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安全工作的沟通,准时了解公司的安全状态,推动安全管理,特对安全生产会议要求如下:
(一)职责
1、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召开本公司的安全会议。
2、各车间、部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3、安委会负责召开每季度末安全会议及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二)安全会议组织
1、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方案顺当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流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需准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司领导传递,并对存在的问题准时协调处理。
2、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车间依据详细状况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3、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召开,地点依据详细状况确定,详细时间在召开会议前临时通知。参与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公司总经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各车间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并依据有关状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4、各车间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人员由各车间自定。
5、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采纳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与会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惩罚。
6、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参与人员应是本车间、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需熟识本车间、本部门的生产状况,不得随便支配他人替代参与会议。
7、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为当月十五日,若节假日顺延一天,详细时间以综合办公室通知或电话通知为准。
8、各车间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进行。
9、当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性事故时必需准时召开会议。
(三)会议内容
1、总结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各部门提出已经发觉或隐蔽的安全隐患,并针对隐患做出详细的支配和部署。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3、讨论和打算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看法。按“四不放过”原则仔细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4、讨论打算对各项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5、公司安全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员做好记录。安全会议之后,安全员将会议精神和会议纪要下发和张贴,并跟踪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执行状况。
6、部门每周进行的生产例会,由各车间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爱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乐观改善劳动条件,消退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赐予嘉奖,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赐予惩处。
(5)仔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与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仔细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生产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讨论安全生产状况,准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准时消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仔细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实行措施准时进行整改。
(4)参与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综合办公室安全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帮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对公司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责任部门准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2)负责公司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公司安全文书档案的管理,做好防火工作。
(4)负责工伤员工的社保索赔支付事宜。
(5)负责所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及所辖车辆的年审工作管理。
(6)负责公司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
四、安全生产管理员安全职责
(1)帮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爱护的相关制度和法规,准时向车间领导和有关部门反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交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2)开展安全生产宣扬教育工作,总结安全生产的先进阅历,对新工人和换岗工人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教育。
(3)常常进行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准时解决,遇有险情有权暂停作业,并马上报告公司领导解决。
(4)参与新添或自制机械设备的验收工作,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不准使用。
(5)帮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制定技术措施方案和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实施。
五、设备部安全职责
(1)组织下属员工文明生产,严格掌握加班加点,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下属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3)负责编制、审查本部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4)帮助综合办公室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领取、使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
(6)负责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7)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等操作人员的培训。
(8)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9)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对本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准时整改。
