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08 18:52:37 林惜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督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监督管理制度(精选20篇)

  监督管理制度 1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审计制度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镇政府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五)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监督管理制度 2

  一、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监督管理制度 3

  第一条针对公司餐厅卫生、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饭菜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着“提高公司餐饮卫生水平,确保广大员工饮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员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第二条伙委会是公司员工参与饮食服务监督与管理的员工自治结构,与公司事务部共同推动职工餐厅良性运作。

  第三条本会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员工与事务部及职工餐厅外包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广大员工与公司事务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和相互沟通,服务于广大员工。

  第四条本会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条本会职责范围:

  (一)配合事务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发挥本会在事务部与员工之间的“上传下达”的职能。

  (二)服务员工,督促餐厅强化餐饮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员工对公司餐饮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与餐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三)负责检查、监督公司餐厅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饭菜价格、食材价格等。

  (四)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餐饮服务状况,引导和帮助公司员工提高饮食文化知识,增强餐饮卫生意识。

  (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员工对餐饮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事务部反映情况并就处理结果向公司员工公布。

  (六)协助事务部解决员工关于餐饮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

  (七)提倡文明就餐,维持就餐秩序,开展员工与员工共建文明餐厅和互尊、互爱、互助活动。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

  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对伙委会进行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由事务部餐厅专责负责。

  第七条本会人员组成:

  (一)本会设主任1名,委员9名。

  (二)本会主任由公司事务部经理兼任。本会委员向一线员工倾斜,由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三)本届委员名单:包金良、张长顺、杨博、张新宽、李君瑞、刘杰、段秋实、李侦、杨欣莹。

  (四)本届委员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划分为不同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段秋实(兼组长)、杨欣莹;质量管理小组:李君瑞(兼组长)、张新宽、张长顺、杨博;食材采购小组:李侦(兼组长)、包金良、刘杰。

  第八条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进行换届。第九条本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主任有召集、主持本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会主任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安排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会主任有代表本会定期向公司领导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

  第十条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餐厅外包商进行遴选投票、材料购进价格监督、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的权利。

  (二)有代表员工对餐厅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的权利。

  (三)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四)有按照规定要求餐厅外包商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五)有每月参加例会及与餐饮部门联系会议的义务。

  (六)有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员工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七)有公正处理员工与餐厅纠纷的义务。

  (八)有定期向委员主任汇报、向员工公示工作情况的义务。

  (九)有接受公司员工监督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工作制度:

  (一)职责分工: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材料购进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单品成本、月度库存盘点、月度经营盈亏、充值金额、现金明细等财务账目数据的稽核、分析。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饭菜质量评定、食谱品种审订、餐厅卫生检查、员工意见收集、筛选及反馈。食材采购小组负责食材采购渠道调查及推荐,参与采购价格协商。

  (二)小组工作方式:

  1)千喜鹤公司负责当日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记录,整理后由餐厅主管负责次日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小组对这些报表进行核存,如有意见,请在三日内反馈。

  2)千喜鹤公司负责对食谱上每样饭菜单品进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随下周食谱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务部。事务部初审后拟定价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单品成本分析表及拟定价格,财务管理小组可以对单品成本结构召集千喜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算,报送成本严重偏离实际成本的,财务管理小组应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务部提出价格修订意见,事务部将据实对拟定的价格进行修订。

  3)千喜鹤公司负责建立库存盘点滚动表,以便及时掌握库存变动情况。材料仓库每月15日、31(30)日进行盘点,财务管理小组依照库存盘点滚动表进行监盘或抽盘,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餐厅主管负责制作月度经营汇总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将月度经营汇总表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月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核算分析结果与事务部提供的汇总表不一致,财务管理小组、事务部、千喜鹤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认可为止。

  5)餐厅主管负责完成月度充值报表、现金流动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这些表格进行稽核、确认。

  6)千喜鹤公司负责制订周食谱,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谱。餐厅主管初审后将食谱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提出修订意见,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馈给餐厅主管。

  (三)结果公布:伙委会每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依据检查结果评选当月先进餐厅。,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对餐厅进行检查。

  (四)联系会议:每月与餐厅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当有本会委员和餐厅经理、相关餐厅负责人参加。

  (五)宣传调查:伙委会将不定期对公司员工就餐厅的卫生、饮食、服务及价格情况以口头询问、分发《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本会工作纪律:

