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施工期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的意义
在这种模式下,发包人投资项目真正实现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通过招标承包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获得工程参建权,并依法与发包人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相互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的关系及其实现完全依靠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保障,而不是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或调解。因此,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强化参建各方的合同意识,正确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中分配的风险责任,才能保证建设市场依法、有序的正常运行,保证工程项目按计划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双方各自的管理目标和经济效益。
2施工期的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并确定了工期、质量和投资3大目标。但是,在工程项目建设各项程序中,施工阶段一般历时较长,发生的不确定因素也多,此时完善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最终实现合同目标。
2.1工程开工前的合同管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相关条款约定,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因此,开工前的合同管理也很关键。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开工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2.1.1提供施工用地
能否按时提供施工用地是发包人开工前的重点工作,也是造成承包人索赔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征占地工作需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土地所有者打交道,不确定因素多,发包人应做好充分的调研和思想准备,比如征地补偿费用经常会超出计划标准,个别单位或个人对补偿结果不认可而干扰施工,甚至还会出现因补偿标准要求过高而不得不修改设计的情况。
2.1.2提供施工图纸
施工图设计一般由发包人负责,为此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及其配套资料提供给承包人,以保证承包人及时编制施工计划和组织施工,否则承包人有权进行索赔。
2.1.3其他工作
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通常还要做好如下工作: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手续;及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等相关资料;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有关资料;将施工电源接引到合同中约定的位置;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根据合同计划落实情况同意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等。
2.2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应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为中心、施工进度为主线、投资效益为目标,正确处理各个目标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并将其控制得恰到好处,促使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3大目标的矛盾向统一转化,进而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发包人具有对工程建设中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2.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程开工前,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工程开工后,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同时要求监理人督促承包人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着力提升事故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
2.2.2施工质量目标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至关重要。发包人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就已确立了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施工人员队伍建设,严把材料设备质量关,规范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2.2.2.1承包人人员管理
检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指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到职,是否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2.2.2.2工程材料设备管理
1)应把好材料设备的采购关。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提前交货的发包人还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2)把好材料设备的检验关。材料、工程设备等的试验和检验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监理人复核。
3)把好材料设备的使用关。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2.3施工质量管理
发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等文件,可以采取奖罚并举的措施,督促监理人和承包人重视工程质量管理。监理人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等方法,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等进行检查和检验。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不合格则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在自评合格基础上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质量符合隐蔽要求的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重新检查。承包人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重新检查。
2.2.3施工进度目标管理
发包人为使项目提前发挥投资效益而盲目地缩短工期,就可能对施工质量产生不利影响,或者需要增加无谓的工程投资。在工程进度与工程投资的关系中,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形关系,而是存在着一个合理工期,在合理工期范围内,工程投资会较低,而高于或低于合理工期都将导致投资的增加。科学而合理的进度安排,将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与工程投资成本。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被称为合同进度计划,将做为控制整个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据此还应编制更为详细的年度计划、月计划,或者分阶段计划、单位工程计划等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月定期召开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报监理人审批。
2.2.4施工投资目标管理
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是发包人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其核心任务就是工程量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索赔的管理。在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计量的方法、支付的方式,发包人工程部门应注意对监理人审核的工程量结果认真复核,合同部门复核支付的价格,建立合同支付台帐,对照合同清单实行动态监控,严禁超支超付。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或支持性证明文件不全的项目坚决不予支付,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款。
2.3工程完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全部结束后进入合同履行的另一个重要阶段———验收及质量保修阶段。此阶段验收包括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承包人应完成验收的配合工作。当具备验收条件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验收,承包人及时完成应由其处理的遗留问题。当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后,就标志着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对工程中存在的缺陷应负责修复,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结语
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包人通过与各部门、单位间的通力合作,加强各个环节的合同管理工作,正确解决工期、质量和投资间互相矛盾、互相制约的关系,不但可以节省投资,还能够按时得到合格的工程,最终实现投资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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