(10)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11)负责全厂的电气、机械、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环境爱护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六、生产车间安全职责
(1)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对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责任。
(2)在方案、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需同时把安全工作贯彻到每个详细环节中,做到安全生产常常化、制度化、详细化、标准化。
(3)负责组织本车间的员工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调岗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并做好相关原始记录。
(4)坚持安全值班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的安全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准时组织整改。对本车间无法整改的应准时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5)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发生工伤事故时,要马上组织抢救,爱护现场准时上报并负责查找缘由,实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奖惩看法。
七、班组长安全职责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对所辖范围内的员工安全教育负责。
(2)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带领全班做到把安全放在首位,决不做任何违章的事。
(3)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领导班组安全开展工作。
(4)坚持开展日常性安全检查,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检查,班后有总结。发觉隐患,必需准时处理或上报车间领导解决。
(5)开展日常性安全教育,组织班组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教育职工遵章守纪。
(6)发生事故要马上组织抢救,并马上报告上级和爱护现场,协作上级做好事故检查分析,不隐瞒、不掩盖,照实报告事实真相。
八、一线员工安全职责
(1)仔细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细心操作,做好各项纪录,交接班必需交接安全生产状况,交班要为接班制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推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毁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坚决正确处理,准时照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爱护现场,做好具体记录。
(4)作业前仔细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觉特别状况,准时处理和
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干净,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需按规定着装,妥当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乐观参与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九、技术部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产品质量改进、新产品开发的设计和实施中的安全和环境因素管理。
(2)负责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3)负责下属员工的安全生产管理。
(4)帮助综合办公室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5)加强易燃物品、危急化学品的'领放和使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
(6)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7)负责下属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监督检查。
十、仓库安全职责
(1)负责制订仓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仓储物品和危急品的安全管理。
(2)负责仓库物品的整齐堆放,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3)负责下属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监督检查,并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加强培训。
(4)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发放、保存管理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5)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6)负责下属员工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员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的监督检查。并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加强培训。
十一、财务部安全职责
(1)按规定标准支付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用品等费用。
(2)按时支付员工劳动保险费用。
(3)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员工安全教育费的支付。
(4)负责下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十二、销售部安全职责
负责下属员工的岗位安全教育。
(一)考核方法
1、本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如不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定,不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致造成安全事故者,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赐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并处以50—1000元的罚款,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2、当月发生一般及以下安全事故者,扣除责任人和部门主管绩效成果10分/人次,发生一般以上事故者,责任人和部门主管当月绩效考核成果取消并取消当年度晋级资格。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实验室安排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和环保工作,并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主任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环保工作。
2、实验室安全人人有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环保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环境污染和防盗窃工作。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可用。在实验室及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安全用电,定期检查水电设施,发现故障立即维修。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及水电开关。
4、各试验台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本科生毕业设计和研究生做试验必须经工作人员指导,并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以保证实验的安全和可靠。
5、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对三废及噪声污染必须积极治理、妥善处置,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6、节假日、寒暑假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安全;重要的实验室、办公室实行封条制。