  (一)伙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理服人,避免与餐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伙委会制定的条例,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因公报私或其它类似行为。

  (三)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公布,对广大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反馈的信息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而切实有效的处理,不得随意拖延。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事务部。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督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①规范政府机构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到位;

  ②合规、有效、节约地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并提升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项目验收标准并通过项目的验收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本文件主要针对财政专项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的新项目建设可参考执行。

  三、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和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指公司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并获得批复或批准,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且该专项资金形成的成果需要验收和审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①财政等政府机构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②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

  ③集团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④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①专户管理原则。按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户,用于接收划拨的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调拨专项资金。新开立账户、注销账户按集团《集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承担项目的.分公司财务经理在落实清楚专项资金划拨部门、资金来源部门不需要专户管理后,可申请非专户管理,且需报请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户管理。

  ②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允许超过被批准(批复)的、已备案的、具体的投资项目预算内。挪用、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需项目负责人申请,分公司财务经理审核,且需报请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否则一律实行专款专用原则。

  ③事前预算原则。专项资金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围,事前明确支出的具体内容、时间、规模、产出目标,项目预算按资金拨付要求进行评审,设定项目绩效目标。

  ④绩效管理原则。集团对专项资金的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方位综合考评,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5.1、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①各公司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各公司单位负责人和财务经理是专项资金的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②集团项目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5.2、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评审

  ①项目支出预算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依据事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施工图等编制,并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评审。代建项目支出预算须经项目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评审。

  ②项目支出预算应当按各项支出用途明细编列,并明确建设项目各项资金的具体来源;项目前期费中的各项支出,要详细填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要符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③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前,集团项目部不得组织招标采购。经过评审之后下达的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开展招标采购的控制性上限,不得突破;招标采购价款超出预算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预算评审与项目招标采购可同步进行,但支出预算下达前,建集团项目部不得开标。

  5.3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①集团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进度,编制年度分季用款计划,集团根据审查后的分季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专用账户,由集团项目部按照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报手续。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凡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一律不予拨付。

  ③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可从财政局通过集中采购确定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中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备案;也可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

  ④集团项目部不得将工程或其他支出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管理。对将单一工程或单一性质支出项目进行拆分逃避招标采购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⑤单位管理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特殊情况确需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⑥因项目管理需要,需动用建设单位管理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建设单位须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财政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可按程序办理尾款结报。

  ⑧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⑨项目支出过程符合项目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的发票管理制度。

  5.4、项目支出预算的调整

  ①项目因初步设计调整、工程量清单变更、施工图预算调整、料工费涨价等原因造成项目支出增加,需要调整支出预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a、凡项目总支出未超预算,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的,专项资金在单项工程之间调剂。其中,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下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调整,代建项目须由项目单位审核后调整;单项工程支出超过预算1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财政局评审确认后调整。

  b、凡项目总支出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财政局评审后,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共同研究,由市财力计划安排的结算预备费解决;超出预算50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评审后,由建设单位写出超支原因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②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隶属关系变更、终止引起支出预算级次或财务结算关系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务关系划转、移交手续,市财政局相应办理项目支出预算调整手续。

  ③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来源执行项目支出预算。对不同资金来源之间调整的,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5.5、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①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未批复前,原项目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②市财政局根据市审计局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决算审查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尾款清算的依据。建设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③项目决算后如有结余,结余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5.6 项目绩效评价

  ①专项资金管理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户开立、专款专用、事前预算等方面。

  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功能、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效率、项目效益等方面。

  ③项目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办法。

  集团项目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查。

  ④建立预算分配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预定绩效目标、绩效考评结果良好的部门,提出表彰,计入部门考核;对未完成绩效目标、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计入部门考核。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监督管理制度 5

  一、监督人员工作纪律

  1、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2、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

  3、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

  5、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

  7、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

  8、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

  9、监督人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0、监督人员有责任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

  1、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

  2、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

  3、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当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

  4、底基层施工

  4.1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达到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

  4.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7.5米,下封层宽7米。

  4.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

  4.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达到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

  5.基层施工

  5.1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特别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保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

  5.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

  6.下封层施工

  6.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

  6.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当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当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

