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1 18:55:27 维泽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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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核电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核电管理制度(通用5篇)

  核电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定义

  1.1.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一般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能源介质作业

  4.1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6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1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6.1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2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6.8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9.1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9.2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2.1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9.2.2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9.2.3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9.2.3.1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9.2.3.4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9.3.1.1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9.3.1.2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9.3.2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9.3.5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9.4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兼职hse管理员审查:

  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2.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质量安全部。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核电管理制度 2

  1.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对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中有重要影响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及运行规定了基本要求。本规定强调必须满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规定如何满足这些要求的方法。

  1.2范围

  本规定的内容涉及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系统,包括:

  气态、液态和固态废物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退役废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

  对于退役废物、意外事件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仅根据当前状况作了一些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2.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2.1总的目标

  废物管理的总目标是在考虑社会和经济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废物,使人和环境不论现在和将来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损害,并尽量减少后代的剂量负担。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可接受性应以辐射防护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判断的准则。

  2.2辐射防护要求

  废物管理应遵循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即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体系。

  废物管理必须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同时,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照射满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对于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两者的实际应用,都必须考虑由当前的实践所引起的将来的剂量,即将来某个时期可能造成人类受照射的剂量。

  2.3环境保护要求

  应防止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机构和职责

  3.1营运单位的职责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对该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直到放射性废物及其责任合法地转移为止。其主要职责是:

  (1)作出废物管理活动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门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预估量,以及监测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门提供放射性废物的操作、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等文件,并证明这些文件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4)制定和修改运行与维修规程,培训运行和维修人员,使之胜任其职责。

  (5)按照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和批准的技术条件,运行废物管理系统。

  (6)检查并保存所有废物管理活动的记录,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国家核安全部门定期提交报告。在发生事故或意外情况时,立即报告事故范围和性质,以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7)保存所贮存、运输和处理的废物的清单,根据核安全部门的要求,提供此类资料。

  (8)按照核安全部门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样品。

  3.2国家核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核电厂废物管理的法规、导则和标准。

  (2)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评价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的报告和计划。

  (3)通过对放射性管理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以及对人员资格和记录的审查,评价该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4)对不符合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事项,要求采取补救和纠正措施。

  4.废物管理系统的设计

  4.1目标

  核电厂的设计应该使废物产生量减到最少。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目标是保证核电厂运行中产生的所有放射性废物能安全地收集、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以达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标。

  4.2设计要求

  4.2.1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照“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4.2.2对核电厂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系统管理,必须考虑安全法规要求、经济因素和废物的贮存、处理、运输和处置等各个方面。设计废物管理系统时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以达到实施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4.2.3对核电厂选用的物料,必须考虑到它们将来成为放射性废物时的管理问题。

  4.3设计考虑事项

  4.3.1总的考虑

  在设计废物管理系统和设施时,应考虑:

  (1)选择液态、气态、固态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适合各类废物的收集处理、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工艺可靠性和以往的经验;

  (2)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便于以后的处理和整备;

  (3)为保证需要处理的废物在减容时安全操作而进行的处理;

  (4)保证废物整备到符合运输、贮存和(或)处置要求的形式;

  (5)对核电厂工作人员的屏蔽和辐射防护;

  (6)核实有待处理的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物理化学性质;

  (7)准备采用的处理或整备工艺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备正常运行、停止运行和维修期间所需要的足够的贮存容量和处理能力,以及为意外事件附加的贮存容量;

  (9)厂址和环境特征对排出流弥散的影响,以及对正常运行或非计划事件时排放可能造成的影响;

  (10)保证各系统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适应性;

  (11)整备包装后待处置废物的检验;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关设备;

  (13)有代表性的工艺取样;

  (14)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

  (15)应急废物处理设备和现有设施连接的可能性;

  (16)将来的退役工作。

  4.3.2废气处理系统

  4.3.2.1在设计废气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操作温度和流量;

  (2)压力降和压力波动;

  (3)净化效率(衰变或物理分离);

  (4)密封性;

  (5)防火与防爆;

  (6)过滤器标准检验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沉积;

  (8)过滤器芯和吸附介质的取出和更换。

  4.3.2.2在适当情况下,废气应该收集到一个单独的'共用系统,以便监测和控制排放。

  4.3.3废液处理系统

  在设计废液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减少颗粒沉积的可能性;