7、发生安全事故及案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要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台账、记录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全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台账。具体要求为:
2.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书签订
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事项。
2.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有人落实。
2.3安全操作规程
按照公司各类机台设备的工作方式和安全性能,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教育培训操作人员熟悉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内容。
2.4安管机构与人员
建立公司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确定各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安排。
2.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例会
记录公司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并对公司安全生产例会做好会议记录。
2.6安全生产投入与事故管理
记录公司的每一笔安全生产投入,包括劳保用品投入、安全设
施建设、职业病检查等内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详细记录事故情况,追究事故责任,做到“四不放过”。
2.7相关方安全管理
收录与气体供应商、施工方、承揽商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
2.8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将公司巡查与基层巡查的记录汇总,装订成册。
2.9应急管理
制定公司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并进行应急演练,详细记录演练情况。
3.台账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整,防止缺、少、漏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
4.台账的归档要及时,公司各责任部门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员做好台账的收录工作,如需要调用现场的其他台账资料的,应予以协助。
5.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安全生产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如人员工作调动,要认真做好台账的交接清点工作,台账资料应按年度妥善归档保管。
6.若因台账管理不完整、归档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相关单位要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1、公司全部运输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部位,各种机件连接,紧固状况,重点检查看拉向杆、刹车、轮胎气压、轮胎螺丝、灯光等是否正常;
2、对运行车辆要保持机油、燃油滤清器、电瓶等清洁良好,防止有漏水、漏洞、漏气、漏电等现象发生;
3、行车中应留意查听发动机、底盘有无异响,看仪表指示是否正常。
4、公司全部运输车辆每五天必需全面检查一次,安全员向驾驶员询问车辆在行驶中有无特别现象,对车身、门、窗玻璃、车门、座位、后视镜等是否良好,检查轮胎气压、胎面有无划伤、起鼓。轮胎螺丝是否紧固等车辆检验。安全员驾驶员在检车记录上签字。
5、公司全部运行车辆都要严格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理,每运行15000—20000公里,进行一次一级维护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制动、方向等安全部件。每运行12000—15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车辆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重期制度,车辆二级维护持原技术合格证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线,上线检测,检测不合格项目回厂修复,检测合格后由修理行业管理所在修理卡签章。二级维护项目,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撤离检查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前对车辆进行检测诊断,确定附加小修项目。二级维护作业内容按《新汽车修理制度资料选编》执行。
6、公司全部运行车辆按上级要求,准时参与交通,交警部门组织的`年检、季检、月检。受检参与前应对车容、车貌、车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以保证检验合格。检验合格的车辆、交通、交警等部门在有关部门证明上签章。凡不能参与审验的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一律停止使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1。凡在回采过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风方法不能稀释瓦斯保证安全生产的采煤工作面,必需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放工作。
2。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需编制瓦斯抽放设计。详细内容包括:
(1)。工作面概况: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状况(柱状图)、地质概况、回采工作面参数、估计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统设计及抽放量猜测等。
(2)。钻孔数量、参数(开孔及终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径、穿越岩层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断面及附属设施(井下移动泵站)。
(5)。抽放瓦斯的设备、设施及安装状况。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装图和抽放说明书。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统必需设置抽放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既可独立运行,又可作为子系统与KJ131综合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B、能连续监测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负压、浓度、温度、一氧化碳、流量(纯流量瞬时值、混合流量瞬时值、纯流量累计值、混合流量累计值);泵房中循环水的水压、进出水温、水量;储气罐压力、浓度、罐体高度、罐体水封水位及温度;泵轴温并及环境瓦斯浓度、设备供电状态、设备开停状态;供水管道的供水状况、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阀门的'开启量;电流、电压、功率。
C、能够依据所测参数自动转换为标准状态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纯瓦斯流量,并计算出累计量。
D、当泵房环境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掌握,当抽放管中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值时也能发出声光报警及断电掌握。
E、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掌握断电的强制闭锁交叉断电功能,断电规律可由用户设置。
F、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存储日、旬、月报表。
G、系统具有很强的自检诊断功能。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一、安全技术科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予以监督。