  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

  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

  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

  8.资金控制

  8.1施工过程当中,如有变更发生,现场监督人员要平等、公正的配合进行变更设计,即不让施工单位吃亏,又不让公路建设的资金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8.2认真进行对待计量工作,要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进展情况。不准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给施工单位少计量,计量要真实准确,如发现工程中有少计量要说明理由,如发现多计量或重复计量立即做严肃处理。

  9.合同管理

  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不按合同要求办事的,一律不与计量支付。

  10.安全生产

  10.1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只有文字没有行动的形式主义。

  10.2监督人员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1.实验检测

  11.1加强试验工作,认真填写实验数据,要求施工单位的试验要真实、准确,满足规范要求的频率;

  11.2作为监督人员要以实验数据为依据,不能只凭直观、直觉,要亲自动手去做,检查频率要符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11.3对完成的结构层要认真检测,检查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如不合格,责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12.内业

  12.1现场监督人员,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双方的内业资料要同步、齐全、准确、规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内业上也要反映出来。合格的内业资料才是计量的依据。

  12.3现场监督人员要随时接受建设单位或市质监部门检查或抽查。

  13.环境保护

  要加强境保护,做到文明施工,废弃的材料不准乱丢乱放,施工过程当中注意洒水,避免出现扬尘。

  监督管理制度 6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明确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级干部、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职责均适用本规章。

  1.3.权责单位

  1)总经理室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安全生产责任

  2.1.责任追究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谁主管,谁负责。

  2.2.主管安全责任

  班组长(不含)以上之主管,对本单位之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1)主管应负防止意外事故之责任。

  2)以身作则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安全规章。

  3)教导及监督本部门人员遵守安全规章。

  4)明确掌握与本职相关之安全守则、安全工作方法,并身体力行。

  5)熟悉与本职相关之安全防护装置、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

  6)分派工作时,应指定专人作为负责人,统一指挥,保障安全。

  7)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指挥事故排除、处理事宜,并迅速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络,寻求协助。

  8)应对下属实施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使之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本职工作。

  2.3.安全员安全责任

  指定制造部各班组长为本班组之安全员,其责任如下:

  1)在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生产的同时,也应安排、督导、检查本班组的安全事项,并有记录体现。

  2)宣导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使每位所属员工熟练掌握。

  3)督导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学习和训练。

  4)检核新员工、异支员工及交接班时之作业状况,加强安全预防工作。

  5)熟练掌握本班组工作中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处理故障的能力。

  6)做好5S工作,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

  7)鼓励员工参与安全自检互检,报告安全隐患,提出安全建议,降低安全事故率。

  8)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全力、迅速参与事故善后工作。

  9)事故发生后,应如实填报《安全事故报告书》,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防范事故重复发生。

  2.4.作业员工安全责任

  1)认真参加各级部门安排的安全活动与教育训练。

  2)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冒险作业。

  3)有责任劝阻他人冒险、违章作业,尤其是他人违章使用非其负责操作之设备时,设备操作责任人应来历制止。

  4)发现不安全因素,有责任立即向相关主管或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和操作工具。

  6)负责对所操作之设备、工具按规定进行保养。

  7)做好本职岗位的5S工作,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8)对违反安全规章的错误指令,有权向上级报告,以防事故发生。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参与事故之救护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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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遵循“明确、严谨、细致、公开”的原则,在处理我班财务问题时,做到合理运用、合理花费,杜绝资产流失、账目不明,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二条 土木三班所属班费由班社区委员负责管理,所有财务活动接受全班成员的监督。

  第三条 社区委员须备有财务管理登记本(加电子版),以记载有关事项。社区委员每次支出需在班群发布公告告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土木三班的财务来源于大家的摊兑和可回收资源的变卖。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土木三班所需物品只能由本班人员负责采购。采购人员策在采购前应通过微信或qq向班长申请报帐,班长将申请信息截屏发至社区委员。经班长批准后,先自行垫付购买,报帐时登记。

  第六条 物品的每次采购应至少有两人同行,如需采购专业用品(如特殊的宣传用品等)须一位专业成员同行。

  第七条 采购结束后,社区委员应在两天之内制作出财务报表,将经费用处标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总额、共计金额,并将相应正规发票(背面必须有采购者的'签字)夹在其中,以此记录。