  (2)对任何可能的液体溢流或泄漏提供适当的接收设备和检漏措施;

  (3)选择合造的离子交换剂并控制其负荷,避免有机物的降解和气体的产生;

  (4)对不适宜用其它方法处理的废液采用直接固化;

  (5)离子交换剂和其它介质的引入与排出。

  4.3.4固体废物处理系统

  4.3.4.1在设计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时应考虑:

  (1)容积变化和二次废物产生对整个废物管理系统最优化的影响;

  (2)污染(包括气载污染)扩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统。

  4.3.4.2必须保证整备工艺使废物包装具有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准则的特性,包括:化学耐久性、抗弥散性、热稳定性、辐射稳定性、放射性物质含量、剂量率、抗老化性、抗冲击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压缩强度。

  4.4贮存

  厂区应有足够容量的暂存、转运废物的场所和设施。

  设计未处理和已处理废物的贮存设施时应考虑:

  (1)废物的可回取性;

  (2)贮存区的控制和检查(安全、废物状态、监测、防火等);

  (3)因气体逸出或液体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据外部条件和废物降解的可能性,考虑在规定时期内废物包装的完整性;

  (5)需要时,应能给单个容器和设施表面去污;

  (6)清楚标出设施容量和废物贮量;

  (7)有气体产生的场所应有适当的通风。

  5.废物管理系统的运行

  5.1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运行的目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为达到这个主要目标,需要监督所有有关活动,包括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维修程序等,并提供与操作有关的资料,即工艺、操作和维修手册。

  5.2运行要求

  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运行全面负责。为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当的机构,并明确规定其任务和对下列活动的职责:

  (1)设施运行要符合设计目标,并得到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许可;

  (2)适当监督所有废物系统的活动,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系统操作的相应标准;

  (3)在符合辐射防护原则下进行维修;

  (4)培训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以保证操作符合设计目标和辐射防护原则;

  (5)编制正常和意外情况下的操作、维修和工艺手册;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使废物的产生量减到最少。

  5.3监管

  必须对废物管理系统进行监督,以保证系统有关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且符合设计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工艺,掌握辐射防护知识,以便监管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所有的操作和维修活动。

  5.4维修

  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必须制定维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设施的利用率的同时减少检修人员的照射。

  5.5培训

  5.5.1培训大纲必须保证能培养出足够数量的在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和实践两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培训大纲应该结合运行经验定期修订,并按核电厂所有可能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

  5.5.2核电厂其他有关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进行废物管理实践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减少废物体积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带来的益处。

  5.6手册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叙述废物管理系统工艺、操作、维修和辐射防护实践方面的手册。这些手册应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艺参数、废物的特性和有关废物贮存、运输和处置的容器说明。

  6.废物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监测

  6.1目标

  废物管理系统监督和监测的目标如下:

  (1)给出有关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和特性的资料,并提供证明其符合法规要求所必须的资料;

  (2)保证废物处理和整备系统的正确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排放;

  (4)保证废物的包装符合贮存、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5)保证场内外人员的辐射防护;

  (6)按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查阶段起就应确定处置场在要求的时期内的特性。

  6.2要求

  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有关监督部门必须负责保证配备适当的监测和监视设备并配备工作人员,以满足6.1所述的目标。

  6.3气态和液态排出流的监测

  6.3.1全部监测计划必须考虑:

  (1)需要监测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测量灵敏度;

  (2)极端情况下的测量范围;

  (3)必要的采样和分析频度;

  (4)采样和测量的代表性;

  (5)采样点(特别是意外事件情况时)的可接近性;

  (6)分析测量技术的质量控制。

  6.3.2核电厂内监测必须和环境监测一起实施,以保证在所选环境介质中有重要影响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应制定相应措施,监测意外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释放。

  6.3.4必须定量测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当放射性核素浓度或排放速率变化较大时,或当意外释放的可能性及其潜在后果明显时,应进行连续监测。

  6.4废物运出前的监测

  必须对运出厂外的废物包装进行检测,以符合运输法规的要求。除了运输要求外,为了掌握对处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处置场地的数量,应对特定的放射性核素进行测量或分析。

