成份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通知》(市民宗发[2001]31号)规定:
1、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父母(或养父母)要求其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2、年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父母(或养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本人要求从原依据父或母改为依据另一方的;
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子女,18周岁以前(注:已满18周岁不能变更)经由母和继父、继母或父商定,要求更改为现母和继父、继母和父一方的;
4、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本人的民族成份因特殊原因填为汉族的,现愿意依据父母的。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未满18周岁由父母或养父母、继母和父母和继父写出书面协议;
(3)户口簿。
办理程序:
1、由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初审,填写申请表后上报市民宗委;2、市民宗委审核,加盖西安市民族成份更改专用章上报省民宗委;3、省民宗委同意后发给《证明书》;4、申请人持省民宗委发给的《证明书》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更改民族成份相关材料。
(九)本市区县内农业人口婚迁的,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2、被申请人户口常住地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迁入地户口簿。
二、分、县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及随迁家属落户,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调入单位介绍信、16周岁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干部、工人落户,凭招收录用通知书或人事部门行政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出具的办理户口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工作落户的,凭退休人员有关退休手续和市劳动局开具的招收人员录用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批
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四)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随迁落户的,凭省、市军转办接收安置介绍信或自主择业报到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接收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由本市、县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回本市、县家中落户的`,凭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区县复退军人安置办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接收的外地离退休干部、工人投靠本市配偶、子女落户的,凭人事、劳动部门安置介绍信、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祖籍是本市农村,现已退休或离休的人员,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申请将户口迁入的,若按程序被批准,只能落居民户口,不能落农业户口。
(七)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在本市区、县家中落户的,凭本人申请、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证明、劳改、劳教单位释放、解教证明,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解除少管回西安家中落户的,凭父母申请书、少管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八)被外地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学生,因退学或除名要求返回本市家中落户的,凭其母亲(或父亲)申请书、原迁出地派出所迁出证明、学校的退学证明或除名文件,经派出所审查后上报分(县)局审批(市区落户的须在市局备案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的大学毕业生,已经在西部地区单位工作落户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迁回西安家中落非农业户口。凭父母(或本人)申请书;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毕业分配派遣证(报到证);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批开具户口准迁证,在本市区家中落户,报市局备案。
(十)本市区县农业人口与外省市农业人口婚迁的,以及农村之间投靠等需迁转户口的由派出所上报分、县局审批,并开具《户口准迁证》。
(十一)更改出生日期的,按照公安部公信传(86)594号传真文件规定:“对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原则上不予更改,特殊情况要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对确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给予更改。所需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原始户口底页或迁移证存根;
3、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
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由所长签署意见后,上报分(县)局审批。
(十二)被征地农民的转户的,市政府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和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由分、县局按照《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公治发[2005]4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市属县公安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市辖县“农转非”和“城镇投靠”、“随军”等户口、农业人口的投靠、收养及各类无户口人员由派出所上报县公安局审批。
(二)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1]126号)文件精神,做好小城镇户口的审批办理和管理工作。
四、市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人事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审批后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落户。
(二)技工学校招生、分配学生在本市区落户的,招生:凭招生计划、录取通知书、《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学校落户介绍信、新生入户名册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分配:凭分配计划,技工学校毕业就业介绍信、《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户口迁移证、落户单位介绍信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三)现役军官由外地调入本市区部队工作其家属随迁落户的,凭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调令、任命书或干部行政介绍信、家属原随军审批表、结婚证、家属常住户口地户籍证明、家属无业证明(由户口常住地劳动就业部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家属有工作的,由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四)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退伍战士落户的,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五)在本市新设立的干休所、招待所及各种办事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六)在西安的驻军部队、地方干休所、招待所及各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落户的,凭市政府原批文及人员编制情况、迁出地户籍证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七)市民政部门批准接收的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进住干休所落户的,凭市民政局《接收安置军队退休人员申报户口介绍信》、上级民政部门安置文件、《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随迁家属有工作的,凭省、市人事、劳动部门调令、迁出地户籍证明)。
(八)成建制单位及增编人员由外地迁入落户的,凭市政府批文、《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迁入人员名册、迁出地户籍证明,审核批准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九)依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到本市市区就业或落户的下列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要办理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迁入人员现户口所在地户口簿、身份证、市人控办核发的《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审批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1、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或地方离退休干部移交本市管理的人员。
2、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3、省、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
(十)因出国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后要求在本市区恢复落户的,凭原户口注销证明、回国护照到恢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出国人员恢复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持审批表等材料到市局户政处审批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恢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一)本市区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送回国内落户的,凭母亲及子女的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子女在国外的出生证明(含翻译件)、母亲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簿和申请书,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十二)港、澳、台胞,归侨人员回国定居在本市区落户的,凭省、市台办、统战、侨务部门接收安置介绍信及陕西省公安厅定居证,审批后并发给《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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