第二条、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计划及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贯彻执行安全法规,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
第三条、参与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方案与措施的执行情况;推进安全技术进步,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新建、购置、更新改造的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
第四条、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现场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解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令作业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事后向领导报告。
第六条、负责组织公司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上报、及时向公司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情况通报;负责公司的'安全统计工作;负责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审批手续,裁决安全生产纠纷。
第七条、负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第八条、负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管理与培训,指导下级安全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九条、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办理安全生产证件。
第十条、负责现场环境保护、噪声防治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做好安全设施、劳保用品的鉴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奖励基金,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奖罚。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生产管理科
第一条、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生产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条、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各级年度施工生产计划并安排实现。
第三条、接收建设单位的新任务时,对有尘、毒危害或大型拆除工程时应与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详细研究,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下达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中,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征求安全技术科意见。
第五条、凡新产品、新项目等,投产前,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第六条、合理安排施工生产任务,要妥善平衡施工力量,协调指导施工,以防因抢任务引起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和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安全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无保证安全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第八条、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第九条、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第十条、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设备管理科
第一条、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条、搞好锅炉登、建档和软化水的工作。随时提供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技术资料,并组织司炉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第四条、负责组织对各种机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对考试合格者签发合格证,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四、财务科
第一条、按有关规定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第二条、凡因工伤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有医院证明、安全技术科签署意见后方能报销。
第三条、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条、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五、保卫科
第一条、爆破措施、防火措施以及建筑防炎进行安全审核。
第二条、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的检查工作,制定消防、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贯彻实施。
第三条、负责促督检查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及爆破人员工作情况。
第四条、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条、参加重大伤亡事故,交通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六、后勤科
第一条、负责检查、落实供应施工现场饮用开水工作,购买发放防暑降温用品。
第二条、负责管理搞好食堂管理和卫生工作,保证食品干净、清洁,不供应腐烂变质食品,防止食品中毒,确保职工安全健康。
第三条、做好冬季取暖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取暖设施使用安全,防止火灾和一氧化碳中毒。
第四条、做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等文明、卫生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为维护车间生产正常秩序,确保人力、物力的合理运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1、生产车间的员工必需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员工进入车间必需穿着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服务胸卡和公司标志,并保持仪容干净。
3、上班时间员工必需坚守岗位,不得串岗、闲逛,不得无故返回宿舍。待工待料期间在员工休息室休息待令。
4、车间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5、自觉维护车间干净卫生文明,严禁破坏车间文明卫生现象发生。
6、员工必需维护车间各项设备和工具,按章操作,严禁违反规程乱用;下班前必需按规定进行班后维护,做到“工具归箱,设备复位,场地清洁”;上班前必需对设备进行常规检查。
7、配备齐全的车间安全防火设备,并定期维护调整,确保设备技术状况良好;人人皆知防火设备的.放置位置,并娴熟把握使用技术。
8、禁止无故到非本组工位或非本组修理的车辆中去。
9、禁止无故启动汽车,包括启动汽车电器。
10、上班时间,必需肯定听从统一调度。
11、生产工作必需凭任务托付书进行。禁止任务托付书或随便扩大、缩小工单内容施工。
12、进入车间送修车辆统一由修理顾问移位;任何员工未经准许,不得擅自开动车辆;非技术检验员和车间调度不得外出路试检验,没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移动车辆。
13、上班时间尽量少打私人电话,属个人家庭紧急状况,说明状况后回复电话;属工作问题,经有关经理批准后可以回复电话。
14、员工出入车间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发觉可疑或特殊状况时,门卫或有关管理人员有权监督检查出入员工。
15、车间设备、工具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带出车间。
16、员工在上班时,需外出办理个人紧急事情,须向车间管理人员请假。