  6.5贮存或处置场址的勘查和监测

  必须制定和执行勘查监测大纲,以提供现场和环境的基础资料(如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放射学等)。该大纲范围必须能满足核电厂主管部门和(或)有关监督部门的要求:从场址调研阶段起就要确定处置场在整个可能运行的时期内的特性。

  6.6监测结果的记录和报告

  6.6.1监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报告必须满足6.1节中提出的目标。

  6.6.2应该按计数器和监测器实际给出的测量单位来记录监测数据。从这些数据计算出或推导出的数据也应记录,但不能代替测量值。

  6.6.3监测结果报告的形式应便于与被批准的限值或标准进行比较,并按有关的监督部门规定的程序上报。

  6.6.4应取得和记录每种类型排出流(气载或液体)的监测数据,以便使数据能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报告。对运出厂外处置的每个容器都必须有装运和处置记录。

  7.废物的运输

  7.1厂外运输

  7.1.1厂外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国际运输必须符合有关的国际规章。

  7.1.2应选择适当的废物运输的方式和路线,以限制运输所造成的影响。

  7.2厂内运输

  7.2.1在核电厂内或厂区边界内的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7.2.2厂内运输的最低要求是必须确保场区人员有足够的辐射防护,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

  8.处置

  8.1总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处置方法取得批准之前,必须提供适当的中间贮存设施。

  8.2浅地层处置

  浅地层或岩穴处置一般适用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固态放射性废物,此类废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变产物以及少量的alpha辐射或长寿命放射性核素。处置方案和处置库场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

  8.3海洋投弃

  固态废物的海洋投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有关废物和其他物质海洋污染防止的国际公约。

  8.4废物的整备

  放射性废物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整备使其符合有关监督部门制定的准则。选取这些准则应以所选定的处置方案的安全分析为基础。

  9.与乏燃料有关的废物管理

  9.1总的要求

  应该认识到,在管理乏燃料的过程中会产生废物,必须根据需要制定这类废物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要与本规定第二章的总目标和要求相一致。

  9.2乏燃料后处理中产生的废物

  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物或alpha废物必须以确保与环境足够隔离的方法处置。

  10.退役废物的管理

  10.1退役计划

  核电厂达到使用寿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必须根据第二章中提出的废物管理总目标制定退役计划。

  10.2退役废物

  10.2.1核电厂营运单位制定的退役阶段和大纲,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国家核安全部门只有确信在退役各阶段废物处理、运输、贮存和(或)处置已有适用的设施时才给予批准。

  10.2.2核电厂退役过程中要产生大量的一般废物和放射性废物。这些废物不同于核电厂正常运行中产生的废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处理。这些废物应该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态、大小和材料种类来区分。退役产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处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11.意外事件产生的废物

  11.1总则

  核电厂发生意外事件时,可能产生一些气态、液态或固态废物。它们的体积、化学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废物管理系统与工艺规程许可的范围。本节未涉及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误所需采取的行动。但应该指出,意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行动,首先必须考虑总的安全,还必须考虑废物管理问题。

  11.2计划

  对于意外事件所产生的废物,核电厂营运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开始进行废物管理活动之前应根据废物的特性,就这种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环境影响仔细的制定计划,以保证废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

  12.质量保证

  12.1质量保证责任

  核电厂营运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核电厂废物管理系统的全面质量保证大纲,此大纲应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须贯彻到场址评价、设计、采购、制造、建造、试运行、检验、运行和退役等各环节。

  12.2系统要求

  12.2.1处理和整备系统运行的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包括过程控制,以保证得到可接受的废物形态及坚固的废物包装。此过程控制必须包括系统的合格鉴定,通过实际设备的试验确定行之有效的整备工艺参数,定期验证工艺参数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时修正这些参数的措施。

  12.2.2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包括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装运和处置的记录和文件的准备、保存和使用,对废物包装的转移和装运应建立装货清单制度,并能对其进行跟踪。

  核电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五条厂安全目标

  ㈠死亡事故为零;

  ㈡重伤事故为零;

  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

  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

  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

  《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安全月与安全日

  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安全分析会

  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

  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安全简报

  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安全监察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

