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护本企业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生命安全,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在火灾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事故给企业及员工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决定编制本预案。
1.2方针和原则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应急救援的原则是“保护人员安全优先、防止和控制灾害蔓延优先、保护环境和财产优先”。
1.3编制依据
《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应急策划
2.1施工现场火灾危险因素分析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危险因素主要包括人员聚集区,易燃易爆物料库房和临时堆场、动火作业、电气消防等两大区域和两项项作业。
2.1.1人员聚集区域包括:集体宿舍,临时办公用房,民工食堂等;
2.1.2易燃易爆物库房和临时堆场包括:氧气和乙炔等易燃易爆物仓库,模板木料加工棚和堆场,模板施工作业面等。
2.1.3动火作业包括:各种焊接作业、气割作业、金属材料钻切作业、易燃混合气体区明火作业、垃圾焚烧、厨房伙食加工等;
2.1.4电气消防包括:变压器、配电房、供电线路负荷控制、生活区及作业区大功率电器施工、易燃混合气体区域送断电作业;
2.1.5周边可能殃及的材料设施。
2.2法律法规要求
2.2.1集体宿舍、临时办公用房、民工食堂等人员聚集区域宜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7条、第5.3.1条规定,其结构和装饰材料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体;通廊式宿舍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严禁在地下室或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内设置集体宿舍。
2.2.2易燃易爆物库房和临时堆场应禁止明火作业、吸烟等,库房禁止住人,材料码放整齐规矩设专人管理,并配备禁火标志和灭火设施。
2.2.3动火作业应建立审批制度、采取隔离、配备灭火设施。
2.2.4电气消防应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设计方案规定,做好用电负荷控制。生活区民工宿舍按规定要求采用36V安全电压。配电线路要设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线路连接要做到电气连接,送断电要严格遵守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闭合或断开高压隔离开关。
2.2.5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配备消防设施、开展消防知识和灭火及逃生常识宣传教育、公布|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平立面布置图、消防疏散平面示意图、落实定期消防检查和电路巡查。
2.2.6现场应配备消防水泵、消防水管和消防水源。
3.机构和职责
3.1项目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3.1.1组长:刘远(项目负责人)
3.1.2副组长:付志杰
春勇(安全项目经理)
3.1.3成员:赵智慧
等人员组成
3.2项目消防安全应急机构
副组长:付杰
灭火组
物资抢救
营救组
通讯组
保卫疏散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刘纯洁
3.2项目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3.2.1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和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全面工作。
3.2.2组长负责消防安全和应急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
具体事宜;小组成员负责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实施。
3.3施工现场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
3.3.1组长:刘纯远(1390341786)
3.3.2副组长:付志杰(1382134860)、赵春勇(1335209179)
3.3.3下设通讯联络组、消防灭火组、伤员营救组、物资抢救隔离组、保卫疏导组。
通讯联络组组员:王宇
消防灭火组组员:丁仓
伤员营救组组员:赵智慧
物资抢救隔离组组员:牟建
保卫疏导组组员:王智弘
3.4施工现场项目部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组的工作职责
3.4.1组长负责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临时总指挥、总协调;
3.4.2信息联络组由副组长和工地值班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火灾事故接警和险情上传下达工作;
3.3.3伤员营救组由项目医护人员担任组长,各施工队分别抽调作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转送医院工作;
3.3.4消防灭火组由安全员、各施工队分别抽调作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火灾的前期扑灭工作;
3.4.5保卫疏导组由保安人员、后勤人员和各施工队分别抽调施工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人员疏散和隔离工作,严防疏散后人员重返火场;
3.4.6.物资抢救隔离组由材料员、各施工队分别抽调施工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物资抢险和灾害隔离。
4.项目部应急行动的资源配置
4.1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消防水管正常设置,并配备消防服装、鞋帽等防护用品;
4.2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4.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4.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车辆。
5.教育、训练、演练和检查
5.1由项目组织每季度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具体安排另定。
5.2施工现场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每年接受一次培训,掌握并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的基本技能,施工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必须配备相应的急救器材和设备。小组每年进行3-4次应急救援演习和对急救器材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从而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5.3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月考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
6.应急响应
6.1接警与通知
6.1.1应急上报机制
发现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就近使用灭火设施进行灭火,立即向项目部通讯联络组汇报同时向119报警。项目部通讯联络组接报告后立即向工作组长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6.1.2内部应急报警机制
应急预案启动后,拉响应急警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组长通过通知项目部各小组成员进入应急实施状态,开展各项工作。
6.1.3应急响应级别划分
6.1.3.1I级响应包括:造成人员伤亡、民工集体宿舍生活区和办公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库房起火,应向外部公共消防机构求救。
6.1.3.2Ⅱ级响应包括:除I级响应以外的所有火灾,在自行组织应急救援后,由施工现场工作组长决定是否向外部公共消防机构求救。
6.1.3.3外部防台相关部门通信联系名录组成:消防(119)、公安(110)、医疗急救中心(120)、交警指挥中心、电力等联系号码。
6.2人员疏散与安置
紧急疏散撤离路线必须依据施工总平面布置、建筑物的施工内容以及施工特点,确立应急状态时的紧急疏散撤离安全通道体系,体系包括垂直通道、水平通道、与场外连接通道,各通道不得乱堆物资,长期保持畅通,确保应紧急疏散撤离路线能有效畅通。发生火灾时,关闭电路,(若有起重设备包括人货施工电梯应停止使用)。
6.3应急人员安全措施
6.3.1火灾现场就近兼职消防灭火组人员对非爆炸、非封闭区域、无毒物质的火灾应执行:疏散、报告、扑灭、撤离等顺序;
6.3.2消防灭火组人员进入火场使用消防服装及消防鞋帽并佩戴防毒呼吸器;
6.3.4现场工作组长在发现火灾可能造成结构破坏、有毒有害气体挥发、人员体力不支、灭火器材使用完毕等情况后,在采取火灾隔离等紧急措施后应立刻宣布灭火组人员撤离。
7.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7.1先由消防灭火组检查确认所有火源均已扑灭;
7.2消防灭火组上报现场工作组长;
7.3现场工作组长联系各工作组,确认现场火灾已经扑灭、人员全部撤离并安置、伤员落实救治后,宣布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
7.4上报集团公司总经办,由集团公司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7.5向外部公共消防机构求救的,其应急救援终止从其决定。