17、经公司批准的人员由车间主管或有关管理人员伴随参观。员工不应主动找参观者攀谈。关于技术问题可以在车间经理同意下为客户解答。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结合喷雾干燥车间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操作人员上岗前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设备运行中如消失特别现象,要马上实行紧急措施,肯定不行带病运行。
第五条车间设安全员,定时进行巡检,发觉问题准时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留意用电安全,严禁违章用电,防止漏、触电事故发生。
第七条保证设备上重要安全附件的灵敏有效,做到常常检查,定期校验,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车间内环境要保持清洁,物品码放整齐,禁止放置危急物品。作业现场要准时清扫,不准潮湿脏乱。
第九条仔细贯彻执行公司《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器材要定点放置,专人管理并娴熟把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随时可用。
第十条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生产部制订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一、总则
为了爱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经营活动能够顺当的开展下去,依据有关劳动爱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公司全部员工必需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外出作业员工的绩效考核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行为直接严格
挂钩,必需严格根据本安全制度的要求执行。
二、高处作业人员要求
1、相关技术人员必需把握高空作业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2、凡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参与高处作业。
3、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需持有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禁高空操作人员在精神不佳、熬夜或酒后、身体不适等状况下作业。
4、高处作业时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必需将衣袖、裤脚扎紧,需佩戴安全帽,穿软底防滑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的鞋靴(女同志需将头发放进安全帽内,不得穿裙子)。2米以上登高作业,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上方的坚固牢靠处,悬挂端长度不大于1m。
5、新入职员工,必需经过公司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初次上岗前,须由部门经理或小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7、作业人员需定期对全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工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牢靠。严禁冒险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包,全部的工具、零件、材料必需装入工具包。运输设备时须使用专用保险绳,并对保险绳定期检查,发觉有安全隐患时准时报废;登高时手中严禁拿物件,并必需从指定路线上下;传递物品时严禁抛掷,严禁高处向底处抛掷材料、工具及杂物。
9、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在无遮拦处休息,防止坠落。
10、非相关技术人员不得攀登高处,登高参观的人员应由专人伴随,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三、高处作业环境要求
1、遇四级以上强风、大雨、雷电、雪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2、特别高处作业应与地面设联系信号或通信装置,并由专人负责。
3、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必需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4、在气温高于35度进行露天作业时,应给技术支持人员配备防暑降温药及饮料。
5、高处作业点的物件不得任凭移动,施工材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四、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需戴好安全帽,穿公司统一工作服,着防滑鞋。
2、在与司机协作过程中,要确保相互通讯顺畅,在司机启动塔机操作前,确保塔上人员均处于安全位置。当人员处于或者可能处于塔机运行的担心全位置时,严禁塔机启动。
3、进行接线操作时,需切断电源开关,并经测试确保无电时方
可操作;驾驶室内安装操作时,需按下塔吊急停开关,防止塔吊误动作。
4、严禁私自为项目部开动塔机,并为工地吊装物品。
5、在塔上行走过程中,需系上安全带,严禁在没有安全防护状况下,在塔上行走。
6、在进行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塔机司机协作,不得随便开动塔机,不得随便触动塔机按钮。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1、公司中基层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等、各级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担负各级危急作业生产许可审批和监护的人员(如:动火审批、监护;涂装作业审批、监护;可燃性气体测爆、测氧;密闭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监护等)都必需经培训并取得审批、监护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3、国家和船舶行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操作、电焊、气焊与气割、起重机械指挥、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涂装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船用高空吊蓝作业、危化品相关作业、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等,应根据规定,必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培训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按期复训。
4、新进入公司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需经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经各级考核合格才能支配上岗,同时各级教育必修进行规范的记录。
5、凡变换工种岗位或离岗达3个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人员、以及员工因工负伤歇工天数超过3个月后返岗的,应接受转岗和复岗二、三级安全教育,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
6、凡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生产新产品时,应对参加生产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应新施工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和应急防范措施的安全教育。
7、外协服务工作人员,须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临时参观、学习和指导的人员,须经接待部门进行相关安全教育;船东、船检人员,由总经办负责组织,由安环部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8、生产班组在每日班前会、每周安全学习时应对全体组员进行作业前日常安全教育,开展危急预知指出活动,由班组长在布置当天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并明确分工及安全负责人,检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具)佩戴是否正确完好。班前会或班组安全活动应有相应的台帐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为进一步加强车间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提高各级各类人员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切实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坚决杜绝车间各类事故的发生,车间决定加大对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力度。经车间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制度以保证工段、班组、工位安全生产的控制。