  第八条 如有特殊情况个别部门需临时采购物品,开销在20元之内的

  可先告知班长,自行购买并开据正规发票以此保留。如超出20元,必须征得班长的同意后方可采购。采购过后,补全原有手续(注:本条款只适用于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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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及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食品(含现场制售即食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市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以及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并完善供水供电等相关配套设施,改善食品摊贩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城镇规划设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可以从事食品经营的区域和时段,负责食品摊位信息登记和管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发放,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具体承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区域以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依法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或者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以及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工商、环保、农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开展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为食品摊贩提供集中配送等食品安全保障服务,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固定场所、店铺经营。

  鼓励食品摊贩业者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贩依法经营。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划,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经营时段。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或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时段、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摊位予以分配,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等情况下,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划定的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场地管理者。

  场地管理者应当指导入场的食品摊贩依法经营,制定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摊主身份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

  (4)依法经营书面承诺书。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地的管理者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无场地管理者的,食品摊贩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信息登记,领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依法经营承诺书样式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食品摊贩登记的信息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

  第十五条在农贸市场、公园、景区等场所设摊销售食品(不含租用固定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场地管理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场内食品摊贩信息进行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向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三章经营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摊贩应当在政府划定或指定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实名经营。

  第十九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和储存食品的设备、器具以及防晒、防雨、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循环使用;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消毒餐饮具;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要求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条件;

  (七)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穿戴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三)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制作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凉拌菜、生食类食品、现制乳制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六)过期、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七)国家或本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经营义务:

  (一)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集中经营场地管理者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当主动销毁;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封存有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发生食物中毒的,配合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不得干扰周边居民、学校和单位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废弃物等垃圾,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出台前,小食店、小餐饮店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小食店、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食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含仓储)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含二十平方米),为方便本地居民生活为主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主营或兼营食品的小食品店、食杂店、小卖部、报刊亭、市场内固定摊位等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内(含五十平方米),从业人员少且多为家庭成员、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等经营者(不含从事外卖、网络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食品摊贩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利用社区网格员等管理资源对食品摊贩开展经常性巡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管理工作,对在指定区域外经营的食品摊贩进行劝诫,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场所经营,对食品摊贩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场地管理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管理,发现食品摊贩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市容市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对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扫和转运,维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摊贩纳入年度食品抽样计划,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和食品经营违法违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监管对象,通过随机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的诚信档案,详细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抽检结果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将其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以其他形式曝光。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的教育和宣传,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咨询、投诉和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再次移交。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食品摊贩违法经营食品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负责对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摊贩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引导食品摊贩合法经营,并为其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或公示卡所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二)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记载的食品类别、经营者联系方式、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四)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二)食品经营的设施设备、用水、洗涤剂、消毒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和凭证的;

  (四)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食品抽样检验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一)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转让、出租、出借的;

  (二)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食品原料未主动配合销毁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食品摊贩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索要凭证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责令改正,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登记单位收回其公示卡。

  第四十六条食品摊贩场地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在其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登记,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 9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一)招标信息内容的确定:由该工程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组)研究决定,信息内容确定后,参与人员会签存档。该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二)信息发布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统一发布;

  (三)信息发布地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省或合肥市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可以在校园网上发布和张贴在校内公告栏上;

  (四)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二)审查内容:报名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信誉、业绩、资金规模、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项目经理等级和业绩等;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由总务处编制;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招标文件须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形成定稿后,参与审核人员会签归档,如存在不同意见,应提交该项目领导组重新复议。监察室留存一份复印件;

  (三)工程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质保期、废标条件等有关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至少15日前(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5日前);

  (五)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不少于10日);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一)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地点执行《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126号令)的规定;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三)核对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检查项目经理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有无在建工程证明,审查预算员的预算员证书(并检查其是否为该投标单位人员);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六)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经济类评委不少于二分之一,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2人,其他应当为工程类。校内公开招标议标项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该项目领导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参加;

  (七)实行有效低价中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应严格审查,发现漏项、缺项的即作为废标处理;

  (八)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二章合同签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二)图纸会审纪要涉及项目变更的,除经设计部门签署意见外,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办理变更联系单,否则图纸会审纪要内容不作为决算审计依据;