  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职权

  ㈠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厂)安全责任

  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承包方安全责任

  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核电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厂(以下简称“分公司”)灰渣堆场管理,加强灰渣场日常维护及废水排放等管理工作,防止灰渣场出现滑坡、垮坝、管涌等不安全事件及环境污染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灰渣是指灰渣场内按照施工规范堆放的生产废料(指粉煤灰、炉渣、石膏及经无害化处理合格后的大修渣废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灰渣场的日常管理及灰渣场灰渣业务承包及处置项目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是灰渣场日常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灰渣场管理制度的编制、修定工作,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考核。、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灰渣场灰渣堆放、废水排放、扬尘治理等环保工作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灰渣场的安全运行、水土保持及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发电部是灰渣场现场管理的责任部门,除灰专业具体负责灰渣场日常管理检查工作,并督促外委运营单位按照制度、灰渣业务承包及处置项目合同的要求做好灰渣拉运、日常施工作业和灰渣场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外委运营单位按照灰渣业务承包及处置项目合同的规定负责将发电、阳极、铝业分公司产生的灰、渣、石膏、无害化处理合格后的大修渣废渣(以下简称“大修渣”)拉运至灰渣场。负责将运至灰渣场的灰、炉渣、石膏、大修渣按灰渣业务承包及处置项目合同中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隔离、平铺、洒水、碾压等工作,负责对灰渣场管理站泵房运行管理,定期清淤等工作以及做好灰渣场大坝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工作;依照合同将符合环保规定可以填埋的`电解大修渣拉运至电解渣填埋场;负责日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

  第三章、管理工作及要求

  第八条、灰渣场所有工作人员(含外委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分公司的生产管理、安环管理、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第九条、发电部灰场管理员负责灰渣场日常管理工作,有检查考核的职责,对灰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应认真负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发电部、生产管理部,并要求外委运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第十条、灰场管理员检查中发现灰渣场出现环保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发电部、安环部。一旦确认灰渣场出现垮坝和因此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苗头时,分公司应立即启动《贮灰场垮坝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力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开展灰渣场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工作,对灰渣场大坝稳定性、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可靠性、观测设施完整可靠性、大坝周边的安全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每三年)委托评价机构对灰渣场进行安全性评价,并监督外委运营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灰渣场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管理部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对灰渣场进行检查,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组织编制灰渣场应急预案,并及时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应对因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灰渣场垮坝、管涌的异常事件。

  第十三条、灰渣拉运、、堆放管理标准:

  (一)灰渣场内作业人员应熟知《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知识,并严格遵守贮灰场《灰渣业务承包及处置项目(含技术协议等附件)》合同内容及要求和集团公司、分公司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拉运灰、渣、石膏、大修渣废渣车辆及人员应服从统一调度、管理,装卸灰、渣、石膏、大修渣废渣的车辆作业完成后,在装卸区域及周边必须保证现场卫生,不得抛洒。

  (三)运灰、渣、石膏、大修渣废渣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在卸灰、渣过程中使用工具,做好遮盖,并要保证在运输路途中不往外抛洒灰、渣,确保安全和卫生,运往灰场指定区域,非经公司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将灰、渣运往其它地点。

  (四)车辆到达灰场后,要听从灰渣场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灰车驶入灰场指定地点后,方可打开车箱门卸灰,严禁乱卸、乱倒,否则按照制度进行考核。

  (五)灰渣场现场指挥管理人员负责灰场整形、洒水、碾压工作的督促进行,严禁出现扬尘现象。

  (六)严格执行隔离措施:拉运的炉渣、粉煤灰、石膏、大修渣在灰渣场要求堆放于指定区域,石膏与灰、渣之间筑墙隔开,袋装粉煤灰筑墙是将粉煤灰装入编织袋中封装成袋,随着渣面和石膏面增高而增高,三者不得混乱堆放;负责及时对灰渣场渗井进行砌筑、保证渗井正常使用。

  (七)灰、渣外运为随时装车,运行人员要视灰、渣量大小随时调车装灰,灰库要求保持低位(4.0米以下)运行;石膏库保持安全库容(低于30%),并保持装灰现场及周边区域卫生清洁。