一、安全职责:
1、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应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开好班前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有责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定专人进行帮带,传授技能,保障安全。建立班组联保互保安全网络体系,以保障班组安全作业。
3、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对安全工作环境有主动监控和隐患消除的责任,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逐级上报并协助解决。
4、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每天应对员工安全作业情况、劳保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对员工因身体或疲劳作业等原因无法进行原来的生产作业时,应给予适当的'调配以保障员工作业安全。对于无法进行协调的应主动的进行上报,寻求上级帮助安排解决。
5、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有责任对本单位设备、工具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对出现的违章作业情况有权进行制止和主动予以消除,对无法进行的正常管理有主动进行上报的义务。
6、工段长对本工段安全生产情况负有监管责任,要对员工的安全、健康负责。对工段内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检查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领导本工段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二、安全考核项目:
工段、班组、工位每个月被公司、车间检查以下问题:
1、存在隐患未主动消除、上报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2、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排除。
3、员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设备、工具、车辆。
4、设备、工具等安全装置不全或损坏后不及时进行维护、维修继续使用的。
5、新进员工未进行安全培训进行上岗作业的。
6、新进员工未定老员工进行监护和帮带。
7、员工劳保用品使用不当。
8、公司、车间规定的其他违章行为。
三、安全奖惩和考核:
车间每年拿出部分拨款和安全考核罚款成立安全管理基金,对安全工作管理较好的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员工进行奖励。对于安全管理效果较差的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进行考核和处罚(员工的安全管理和考核由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进行)。班组长、工段长的奖惩和考核:设立安全积分,制定工段长、班组长、工位长年度安全分考核制度。对年度安全分被扣完的工段长、班组长进行下岗处理。(工段长每年安全分60分,班组长、工位长每年安全分30分。)
1、对于公司、车间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每次对班组长、工位长扣除1-2分,出现安全事故的班组、工位扣除安全分3-5分。工段长连带50%的进行扣分。
2、安全分每月公布一次。对本月没有扣分的工段长每月200元安全基金奖励,扣分在3分(不含3分)以下的每月100元安全奖励。扣分超过5分(含5分)的,除扣发安全奖励另外每多扣1分进行100元经济处罚。对本月没有扣分的班组长、工位长每月100元安全基金奖励,如出现扣分则扣发当月安全奖励,扣分在3分(含3分)以上的,每多扣1分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3、车间安全管理实行季度评比,每3个月对安全管理较好的1个工段长,9个班组、工位长(A、B、C、F、吊装、准备、备料、试交、特改)进行季度安全奖励,每人每次300元。(本季度出现安全事故的工段、班组、工位将不得参加本项评比)。
4、对员工的安全奖励:车间积极推行员工对安全隐患的主动排查、自主消除,多提安全合理化建议的自主安全管理制度。每月20日班组对本班组内安全隐患消除和安全合理化建议搜集情况进行上报。经工段、车间对实际效果进行确认后,车间每次予以100-200元的奖励。为积极推行此项活动的展开,每三个月对此项奖励获得最多的工段车间给予500元的工段组织奖。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第二章钥匙的使用与管理
1、前台收银负责酒店各处钥匙的管理
2、将酒店所有的钥匙按房间号码编号,贴上胶纸
3、制作钥匙登记表
4、将钥匙保存在保险箱内
5、收银员要掌握各部门交取钥匙员工的签名模式
6、当员工交、取钥匙时要在钥匙登记表上登记交、取钥匙的时间、部门、用途、签名,并核对签名模式
7、收银员应及时督促各部门交回钥匙
8、“自动开仓”的钥匙的领取,需有当值大堂副理,当值保安人员(领班级以上),用货部门人员(主管级以上)共同签名领取该仓库钥匙。
第三章收银员岗位安全操作规则
1、收银员上岗前清点上一班收银员交出的备用金、发货票,双方并在备用金、发货票交接本上登记时间、签名。
2、收银员必须掌握识别真假币知识。
3、收银员在营业过程中必须保证收到真币,收取假币收银员自行负责。
4、收银员不许给住店客人之外的`人换零钞、港币、美元。
5、前台收银员每天17:00时、21;00时、0:00时押金和营业款必须投款一次,西餐收银员每天21:00时必须投款一次,余款班次结束后再投。
6、收银员必须保证帐实相符。
7、收银员交款时,由大堂副理和保安部领班作为见证人,按交款报告的格式填写清楚内容(时间、班次、交款人、交款额、见证人)
8、收银员在交款袋上注明时间、班次及交款人,早班各收银员相互清点并在信封上签字确认,中班交款时由西餐收银员清点并签名确认,晚班交款时由夜审清点并签名确认。
9、由见证人确认装有现钞时,收银员将交款袋封好后方可将交款袋投入保险柜。
10、备用金分A、B、C三个柜,A柜收银员下班将备用金交至下一班,B柜、C柜收银员下班前将备用金交至保险箱中。
11、收银员下班前清点备用金,BC柜收银员存备用金时,收银员致电保安部、大堂副理到存取备用金地点一同填写备用金存取登记本后,将备用金投入保险箱中,收银员保管母钥匙,大堂副理保管子钥匙。
12、取备用金时,收银员致电保安部、大堂副理在取备用金地点一同填写取备用金登记本,保安部作为见证人,由收银员用母钥匙、大堂副理用子钥匙共同将保险箱打开,根据收银员岗位取出所需取的备用金。
13、收银主管领班在岗时,收银员离开岗位,由主管\领班查看收银台抽屉内现钞是否存在后由收银员锁上抽屉方可离开收银台,收银主管领班离开时自觉要求在岗收银员查看现钞是否存在后,锁上抽屉方可离开收银台。中、晚班收银员在收银主管、领班不在时需用餐或去洗手间须向大堂副理请假,大堂副理查看收银台抽屉内现钞是否存在后,由收银员锁上抽屉即可离开收银台。
14、信贷会计每周抽查盘点备用金及营业款一次。
第四章贵重物品遗失的处理
1、当服务员发现有贵重物品遗失酒店,服务员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或部门主管授权人员)及大堂副理做见证。
2、将物品做好登记,注明日期、名称、数量、颜色、品牌、遗失物品客人姓名、房间号码、入住登记时有效证件及号码,拾者、保管人及大堂幅理签名确认。
3、无论将遗失物品存放在保险箱内还是营业部门,客人凭住店时有效证件领取贵重物品,做好登记,注明日期,核对证件号码,客人、大堂副理、营业部门负责保管之人及负责人签名。
5、财务部资产会计每月对遗失贵重物品进行盘点。
6、如果遗留贵重物品超过三个月,由营业部门将遗留贵重物品上交财务部资产会计处,建立遗留贵重物品台帐,交出部门当事人、资产会计或出纳签名(现金由出纳保管,物品交资产会计保管)。
7、保管期限达到一年,客人还未领取,由财务部打申请报告,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理,作为公司营业外收入或员工活动之用。
第五章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1、如果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改用手工程序。
2、利用夜审后的夜审报告,加上当日消费帐单作为结帐依据。
3、事先得到通知需短时停机时,先打印一份“房态表”报告。
4、向客人解释说明,并对由此给客人带来的不便向客人道歉。
5、接班时需用手工结帐报告,将当日业务分类汇总平帐。
6、由于系统出现故障漏收的消费项目,填写减扣单,做减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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