  (三)办理经济签证,校方工地代表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部门,特殊情况审计人员随叫随到;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六)单方签证或签证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或没有审计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经济签证单和隐蔽工程量,校方在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监理方、校方代表、供货方应按事先规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材质、规格型号以及封存的样品等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四)对于重要材料和设备,应由供应方、校方工地代表、项目监理、监察、审计人员按照封存样品或事先规定,进行核对、签字验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bt)〗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一)工程结算(或决算)资料在报送审计处审计前,须经总务处或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进行初审。总务处或校方工地代表应向财务处索取该工程甲供材及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

  (二)施工单位和该项目校方工地代表在向校审计处提交决算资料的同时,施工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交该项工程决算审计委托书;

  (三)审计处收管资料人员须填制决算资料送审计清单,并按照清单的各条款要求逐一核对,报审资料全部符合清单条款要求的予以签收,否则拒收;

  (四)资料收齐后两个工作日内,收管资料人应提请审计处负责人要求审计,同时要对资料进行仔细审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负责人汇报;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二)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议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一)每项决算,审计处应安排两人参加,其中一人以业务监管为主,另一人以对账事宜管理为主;

  (二)受托审计机构或人员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审计,并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三)施工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审计处或委托审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管理制度 10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六、各职能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 11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药品采购工作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所采购药品必须符合两票制等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药品必须向取得合法证照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进货,事先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属于首营企业的须同时向其索取合法证照,审核后归档。

  四、对与本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向其索取以下资料:

  1、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药品的品种、地域、期限、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4、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供货单位开具的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6、购进进口药品时,除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五、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1、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应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及验收人签名等内容。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购进麻醉性药品、精神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3、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六、采购员做到及时收集市场需求信息,科学组织货源,以销定进,勤进快销,保证合理库存。

  监督管理制度 12

  第一条针对公司餐厅卫生、饮食质量、服务态度和饭菜价格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着“提高公司餐饮卫生水平,确保广大员工饮食健康”的宗旨,特成立员工伙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伙委会)。

  第二条伙委会是公司员工参与饮食服务监督与管理的员工自治结构,与公司事务部共同推动职工餐厅良性运作。

  第三条本会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员工与事务部及职工餐厅外包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正当权益,促进广大员工与公司事务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和相互沟通,服务于广大员工。

  第四条本会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第五条本会职责范围:

  (一)配合事务部做好公司伙食管理工作,发挥本会在事务部与员工之间的“上传下达”的职能。

  (二)服务员工,督促餐厅强化餐饮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司膳食水平,接受员工对公司餐饮服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员工与餐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三)负责检查、监督公司餐厅的卫生状况、饮食质量、饭菜价格、食材价格等。

  (四)及时向员工传达公司餐饮服务状况,引导和帮助公司员工提高饮食文化知识,增强餐饮卫生意识。

  (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员工对餐饮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事务部反映情况并就处理结果向公司员工公布。

  (六)协助事务部解决员工关于餐饮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七)提倡文明就餐,维持就餐秩序,开展员工与员工共建文明餐厅和互尊、互爱、互助活动。

  第六条本会组织机构:

  伙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对伙委会进行全面协调统筹管理,以及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日常工作由事务部餐厅专责负责。

  第七条本会人员组成:

  (一)本会设主任1名,委员9名。

  (二)本会主任由公司事务部经理兼任。本会委员向一线员工倾斜,由相关部门推荐组成。

  (三)本届委员名单:

  (四)本届委员按照工作需要,设置划分为不同小组。财务管理小组:xx(兼组长);质量管理小组:xx(兼组长)、xx;食材采购小组:xx(兼组长)、xx。

  第八条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年,每年伊始进行换届。第九条本会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主任有召集、主持本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本会主任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安排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会主任有代表本会定期向公司领导进行工作汇报的义务。

  第十条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对餐厅外包商进行遴选投票、材料购进价格监督、服务质量评价考核的.权利。

  (二)有代表员工对餐厅工作进行检查、质询的权利。

  (三)有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的权利。

  (四)有按照规定要求餐厅外包商立即处理纠纷并行使现场监督的权利。

  (五)有每月参加例会及与餐饮部门联系会议的义务。

  (六)有深入收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馈员工关于餐饮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七)有公正处理员工与餐厅纠纷的义务。

  (八)有定期向委员主任汇报、向员工公示工作情况的义务。

  (九)有接受公司员工监督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会工作制度:

  (一)职责分工:财务管理小组负责材料购进成本、材料消耗成本、单品成本、月度库存盘点、月度经营盈亏、充值金额、现金明细等财务账目数据的稽核、分析。质量管理小组负责饭菜质量评定、食谱品种审订、餐厅卫生检查、员工意见收集、筛选及反馈。食材采购小组负责食材采购渠道调查及推荐,参与采购价格协商。

  (二)小组工作方式:

  1)千喜鹤公司负责当日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记录,整理后由餐厅主管负责次日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前一天的材料消耗统计、经营收入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小组对这些报表进行核存,如有意见,请在三日内反馈。

  2)千喜鹤公司负责对食谱上每样饭菜单品进行全要素成本分析。该成本分析随下周食谱在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事务部。事务部初审后拟定价格,在每周三下班前向伙委会成员发送单品成本分析表及拟定价格,财务管理小组可以对单品成本结构召集千喜鹤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核实、核算,报送成本严重偏离实际成本的,财务管理小组应在周五下班前向事务部提出价格修订意见,事务部将据实对拟定的价格进行修订。

  3)千喜鹤公司负责建立库存盘点滚动表,以便及时掌握库存变动情况。材料仓库每月15日、31(30)日进行盘点,财务管理小组依照库存盘点滚动表进行监盘或抽盘,并对盘点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4)餐厅主管负责制作月度经营汇总表,并在在次月5日前将月度经营汇总表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月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分析。如果核算分析一致,进行签字确认。如果核算分析结果与事务部提供的汇总表不一致,财务管理小组、事务部、千喜鹤公司共同分析查找原因,直到一致认可为止。

  5)餐厅主管负责完成月度充值报表、现金流动表等表格的整理工作。财务管理小组负责对这些表格进行稽核、确认。

  6)千喜鹤公司负责制订周食谱,每周二下班前提交下周食谱。餐厅主管初审后将食谱发送给伙委会成员,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提出修订意见,并在周五下班前反馈给餐厅主管。

  (三)结果公布:伙委会每月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依据检查结果评选当月先进餐厅。,于每月第二周周二下午3:30———4:30对餐厅进行检查。

  (四)联系会议:每月与餐厅召开一次联系会议。联系会议应当有本会委员和餐厅经理、相关餐厅负责人参加。

  (五)宣传调查:伙委会将不定期对公司员工就餐厅的卫生、饮食、服务及价格情况以口头询问、分发《满意度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本会工作纪律:

  (一)伙委会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理服人,避免与餐厅工作人员发生冲突。

  (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伙委会制定的条例,必须保持公正的原则,不得因公报私或其它类似行为。

  (三)工作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应将每次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公布,对广大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反馈的信息必须认真听取,并及时而切实有效的处理,不得随意拖延。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事务部。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监督管理制度 13

  工程施工工期较长时,季节性施工对该工程影响很大。因此,做好季节性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很重要。

  1.雨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1)监督施工单位在雨施前对主要施工人员、抢险突击队员进行技术及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施工中加强对各项技术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及督导。

  2)监督施工单位对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进行绝缘摇测,保证雨季施期间的.用电安全。将明敷电缆采用架设方式,不得攀伏于安全护栏、脚手架或明铺在地上。

  3)雨季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理现场的生活及建筑垃圾。

  4)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对食堂卫生的管理,食堂内不得出现蚊蝇,生、熟食要分开,每日必须对食堂卫生整理。

  5)要求施工单位按现场情况划分安全及文明施工责任区,负责其内部的安全、卫生、材料码放等,管理人员负责督导落实。

  2.冬季施工,由于昆明地区下雨少,因此,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防火措施落实到位。工地坚持文明施工,在“四口位置设置防坠落装置、栏杆等。

  监督管理制度 14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1、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监控、探放水生产、预备等部门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2、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

  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4、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5、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

  (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煤矿工会主席或区(队)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矿安检部门意见后上报煤矿矿工会。

  6、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同时将聘用情况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8、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监员组织管理

  煤矿工会对本单位的特聘群监员的日常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监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动态管理档案,依照制度严格考核。

  2、加强对特聘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特聘群监员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

  3、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保持特聘群监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需要增补或不符合聘任条件变动调整的,按程序及时上报。