8.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8.1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8.2对事故过程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做收集统计、归纳、形成文件,为进一步处理事故的工作提供资料。
8.3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预案中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完善的依据。
8.4依据公司总部的劳动奖罚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的功过人员进行奖罚,妥善处理好在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1、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消除隐患。
4、每年5月集中开展车辆发动机、电源线系统油污状况排查,对存在易引起自燃隐患的车辆,应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5、保持疏散通道、车辆安全出口畅通。
6、严禁随意在车辆大功率使用电线范围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电线存在,导致车辆自燃。
7、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组织学习和演练应急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库房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库房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库房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库房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库房、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库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库房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房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库房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库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库房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库房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库房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库房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库房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库房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库房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库房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库房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库房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库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库房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库房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库房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库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资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库房,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库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库房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库房,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加强新进员工防火安全的教育宣传工作,使员工人人具有防火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并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培训考试,使其真正领悟安全防范工作的必要性,特规定如下:
1、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贯彻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
2、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消防事故隐患;
3、熟练掌握本单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报报程序;
4、发现火情立即扑救,并迅速报警;
5、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准超负荷用电或使用破旧电线,做到人走灯灭,下班切断电源。
营业员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消防规章。
2、了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加强自身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4、每天进行一次以上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发现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作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5、制止消防违章行为.
6、管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使自己能掌握其使用方法。
7、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义务消防队员职责
1、学习有关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备。
2、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开展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4、管理好本辖区内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发生火灾时,全体人员在接到命令后都必须立即赶赴抢险现场,实施抢险。
6、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7、及时组织人员抢救险情,并注意查找起火原因,采取适当措施,力争尽快把火扑灭。
8、及时疏散群众撤离危险地区. 9、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严防坏人趁火打劫和搞破坏活动.
4、电工定期对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险患及时消除.
5、电气线路上必须安装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设施,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必须安装稳压器。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必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守护,人离时要切断电源。
6、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的电器设备,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直接在电热器具上烘烤物品,严禁在电线配电板、灯具及用电设备附近或下方堆放可燃物。仓库内不准使用超过60W的白炽灯和日光灯,存放化危品的仓库应按要求安装防爆电气设施和照明.。
7、在变、配电房及大功率电器设备附近配置足够的气体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
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1、仓库每年配合市区组织两次以上有声势、有规模的消防宣传活动。
2、下属各小组每月要利用专栏、标语、各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及防火、灭火的知识. 3、班组每周向员工宣传基本常识。
4、干部、员工要利用《消防报》等消防资料自觉进行消防知识学习,做到消防知识“三懂三会”. 5、各义消防队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学习,每半年组织一次义消队培训和灭火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6、对特殊工种人员、值班人员、新工人及工种变动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未培训合格不能上岗操作,易燃易爆工种人员必须经消防监督部门专业培训发给《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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