  (八)车辆装灰时,禁止任何工作人员上、下车辆或在车上停留、作业,两台车之间至少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禁止工作人员在灰面上、车辆上部坐立休息。、第十四条、分公司脱硫专业和阳极分公司向灰渣场排放二次利用的脱硫废水由分公司当值值长调度,分公司环保管理人员督促执行。

  第十五条、灰渣场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依照合同由承运方负责,例如:拉运车在路途及堆场发生肇事或翻车等不安全事件;发生用电设备、人员不安全事件。

  第十六条、灰渣场的建构筑物及供电设施归运营单位使用、管理;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管网因使用操作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由外委运营单位负责维修,供电设施以灰渣场变压器低压侧跌落保险为界限,管理站内部由运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灰渣场管理员对灰渣场日常巡检维护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发电部、生产管理部、安环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日常检查要详细、到位,确保灰坝无缺陷、排水正常、排洪沟畅通无阻,排水设施完好。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生产管理部每月定期对灰渣场的灰渣拉运、分区堆放、废水排放、一期灰渣场坝体巡查维护、后期绿化管护工作等进行检查,并协调处理与其他分公司的灰渣入场对接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环保部每月定期对灰渣场废水排放、扬尘污染等环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协调处理与其他分公司的环保对接工作。

  第二十条、发电部每周定期对灰渣场进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抽查,并配合分公司等上级部门对灰渣场进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关于对运营单位违反合同(含技术协议)的有关考核,原则上参考合同条款;其他问题按《生产组织管理奖惩制度》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分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涉及部分,以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核电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为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设备缺陷得到及时消除,特制本管理细则。

  二、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利津xx-xx有限公司的全体检修人员。

  三、定义:

  检修周末值班指周日白天全天在公司正常上班,检修夜晚值班指星期一至星期天夜晚正常值班,值班时间为晚18:00至次日08:00,接到值长电话1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

  四、职责:

  1、设备部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检修人员的检修值班情况。

  2、检修队长负责制定检修值班表并督促检修人员按时值班。

  3、运行值长负责现场监督检修人员值班情况,并协调缺陷处理。

  4、检修人员负责设备缺陷消除和现场配合工作。

  五、程序:

  1、每月28日前,检修队长制定下月检修人员值班表,并报设备部批准后下发。

  2、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值班表》安排进行值班。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和值班纪律。

  3、值班人员必须增强责任心、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漏岗、擅离职守,如值班期间失职造成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4、遇有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一定的措施。

  5、值班人员按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签退,不得出现代签,否则考核100元/次。

  6、周末检修值班人员对运行各专业上午和下午各巡检1次,第一次巡检时要到各值班室接收缺陷单,并当天处理。

  7、处理缺陷单后,完成队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或临时工作任务。

  8、检修周末值班每天安排3名检修人员,参与周末值班的检修人员另行安排星期一至星期五各轮休1天,不再进行调休。

  9、检修夜晚值班每天安排2名检修人员,夜晚接到值长通知,有检修工作,中班处理缺陷4小时以上,第二天休息半天,夜班3小时以内安排第二天调休半天,3小时以上安排第二天调休一天,不再另行调休,值班期间不进行工作的,第二天正常上班。

  10、检修夜晚值班人员必须在18:00前到主控室在值长记录本上签到,并在值长处留存本人手机号,值班时间为18:00至次日8:00,不得离开公司范围,并保证接到值长电话后10分钟赶到主控室向值长报到或赶到缺陷现场。

  11、检修周末值班人员必须在8:00前到集控室在值长记录本上签到,并在值长处留存本人手机号,白天候班时间为8:00至18:00,并保证接到值长电话后10分钟赶到主控室向值长报到或赶到缺陷现场。

  12、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积极处理设备缺陷及突发状况,普通缺陷必须随时消除,需要非技术的人力支持,由值长安排运行人员进行,需要技术支持的,专工和专业检修人员。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消极怠工,不积极消缺,考核200元/次。

  13、检修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关闭手机,不得拒接生产电话,否则考核200元/次。

  14、检修值班人员应在检修日志上做好值班期间检修日志,搞好检修班组卫生,管好检修工具,否则考核100元/次。

  15、检修人员必须按值班表值班轮休,需要换班必须办理换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换班,考核2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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