  5、总结、交流、推广特聘群监员先进工作经验。

  6、特聘群监员在履职期间,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7、特聘群监员聘任证书和标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8、特聘群监员因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群众监督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举办的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监察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上岗时统一佩戴由省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制作的《群众监督员》袖标。

  五、群众监督员职权

  1、认真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制止“三违”行为;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3、对本班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跟踪监督处理。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可逐级向上级工会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5、主动参加现场事故的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准确记录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交接清楚;

  7、有权向煤矿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8、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9、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企业提出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的建议。

  10、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特聘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群监员津贴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山西省《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群众监督员的上岗津贴合并发放,具体标准为:井下采掘一线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8元/工,井下辅助队组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5元/工,地面生产单位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3元/工,以上津贴所需资金由各部门造册登记,群监站负责考核,随工资统一发放。

  为群众监督员发放适当奖励和津贴。群众监督员每汇报一条安全隐患信息或提出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津贴3元,每制止一次“三违”行为津贴10元;采、掘、开单位群众监督员每月汇报的安全隐患信息不少于15条,月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其它单位群众监督员每月汇报的安全隐患信息不少于10条,月津贴最高不超过50元;每制止一次“三违”行为按汇报5条信息量计算,连续2个月没有完成信息量的群众监督员,应视为不作为,矿工会应及时解聘或调整。

  监督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标监督,规范招标管理,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所属(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招标:

  (一)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大宗原辅材料、物资、设备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招标项目。

  第三条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管理、重点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招标采购监督工作。

  (一)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监督制度;

  (二)提出年度招标监督工作的要求和计划;

  (三)处理和协调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招标监督的组织、协调及实施等日常工作。

  (一)建立健全招标监督的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公司招标监督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标监督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中的有关问题;

  (五)协助组织查处招标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六条招标监督人员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招投标要求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集团公司做好来访接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电子邮箱,受理招投标中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对反映和举报的问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定认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向署名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八条准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将应该进行整体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肢解、规避招标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制作是否合法、合规并进行备案;

  (三)入围单位的资格及产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编制标书,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五)是否按规定确定招标方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正当竞争行为;

  (七)评标办法是否科学合理;

  (八)其他应实施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开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送达标书;

  (二)参与开标人员到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五)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评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及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过程的评标纪律执行情况;

  (三)评标小组成员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定标阶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定标预案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定标依据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其他行为的监督:

  (一)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的情况;

  (二)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招投标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可以参加招投标有关会议和活动,但不得作为评标小组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第十四条招标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人员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实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参加与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投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对重大项目招标监督实行报备制度。各公司组织重大项目招标时,应报集团公司审批。招标完成后十五天内,将招标结果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视情况指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该项目招标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主要环节实施监督,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招标中反映和举报的问题。

  第十八条监督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答。

  第六章招标纪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中实施下列规避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不通过招标而发包;

  (二)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三)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

  (四)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二十条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

  违纪行为而受过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所有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纪律,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二)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受投标单位、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招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投标单位泄露标底、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招标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招投标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单位负责人及其他参加招标的工作人员,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招标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违纪责任;

  (二)投标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不予准入或取消竞标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监督管理制度 16

  一、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安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

  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进、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指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监督管理制度 18

  一、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检查时,应填写《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

  六、各职能处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处室年度考核内容。

  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制度 19

  为切实加强群众安全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大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1、群监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1个班, 汇报实质性问题不少于6条, 提安全合理化建议不少于1条。

  2、群监员所在班组杜绝“三违”现象。

  3、群监员本人无违章现象。

  4、群监员在班组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根据上述条件, 群监会每季度评出群监员10名进行奖励。

  二、处罚办法

  1、群监员达不到规定的上岗班数和汇报次数, 取消当月津贴, 连续一季度达不到要求者, 将取消资格。

  2、群监员所在班组出现“三违”人员1人次者, 罚款10元, 3人以上者罚款30元。

  3、群监员本人出现“三违”者, 每次罚款100元, 并取消资格, 扣除津贴。

  三、群众监督员考核办法

  1、群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 撤销群众监督员资格, 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2、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众监督员取消资格, 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3、群众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 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抽查中发现无工作记录的, 扣除群众监督员当月津贴。

  4、群众监督员上岗不佩戴袖标或转借他人, 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津贴。

  5、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6、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众监督员, 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7 、群众监督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 单位要进行重奖, 省、市、县总工会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给予表彰。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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